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同名9516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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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同名95161
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
样本
★规范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衡阳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湘工商合许字(20XX)002号
售房单位
购房人(单位)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衡阳市物价局
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合
同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特修订本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编号:
GF-20XX-0171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必须填写。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地址:
邮政编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无阳台】。
该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
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买受人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销售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
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
篇三:
衡阳市购房合同
衡阳市购房合同
甲方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同意建设乙方下列住宅房屋,现就有关事项甲、乙签订如下合同:
一、建房地点、面积、金额
1、市黄白路便民新村后(原丰口农场住宅房)。
2、房屋位置:
左起第单位,第第房,面积约平方米(以产权处办理产权为准)。
3、单价:
每平方米元,共计金额约房价一经确定,不论以后建筑成本高低一律按本合同单价结算。
二、付款方式
1、签定合同时,乙方需同时交第一次房款金额元,合同才能生效,否则所签售房合同无效。
2、第二次付款在甲方交房时,乙方需交足房款的95%,甲方方能交房钥匙给乙方进行装修,如乙方经甲方两次催交,仍不能交款时,甲方有权将房屋转给其他购房户,乙方所交款项退本不退息。
所有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3、第三次付款待甲方办好两证后,乙方领证时一次性交清余款和各项费用款后,甲方发给乙方两证。
4、乙方自付水表、电表的开户费共计3280元,交给甲方
由甲方统一代办。
5、乙方另承担如下其它费用:
无烟灶台1200元,公本费300元,防盗门1280元,合计2780元。
6、甲方为乙方代办的房产证和国土证,其费用收取按总房款计算,房产证按%收取,国土证按3%收取,乙方在领证时一并交清。
7、乙方在两证办理后,经甲方通知两次,乙方未能交清其所应交的房款和费用款,应承担所欠资金的余款利息,利息按%元结算,产生的其它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三、双方责任
1、甲方必须严格按图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
2、甲方负责所建房屋内,墙面、天棚白灰粉刷,厨房墙面水泥混合沙浆拉毛,所有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拉毛,安装木门,厨厕门不安装,所有外窗预留窗洞,梯间墙面“888”涂料刮白。
3、乙方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一切由乙方自负。
4、甲方将所建房屋于年月日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负责室内水、电进户。
5、房屋交付后,甲方在年月日前负责保修,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装修房屋进行监督,对于违章装修。
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
6、甲方交给乙方房子后,乙方在六个月以外,交给甲方物业管理费,元/平方米。
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交产权处壹份,同时乙方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肆份,私章壹枚交给甲方,该合同签订交款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篇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篇五:
关于印发《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物价局
文件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
衡价房〔20XX〕25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局、市属各房地产公司及中介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物价、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细则》为契机,切实解决好商品房购房合同价外加价、价外收费等问题,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二、各县(市)区要集中时间和力量,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对本《细则》进行贯彻和落实。
并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
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细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细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附:
《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南岳区价格主管部门及房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备案。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第四条商品房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进入房价,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五条计入在房价之内的费用项目:
(一)电力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
(二)供水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
(三)管道天然气预埋到户费用、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湘价商[20XX]91号文件规定);
(四)有线电视预埋到户费用;
(五)电话线预埋到户费用;
(六)多媒体通信系统预埋到户费用;
(七)防盗门及防盗监控系统相关费用;
(八)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相关费用;
(九)公共自行车停车库及停车棚等停车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十)信报箱费用;
(十一)其他需要计算在房价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第六条不计入在房价之内的费用项目:
(一)预存的水、电费(经营者可向购房者按实际预存额收取);
(二)办理房地产权手续按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有线电视和多媒体通信系统,由购房者入住后自己开通,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经营者或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代办房地产权手续和代收办理房地产权手续相关费用。
购房者自愿委托经营者代办房地产权属手续的,经营者必须在衡阳市房产局、衡阳市工商局、衡阳市物价局监制的中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明确代收费用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在衡阳市房产局、衡阳市工商局、衡阳市物价局监制的中按省、市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明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内容。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不同类型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要在衡阳房地产信息、房地产政务上公示。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主动告知购房者认真审阅衡阳市房产局、衡阳市工商局、衡阳市物价局监制的中有关明码标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签订衡阳市房产局、衡阳市工商局、衡阳市物价局监制的;
(三)不按规定向房产产权监理部门报备衡阳市房产局、衡阳市工商局、衡阳市物价局监制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凡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规定的,本《细则》从其规定。
凡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没有规定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物价局、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篇六:
在衡阳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应注意
在衡阳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应注意
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
衡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一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第12条、第13条对此作了相关解释。
下面,法律直通车xx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要点。
第12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13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商品房质量问题包括两大类: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和房屋质量。
处理第一类的质量问题应注意
由于房屋具有使用年限长的特殊性,故它不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受到一系列不动产相关法律的调整。
第13条中所讲的房屋质量问题,就涉及到《建筑法》中的很多规定。
《建筑法》第61条明确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279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由于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既可能是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施工方面的原因,因此国家对建筑质量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读、熟记这些法条。
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我们在处理房屋主体质量纠纷时,应注意案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竣工交付使用的要求,主要来说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
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13条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合格,应包括房屋未经验收和经验收不合格两中情况,但这两种情况在处理原则上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房屋,又经核验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情况,在认定及具体处理中尚有一定难度,值得大家探讨。
另外,《建筑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关于“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未有统一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
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
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
1.实际履行。
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
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
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
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
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其实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在此应注意: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处理第二类的房屋质量问题应注意
1.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上,应注意买受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义务。
因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会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买受人应该行使注意义务,对于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买受人应在接受时提出。
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若无其他特别规定,出卖人可不负责任,应由买受人负责维修。
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存有质量瑕疵的出卖人对此也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
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甚至不能使用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额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
3.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
出卖人已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出卖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第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对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如下:
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另外,《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以下范围:
1.屋面防水工程;
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
关于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应注意的问题,除上述已经论及的部分外,尚有许多问题亟待探讨和解决,如目前存有众多项目公司,一旦开发完毕,公司就予以注销,其法律责任由谁承担;房屋质量存有问题须安装、修复时,相邻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妥善处理等法律问题。
专业人士表示,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健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质量要承当责任。
对于消费者的政党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想房屋所在地人们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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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办证违约
衡阳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办证违约如何维权
要点:
一、你的这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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