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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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1.1.说明
1.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等。
1.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采购本工程所需的钢材、焊接材料、外构件和涂装材料等钢结构制造和安装所需的全部合格材料,并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1条和本章第1.2节的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检验和验收。
(2)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全部钢结构的采购、制造和安装,包括按本章1.3和1.4节规定进行钢结构构件的采购、制造、运输和存放、钢结构的安装和涂装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
(3)承包人应指派持有上岗证的合格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进行钢结构制造、安装的焊接和检验工作,并应按本章第1.3.3..2款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4)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承担保修期的缺陷修复工作。
1.1.3.主要提交资料
1.1.3.1.钢结构制造、安装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钢结构制造前28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提交一份钢结构制造工艺和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钢结构制造和安装的进度计划;
(2)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1.1.3.2.在钢结构材料和外构件采购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提交一份材料采购计划(附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
1.1.3.3.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商务文件》的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为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钢结构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钢结构工程完工图;
(2)钢结构工程各项材料和外构件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3)钢构件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
(4)钢结构安装基础和支撑面的验收记录;
(5)钢结构安装焊缝的质量检验报告;
(6)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记录;
(7)施涂工艺和涂装检查记录;
(8)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9)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87;
(2)《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89;
(3)《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91;
(4)《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
(5)《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
(6)《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YB/T9256-96;
(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1.2.材料和外购件
1.2.1.一般要求
(1)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使用的全部钢材、焊接材料、外购件和涂装材料均应由承包人按批准的采购计划(清单)进行采购。
(2)材料和外购件运抵工地后,承包人应负责验收入库,并应接受监理人的检查。
每批到货的材料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及必要的材料试验报告。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到货的每批材料和外购件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必要时应请监理人参加检验。
(4)承包人根据货源情况要求采用代用材料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7.1条的规定办理。
1.2.2.钢材
(1)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种和规格进行采购,钢材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钢材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注意防止锈蚀和污染。
(3)钢材应分类堆放,挂牌注明品种、规格和批号,搁置稳妥,防止变形和损伤。
1.2.3.焊接材料
(1)焊接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焊条、焊丝、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焊接用钢丝》、《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用焊丝》、《碳素钢埋弧焊剂》和《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等的规定。
(3)焊接材料应密封贮存,防止受潮变质,库房内温度不应低于5℃,相对湿度不大于70%。
1.2.4.外购件
(1)按施工图纸要求采购的普通螺栓和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外购件应注意轻装轻卸,在室内按批号、规格分类存放。
防止生锈、污染和损坏螺纹。
1.2.5.涂装材料
(1)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要求采购的涂装材料,应在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写明涂层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份、配比、施涂方法、作业规则、施涂环境要求以及涂层材料的运输、存放和养护措施等。
涂装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涂装材料及其辅助材料应贮于5~35℃通风良好的库房内,按原包装密封保管。
1.3.钢结构构件制造
1.3.1.说明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供的钢结构施工图纸,绘制钢结构构件的加工图和制订工艺措施,并在钢结构制造前56天报送监理人审批。
(2)若承包人根据制造工艺的需要,需对钢结构构件的施工图纸进行局部修改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除因发包人原因进行的修改符合合同条款第3.39.1款规定的变更外,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支付。
1.3.2.钢构件零件和部件的加工
1.3.2.1.切割
(1)气割前应清除切割边缘50mm范围内的锈斑、油污等,气割后应清除熔碴和飞溅物等。
(2)机械切割时,加工面应平整。
(3)坡口加工完毕后,应采取防锈措施。
1.3.2.2.矫正和成型
(1)钢材切割后应矫正,其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钢材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弯曲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GB50205一95附录A表A的规定。
冷压折弯的零、部件边缘应无裂纹。
②钢材矫正后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且不大于0.5mm。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一95表4.2.4的规定。
(2)弯曲成形的零件,应采用样板检查。
成形部位与样板的间隙不得大于2.0mm。
1.3.2.3.边缘加工
(1)刨、铣加工的边缘,要求光洁、无台阶。
加工表面应妥善保护。
(2)在施工图纸未作规定时,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1的规定,顶紧接触面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的规定。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
表11-1
项目
允许偏差
零件宽度、长度
±1.0mm
加工边直线度
L/3000且不大于2.0mm
相邻两边夹角
±6’
加工面垂直度
0.025t且不大于0.5mm
加工面表面粗糙度
50
注:
t为切割面厚度,L为杆件长度。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
表11-2
项目
允许偏差(mm)
两端铣平时构件长度
±2.0
两端铣平时零件长度
±0.5
铣平面的平面度
0.3
铣平面对轴线的垂直度
L/1500
(3)焊缝坡口的型式和尺寸应按施工图纸和焊接工艺要求确定。
1.3.2.4.螺栓连接
(1)螺栓孔的允许偏差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成孔后两孔间距离的允许偏差,在施工图纸未作规定时,应符合表11-3的规定。
(2)螺栓孔应采用钻孔成型,不得采用气割扩孔。
孔边应无飞边和毛刺。
(3)当螺栓孔的允许偏差超过施工图纸的规定值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扩钻或采用与母材力学性能相当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严禁用钢板填塞。
扩钻后的孔径不得大于原设计孔径2.0mm。
每组孔经补焊重新制孔的数量不得超过20%,处理后应作记录。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
表11-3单位:
mm
孔距
允许偏差
项目
<500
501~1200
1201~3000
>3000
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距离
±1.0
±1.5
—
—
相邻两组的端孔间距离
±1.5
±2.0
±2.5
±3.0
注:
螺栓孔的分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节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螺栓孔为一组;
②对接接头在拼接板一侧的螺栓孔为一组;
③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螺栓孔为一组,但不包括①、②所规定的螺栓孔;
④受弯构件翼缘上,每m长度范围内的连续螺栓孔为一组。
(4)在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应平整、无毛刺、油污等。
其摩擦面处理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5)经处理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摩擦面,应作抗滑移系数试验,其最小值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6)处理好的构件摩擦面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污损。
1.3.2.5.螺栓球节点
(1)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叠皱、过烧等缺陷。
(2)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3)封板、锥头、套筒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
表11-4
项目
允许偏差(mm)
圆度
D≤120mm
1.5mm
D>120mm
2.5mm
同一轴线上两铣平面平行度
D≤120mm
0.2mm
D>120mm
0.3mm
铣平面距中心距离
±0.2mm
相邻两螺栓孔中心线夹角
±30
两铣平面与螺栓孔轴线垂直度
0.005γ
注:
γ为螺栓球半径,d为螺栓球直径。
封板、锥头、套筒加工的允许偏差
表11-5
项目
允许偏差(mm)
封板、锥头孔径
+0.5
封板、锥头底部厚度
+0.5~–0.2
封板、锥头底板二面平行度
0.1
封板、锥头孔与钢管安装台阶同轴度
0.2
锥头壁厚
+0.2~0
套筒内孔与外接圆同轴度
0.5
套筒长度
+0.2~–0.2
套筒两端与轴线的垂直度
0.5%r
套筒两端面的平行度
0.3
注:
r为套筒的外接圆半径。
1.3.2.6.焊接球接点
焊接球加工成半圆球后,应除锈并涂刷可焊性防锈涂料,成品球表面应光滑无裂纹、折皱。
焊接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6的规定。
1.3.2.7.焊接钢板节点
(1)焊接钢板节点板,应用机械切割。
(2)节点板长度允许偏差为±2.0mn,节点板厚度允许偏差+0.5mm,十字节点板间及板与盖板间夹角允许偏差为±20’,节点板之间的接触面应密合。
焊接球的允许偏差
表11-6
项目
允许偏差(mm)
直径
±0.005d
±2.5
圆度
2.5
壁厚减薄量
0.13t且不大于1.5
两半球对口错边
1.0
1.3.2.8.杆件
杆件应用机械切割。
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7的规定。
杆件加工允许偏差
表11-7
项目
允许偏差(mm)
钢管杆件长度
±1.0
型钢杆件长度
±2.0
封板或锥头与钢管轴线垂直度
0.5%r
杆件轴线不平直度
L/1000且不大于5.0
注:
r为封板或锥头底半径,L为杆件长度。
1.3.2.9.节点与杆件连接
(1)节点及杆件在连接后应无明显损伤,并应清除焊疤和毛刺等。
(2)螺栓球与高强度螺栓、焊接球与钢管、钢管与封板或锥头连结后,必须按监理人指示分别进行试件承载力的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JGJ78一91附录一的规定。
1.3.3.钢结构构件的组装和焊接
1.3.3.1.组装
(1)钢构件组装前,应进行零、部件的检验,并作好记录,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组装。
(2)连接表面及沿焊缝每边30~50mm范围的铁锈、毛刺和油污等脏物应清除干净。
(3)对非密闭的隐蔽部位,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涂装处理后,方可进行组装。
(4)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一95表4.6.3的规定。
(5)对刨平顶紧的部位用0.3mm塞尺检查,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塞入面积之和应少于25%,边缘间隙不得大于0.8mm。
顶紧面应经检查,合格后方能施焊,并作好记录。
(6)H型钢的板材需要拼接组装时,其翼缘板可按长度方向拼焊;腹板焊缝可采用“十”字型或“T”字型拼接。
翼缘板和腹板的拼接焊缝间距应大于200mm。
H型钢组焊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一95表4.8.4的规定。
1.3.3.2.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
(1)承包人对首次使用的钢材,以及改变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GB50236一98第4.2节的规定;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可参照GB50236一98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焊接工艺平定报告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2)对大型和重要钢结构及其构件的焊接,承包人应制订本工程专用的焊接工艺规程,并应在焊接工作开始前,报送监理人审批。
焊接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①钢结构使用的各种钢材以及相应配置的焊接材料牌号及规格;
②焊接工艺评定的项目和内容;
③合理的施焊方法和施焊顺序;
④焊缝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1.3.3.3.焊工
(1)焊工应持有上岗合格证。
合格证应注明证件有效期限和焊工施焊的范围等。
焊工参加焊接工作中断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考试,监理人有权对在岗作业的焊工进行抽检考核。
(2)焊工应严格按焊接工艺规定的施焊程序和方法以及批准的焊接参数进行焊接。
焊接过程中应随时自控好构件制造和钢结构安装的变形。
1.3.3.4.焊接
(1)焊接材料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有专人保管。
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烘焙,保护气体的纯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低氢型焊条烘焙后应放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
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油污、铁锈等。
(2)超过保质期的焊接材料、药皮脱落或焊芯主锈的焊条、受潮的焊剂及熔烧过的碴壳,均禁止使用。
(3)施焊前,焊工应自检焊件接头质量,发现缺陷应先处理合格后,方能施焊。
(4)焊工应遵守焊接工艺,不得在坡口外的母材上引弧。
对接、角接、T形、十字接头等对接焊缝及组合焊缝,均应在焊缝两端加设引弧和引出板,其材质及坡口型式应与焊件相同。
焊接完毕后,应用气割切除引弧和引出扳,并修磨平整,严禁用锤击落。
(5)每条焊缝应一次焊完,当因故中断后,应清理焊缝表面,并根据工艺要求,对已焊的焊缝局部采取保温缓冷或后热等,再次焊接前应检查焊层表面,确认无裂纹后,方可继续施焊。
(6)多层焊接应连续施焊,及时将前一道焊缝清理检查合格后,再继续施焊,多层焊的层间接头应错开。
(7)定位焊缝的长度、厚度和间距,应能保证焊缝在主缝焊接过程中不致开裂。
定位焊焊接时,应采用与主缝相同的焊接材料和焊接工艺,并应由合格焊工施焊。
(8)厚度大于50mm的碳素钢和厚度大于36mm的低合金钢,施焊前应进行预热,焊后应进行后热。
温度控制应按施工图纸或焊接工艺评定确定,若无规定时,预热温度控制在100~150℃,层间温度应保持在预热温度范围内(定位焊缝的预热温度较主缝预热温度提高20~30℃)。
预热区应均匀加热,加热宽度为焊缝中心线两侧各3倍焊件厚度,且不小于100mm。
后热温度应由试验确定。
(9)当焊件温度低于0℃时,所有钢材的焊缝应在始焊处100mm范围内预热到15℃以上。
(10)焊接环境
①焊接时的风速:
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氧乙炔焊不应大于8m/s;气体保护焊不应大于2m/s。
当超过规定时,应有防风设施;
②焊接电弧1m范围内的相对湿度不得大于90%;
③当焊接表面潮湿,雨、雪、刮风天气,焊工及焊件无保护措施时,不应进行焊接。
(11)焊接工作完毕后,焊工应清理焊缝表面,自检焊缝合格后,在焊缝部位旁,打上焊工工号钢印。
1.3.3.5.焊缝质量检验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焊缝质量等级,并按GB50205一95第4.7.18条至第4.7.21条的规定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验,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无损检验资格证书。
(2)外观检查
①应按GB50205-95表4.7.20所列的外观缺陷项目,对全部焊缝进行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一般可采用肉眼和放大镜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亦可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
②普通碳素钢应在焊缝冷却到工作环境温度,低合金钢应在焊接24h后,方可进行无损探伤。
(3)超声波探伤检验
①应按监理人指示,对钢构件焊缝质量等级为一、二级的焊缝,按G850205-95第4.7.20条的规定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
②应按监理人指示,抽查一、二级焊缝容易产生缺陷的部位,并抽查到每个焊工的焊缝。
在焊缝探伤部位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该缺陷两端增加探伤长度,增加的长度不应小于该焊缝长度的10%,且不应小于200mm;若在检验区内仍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则应对该焊缝的全长进行检验。
③监理人有权选择局部可疑部位进行超声波探伤的抽样检查,若抽样检查部位亦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按本项②的规定处理。
(4)X射线抽样检验
(5)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超声波检验发现的缺陷可疑部位抽样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
X射线探伤的方法和质量评定应按GB3323-87的规定进行。
(6)焊缝质量检验报告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附有上述检验记录的焊缝质量检验报告,供监理人进行钢构件验收用。
1.3.3.6.焊缝缺陷处理
经检查确认必须返修的焊缝缺陷,应由承包人提出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进行返修。
返修后的原缺陷部位仍需按本章第1.3.3.5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若超过两次时,应重新制定新的返修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并作好记录。
1.3.4.涂装
(1)构件制作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承包人应对构件的非连接部位进行涂装。
(2)构件涂装前应对其表面进行除锈处理。
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除锈质量应符合YB/T9256-96第2.6节的规定。
除锈合格后,应立即涂装,在潮湿气候条件下,应在4h内完成;在气候较好条件下应不超过12h。
(3)在有雨、雾、雪、风沙和灰尘较大的户外环境中禁止进行涂装作业。
(4)涂装层数、厚度、间隔时间、涂料调配方法及注意事项,均应严格按施工图纸、监理人的要求以及制造厂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当天使用的涂料应在当天配置,并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
(5)构件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若产品使用说明书无规定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38。
C,相对湿度应小于85%,构件表面不低于露点以上3℃。
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和日光暴晒。
(6)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涂料。
由于贮存不当而影响涂料的质量时,必须重新检验,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能使用。
(7)施工图纸中注明不涂装的部件不应误涂,安装待焊部位应留出30~50mm,连接部位结合面暂不涂装。
(8)涂装应均匀、有光泽、附着良好;无明显起皱、流挂和气泡。
1.3.5.钢构件制造质量检查
1.3.5.1.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焊接实腹钢梁;钢管构件;包括钢盖板、钢梯和钢栏杆,墙架、支撑系统构件等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95表B-1~B-7的规定。
1.3.5.2.施工图纸要求预拼装的构件,在构件交付安装前,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预拼装检查。
(1)构件预拼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95表4.13.1及GB50221表8.2.3-3的规定。
(2)多层板叠螺栓孔的通过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当采用比孔公称直径小1.0mm的试孔器检查时,每组孔的通过率不应少于85%;当采用比螺栓公称直径大0.3mm的试孔器检查时,通过率应为100%,通过率若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可按10.3.2.4款(3)项的规定处理。
(3)预拼装检查合格后,应标注中心线及安装控制基准线等。
1.3.5.3.承包人按第1.3.5.1和1.3.5.2款进行的钢构件质量检查,均应作好检查记录,由监理人签认后,作为监理人按本章第1.5.2条进行钢结构构件的验收资料。
1.4.钢结构的安装
(1)钢结构工程开始安装前28天,承包人应编制一式四份钢结构工程的安装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质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承包人应根据土建工程的坐标和高程进行钢结构工程安装的测量定位。
(3)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应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不产生永久性变形。
1.5.钢结构工程的验收
1.5.1.钢结构材料的验收和外购件的验收
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外购件和涂装材料等,均应按技术第1.6.1条以及本章第1.2节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每批材料和外购件均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后方能使用。
1.5.2.钢结构构件的验收
钢结构的各项构件制造完成后,承包人应在钢结构工程开始安装前56天,向监理人提交钢结构构件的验收申请报告,并应同时提交以下各项验收资料,经监理人同意后,进行钢结构构件验收,并由监理人签发钢结构构件的质量合格证。
提交的验收资料应包括:
(1)钢构件验收清单;
(2)钢构件加工图;
(3)钢构件各项材料和外购件的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和必要的材料试验报告;
(4)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5)焊缝质量检验报告;
(6)钢构件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记录;
(7)钢构件及预拼装检查记录:
(8)施涂工艺和涂装检查记录。
1.6.计量和支付
钢结构工程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钢结构构件和安装使用的材料计算重量,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
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t单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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