卖场VI具体应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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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VI具体应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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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VI具体应用管理办法
卖场VI具体应用管理办法
归属体系: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销售系统分册
文件编号:
国美—销—卖场009
撰写单位:
国美电器销售中心卖场部
版本:
第一版
生效日期:
2004年4月1日
机密等级:
□机密■一般
合计页数:
6页正文页数:
5页
附件个数:
无
制度正文目录:
目录
页次
1、目的
1
2、范围
1
3、名词解释
1
4、职责
1
5、作业内容
1
6、注意事项
5
7、附件
5
总裁审批
管理研究室审核
撰写
人
制度名称:
卖场VI具体应用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国美—销—卖场009
1.目的:
为了规范卖场视觉形象管理,指导分部正确运用VI元素,从而提高卖场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2.1适用范围:
国美电器总部销售中心卖场部;各分部
2.2发布范围:
国美电器总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
3.名词解释(无)
4.职责
4.1销售中心卖场管理部负责卖场VI具体实施方法进行制定和管理;
4.2分部卖场部负责对卖场VI进行贯彻;
5.作业内容:
5.1服务标志:
体现了国美的服务理念。
5.1.1适用于公司制作的各种与服务相关的展板、灯箱、宣传栏、印刷品、报纸广告和运输工具上。
5.1.2只能根据应用时底色的情况,选取四种标准形式中的一款。
5.1.3标志的尺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力求协调美观。
5.2标准色:
5.2.1主色和辅色为公司不可变动的标准色。
5.2.2卖场内各种栏、榜、签、卡只能以标准色作为背景色,标准色同样适用于报纸广告或公司其它印刷品。
5.2.3卖场内各种装饰(包括装修用涂料)用色也只能在此中选取、搭配。
5.3推荐栏主要起引导顾客消费的作用。
5.1.1适用于外墙立面、门部、正门入口处、上下楼梯口、服务与附近等公共区域的墙面。
5.1.2严禁将其设置于位置较差,无厂家承租的空白广告位。
5.1.3尺寸视各门店情况灵活掌握。
5.1.4推荐栏的商品应在展架样机上同时体现(贴推荐签、新品签等)。
5.4排行榜
生效日期:
2004年4月1日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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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数:
无
制度名称:
卖场VI具体应用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国美—销—卖场009
5.4.1排行榜的位置要求与推荐榜相同。
5.4.2尺寸同样根据墙面情况自定。
5.4.3一般以周为统计日期及时更新。
5.4.4面积有限的可选前5名或前8名上榜(灵活掌握)。
5.4.5要尽量使包销主推商品、高利润商品,厂家支持力度大的商品上榜以引导消费。
5.5贴心导购、家电高参,优秀员工榜含义基本相同,各地可视消费习惯选用。
5.5.1榜的位置要求同前,尺寸根据墙面自定。
5.5.2只有上榜员工才有资格佩戴胸牌,必须一一对应。
5.5.3不仅要起到引导消费的作用,也应起到内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5.6降价商品用签为黄色,含特价、样机处理和推荐商品,分别有三种形式,适用样机正面、侧面和大件商品。
5.6.1正面用签均有3种规格,应视产品的大小,选择不同的规格的签。
5.6.2只适用于降价商品,如报特价厂商品,店内促销商品等。
5.6.3无价格优势的商品还要使用。
5.6.4正面用签必须贴于样机左上角。
5.6.5公司将此类签取代“爆炸”。
5.7主推商品为红色签,包括定制、包销,推荐和报广、DM中的主推商品。
5.7.1非主推商品不要用此类签。
5.7.2其它要求同降价商品签。
5.8价签
5.8.1此商品价签为公司统一推荐使用的价签。
5.8.2各分部需向当地物价局申报使用许可。
5.8.3当地物价部门监制内容是以章或文字形式体现,以地方要求为准。
5.8.4正常零售价的商品一律用蓝签,只有促销降价商品使用黄签。
5.9功能卡
5.9.1功能卡是价签的补充,要求与价签并排摆放或连接粘贴。
5.9.2功能卡原则要求厂家制作(我方提供式样、尺寸),随样机一并提供的厂家可在右上角附加厂家标识。
厂家制作有难度,可适当收费由我公司制作,厂家须提供主要功能参数,卖点等资料。
5.10POP
5.10.1POP分大、小两种,其中大张陈放于入口及公共区域,小张为展架内展示。
生效日期:
20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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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数:
无
制度名称:
卖场VI具体应用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国美—销—卖场009
5.10.2小张POP为一式两联式样,靠墙展示时裁成单面使用,中岛展架展示为对折后双面展示(书写不同的内容)。
5.10.3书写、展示规范详见销售中心文件。
5.11商品类导视
5.11.1商品类导视一律采用红、灰两色,其中悬挂于主要通道为双箭头指示,悬挂于产品区域内的为单箭头指示。
5.11.2单箭头指示须悬挂于该品类入口附近,靠近通道一侧,以便顾客识别。
5.11.3采用喷绘形式的底扳要选有一定重量的材料,包边一定要处理好。
5.12设施类导视
5.12.1设施类导视一律采用蓝、白色两色。
5.12.2单向指示要求悬挂于设施附近或设施内要使顾客一目了然。
5.13散类标识
5.13.1散类标识均采用通行的标识,将采取统一制作,向各分部配发。
5.13.2要在各种安全设识附近粘贴,或在可能发生意外地点前面的醒目的位置粘贴。
5.13.3此类标识严禁在不相关的位置粘贴。
5.14楼层导视
5.14.1只有设置于楼梯口正上方或两侧墙壁,立面选择竖式,门楣选择横式。
5.14.2竖式可选择大芯板贴防火板在墙面上固定,再覆背胶喷绘。
5.14.3横式可选择与商品导视相同材料加喷绘,悬挂在屋顶,离地高度约2.2米。
5.15区域指示地贴
5.15.1主要贴于主通道或迎门入口处,楼梯出口等地。
5.15.2注意箭头指导引的方向,一定要与商品所在地相对应。
5.15.3地贴不宜粘贴过密、过多,应本着就近指示的原则。
5.15.4地贴一定要覆膜粘贴牢固,以免短期出现磨损、起翘。
5.16色彩解释贴:
5.16.1须贴于正门入口处(包括各楼层入口处)。
5.16.2商品提示地贴必须贴于展区附近。
5.16.3其它位置不允许贴,地贴不宜过多。
5.17楼梯侧贴:
5.17.1楼梯侧贴原则上是通过收费方式由厂家制作。
生效日期:
20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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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数:
无
制度名称:
卖场VI具体应用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国美—销—卖场009
5.17.2在没有厂家承做的情况下,可制作国美的形象广告,如厂家出费不高,可选择国美形象与厂家广告穿插做。
5.17.3厂家广告的左上角应体现国美标识,右侧的文字和色彩等由厂家指定。
5.18跟标:
5.18.1跟标适用于外立面,店内墙面及柱体广告,以体现国美广告位的统一风格。
5.18.2可选择上方或下方跟标,但一个门店内尽量保持一种跟标形式,选择同一种色彩。
5.18.3厂家广告面积及跟标必须严格按图式的比例。
5.19办公类标志
5.19.1一律使用蓝、灰两色喷绘。
5.19.2视门的大小选择适当的尺寸,但比例严格按照标准。
5.19.3粘贴后底边距地面的高度统一为1.6米。
5.20服务台
5.20.1服务台仅为示意图,各分部须按比形式制作。
5.20.2服务台的宽度须视卖场内具体情况制订。
5.20.3台面高度1.0m,台面宽度60cm,台内宽度100cm,顶部边宽30cm。
5.20.4背板形象选择,其中门店都多的分部建议选门店位置图,较少的分部选国美服务项目。
5.21条形装饰图
5.21.1适用立面较窄的立柱(40~50cm),不适合做厂家广告,且不准备包柱陈列商品。
5.21.2采用大芯板加防火板包柱,外覆写真喷绘(可更换)。
5.21.3代表企业服务和经营理念的喷绘图案可穿插使用。
5.21.4图案或文字应集中在1.3~2m的可视区域内。
5.21.5另如有无人承租的宽柱,也可选包柱陈放宣传资料,或四周设休闲区。
5.22服务展板
5.22.1服务展板应涵盖公司所有最新的服务承诺。
5.22.2可视面积的情况选择竖式或横式,尺寸也以适当灵活,但比例须严格按标准。
如店内墙面资源有限,可将两项或以上的内容压缩在一块展板内。
5.22.3可采用KT板+喷绘,有条件的可选双层有机板来喷绘。
生效日期:
20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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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VI具体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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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销—卖场009
5.22.4服务展板必须陈放于公共区域。
5.23门头制作规定:
门头制作须严格按公司标准门头制作。
具体要求:
5.23.1门头必须位于大门的正上方,要保证足够的面积、突出和醒目。
5.23.2门头大小:
6.5A*(8A+16A)A代表一个长度单位,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比例灵活应用
5.23.3国美LOGO根据原比例按实际大小执行,其分色值根据企业VI手册执行。
5.23.4“国美电器”字体为标准黑体,其大小按实际尺寸执行。
5.23.5右侧背板蓝色分色值:
C:
100;M:
97;Y:
20;K:
0
5.23.6公司网址“”字体为标准黑体,大写英文字其大小按实际尺寸执行。
5.23.7各分部制作门头及划分广告位均须提供以实景建筑拍摄加工后的效果图,报经总部卖场部审定设计方案。
5.23.8在划分广告位时应注意将通栏式广告位等比切割后,分别出租,以免造成厂家广告位过于突出,影响公司外立面形象的问题。
5.23.9门店外立面橱窗装饰,如卖场入口正门较宽,一层橱窗可直接用于厂家的商品展示或广告位出租;反之,不做广告,以增加店面一层整体的通透感。
如二、三层有玻璃窗,且未被广告位遮挡,则须制作展示橱窗,并向厂家出租。
凡展示橱窗必须使用通体玻璃,并加装射灯,以突出效果。
5.23.10外立面的其它装饰同样必须遵循公司的“VI”手册,设计方案同样须报总部卖
场部审核。
6注意事项
6.1分部在具体执行卖场“VI”时,只能在标准之内进行创新;
7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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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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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场 VI 具体 应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