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及相关的契约性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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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及相关的契约性文件
第二章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及相关的契约性文件
第一节对融资租赁合同等契约性文件的一般要求
一)融资租赁合同及与之相关的、为使该合同得以生效和履行的其它必不可少的契约性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因此,对这些契约性文件的首要的要求,是必须遵循而不是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些契约性文件的条款内容必须体现以下原则:
当事人相互平等原则、当事人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自愿原则、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公平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
三)融资租赁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必定是一个在当事人之间反复磋商的过程,并以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体现。
尽管融资租赁合同可能有示范文本,或者出租人机构往往备有参考文本,但是,鉴于各特定融资租赁交易的差异性往往大于其同一性,因此,这些文本都不能作为格式文本看待。
四)融资租赁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契约性文件的条款必须具有以下品质:
1)用语合于规范和统一;2)意思表示明确,不存在可能产生歧义的缺陷;3)可以据以操作。
第二节参考文本
下面随附作者为各种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的契约性文件设计的的参考文本。
这些文本是:
一)(典型的直接租赁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二)(直接租赁中委托他人购买时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三)(转租赁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四)(回租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五)(转回租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六)(汽车租赁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七)(委托承租人指定的第三人购买时用)委托代理协议文本;
八)(由承租人自己购买时用)委托代理协议文本;
九)(回租用)所有权转让协议文本;
十)(转回租用)所有权转让协议文本;
十一)合同生效通知书文本;
十二)(委托租赁用)合作租赁融资协议书文本;
十三)(涉及知识产权时用的)AGREEMENTONLEASINGOFTHESOFTWARE;
十四)(承租人留购租赁物时用)所有权转让协议文本;
十五)(融资租赁交易适用的)保证合同文本;
十六)租金应付日期及合同成本余额通知单;
十七)租金应付日期及合同成本余额通知单(示例);
十八)租赁债务确认函。
第三节参考文本择要说明
一)这些参考文本仅仅是例示,并未囊括一切形式的融资租赁交易所适用的文本。
例如,在转租赁中,也可能不是出租人直接购买,而是委托他人购买。
这时,第一条的内容除采用转租赁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第一条的内容外,还需参考直接租赁中委托他人购买时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的第一条的表述。
如果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则当然需要另外设计适用的文本;
二)参考文本中的条款会因合同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增删。
例如,在没有担保或据以
计算租金的购置成本不留残值的情况下,〈担保〉或〈对租赁物残值的担保〉的条款需删除。
又如,如果双方约定,租前息不计入合同成本,而是单独收取,则需增添〈租前息〉条款,来约定租前息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三)这些参考文本尽量考虑了其兼容性。
为适应不同的合同条件,许多条款并列了
若干可选择的内容。
这些可选择内容均用带▲的部分表示,它们中有些内容或许可视为规范,但有许多内容仅具有例示性质;
四)文本中凡是有下划线的空白部分,均需按商定的条件用具体的条款文字替代;
五)每一个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不应再有▲符号,也不应再有带下划线的空白部分;
六)此外,由于买卖合同有极大的通用性和复杂性,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有专章规定,在国际上,则更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约束,因此本书作者没有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文本作专门的设计。
但是,建议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中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
“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
户出租”;
“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
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
“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
权利。
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
【直接租赁用文本】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号:
订立日期:
订立地点:
出租人:
公司地址:
(以下称“甲方”)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人民币帐号:
帐号:
承租人:
地址:
(以下称“乙方”)邮编:
电话:
E-mail:
传真:
人民币帐号:
帐号:
甲乙双方商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以下条款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交易性质及租赁物
甲乙双方依本合同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和设定条件向乙方指定的出卖人购买(以下称“租赁物”),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同出卖人订立的
号买卖合同(以下称“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货物)清单就是本合同的租赁物清单。
第二条合同期限和租赁期限
本合同期限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到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是个月。
该期限▲不含▲含个月的宽限期。
宽限期末日▲付息▲不付息。
租赁期限自▲买卖合同项下的定金支付日▲买卖合同项下的首次提单的日期▲买卖合同项下的最大金额提单的日期▲买卖合同项下的末次提单的日期▲买卖合同项下的验收证书签署日▲买卖合同项下的尾金支付日▲起始。
租赁期限起始日就是起租日,起租日起个月后的这一日就是租赁期满日。
第三条租金
1.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共付次。
第一期租金在▲起租日(租金先付法)▲起租日后
个月(租金后付法)支付。
第期只付息不还本,从第期起还本付息。
2.含本息的各期租金
▲等额,租金先付法,其计算公式是:
▲不等额,租金先付法,其第1期租金计算公式是:
▲等额,租金后付法,其计算公式是:
▲不等额,租金先付法时从第2期起的各期租金以及租金后付法时的各期租计算公式是:
上式中,PV2指起租日合同成本,PV3指宽限期末日合同成本。
没有宽限期时,PV3用PV2代入,有宽限期但
在宽限期末日付息时,PV3=PV2。
本期次指本期在还本付息各期中的排序。
▲(特别约定的不规则租金支付方式)
3.起租日合同成本是出租人在买卖合同项下实际支付的、构成购置成本的▲各项金额▲各项金额的%以及本合同规定随租金摊收(即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各自的自发生日至起租日的以发生日合同年利率为记息利率或折现率的本利和或折现值之和。
宽限期末日合同成本是起租日合同成本的自起租日至宽限期末日的以起租日合同年利率计息的本利和。
计息时以每个月为一个复利期。
4.购置成本是▲买卖合同价款▲CIF条件下的买卖合同总价,即;▲C&F条件下的买卖合同总价加境外运输中的保险费,即×(1+%)(境外运输中的保险费率);▲FOB条件下的买卖合同总价加境外运输中的保险费及境外运输费,即
×[1+%(境外运输中的保险费率)+%(境外运输费率)];▲。
5.购置成本中的买卖合同价款以▲各次支付日▲各次开证日为起息日。
其它金额及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以▲买卖合同价款首次支付日▲买卖合同项下首次开证日为起息日。
6.构成本合同所记购置成本的买卖合同价款或其它费用不是本合同币种时,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书面委托及▲保证人▲抵押人的书面同意用本合同币种购买买卖合同项下支付所需的币种。
一旦发生此种购买,则以购买日期为该项费用发生日期,以购买时的汇率为折算汇率,来计算本合同的购置成本及租金与随租金支付的费用。
由此造成的汇兑损益,由乙方承担。
7.本期年利率是各期租金期初日的合同年利率,合同年利率是▲
▲(“LIBOR”的中间价)+%。
第四条租前息
1.租前息=起租日合同成本-(购置成本+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
2.租前息▲计入成本,随租金摊收。
▲在第一期租金日支付.▲在支付。
支付时加计租前息的自起租日至▲第一期租金日的▲实付日的以起租日合同年利率计的个月复利一次的利息。
第五条租前息结算单、合同成本结算单、应付日期及合同成本余额通知单及租金通知单
1.甲方应按本合同所附租前息结算单、合同成本结算单(下称“结算单”)、应付日期及成本余额通知单及租金通知单(下称“通知单”)的格式,按本合同第二、三、四、六条的规定及凭买卖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单证填制结算单及通知单。
2.结算单、应付日期及成本余额通知单及▲各期租金通知单应不迟于各次应付日前▲三十个▲个工作日提交乙方▲第一期租金通知单应在买卖合同项下末次付款后▲三十个▲个工作日内提交乙方。
第二期起的各期租金通知单应不迟于该期期初日后▲三十个▲个工作日提交乙方。
3.通知单及结算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租赁物的购买及相关费用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
乙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地点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
乙方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
甲方完全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乙方在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就是确认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
2.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甲方认为为此项购买所必需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因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税和其它税款、国内运费及其它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直接支付。
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包括进口环节银行手续费和印花税在内的财务费。
财务费是购置成本的%,即。
财务费▲计入成本,随租金摊收▲在第一期租金日支付。
5.如在买卖合同项下发生本合同未列名而由甲方垫付的款项,则乙方应凭甲方提交的附有支付凭证复印件的通知单,于▲第一期租金日▲向甲方偿付该款项及其自垫付日至▲第一期租金日▲的按垫付日合同年利率和按个月复利一次计算的利息。
第七条租赁物的交付、领受、检验及验收
1.租赁物由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卖人或由承运方所委托的代理人在▲买卖合同目的港▲乙方营业地▲向乙方交付。
甲方无交付责任,乙方负有领受租赁物的责任,乙方不得拒收租赁物。
2.租赁物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或由被乙方认可的承运方代理人代为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3.乙方提取租赁物后自负保管和运住设置现场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租赁物的设置现场,即租赁物的使用地点,是。
4.租赁物由乙方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检验和验收。
交付检验的报告可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由国家商检机构出具,或由乙方同出卖人共同签署。
但乙方发现租赁物交付不符时,必须及时向国家商检机构申请复验查证。
其它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应由乙方同出卖人共同签署。
甲方不参与检验和验收,更不对此承担责任。
如乙方未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检验和验收或未在上述检验和验收后的▲七个▲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交付检验报告及验收报告,则租赁物应视为已在完整合格的状态下由乙方检验和验收完毕。
第八条租赁物在交付中发生迟延、灭失、毁损、短缺、规格不符或质量瑕疵时的处理
1.租赁物的迟延交付,应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系政府行为或自然灾害所致,则应视为不可抗力。
2.租赁物在境外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毁损,由境外运输中的承运方或承保方负责。
租赁物灭失后的补救办法若不是由责任方另行提供买卖合同规定的租赁物,则应视为租赁物的未交付。
租赁物若末交付,则本合同解除。
因它方责任而未交付时,乙方有权收回已付的租金和费用,但乙方不应因此享有对甲方的其它权利;因不可抗力而未交付时,乙方有权收回已付的租金和费用,但乙方应同甲方分担甲方在本项交易中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乙方应分担的比例是%。
3.由于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中的权利,因此,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及其它技术条件等若与买卖合同不符,或者若租赁物短缺,或者出卖人延迟交付或交付地点不符,或者租赁物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瑕疵问题,概由出卖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依照买卖合同或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4.若因上述第1、2、3款中的非乙方责任而使乙方遭受损害,则除了因租赁物未交付外,在其余情况下,乙方的损失均应通过向责任方索赔来补偿。
向境外运输中的承运方或承保方的索赔由甲方进行。
向出卖人的索赔▲由乙方进行,甲方协助。
▲由甲方进行。
这时,甲方是乙方的索赔代理人。
索赔依据由乙方提出;索赔标的由乙方设定;索赔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索赔所得归乙方所有;索赔后果由乙方承担。
但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代理费。
5.乙方同意,除非是租赁物的未交付,否则,即使乙方因第1、2、3款原因遭受损害,无论索赔或仲裁是否在办理或执行中,无论乙方是否能通过索赔或仲裁得到补偿,均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均应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应付费用。
第九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占有权及维修、保养、保管责任
1.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乙方不得有销售、转让、抵押租赁物给第三方或将租赁物用作投资或有其它侵犯甲方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所记的设置场所。
除非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也不得有向第三方出租租赁物的行为。
租赁物附接或嵌入地下或建筑物并不改变甲方对租赁物的处分权。
乙方上级部门或股东单位的任何指令、乙方同任何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的任何契约、乙方法人地位或股权结构的任何改变以及乙方的破产,均不改变甲方对租赁物的处分权,任何其它债权方均无权处置租赁物。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有充分和排他的占有权以及与之不可分割的使用权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任何第三方因甲方原因而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时,概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保证乙方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害。
3.乙方自实际占有租赁物之日起负有对租赁物维修、保养和保管的责任,以确保租赁物正常的状态和效能。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需更换租赁物的主要零部件,则除非系原制造厂制造,否则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作所有权标志和随时检查租赁物的状态,乙方应对此提供方便。
4.租赁物在乙方使用、维修、保养、保管中发生使第三者受损的情况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时的处理
租赁物在乙方实际占有下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额。
在甲方收到赔偿金额及全部应付欠款时,本合同解除,租赁物以其现状归乙方所有,甲方退还乙方交纳的保证金。
赔偿金额=成本余额×(1+本期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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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条保险和保险金的使用
1.租赁物于租赁物到达设置现场之日以买卖合同币种▲一次足额(购置成本)按整个租赁
期限的年数▲逐年按租赁物购置成本余额由▲甲方▲乙方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
险。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在由甲方投保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财产保险费。
财产保险费=购置成本×%(财产保险费年率)×年(租期),即。
财产保险费▲计入成本▲随第一期租金支付▲随各年的第一次租金支付。
3.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乙方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迅速▲通知甲方和尽快将证明事故的必要文件提交甲方,由甲方据以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理赔后,甲方应将理赔书的副本提交乙方。
▲向保险人索赔。
4.甲方领得保险金后,
(1)若本合同继续履行,则应将保险金用于冲抵乙方结欠甲方的租金、费用及逾期息。
冲抵后的保险金余额应由甲方立即转交乙方,乙方仍应依本合同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及费用。
(2)若本合同解除,则应将保险金用于冲抵乙方结欠甲方的租金、费用及逾期息以及依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额。
冲抵后的保险金余额应由甲方立即转交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补足。
5.乙方领得保险金后,
(1)若本合同继续履行,则应将保险金用于偿付乙方结欠甲方的租金、费用及逾期息,并仍应依本合同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及费用。
(2)若本合同解除,则应将保险金用于偿付乙方结欠甲方的租金、费用及逾期息以及依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额。
偿付和支付后的保险金余额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补足。
羡慕第十二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2.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支付责任后的▲在乙方支付了前期租金后的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该保证金退还乙方,退还时▲不计息。
▲按乙方支付保证金日的利率计息,不计复利。
3.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
第十三条租赁手续费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手续费。
2.租赁手续费是购置成本的%,即。
3.租赁手续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四条租金及费用的汇付及延付时的处理
1.租金及费用应汇入本合同所记甲方的开户银行的帐号。
2.银行汇入款通知单所记入帐日期视为乙方支付日期。
该日期迟于规定的或所通知的应付日期的,即为延付。
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及费用若有延付,则▲在延付期间应按延付金额,以延付期间所涉及的各期年利率,按延付的日历天数,以个月为一个复利期,计算延迟利息。
▲每延付一日,即按延付额的万分之计罚息。
▲延迟利息▲罚息应由甲方从乙方下次支付额中首先扣收。
4.若乙方提前还款,则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同是在应付日支付。
5.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付清租金及费用,则乙方应继续履行其支付责任,包括支付未偿付的租金及费用、▲延迟利息▲罚息及赔偿金。
第一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甲方责任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直至要求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中乙方责任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赔偿金额及赔偿后租赁物的处置,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退还租赁物的方式冲抵应付的赔偿金额。
3.乙方连续期拖欠租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结欠的租金、▲延迟利息▲罚息以及全部未到期的租金,从而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一十六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将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以不减损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一旦发生此种转让,甲方应于相关的转让协议订立后的个工作日内,将该转让情事书面通知乙方。
因甲方未按上述约定通知所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七条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本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由甲方收回。
▲若乙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中的乙方责任,则乙方有权以的留购价留购租赁物。
甲方在收到留购价款后应即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让证书》,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若甲方在收到留购价款后的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让证书》,则租赁物的所有权自甲方在收到留购价款后的个工作日起自动转归乙方。
▲若乙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中的乙方责任,则乙方有权续租该租赁物,续租的条件是
。
第一十八条担保
▲乙方委托为本合同的保证人,甲方接受。
保证人同本合同甲方之间订立的▲一般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即,是本合同的从合同。
▲乙方▲(下称“抵押人”)以作为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债权的担保。
抵押人同甲方(抵押权人)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
▲乙方以权利凭证向甲方出质。
乙方(出质人)同甲方(质权人)之间订立的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一十九条对租赁物残值的担保
1、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残值是。
2、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和变现,评估变现的方式是
。
3、▲乙方保证,本合同租赁物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的评估变现价值低于上面第1款约定的
数额时,其差额由乙方向甲方补偿。
▲乙方委托对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残值进行担保。
甲方同之间订立的保证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二十条争议的解决
涉及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申请仲裁。
的仲裁裁定,是终局裁定,各方均受其约束,不得再次向法院上诉。
▲向的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合同管理的需要:
1.不迟于甲方在号买卖合同项下首次付款的应付日前七个工作日将乙方为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偿付外币租金及费用而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外汇(转)贷款登记证的副本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副本以后才履行该买卖合同项下的支付责任。
因提交延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的各年,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上年度的和当年六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副本,并接受甲方对乙方经营状况的调查。
3.及时向甲方通报涉及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体制变更、法人股权结构变更、通讯联系方式变更及诉讼等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需用书面形式,经甲乙双方和▲保证人▲第三方抵押人▲第三方出质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后才能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除非甲方根本违约,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除非乙方根本违约或发生停业、合并、关闭、资产拍卖、存款冻结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应付欠款和要求按第十条的公式所计算出的损失赔偿金额得到足额赔偿并解除本合同。
3.若乙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有权选择要求收回租赁物或要求收回乙方全部应付欠款和按本合同第十条的公式所计算出的损失赔偿金额得到足额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生效条件是:
1.双方盖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
2.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买卖合同已经订立。
3.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为申请进口许可证所必需的批准文件。
4.本合同第十八条所述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已经订立。
5.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上述条件具备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本合同生效。
生效通知书出立日是本合同的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至九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甲乙双方营业执照。
附件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身份证明
附件三、号买卖合同及其全部附件。
附件四、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副本)。
附件五、▲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其相关文件和附件。
附件六、甲方盖章的租前息结算单、合同成本结算单、应付日期及成本余额通知单及各次
租金通知单。
附件七、租赁物验收报告。
附件八、全部财产保险合同副本。
附件九、涉及本项融资租赁交易的号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书。
第二十五条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份,▲保证人▲第三方抵押人▲第三方出质人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直接租赁委托购买用文本】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号:
订立日期:
订立地点:
出租人:
公司地址:
(以下称“甲方”)邮编: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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