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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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与租赁教案
金融信托与租赁
戴本忠
第一讲金融信托概述
第一节信托的概念与本质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由此又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作为法律行为:
顾名思义是信任和委托之意,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了某种目的,把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的人,由其去管理和处理的行为。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我国《信托法》的定义)
信托作为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二、信托构成要素
(一)信托行为
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表现形式(信托约定):
(1)信托合同(契约)
(2)个人遗嘱(3)法院的裁决命令书(4)信托宣言(宣言信托,但有些国家不允许)(5)协议章程
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规定信托目的;规定当事人;指定信托财产范围、名称、数量等;规定受托人的权限和责任;规定信托业务处理手续和方法;指定信托财产转交的方法;规定信托期限。
我国《信托法》第9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二)信托目的
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1)由委托人提出
(2)目的多种多样(3)具有合法性(4)应在受托人力所能及范围内(5)要为受益人所接受
我国《信托法》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第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三)信托关系人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1)委托人
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
资格要求:
①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所有者②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
①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委托人②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财产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委托人,以其共有财产设立信托③破产人要成为委托人,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
权利:
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不再享有对此财产的处置权,但由于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对整个信托有利害关系,故法律上保留了委托人的一些权利
监督权、干预权、解任受托人、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教材P39-40)
委托人权利的形成:
①《信托法》中加以规定②信托合同或契约中自行约定
我国《信托法》中对委托人权利的规定:
监督权:
第20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干预权:
第21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22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解任受托人:
第23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解除与变更权:
第50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
第51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
第54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2)受托人
按照信托约定的规定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的人。
资格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注: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破产人不能成为受托人②一笔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为多人(共同信托,连带责任)
权利:
基本权利:
按信托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
其他权利:
要求信托报酬的业务权利;获得费用、损失的补偿
我国《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的权利的规定:
第35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第37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38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责任和义务(教材P34-36):
忠实服务的义务;分别管理的义务;善于管理义务;亲自执行的义务;完整记录的义务;负责赔偿的义务;分配收益的义务
我国《信托法》第25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30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32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7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8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6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第29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33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34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38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3)受益人
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利益的人。
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享受利益的三种情况:
①本金受益②收益受益③全部受益
资格要求:
①由委托人指定②除法律规定禁止享受某些财产权利的人之外,不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为受益人
范围: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是指定的人或符合确定标准的人;不论是有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
权利:
享有与委托人同样的监督与干预权利:
第49条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
《信托法》第45条
转让、继承和用于偿债的权利:
第48、47条
放弃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第46条
同意解除信托的权利:
第51、53条
信托终止后享有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54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4)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①委托人与受益人:
两者可为同一人(自益信托),也可为不同的人(他益信托)②委托人和受托人:
一般说来,两者不能为同一人;也有例外,如“宣言信托”(必为他益信托)③受托人与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四)信托财产
信托关系的标的物。
条件:
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
我国《信托法》第14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特性:
独立性、有限性及物上代位性
(1)独立性
①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②受托人拥有的多份由不同委托人信托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③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相互独立。
要求:
分别管理与核算;债权债务不能相互抵消;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相互之间的交易存在限制;当事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我国《信托法》第28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2)转让性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可以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就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独立支配的转让的财产。
(3)有限性
①信托财产空间上的有限性,即其范围受到法律限制②信托财产时间上的有限性,即信托财产都有时效性。
(五)信托报酬
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
信托报酬可以向受益人提取,也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依信托合同而定。
三、信托的本质
1、信托是一种多边关系。
信托行为的发生,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三方共同形成了信托行为的多边信用关系。
2、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财产权是信托关系的核心,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
两个条件需同时存在,缺少一个信托就不能成立。
3、信任是信托的基础。
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否则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生。
四、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区别方面
信托
代理
当事人
有三方: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有两方:
委托人、代理人
涉及财产的控制
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
代理人需要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财产的所有权变化
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
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掌握的权限
受托人拥有广泛权限,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委托人有所保留和限制
代理人权限比较狭小,仅依被代理人授予权为限
合同稳定性
信托契约的解除的条件比较复杂,只能是该契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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