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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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孙子文13页16365字)
第一节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国家逐渐认识到旅游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相继颁布了一些旅游法律、法规,从而产生了一个新的部门法律——旅游法。
它以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对保护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法的产生
旅游活动古已有之。
在古代和中世纪,旅游不仅是王公贵族、文人墨客的消遣娱乐方式,而且往往同有志之士的探险、考察活动相伴随。
比如,中国古代的郦道元、徐霞客,欧洲古代的马可·波罗,他们不仅是著名的旅行家,而且还留下了游记等著作。
但是古代和中世纪的旅游活动是个别和分散的,始终没有形成、也不可能形成一个产业门类。
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和工业革命的兴起,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社会财富的增加,交通状况的改善,为旅游业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
同时,在工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心理压力增加,产生了外出旅游的心理需求。
于是,一个新的经济领域——旅游业——便于19世纪在西方应运而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全球局势的相对稳定,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旅游业已从组织单一的观光活动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活动,对全球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旅游业已经真正形成了一个产业门类
旅游业具有创汇率高、投资回报高、提供就业机会多等特点,因此,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致力于发展旅游业,旅游业被誉为“朝阳产业”或“无烟工业”,其发展速度居其他产业之首。
据统计,到1992年,旅游业已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该年度国际旅游和各国国内旅游总收人接近3500亿美元;1992年国际旅游业提供了1.27亿个工作岗位,占世界总数的1/5。
旅游业不仅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增长,缓解了就业矛盾,而且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2007年我国旅游直接和间接安置就业6000多万人,累计带动700多万人脱贫致富。
2009年我国旅游业总体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
全年国内旅游人数达19.02亿人次,增长11.1%;国内旅游收入1.02万亿元,增长16.4%;入境旅游人数1.26亿人次,下降2.7%;入境过夜旅游人数5088万人次,下降4.1%;旅游外汇收入397亿美元,下降2.9%;出境旅游人数4766万人次,增长4.0%;旅游总收入1.29万亿元,增长11.3%。
由于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在世界经济的未来发展中,旅游业仍将长期成为最具潜力的经济增长点。
(二)旅游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参与的社会文化活动
由于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人们的收入除了维持生计以外,可供自由支配的部分越来越多。
加之各国国内和国际间交通、通讯的日益发达,旅游从少数人的消遣活动发展为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文化活动。
据统计,西欧各国每年约有1/3的人出境旅游,美国每年出境旅游的人数超过2000万,日本1990年出境旅游的人数突破1000万;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具备了支付旅游费用的能力。
2009年我国的入境旅游达到了1.26亿人次。
另一方面,各国公民在其国内的旅游人数更是越来越多,2009年我国国内旅游达到19.02亿人次,出境旅游达到4766万人次。
由于旅游活动的广泛开展,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人们的素质,增进了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
(三)旅游业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因素
在现代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旅游规模和范围的扩大,旅游内容的增加,旅游方式的改变,产生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诸如: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旅游活动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旅游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之间的关系,国际旅游业发展的协作与竞争等等。
同时,旅游业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因素,例如,因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失误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失衡、重复建设等;旅游业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由于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的影响,西方游客不尊重接待国(往往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风俗习惯,引起激烈的主客冲突;各国国内和国际间旅游业的无序竞争,不仅影响了旅游业的声誉,而且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等等。
为了调整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复杂的社会关系,保护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抑制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因素,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不少国家的政府逐步认识到了用法律手段规范旅游业发展的必要性以及调整由于旅游活动而产生的复杂社会关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可以说,旅游立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旅游法”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到六七十年代,日本、韩国、巴西、墨西哥、英国等根据本国情况,相继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
在一些国家,不仅有旅游行业管理、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关系调整的单项法规,而且还制定了旅游基本法,旅游立法工作开始趋向完善。
综上所述,旅游法是现代旅游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调整在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它对于保护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的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
“法”和广义的“法律”有着同样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和广义的“法律”通用,它包括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判例、习惯法的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在世界各国的语源含义上都有“公平”、“正义”、“正直”内容。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由法的本质决定的,是法的本质的外部表现。
法既然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当然具有一般社会规范所具有的规范性、概括性、预测性等特性。
而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还同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为人们提供一定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法所具有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一般性。
它所调整的对象不局限于特定的人或事,而是针对一般人反复适用的,它要连续、稳定地生效。
行为规则一般都具有这种作用。
人们的行为规则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礼仪习惯等。
另一类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规范,是人们关于如何运用自然力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作为社会规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统治阶级用来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调整器,它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特殊的行为规则。
这种特殊的行为规则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手段。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这是法有别于其他种种规范的重要特性之一。
其他的社会规范,如宗教的、道德的以及社团章程等均不具备国家意志的属性。
法的普遍约束力就是指法作为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性,无论是制定的成文法或认可的习惯法,都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一经上升为国家意志就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在该国权利管辖范畴内要求一律遵行,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的这种权威性来自国家权力。
无论制定法或认可法,其国家意志性意味着法的极大权威和神圣尊严。
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
法总是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来调整人们的关系。
这里显示了法律调整的特殊方式和范围。
法律调整的方式一般采用权利、义务规范,如允许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是指人们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禁止或规定必须做的行为,即指人们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作为特殊的行为规则,调整的是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权利义务等,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婚姻法、旅游法等则从某个方面规定人们参加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实施一般具有法定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的性质、范围、程度和实现的方式不同。
除了人们的思想认识不具有现实上的强制性以外,法律以及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都有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强制性,但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的实现,则是法律独具的重要特征。
这是因为:
首先,国家制定法律就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
在根本利益上对立的阶级矛盾必须靠国家的特殊强制力加以解决。
其次,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实现,没有强制将失去保障。
不适用强制手段不足以保证权力,没有强制后盾不足以推动义务的履行。
法的实现靠国家政权作后盾。
国家政权是法存在和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法的国家强制力的表现常常是一种暴力,如武装力量、警察、法庭、监狱等。
国家的司法活动或执法活动离不开强制和制裁。
强制措施或制裁措施有时是暴力形式的直接采用(如惩罚犯罪),有时是显示威慑力量,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法的强制性质是由法的国家意志性质决定的,所以,强制和制裁必须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之,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国家特定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在于巩固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
在阶级社会里,政策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政策。
统治阶级的政党为维护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为处理一定的政治、经济关系制定了政策。
因此,法与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由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在近现代国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执政党的政策都要上升为国家的政策,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化,所以法与政策的目的也是具有一致性的,即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有了快速的发展,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1981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创旅游工作新局面几个问题的报告》。
1998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作出了把旅游业列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重要决策。
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意见》在总结我国旅游业发展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从全局的高度,提出了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这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这些政策不仅对旅游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也为旅游立法奠定了政策基础。
正是由于法与政策本质上的一致性,政策向法的转化也就具备了可能性。
任何国家的法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政策,法律的许多内容都是统治阶级政策的规范化。
2)法与政策的区别
法与政策虽然在本质上和基本精神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中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各有其本身的特殊性。
因此,法与政策又有明显的区别。
(l)它们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统治手段
法通过具有普遍效力和明确准则的规范来实现统治,政策则是通过政治导向调配社会力量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意图。
在一个国家,法是定型的设施,政策是导向调配工具。
(2)它们的实施方式不同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来实施的,不论是宪法、各部门法律,一经国家公布施行,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政策只对自己政党的组织和成员具有约束力。
(3)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是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形式出现,有明确的界限和实施程序;而政策一般则以纲领、宣言、声明、指示和建议等形式出现,表现为一种纲领、原则和方向。
(4)它们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法的规定具有相对稳定性,一经制定或认可生效之后,便产生稳定的调控效力,对其进行废、改,必须经法定程序;政策的规定比较灵活,可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进行调整、改变,具有选择性、应变性。
3)正确认识法与政策的相互关系
法与政策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由此也就构成了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密切关系。
一方面,政策是国家立法的直接依据。
统治阶级政党(主要是执政党)往往把自己推行的政策作为立法议案提交国家立法机构进行表决,使之成为国家的法律,并指导法的实施和适用。
另一方面,法是政策的定型和规范化。
政策一经被上升为法律,就取得了法定的权威性,就成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由此,政策也就有了法的严肃性。
反过来,法也成了进一步实现政策的重要手段。
因此,从立法精神和立法内容上看,政策是法的灵魂和依据,法必须接受政策的指导;从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上看,政策应当服从法,政策不能违背法。
由此说明,在认识法和政策关系问题上,既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也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
如果把两者等同起来,就会抹杀它们各自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使统治阶级丧失统治和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和技能。
相反,如果将两者割裂开来,就会使法失去导向,使政策失去一种强有力的保障,从而大大减弱两种手段的作用。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法与政策的相互关系。
2.法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不公正、光荣与耻辱的观念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依据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持的。
道德属于社会上层建筑。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
在一定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道德,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1)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的一致性
由于法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两者之间必然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加以推行。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地替法律作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其实,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这对于维护法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2)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只是阶级社会的现象,而道德则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在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道德不具有阶级性,只有在阶级社会里道德才具有阶级性。
(2)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必然同时是统治阶级道德所谴责的。
但道德谴责的行为,却不全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3)实施方法不同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的。
法虽然也要把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为其实施的根据,但它不管人们在内心是否赞同,都要求人们服从,否则就要进行强制。
道德是在人们接受了某种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以后,通过其内在活动和行为显示出来。
当然,在一定意义上,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力量也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但它同作为法律后盾的有组织有系统的国家的强制力,是有原则区别的。
(4)表现形式不同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有各种正式的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议等等,并明确固定在这些形式之中。
道德规范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而是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流行的观念和人们的信念中。
(5)存在的体系不同
法无论在何国何时,始终体现对社会实行国家领导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制定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则不能成为法律。
因此,在任何国家只有统治阶级的一个法律体系。
而道德则不同,不管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
一个社会有多少个阶级,就有多少种道德。
【案例1—1】
游客的行为属于法律范畴还是道德范畴?
小王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长城游活动。
在入口处排队时,他看到游人很多,就跑到前边加塞,遭到他人的反对,被景区管理人员制止,心中很不满意。
在长城上游览时,它又拿出签字笔随手写下“王某某到此一游”的字样,又被景区管理人员发现,责令小王将涂写的字样擦掉并罚款50元,小王更为不满。
问题:
小王的两次行为属于法律范畴还是道德范畴?
分析提示:
小王不排队加塞,这种行为肯定不对。
但却不是法律规范的范畴,遭到他人的反对,被景区管理人员制止,是社会道德、社会舆论的力量,属于道德的范畴。
而他在景区文物上涂画,则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游客小王的这种行为,符合上述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景区管理人员责令擦去涂写字样并被罚款50元,显然属于法律的范畴。
(四)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法律责任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都应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从狭义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那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司法上通常对法律责任作狭义解释,本书也是在狭义上使用“法律责任”这一概念。
法律责任的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二,国家对违法者的否定反映,是通过专门的国家机关予以认定和追究;第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一切违法者,包括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国家等;第四,法律责任的内容是违法者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
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利。
法律责任一般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由于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导致受刑罚处罚的责任。
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较,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的特点。
由于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决定了刑事责任在各种法律责任中是最严重的责任。
在现代,刑事责任是严格的个人责任。
2)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
构成犯罪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具体的,每一种具体的犯罪都有其具体的构成要件。
把各种具体犯罪的要件加以科学的归纳,可以看出,一切犯罪都具有某些共同性的构成要件。
这些共同性的要件,就是犯罪构成。
每一个犯罪构成包含四个方面的要件,即: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例如: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等。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表明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其他都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因而,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曾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第二,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8岁的人,应负全部刑事责任。
第三,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如精神病人即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
我国《刑法》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
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上述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时,即可认定其构成犯罪,可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在我国,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以刑罚。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1)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我国的主刑有五种:
①管制:
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
②拘役: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③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
④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
⑤死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判处和执行不止一种的附加刑。
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补充阅读资料1-1】
追究法律责任应当坚持的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追究法律责任应当坚持下述原则:
其一,个人负责,不许株连的原则。
无论何种法律责任,只限违法者本人承担,不能株连亲属或其他人。
其二,重在教育的原则。
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单纯地为了惩戒违法者,更主要的是为了教育,以达到预防违法的目的。
不仅是教育违法者本人,而且是教育全社会的成员,这就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必须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其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允许违法追究。
其四,贯彻人道主义原则,排除了暴虐专横,滥施惩罚的作法。
例如,不使用非人道的体罚和酷刑,不使用有辱人格的名誉惩罚。
2.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在民事活动中,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民事责任。
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较,民事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它是违约或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第三,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第四,它的责任范围与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大小相适应,一般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
按民事责任产生的不同原因,可将其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补偿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
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民事责任都是可以连带给相关人,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
2)追究民事责任的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这是使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不违法,即无民事责任可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并未给他人造成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的结果,就没有承担民事责任之必要。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损害事实的发生,确实是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就是说,这种侵权行为是造成该项损害的原因,而该项损害则是这种侵权行为的结果。
(4)行为人有过错。
这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使造成一定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上述各种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特别是因侵权而致人损害时,在责令行为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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