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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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威海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威职院办字〔2015〕28号 2015年7月22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健全完善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院统一领导财经工作、统一制定财务制度、统一调配经济资源。
分级管理是指学院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院和院各部门(系部、处、室、中心)进行分级管理。
集中核算是指学院所有的会计核算工作集中在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高校会计制度集中核算。
第五条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工作副院长具体负责。
第六条学院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工作副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院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的,属学院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要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学院财务处要配备正式在编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务人员的调入要严格把关,除业务外,还需严格考察其政治表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法治意识。
第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将财经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
学院要组织经济责任制考核,对违反经济责任制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入预算编制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工作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学院预算应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学院预算分为报市财政局的部门预算和学院内部预算。
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按会计科目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后报市财政局。
学院内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院内各部门职责,参照以前年度实际支出,结合学院年度工作重点,按经济责任将报送财政局的部门预算进一步细化为学院内部经费收支,提请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学院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追加。
确需调整、追加的,必须按照《威海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然后由财务处根据批准的报告或会议纪要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十五条学院要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凡以学院名义申请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均为学院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按协议履行)等。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院内各项收入(含代收费)必须缴(事前备案)至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未经财务处收取或备案的收费行为皆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学院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院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即学院院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院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四)后勤保障支出,即学院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五)离退休人员支出,即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六)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配比。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九)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学院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经费的性质、额度和用途确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评价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支出管理,杜绝浪费现象,不得虚列虚报业务开支;积极开展支出绩效评价,监控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二十八条学院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填制完整、使用规范。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管理要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学生无息借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六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要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存货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一条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二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按照规定处理。
学院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要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五条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学院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返还的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院内代收费实行事前备案制,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填写《代收费备案表》,经过财务处签署书面备案意见后,向学生公示收取。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成本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源耗费。
第五十五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预算,加强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力求节俭,注重效益。
第五十六条学院遵循会计核算配比原则,将收效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消耗计入当期成本;将收效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消耗,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为不同会计年度成本。
第五十七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八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
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
学院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
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九条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条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要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要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规章制度确定的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院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学院依法接受教育和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威海职业学院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
威职院办字〔2015〕29号 2015年7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经济工作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经工作管理水平,管好用好学院的教育资源,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结合《威海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财经工作实际,制订本责任制。
第二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力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财经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力,又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坚持依法治校、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以“谁分管谁负重要责任,谁审批谁负主要责任,谁经办谁负直接责任”为依据,区分各层次的不同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彻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各级经济责任人包括:
院长、分管院长、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人、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及全体财会人员。
第二章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经济责任人承担的基本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实施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本级财经业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实现学院规定的本级预
算收支指标,确保学院各项事业计划任务的完成。
(三)对本级财务状况负完全责任,承担对本级财经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本级财经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四)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账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业务经办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伪造、变更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五)自觉接受院内外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对本级财务工作的质询、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院长的经济责任
(一)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各项经济工作的总负责人,全面领导和管理学院各项经济工作。
(二)领导学院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经济责任;领导检查经济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防范和处理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领导制定学院重要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
(四)领导编制和实施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领导学院重大财经业务项目实施。
(五)审定学院的财务会计报告并签章,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督促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配置分析,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审签学院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
第七条分管财务工作副院长的经济责任
(一)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院年度预算,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组织学院经济政策、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规范学院经济工作秩序,严格财经工作程序,保证学院财经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经工作管理水平。
(三)负责组织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决策(包括: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贷款计划、重要经济合同或经济协议等),指导和调度学院各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防财务风险。
(四)负责审查学院会计信息、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提议学院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和聘任方案,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对学院财务机构和部门经济责任人对有关财经制度的教育培训。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账实核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和绩效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分管业务副院长的经济责任
(一)对所分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类经费负管理责任,领导分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财经业务。
(二)领导分管部门各项经济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协调跨部门的工作事项。
(三)领导分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重大经济事项的调研分析、实施方案的拟定和提报决策,审签调研分析和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效益性、可行性。
(四)审签分管部门的预算申报数;按学院总体规划审签分管部门承办的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绩效目标;领导分管部门实施学院决策项目。
(五)领导分管部门严格依国家、地方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预算,监测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率及业务工作完成率,监测部门预算年度内既定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六)领导分管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财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财经制度,具体实施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分管财务副院长报告工作。
(二)具体修订完善学院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做到依法理财、有章可循。
(三)具体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依规实行财务信息公开;负责健全财务内部的会计监督和牵制制度,预防资金安全事故。
(四)具体组织学院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学院预算的调整工作,定期开展财务预算执行分析。
(五)合理调度和科学运筹学院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与流量,保障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资金需求。
(六)会同政工处对全院会计人员进行管理,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组织对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岗位聘任、轮岗交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七)参与编制学院发展规划和各项经济计划的财务分析工作;参与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评价等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对本部门报销的原始单据、会计资料所记载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履行学院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实的配合义务,确保学院相关部门牵头调度业务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按照部门职能或管理权限编制部门经费预算草案,对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和重大经济事项的调研分析和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效益性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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