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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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就业创业能力,降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促进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省境内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可申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申报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参照《AA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AA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第四条服刑人员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职业培训标准和流程组织实施,使用指定教材,完成相应学时,按要求组织考试考核。
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与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即将刑满释放、年龄在55周岁以下、有一定学习能力和学习愿望、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服刑人员。
鉴于刑罚执行的刚性要求和服刑人员群体的特殊性,服刑人员余刑在三年以内的也可引入参训范围。
第六条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监狱,按有关文件规定,经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就业服务局同意后,可组织开展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监狱,可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对服刑人员开展培训。
第七条省监狱管理局、省就业服务局按照湘人社〔2013〕26号文件附件《AA省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对承担合作培训服刑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政府采购,通过招投标确定合作培训机构。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就业服务局在招投标公示期间对入围合作培训机构进行考查,考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合作办学机构名单。
监狱需与合作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和廉政协议,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就业服务局对合作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不按协议开展培训的合作机构,终止协议并取消合作培训资格。
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监狱应在每年11月底前对下年度符合培训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摸底,填写《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摸底表》(附件1)及《AA省服刑人员职业培训办班计划表》(附件2,含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于12月10日前呈报省监狱管理局。
省监狱管理局汇总后向省就业服务局报送次年度培训计划,并于12月底前向各监狱下达次年度培训任务。
(二)监狱需按年度培训任务组织本监狱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培训。
未列入培训计划的不得办班。
(三)培训班开班前15天,由监狱填写《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办班申报表》(附件3),附培训教学计划、参培人员花名册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报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就业服务局同意后方可开班。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办班人数每班不得超过50人。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参照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大纲的要求执行(参加星城调训的,根据教育改造工作和技能培训的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课时)。
课时计算以45分钟为一个课时单位。
第十条监狱必须采取脱产的方式进行集中培训,保证培训时间,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培训质量。
理论教学必须集中在教室授课,实操培训要有专门的场地,有满足每10人一台(套)的实操大中型设备,有实操培训教师现场指导。
培训项目与监狱劳动生产项目一致的,可在生产车间进行,但必须划出专门区间,有专职教师现场指导,严格按教学计划进行实操教学,不得以劳动生产代替实操培训。
第十一条建立上课考勤制度。
责任警察负责课前点名,填写考勤表并对请假缺课人员记录在案,任课老师负责填写教学日志。
每期培训结束后,教学日志交监狱存档。
第十二条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在培服刑人员,须由监区向教育改造科(或技能培训管理部门,下同)报告,事后予以补课。
请假未报告和请假未补课的以旷课处理,旷课超过教学课时的5%,不得参加考试和鉴定。
监狱要严格考勤管理,杜绝替代上课现象,违反规定的取消培训资格,并按照AA省监狱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严格档案资料管理。
监狱需将每期办班资料分教学档案、学员档案整理归档,档案及资金申报资料(含图片、电子、纸质)存档三年,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可由监狱与合作培训机构根据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实际情况协商制定。
第十五条合作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必须遵守监狱相关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由“AA省新桥职业技术培训总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设星城监狱,以下简称“新桥鉴定所”)承担,该所不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由省监狱管理局、省就业服务局委托省直或监狱所在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七条监狱在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前5天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考试(附件4),经省监狱管理局、省就业服务局同意后,按照规定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鉴定考试时监狱需对每名学员实操现场单独拍照,图片资料作为存档资料保存。
第五章创业培训
第十九条SIYB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按照《AA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第二十条创业培训对象为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已形成初步创业想法、或是曾经创业且余刑在一年以内的即将刑满释放服刑人员。
第二十一条具备创业培训能力的监狱,经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就业服务局参照AA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审核后,可开展服刑人员创业培训。
不具备创业培训能力的监狱,经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就业服务局同意后,可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创业培训每班不得超过30人。
培训机构在开班前要对培训对象进行筛选;主办监狱填写《AA省服刑人员创业培训办班申报表》(附件5),报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就业服务局同意后方可开班。
第二十三条SIYB创业培训课时不得少于49个学时,每天按7个学时计算。
服刑人员须完成《创业计划书》,并交省监狱管理局抽查。
学员经考试合格后由省就业服务局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章培训和鉴定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服刑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有职业名称和国家职业标准,且国务院职业资格清理后仍保留的,须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凭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培训补贴;国务院清理后不再保留职业资格的,须经人社部门组织相应技能等级水平考试(考核),核发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按照等级对应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国家职业标准中未设置相应等级的职业(工种),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监狱和合作培训机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申请财政补贴。
有培训课时不足、旷课率超过5%、鉴定考试不达标、代学代考、名册签名不符等现象的,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监狱申请技能培训补贴,需填写《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服刑人员本人签名的《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7);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监狱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五条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监狱申请创业培训补贴,需填写《AA省服刑人员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8),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参加创业培训服刑人员本人签名的《AA省服刑人员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9);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监狱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填写《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附件10),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服刑人员本人签字的《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1);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
监狱在申报补贴资金前,应将申报补贴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和培训结果在监狱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公示结束后,由监狱分管领导和监狱长签名,监狱和合作培训机构向省监狱管理局报送相关资料,由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汇总申请补贴金额,再报省就业服务局复核。
省就业服务局对申报资料复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就业服务局复核结果核拨补贴资金,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监狱,鉴定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鉴定机构。
第七章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监狱及合作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服刑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加强跟踪服务和回访工作,促使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可组织就业招聘会、就业推介会等活动,为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第三十条职责分工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开展监督检查;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培训、鉴定业务宏观管理指导;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
(一)省监狱管理局、省就业服务局及省财政厅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不定期对服刑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进行督查,提高培训质量。
(二)省监狱管理局应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监狱和合作培训机构须签订合作培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培训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监狱应根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合作办学机构培训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发放人员津补贴、“三公”经费支出。
(三)监狱、合作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要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省监狱管理局要严格审核,防止造假。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AA省境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由省戒毒管理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具体实施和补贴方式比照国家规定的“五类人员”执行,所需资金由所在地统筹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予以列支,具体培训由县级人社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摸底表
2..AA省服刑人员职业培训办班计划表
3.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办班申报表
4.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5.AA省服刑人员创业培训办班申报表
6.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表
7.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8.AA省服刑人员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
9.AA省服刑人员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0.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
11.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
附件1
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摸底表
监狱(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年龄
文化程度
案由
刑期起至
余刑
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注:
每年12月10日前报省监狱管理局教育处,12月底前报省就业服务局。
附件2
AA省服刑人员职业培训办班计划表
监狱(盖章)
专业(工种)
合作培训机构
拟办期数
培训人数
拟开班时间
合计培训人数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注:
职业培训含职业技能培训和SIYB创业培训。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办班申报表
监狱(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合作培训
机构名称
监狱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姓名
经办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培训职业(工种)类别、名称
培训人数
班期
第期
共班
授课教师
理论课教师姓名
实习操作教师姓名
培训时间:
从年月日至月日共天课时
使用教材:
省监狱管理局意见
年月日
省就业服务局意见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注:
此表一式三份。
监狱、省监狱管理局各留一份,报省人社厅备案一份。
附件4
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监狱(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鉴定职业
(工种)名称
鉴定日期
鉴定人数
鉴定等级
职业技能鉴定所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监狱管理局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就业服务局意见
年月日(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注:
此表一式三份,监狱、鉴定所及省监狱管理局各留一份。
附件5
AA省服刑人员创业培训办班申报表
监狱(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合作培训
机构名称
办班期数班数
第期、共班
培训人数
培训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共天
教师姓名
使用教材
省监狱管理局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就业服务局
意见
年月日(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注:
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6
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表
监狱(盖章)合作培训机构(盖章)
监狱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经办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培训情况
培训起止时间
共课时
培训专业、人数
培训费用
元/人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人数
补贴人数、金额
职业(工种)人;职业(工种)人。
共计元。
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应享受培训补贴经费元。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省就业服务局复核意见
经复核,该单位应享受培训补贴经费元。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7
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监狱(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培训职业(工种)
培训起止时间
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附件8
AA省服刑人员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
监狱(盖章)合作培训机构(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姓名
经办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培训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补贴标准
元/人
培训合格率
%
享受补贴人数
人
申请补贴金额
(大写)元(小写)¥ 元
省监狱管理局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应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经费元。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省就业服务局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应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经费元。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9
AA省服刑人员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监狱(盖章)培训起止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创业培训
合格证书编号
学员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10
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
鉴定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鉴定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经办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鉴定情况
鉴定时间
鉴定专业或工种
鉴定人数
A类职业人;B类职业人;C类职业人
鉴定费用
元/人
鉴定合格率
℅
初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人;补贴金额元。
合作监狱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应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费元。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应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费元。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省就业服务局复核意见
经复核,该单位应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费元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附件11
AA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
监狱(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所在监狱
鉴定职业
(工种)
职业分类
职业资格
证书编号
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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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刑人员 职业技能 培训 鉴定 创业 工作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