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加盟特许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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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第1条21世纪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1.11.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甲方在此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核准地点内为经营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加盟店”)之目的而使用特定“CENTURY21®系统”的非独占并不可再分许可的使用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上述“CENTURY21®系统”规定在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的营业规范手册(包括其修订及补充部分)中。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授权。
本“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不得解释为乙方有权向甲方购买任何其它特许经营权,亦不得解释为乙方就甲方在任何地点授予其它特许经营权时享有任何权利或优先权。
如果甲方以后再授予乙方任何其他特许经营权。
则应由甲方双方另行协商而定。
在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将21世纪特许经营权授予其它任何第三方,乙方无权干涉。
1.2名称与使用
1.2.1乙方应以CENTURY21®(或21世纪)不动产加盟店(以下简称特许商号)为商号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乙方经核准使用的英文名称为CENTURY21®RealtyOffice。
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定义见下文)使用其它名称并不得拥有前述商号字样的印鉴。
在每一个使用“CENTURY21®”的标志或标牌中,紧随“CENTURY21”字样后的乙方商号或其它经甲方核准的字样,与“CENTURY21”名称及图形间的大小比例应保持在5:
1(同“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且乙方所使用的“特许商号”的总外观及其它识别所用字样,应当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更改或修正任何乙方标示“CENTURY21®”名称或商标的权利。
甲方就乙方不正当使用名称或标识未按要求或修正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的权利。
1.2.2乙方为经营“加盟店”目的标示上述“特许商号”时,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招牌、营业场所招牌、文具、名片及广告材料,应严格遵照“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
1.2.3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CENTURY21”或“21世纪”的字样用作其设立的任何性质的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
12.4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仅得为经营特许业务而使用CENTURY21®标志。
1.3期限与续约
1.3.1期限
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外,本合同的期限为五年,自甲方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和/或盖章之日(以下简称“生效日”)起开始计算。
1.3.2续约
如果乙方执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则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可以续约,具体续约条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有权按续约当时与其它被特许人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的条件或标准与乙方另行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1.3.3期满的继续
如乙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届满90天前未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而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又继续以“CENTURY21®”
或“21世纪”房地产加盟店继续营业的,即应立即停止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与违约行为发生当时加盟费等额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则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其他一切损失。
第2条“加盟店”的所在地点
2.1乙方应仅在(以下简称“核准地点”)设立及经营“加盟店”,行使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但乙方应自行取得在该核准地点的房屋使用权。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任何其它地点经营任何“特许经营权”业务。
如乙方意图按“营业规范手册”变更“核准地点”(在原核准地点附近),则应提前三十(3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要求,说明
(1)新地点的地址;
(2)变更原因;(3)其它甲方要求进行说明的可能影响甲方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因素。
甲方有权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三十(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移至新地点后的“加盟店”仍应符合本合同及“营业规范手册”对其面积、内外观等的要求。
2.2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非特许业务活动。
乙方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均无权使用“CENTURY21®系统”,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以CENTURY21®或21世纪不动产®加盟店的名义从事任何非房产中介业务活动。
2.3甲方承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离“核准地点”周围150米(以两个店面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为准,店面范围详见附件11【房屋平面图】)的范围内授予任何第三方CENTURY21®特许经营权,但甲方在高层写字楼内的授权行为不受本条限制。
乙方理解并确认,本合同只授予乙方在“核准地点”使用CENTURY21系统经营CENTURY21“加盟店”,而非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乙方任何相关地区、市场、客户、房源方面的独占权。
2.4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开办临时办公室和其它种类的办公室,具体办法见营业规范手册。
第3条特许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当支付下述费用:
3.1加盟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加盟费为肆万元人名币(¥40000)。
支付方式为:
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乙方支付的加盟费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予退还。
3.2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月特许权使用费,月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应当为乙方因被许可使用CENTURY21®系统的商标、方案、程序和商业秘密等而取得的“总收入”(见以下定义)的6%。
3.2.1为计算月特许权使用费的目的,“总收入”指乙方下列税前收入:
(1)所有涉及购买、销售、出租、承租、抵押、评估、咨询任何种类房屋或任何种类的房屋权益的转让和交换的业务。
(2)乙方其它为任何种类的合伙,或公司,或房屋信托投资,或其它房屋投资组织办理产权登记或保管服务,或组织、推动、销售、管理的服务,或为上述组织寻找投资者的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费用(不论该报酬或费用是何种形式)。
(3)使用CENTURY21®或CENTURY21®系统所办理的一切交易,包括动产的买卖。
(4)来源于甲方或关联企业,而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5)除非甲方事先书面放弃或另有规定不应计入总收入,乙方关系人,或其关联企业经营乙方的业务的收入应计入总收入。
除上述规定外,除非甲方事先书面表示对某一具体交易放弃,否则乙方对其以任何方式使用21世纪名称或标志的交易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乙方对由其关联企业所委托的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应计入总收入。
(6)本合同中规定应计入乙方总收入的收入。
3.2.2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月的月特许权使用费,有法定节假日的,相应延长。
但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协议第3.2.3条约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
所有月特许权使用费均应向甲方在合肥市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206的办公地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其它地点支付。
乙方在付款时,还应当附上为核查月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性而所必需的财务报表和营业账簿。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附件三SIS软件报表和甲方要求的其他形式的书面报表、经营材料)
(2)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月期间,乙方应按照月总收入的6%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即年月日开始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月总收入的6%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月特许权使用费,但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第3.2.3条约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
3.2.3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计算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其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月。
甲方有权在每年的5月调整该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但调整后的金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的120%。
如果开始计算乙方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后,任意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月特许权使用费少于本条确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则乙方应当予以立即补足,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支付部分的延迟支付部分的延迟付款违约金。
3.3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金额为每月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元;但从第二年起,甲方有权按甲方区域内同类加盟店在前一年度的总收入的月平均值的百分之二(2%)计算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尽管有前述约定,但甲方保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在每年五(5)5月调整广告基金数额的权利;但调整后的金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数额的权利;但调整后的金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三十(130%),但是低于不得少于每月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应执行本合同附件六《广告审批备案及全国广告基金(NAF)管理和使用规定》。
3.4销售信息系统(SIS系统)技术服务费:
为保证CENTURY21®体系的统一性,甲方开发了一套合适大型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销售信息系统(SIS系统)。
乙方同意使用统一的SIS软件平台,并同意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月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费用。
(详见附件七SIS软件系统分许可使用与服务合同)
3.5培训费:
为保证CENTURY21®系统的运行,甲方建立了完善的培训系统,乙方在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时,应向甲方交纳适当费用。
(详见附件十三合肥区域培训课程及收费标准)
3.6保证金: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保证金合同,向甲方交纳人民币肆万元(小写:
¥40000)保证金。
3.6.1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
3.6.2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况,甲方应与乙方履行完本合同及其它相应条款后七(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金不计息退还乙方。
3.7依照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其它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8付款及报告延迟罚则
如乙方迟延支付任何款项,应当向甲方支付当期迟延款项万分之五/日的延期付款滞纳金;如乙方迟延交付报告,应向甲方支付50元/日的迟延履行金。
如乙方迟延支付款项或交付报告时间超过十(10)个工作日或十二个月内迟延支付款项或交付报告累计2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加收2000元的滞纳金;乙方迟延支付款项或交付报告时间超过三十(30)日或经甲方书面催告支付或交付在三十(30)日内仍未付清所欠款项或交付合同或营业规范手册所规定报告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13.4处理。
在乙方经通知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后,甲方可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相应部分抵偿上述违约金。
第4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1为确保CENTURY21®系统经营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4.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各种特许费用。
4.3甲方保留向乙方提供其它与房屋有关的服务和产品的权利,上述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住房金融、银行、保险、信托等有关的附属业务、衍生业务所涵盖的服务和产品。
甲方将会书面通知乙方其可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该通知将会规定上述产品和服务由乙方在进行CENTURY21®房地产中介业务中使用。
4.3.1如果甲方说明上述产品和服务对于CENTURY21®房地产中介业务是基本的前提条件,则乙方必须使用上述产品和服务。
4.3.2如果甲方提供证据表明其所提供和要求使用的上述产品和服务是经过21世纪不动产中国总部批准开展的“衍生业务”的一部分,则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使用上述产品与服务,无论甲方指定的产品或服务是排他性的还是独占性的。
4.3.3在4.3.1条、4.3.2条情况下,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
a)取得甲方认为是必需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和硬件。
b)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使用上述产品和服务。
c)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对抗、规避甲方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与甲方指定的产品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进行交易等。
4.3.4双方在此确认,如乙方对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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