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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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1、涉毒类刑事案件办理制度…………………………………2—7
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制度……………8—12
3、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制度……………13—17
4、涉毒(非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8—24
5、涉毒(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25—29
涉毒类刑事案件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禁毒大队
二、责任人
安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涉毒(非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四、案件类别
(一)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二)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三)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
(四)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五)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
(六)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七)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
(八)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
(九)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
(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十一)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
(一)受案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支队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四)侦查
1、侦查工作方案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2、侦查措施
(1)传唤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讯问犯罪嫌疑人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询问证人
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勘验、检查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5)搜查
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6)扣押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7)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8)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9)查询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0)冻结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1)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12)调取证据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3、强制措施
(1)拘传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取保候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3)监视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局领导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4)拘留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经局领导批准,签发《拘留证》。
(5)逮捕
提请批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五)侦查终结
1、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破案
(1)移送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随案移交物品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3)换押
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4)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5)复议复核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
(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符合《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追究形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具体规定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的规定执行:
1、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违反法定期限超期办案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依法处理。
7、上述责任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立案阶段:
承办人员从被控告、检举人处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断、评价。
(二)侦查阶段
1、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
2、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发票,挪用、私分、坐支罚没款物;
3、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对象违规采取取保候审。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三)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附:
涉毒类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禁毒大队
二、责任人
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干具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工作。
其中: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办理责任人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分管副总队长、支队长、分管副支队长和管理专干。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责任人为各县市区禁毒大队的分管局领导、禁毒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具体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办理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
四、申办条件
取得合法资格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及单位
五、申办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禁毒大队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的受理,承办人应根据申请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作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6、受理申请应当录入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并根据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分工权限分送承办人。
(二)审查
由承办人对申办材料进行以下方面的初审。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2、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3、审查该申请事项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的,进行现场核实。
4、对各县市区提出初审意见并备案,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申请上报省公安厅禁毒部队侦查支队,由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侦查支队分管队领导复审;
5、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申请由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侦查支队支队长审核,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和备案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审核,支队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分别报禁毒总队分管总队长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承办人或受理窗口。
(三)决定
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分管副总队长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支队审查意见,作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的批复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作出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管理的批复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签发同意批复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批复的意见,并写明不予批复的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承办单位或受理窗口。
(四)送达与公告
1、对通过审定的,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定的,承办人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有关程序在湘警网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范畴发布。
七、办理期限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收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申请当日内,做出对购买许可或备案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行政许可制度,禁毒部门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并归档保存。
(二)禁毒部门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的自检自查。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购买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购买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含科级)违反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各级公安纪委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廉政风险点
对不符合要求的购买易制毒单位违规通过审核。
十一、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的单位进行公示。
附: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工作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禁毒大队
二、责任人
禁毒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全队全面工作,并对全队工作负全面责任,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干具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工作。
其中: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办理责任人为市州公安机关分管领导、禁毒支队支队长、分管副支队长、具体承办人。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办理责任人为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的队长、分管副职、具体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办理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
四、申办条件
取得合法资格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单位以及具备运输资质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备案证明申请的受理,承办人应根据申请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作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6、受理申请应当录入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并根据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分工权限分送承办人。
(二)审查
由承办人对申办材料进行以下方面的初审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2、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3、审查该申请事项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的,进行现场核实;
4、提出初审意见;
5、市州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负责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的审核,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负责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备案申请的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承办人或受理窗口。
(三)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禁毒部门的局领导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单位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批复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签发同意批复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批复的意见,并写明不予批复的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承办单位或受理窗口。
(四)送达与公告
1、对通过审定的,承办人制作运输许可或备案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定的,承办人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有关程序在湘警网上根据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范畴发布。
七、办理期限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收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申请当日内,做出对运输许可或备案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八、监督管理
1、建立完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行政许可制度,禁毒部门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并归档保存;
2、禁毒部门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的自检自查;
3、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购买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购买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①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②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责任
③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①科级以下(含科级)违反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各级公安纪委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②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③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廉政风险点
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单位违规通过审核。
十一、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对取得易制毒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公示。
附: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涉毒(非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禁毒大队
二、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队长主持全队全面工作,并对全队工作负全面责任,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涉毒(非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队长、分管副队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类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
四、案件类别
1、非法种毒品原植物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4、非法持有毒品
5、提供毒品
6、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7、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8、为吸贩毒人员通风报信
9、娱乐场贩卖、提供毒品
10、娱乐场所为贩卖、提供毒品提供条件
11、娱乐场所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12、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案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
2、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二)询问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总队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进行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办案人员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4、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三)勘验
勘验行政案件的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应当附文字说明
(四)检查
1、公安机关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2、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检查证》。
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五)鉴定
1、进行伤情鉴定、精神病鉴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等,办案部门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并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
2、对需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六)辨认
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辨认的,应当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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