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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资料
绿色食品资料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是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按照绿色食品的标准,禁用或限制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及其它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并实施“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
这是绿色食品工作运行方式中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绿色食品质量标准的核心;“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包括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和继承权。
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安全、优质、营养”体现的是绿色食品的质量特性。
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AA级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遵守相同的原则和标准。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由于与生命、资源、环境相关的事物通常冠之以"绿色",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并能给人们带来旺盛的生命活力,因此将其定名为"绿色食品"。
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食品的特征。
无污染是指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严密监测、控制,防范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有害细菌等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污染,以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洁净。
绿色食品的优质特性不仅包括产品的外表包装水平高,而且还包括内在质量水准高;产品的内在质量又包括两方面:
一是内在品质优良,二是营养价值和卫生安全指标高。
为了与普通食品区别开,绿色食品由统一的标志来标识。
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
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
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
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检查员是指从事绿色食品文审和现场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
第四条在自愿的基础上,检查员可以由中心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推荐,也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心申请,经中心统一培训、考核、注册,颁发《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
检查员的来源包括各级绿色食品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
检查员不得来源于生产企业。
第五条绿色食品认证检查实行检查员负责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绿色食品认证检查的所有检查员。
第七条
第二章检查员注册级别和专业类别
第八条检查员按以下3个级别进行注册:
1.实习检查员
2.执行检查员
3.高级检查员
第九条各级别检查员分以下3个专业类别:
1.种植业
2.养殖业
3.加工业
第三章检查员注册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注册的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个人素质
1.1热爱绿色食品事业,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
1.2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质量认证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掌握绿色食品认证和质量控制体系标准及有关规定。
1.3具有良好观察能力,并能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
1.4具有良好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客观全面地表述概念和意见。
1.5具有履行检查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能力,具有有效开展检查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和人际交流能力。
1.6身体健康,具有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2.教育和工作经历
检查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并具有至少2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工作经历。
具有大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视为符合教育经历。
3.培训经历
3.1申请注册检查员应完成中心有关检查员培训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
培训课程内容包括有关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及有关规定,认证程序、认证检查方法和内容及相关的专业知识等。
3.2培训内容分为3类:
绿色食品种植业检查员培训、绿色食品养殖业检查员培训和绿色食品加工业检查员培训。
3.3考试分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检查考试。
3.4考试合格,颁发《绿色食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3.5《绿色食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
4.绿色食品检查经历
所有检查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方为有效。
第十条依据检查经历对检查员进行分级:
1.实习检查员申请人没有检查经历要求。
2.执行检查员申请人应有实习检查员注册证书,并有2年实习检查经历,且在执行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指导下完成至少5个企业的认证检查。
3.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有执行检查员注册证书,并有2年检查经历,且完成了至少10个企业的认证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员应具有与申请注册专业类别相符合的专业知识:
注册种植业专业的检查员应具有农学、园艺、土肥、植保、农业环保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文凭。
注册养殖业专业的检查员应具有畜牧、兽医、动物营养或水产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文凭。
注册加工业专业的检查员应具有食品加工、发酵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文凭。
第十二条检查员扩大注册专业类别,应系统学习由中心指定的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并通过中心或中心委托的有关院校组织的各门专业课程的考试,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实习检查员不能扩大注册专业类别;高级检查员、执行检查员可以扩大注册专业类别,其扩大注册的专业类别需从申请注册实习检查员开始。
第四章申请、评定和注册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各级别检查员人员分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中心。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与中心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不泄露申请认证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签署一份个人申明,声明其保证(或已经)遵守绿色食品检查员行为准则,并已正式记录和妥善处理了对其行为的投诉,以避免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各级检查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实习检查员。
申请表格,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推荐意见,《绿色食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教育经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保密协议书,个人申明,3张免冠1寸照片。
2.执行检查员。
申请表格,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推荐意见,实习检查员注册证书,检查经历证明,保密协议,个人申明,3张免冠1寸照片。
3.高级检查员。
申请表格,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执行检查员注册证书,检查经历证明,保密协议书,个人申明,3张免冠1寸照片。
第十七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中心对评定合格的申请人予以注册,并颁发相应级别的《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的内容包括:
检查员姓名,注册级别,注册专业类别,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注册编号,注册机构名称等。
第五章检查员工作职责、权利和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检查员依据注册的级别,具有相应的工作权限:
1.实习检查员无权独立进行认证检查。
2.执行检查员有权独立对所在省绿色食品进行认证检查。
3.高级检查员有权独立对所在省、国内其它区域和国际绿色食品进行认证检查。
第二十一条检查员依据注册的专业类别,承担相应的检查任务:
1.种植业专业类别。
承担初级农产品(包括林产品等)、加工产品(或饲料)的主原料及其所用生产资料等认证检查。
2.养殖业专业类别。
承担养殖业(畜禽、水产)产品及其所用生产资料等认证检查。
3.加工业专业类别。
承担加工产品及其所用生产资料等认证检查。
第二十二条检查员的工作职责及权利:
1.按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申请认证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文审,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绿色食品认证的有关要求。
2.现场检查申请人的操作过程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标准及有关规定。
3.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
4.综合评估所有信息和检查情况,向中心写出书面报告,并签字负责。
5.有权向中心申诉对检查员的各种投诉。
6.有主动辞走权。
第二十三条检查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遵守国家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及中心的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
2.严格按照注册专业类别从事检查工作。
3.不断学习检查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检查能力。
4.尊重客观事实,如实记录检查对象现状,保证检查的公正性。
5.检查员在检查前后一年内不得和申请认证企业有任何咨询服务关系;可以提出生产方面改进意见,但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市场建议接受任何经济回报。
6.不应向申请认证企业作出颁证与否的承诺。
7.除非法律有所要求,或经申请认证企业和中心书面授权,否则不得讨论或披露任何与检查活动有关的信息。
8.到少数民族地区检查时,应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
9.不接受申请认证企业、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定点产品监测机构的酬劳、礼品或其它任何形式好处。
10.不以任何形式损坏中心声誉,并针对违反本行为准则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合作。
11.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
12.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认证机构的检查员。
第六章升、降级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心对检查员实行年度考核、升降级管理及3年换证制度。
第二十五条依据检查员检查的企业数和产品数及检查情况,实行计分制量化管理。
检查员的基准分均为100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加分:
1.1按注册专业类别,每检查1个企业,加5分。
1.2按注册专业类别,每检查1个产品,加2分;3个以上系列产品,每个产品加1分。
1.3每参加一次中心举办的培训班,并通过培训考试,加5分。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扣分:
2.1未按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规定时间完成申请材料文审、现场检查、产品抽检等职责,每超过1天,扣1分。
2.2未按《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抽样,随意减少或增加检测项目,每随意增加或减少一个项目,扣2分。
2.3按照绿色食品检查员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的要求,每缺少一个必要内容,扣2分。
2.4申请认证材料中每缺少一个必要文件,扣3分。
2.5申请认证材料中填写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每错一处,扣3分。
2.6申请认证材料表明申请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反了绿色食品认证标准,而检查员文审时,由于工作疏忽而未能指出,每疏忽一处,扣10分。
2.7在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或产品年度抽检时,发现不合格项目,经确认责任系检查员工作疏忽所致,每个项目扣10分。
3.年度考核时,依据检查员总分进行升、降级管理:
3.1总分≥150分,实习检查员晋升为执行检查员,执行检查员晋升为高级检查员。
3.2总分≤100分,高级检查员下降为执行检查员,执行检查员下降为实习检查员,实习检查员需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其检查资格:
1.与申请人合作(或提示申请人),故意隐瞒申请认证产品规模或隐瞒违反绿色食品认证标准中有关内容,而骗取绿色食品认证的。
2.严重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或由于工作疏忽而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严重违反本办法要求,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检查员需在注册证书期满前3个月向中心提出更换注册证书的书面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心制定和修改,由中心负责实施、组织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工作,保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抽样。
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另行规定。
1.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抽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绿色食品抽样工作的实施。
2.抽样程序
2.1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委派绿色食品检查员进行抽样。
2.2抽样应有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参加。
抽样人员应持《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和《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见附件)。
2.3抽样人员应配带随机抽样工具、封条,与被抽样单位当事人共同抽样。
抽样结束时应如实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双方签字,加盖公章。
抽样单一式四联,被抽单位、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处、抽样单位各持一联。
2.4样品一般应在申请人的产品成品库中抽取。
抽取的产品应已经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
2.5抽取的样品应立即装箱,贴上抽样单位封条。
被抽样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
2.6抽样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和国内外贸易的需要,有权提出执行标准规定项目以外的加测项目。
2.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抽样: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2)抽样人员无《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的;
(3)提供的抽样产品与申请认证产品名称或规格不符的;
(4)产品未经被抽样单位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
3.抽样方法
3.1抽样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根据国家标准GB10111—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2)总体数应包括所有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欲进入流通市场的产品,而非特制或特备的样品。
(3)抽取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
3.2成品库抽样步骤如下:
(1)确定样品重量:
样品净含量应不超过3000g。
价格昂贵的产品,如茶叶等按分析要求样量的3倍取样,即分析样、复验样及副样各壹份。
需测净含量的小包装样品应取10个包装进行净含量测定,如饮料、乳制品等。
大包装样品可不必测净含量,如粮食等初级农产品及酒等加工品。
(2)确定样本个体数n:
由以上样品重量决定,若在1箱中则n=1;若在2箱中则n=2,依此类推。
(3)确定总体数N:
应包括成品库中所有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
(4)确定随机数R1、R2及R3:
R1表示成品库中存放各堆中该取的堆,例如有6堆,则用1个随机骰子投出1至6的任意数,若非1至6的数字,则重新投,直到1至6的数字出现,即为R1。
如投出2,则在第2堆中取样。
堆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里到外,或从外到里。
R2表示取样堆的层数中该取的层,例如有5层,则用1个随机骰子如上法投出1至5任意数,即为R2。
如投入4,则在第4层中取样。
层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上到下,或从下到上,以取样方便为准。
R3表示从取样层中该取箱的序数,例如取样层中有200箱,应取2箱,则用3个骰子一次投掷,或用1个骰子三次投掷,如上法投得随机数分别为016、145。
则在该层中取第16箱及第145箱。
箱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里到外,或从外到里,或从一侧到另一侧,以取样方便为准。
3.3非包装产品抽样方法如下:
(1)液体、半流体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应充分混匀后再采样。
样品应分别盛放三个容器中。
(2)固体食品(如粮食、水果等)应自每批产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同类多品种产品的抽样
4.1原则上对每个申请认证的产品均应实施抽样,但同一企业生产的同类多品种产品可按4.2、4.3、4.4、4.5、4.6方法实施抽样。
4.2抽样个数的确定:
同类产品1-5个,抽1个样;若超过5个,则每增加1-5个,多抽1个样。
4.3主、辅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的同类产品:
(1)商品名称相同,商标名称不同的同类产品。
随机抽一个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2)商品名称相同,质量规格不同的同类产品,如不同酒精度的白酒或葡萄酒或啤酒、不同原果汁含量的果汁饮料。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非共同项目分析。
(3)商品名称不同的同类产品,如系列大米、系列红茶、系列绿茶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4.4主、原辅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形态加工工艺不同的同类产品,如不同等级的小麦粉(包括特一粉、特二粉、标准粉、饺子粉等)、不同加工精度的玉米(包括玉米粒、玉米楂、玉米粉等)、不同形态加工工艺的白糖(包括白砂糖、绵白糖、方糖、单晶糖、多晶糖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非共同项目分析。
4.5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调味辅料不同且其总含量不超过原料总量5%的同类产品,如不同滋味的泡菜、豆腐干、牛肉干、锅巴、冰淇淋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4.6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营养强化辅料不同的同类产品,如加入不同营养强化剂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或乳粉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营养强化项目分析。
5.附则
5.1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5.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准确掌握绿色食品产地及其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优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
1.2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基本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应远离工矿区、城市污染源以及交通干线,生态环境良好。
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1-2000)及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产地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1.3调查人员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由省绿办组织实施,调查人员要求是绿色食品执行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调查人员一般为2名或2名以上。
1.4调查原则
(1)坚持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调查与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真实、可靠、有效。
(2)突出环境状况,兼顾社会影响。
重点调查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变化趋势及区域污染控制措施,兼顾社会经济及工农业生产对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
1.5适用范围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1.6组织管理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2.调查方法与技术路线
2.1调查方法
采用座谈会、实地考察、收集资料、发放问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
2.2技术路线
(1)通过实地考察,核实申请认证材料中申请人及其产品产地的基本情况。
(2)通过召开座谈会(要求有企业管理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产地负责人参加)、收集资料和发放问卷等调查方法,了解产品产地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概况、土壤类型及其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情况、农药和肥料施用情况(特别是产地是否施用过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有机汞和有机砷制剂、污泥等,是否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产地客土情况、水源的水质和水量、灌溉条件等。
(3)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如当地植保站、土肥站或供销社等部门出具的农药、肥料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环境监测部门出具(或从公开出版的文献查阅)的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
卫生防疫部门出具(或从公开出版的文献查阅)的地方病证明材料。
(4)在当地环保部门的配合下,对区域污染源分布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5)如产地已进行过环境监测,申请人可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环保、卫生、水文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
3.调查内容
(1)申请人及其申请认证产品的产地基本情况。
(2)气象条件(主要是风频玫瑰图)、水文状况、土壤类型、产地客土情况等。
(3)所在区域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情况。
(4)产地周围5km内、主导风向20km以内工矿企业(包括乡镇村办企业)污染源分布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产品、生产规模、方位、距离),并在1:
50000比例尺的地图上标明。
(5)产地周围3km范围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电厂灰场等情况。
(6)农药、肥料使用情况,特别是产地是否施用过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有机汞和有机砷制剂、污泥等,是否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
(7)产地灌溉条件,农田灌溉水、畜禽养殖水、渔业养殖水及加工用水水源情况。
(8)是否有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卫生、水文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
4.优化环境监测工作的条件
4.1根据调查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做水质监测
4.1.1农田灌溉水、畜禽养殖水、渔业养殖水及加工用水
申请人具有近1年内由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同时,水源未受污染,符合绿色食品水质监测项目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个别项目不能满足绿色食品水质监测项目要求的,可仅对缺项进行补充监测。
4.1.2农田灌溉水
无灌溉条件,靠自然降雨的产地。
4.1.3渔业养殖水
远洋捕捞。
4.2根据调查结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免做土壤质量监测。
(1)不属于与土壤环境有关的地方病区。
(2)主导风向和次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km范围内没有工矿企业废气污染源的区域。
(3)产地3km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填埋场、电厂灰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区域。
(4)已进行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近3年内已进行土壤质量监测、且背景值或监测结果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5)自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土壤质量监测以来,未使用有机汞、有机砷农药,未施用污泥、垃圾多元肥料和稀土肥料,未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的产地。
(6)自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土壤质量监测以来,未进行污水灌溉,未进行客土的产地。
4.3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兀化水等产地免做土壤质量监测。
4.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做空气质量监测
(1)产地周围5km内、主导风向20km内无工矿企业废气污染源,3km范围内无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源(锅炉容量大于1吨/小时)的区域。
(2)渔业养殖区:
产地周围1km范围内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3)规模化畜禽圈养区:
产地周围1km范围内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4)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兀化水等水源地。
4.5续报企业产地环境质量监测
4.5.1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调查确认,产地及其周边2km范围内没有新增工矿企业污染源,且产地范围没有变化、产地面积未扩大,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相关准则的要求,水源未受污染,免做产地环境质量监测。
4.5.2不符合4.5.1条件要求,按4.1、4.2、4.3、4.4要求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工作的优化。
5.调查结论及调查报告编写
5.1检查员应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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