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现场查勘操作务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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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现场查勘操作务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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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现场查勘操作务实
现场查勘操作实务(精编版)
第一节 现场查勘的意义、目的和要求
一、什么是现场查勘
1、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保险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查询,将事故现场、事故原因等内容完整而准确地记录下来的工作过程。
现场查勘是查明险事故真相的重要手段,是分析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责任的基本依据,也为事故损害赔提供了证据。
所以,我保险公司建立了系列科学合理的服务网络,配备了完善的查勘工具,有定数量且经验丰富的查勘人员,予以保证现场查勘工作的快速、有效。
2、查勘定损人员的任务
查勘定损人员的任务是:
接到任务及有关资料后,利用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做好事故车辆的查勘工作,对事故车辆及受损部位进行拍照。
定损人员确定事故车辆的损伤部位,并确定受损总成及零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核价人员(或定损人员)在此基础上,对零配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做出正确的核定。
查勘人员接到查勘任务后,应迅速做好查勘准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查勘工作。
现场查勘应由两位以上人员参加,并应尽量查勘第一现场。
如果第一现场以改变或清理,要及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现场查勘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查勘定损人员所采用的现场查勘技术是否科学、合理,是现场查勘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直接关系到事故原因的分析与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后续定损的依据。
现场查勘工作是提高保险公司信誉,把好理赔出口关的重要环节。
现场查勘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现场查勘过程中,理赔人员要尊重事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保险条款办事,掌握和熟悉现场查勘方法,妥善解决处理各类现场查勘中的实际问题。
现场查勘是车辆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程序,现场查勘是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是准确立案、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的依据,是保险赔付的重要依据。
因此,现场查勘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具意义十分重大、地位非常重要。
1、现场查勘是保险赔付的最基础工作
对于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涉及到赔付问题。
只有通过第一现场的查勘才能确定事故的真伪、事故原因及事故态势,确定赔付的基本依据和确认事故案件真实性的基础。
2、现场查勘是事故处理的起点和基础工作
只有通过严格细致的现场查勘,才能正确揭示事故的产生、发展过程;通过对现场各种物证痕迹等物理现象的分析研究,发现与事故有关联的逐项内在因素。
也只有通过周密的现场查勘、询问当事人、访问证明人等调查活动,才能掌握第一手材料,对案情做出正确的判断。
有了正确的判断,就能正确认定事故责任。
3、现场查勘是收集证据的基本措施
证据是查明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责任的基本依据。
车辆交通事故是一种纯物理现象,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引起现场内客观事物的变化,在现场留下痕迹物证。
因此,对现场进行细致地、反复地查勘,把现场遗留下的各种痕迹物证加以认定和提取,经过检验与核实就成为事故分析的第一证据。
三、现场查勘的目的
1、确认标的
通过对车辆信息的比对,确认是否我司承保的保险标的。
2、确定事故的真实性
通过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对事故经过进行分析调查,查明事故的主要情节,确定事故是否真实。
3、确定保险责任
通过对现场周围环境或道路条件的查勘,可以了解道路、视距、视野、地形、地物对事故发生的客观影响;通过对当事人和证明人的询问和调查,可以确认当事人双方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观因素。
分析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列明责任。
四、对查勘现场的要求
1、对现场查勘人员的要求
现场查勘人员的工作是理赔流程中的现场查勘、填写查勘报告和初步确定保险责任,是整个理赔工作的中前期工作,它关系到本次事故是否是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该立案,从而关系到保险人的赔款准备金等等。
查勘工作未做好,整个理赔工作就会很被动,后面的工作甚至无法进行,所以现场查勘工作是保险理赔工作的重中之重。
由于现场查勘中包涵众多保险知识和汽车知识,并且查勘人员又是外出独立工作,所以对现场查勘人员有下列要求:
(1)良好的职业道:
德查勘工作的特点是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而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技术性,从而使查勘人员具有较大的自主空间。
在我国现阶段总体来说,社会诚信度还不是很高,一些不良的修理厂、被保险人会对查勘人员实施各种方式的利诱,希望虚构、谎报或高报损失,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因而要求查勘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①查勘员要加强自身修养,使自己树立起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上的职业道德观念。
②公司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如双人查勘、将来还要实行查勘定损分离等)。
③我们公司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和检查方式,对检验人员进行验证和评价,经常走访修理厂和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问卷调查以了解其工作情况。
⑤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法律的查勘应予以严厉的处分。
⑥实施查勘定损人员的准入制度,使查勘人员收入和劳动与技术输出相适应,实现绩效考核制度。
(2)娴熟的专业技术:
机动车辆查勘人员需要具备的专业技术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辆构造和修理工艺知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的相关知识。
这些都是作为一个查勘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确定损失所必需的知识。
(3)丰富的实践经验:
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助于查勘人员准确地判断损失原因,科学而合理地确定修理方案,另一方面,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施救方案的确定和残值的处理也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同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识别和防止日益突出的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灵活的处理能力:
尽管查勘人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和立场开展工作。
但是,有时各个关系方由于利益和角度的不同,往往产生意见分歧,甚至冲突。
而焦点大都集中表现在查勘人员的工作上,所以,查勘人员应当在尊重事实、尊重保险合同的大前提下,灵活地处理保险纠纷,尽量使保险双方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基础上对保险事故形成统一的认识,使案件得到顺利的处理。
2、查勘现场的要求
(1)及时迅速:
现场查勘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赶赴现场必须迅速、及时。
现场查勘要力争在发案后短时间内遗留的痕迹、物证明显清晰的有利条件下抓紧进行,绝不能拖延时间,否则,可能会造成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原因,使现场遭到破坏,失去查劫良机,贻误收集证据的时间,给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带来困难。
所以,事故发生后查勘人员要用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
(2)细致完备:
现场查勘是事故处理程序的基础工作。
现场查勘一定要做到细致完备、有序,细致地查勘现场是获取现场证据的关键。
查勘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发现那些明显的痕迹证物,而且,特别要注意发现那些与案件有关的不明显的痕迹证物。
切忌走马观花、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以免由于一些意想不到的过失使事故变成复杂化,使事故处理陷于困境。
(3)客观全面:
在现场查勘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客观、科学的态度,要遵守职业道德。
在实际中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查勘结论,要积极地加以论证,要尽力防止和避免出现错误的查勘结果。
(4)文明服务:
在现场查勘过程中,要爱护公私财物,尊重被讯问、访问人的权利,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维护公司形象。
第二节事故现场的概念及种类
一、事故现场的概念
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事故的车辆及其与事故有关的车、人、物遗留下的同事故有关的痕迹证物所占有的空间。
现场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时间、地点、人、车、物5个要素,他们的相互关系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二、事故现场分类
所有事故都会有出险现场,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分为原始现场、变动现场和恢复现场三类。
一、原始现场
原始现场也称第一现场,是指事故现场的车辆、物体以及痕迹等,仍保持着事故发生后的原始状态,没有任何改变和破坏。
这种现场保留了事故的原貌,可为事故原因的分析与认定提供直接证据,是现场查勘最理想的出险现场。
(我司再三强调查勘员第一现场到达率,其原因也在于此)
二、变动现场
变动现场也称移动现场,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致使出险现场原始状态发生改变的事故现场。
包括正常变动现场、伪造现场、逃逸现场等。
1.正常变动现场
下述原因导致的出险现场变动均属于正常变动:
(1)为抢救伤者而移动车辆;致使现场的车辆、物体或人员位置发生了变化。
(2)因保护不善,导致事故现场被过往车辆、行人破坏。
(3)由于风吹、雨淋、日晒、下雪等自然因素,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
(4)由于事故车辆另有特殊任务,比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出险后,需驶离现场,致使出险现场发生变化。
(5)在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城市繁华地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为疏导交通而导致出险现场变化。
(6)其他原因导致事故现场变化。
如车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察觉而离开现场。
2.伪造现场
指事故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或嫁祸于人,有意改变现场遗留物原始状态的现场,或为骗取保险赔偿费而刻意制造(摆放)了一个现场。
3.逃逸现场
指事故当事人为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导致事故现场原貌改变的现场。
三、恢复现场
恢复现场是指事故现场撤离后,为分析事故或复查案件,需根据现场调查记录资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
在保险查勘中,时常碰到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当事人对保险人现场查勘要求不甚了解,以至于对一些单方的车损事故未保存原始现场。
然而保险人为了规避风险,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或当事人提供原始现场,这就出现了恢复原始现场。
即被保险人或当事人为了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而将保险车辆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况。
为与前述的原始现场相区别,这种现场一般称为恢复现场。
第三节现场查勘的准备
接到95569报案电话后,查勘人员要及时到达现场。
出发前需适当做一些准备。
一、查阅抄单
1.保险期限
根据报案信息,查验保单,确认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之内。
对于出险时间接近保险起止时间的案件,要作出标记,列为疑似案件,将重点进行核实。
2.承保的险种
查验保单记录,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车主是否只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对于报案称有人员伤亡的案件,注意车主是否承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为指定座位?
对于火灾引发的车损案件,是否承保了自燃损失险?
对于与非机动车的碰撞案件,是否承保了无过失责任险?
3.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记住抄单上的新车购置价,以便现场查勘时与实际新车购置价是否一致。
从抄单的新车购置价和保险金额上可以确定投保比例。
注意各险种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以便做到现场查勘时心中有数。
4.交费情况
注意保费是否属于分期付款?
(我司实行的是保费零应收政策)是否依据约定缴足了保费?
二、阅读报案记录
重点注意,以下信息:
(1)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车辆车牌号、车型;
(2)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处理机关、损失概要;
(3)被保险人、驾驶员及当事人联系电话;
(4)查勘时间、地点。
上述内容不应有缺失,如有缺失应向接报案人员了解缺失原因及相应的情况。
三、携带查勘资料及工具
1.资料
资料部分主要包括:
出险报案表、报单抄件:
索赔申请书、报案记录、现场查勘记录、索赔须知、询问笔录、事故车辆损受确认书。
其它参考资料: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零件目录》、《维修手册》、《碰撞估价指南》等。
2·工具
查勘用的工具主要包括:
数码相机、手电筒、卷尺、砂纸、笔、记录本及查勘车等。
第四节现场查勘(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现场查勘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明出险时问、查明出险地点、查明出险车辆情况、查清驾驶员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施救、整理受损财产以及核实损失情况等。
一、核实出险时间
出险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查明出险时间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对接近保险期限起止时间的案件应特别注意,要作出标记,列为疑似案件,应认真取证,重点进行查实,排除道德风险。
为获得真实出险时间,应仔细核对公安部门的证明及向当地群众了解的事故情况与当事人的陈述时间是否一致,同时要详细了解车辆的启程时问、返回时间、行驶路线与目的、伤者住院治疗时间等,并核实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如涉及装载货物出险的,还要了解委托运输单位的装卸货物时间及货运单等。
同时,对出险时间和报案时间进行比对,看是否在48h之内。
如果报案时间已远在出险时间之后,譬如是出现后的第二天报的案,则还应重点查实报案延后的主客观因素,是否存在主观意识上的故意(包含:
无证或酒后驾驶后驾驶员掉包,伪造现场等本可以是被拒赔或减赔的客观事实)。
确定出险时间有时还可对事故原因的判断提供帮助。
尤其是在一些特定时间(如每天尤其是节假日的12点至15点<午后>、18点至22点<晚餐后>、23点至次日凌晨2点<夜总会后>),对一些特定的驾驶群体(如青壮年的男性驾驶员、经营营销人员),出险后应考虑是否存在酒后驾车问题,设法与公安人员一起取证。
譬如,某地在中秋节之夜的21:
30分左右发生了一起追尾车祸,作为后车的轿车,追尾撞上了前边的大货车,车上乘客全部死亡,轿车几乎报废。
查勘人员根据时值中秋节,又是21:
30左右这一事实,怀疑可能存在酒后驾驶,建议公安人员重点查验这一内容,最后与公安人员一起,提取驾驶员血样送检,由公安部门得出了“酒后驾车,车速过快,导致追尾,后车全责”的结论。
保险公司依据“酒后驾车”的客观事实,拒绝了车主的赔付要求。
二、核实出险地点
出险地点分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乡村便道和机耕道、场院及其他,查勘时要详细写明。
,查明以上出险地点,主要是判断事故是否在此处发生,如果不是,要查明变动的主、客观原因。
尤其是对擅自移动出险地点或谎报出险地点的,必须排除道德风险。
同时,确定出险地点还可确定车辆是否超出保单所列明的行驶区域,是否属于在责任免除地发生的损失,如车辆在营业性修理场所、收费停车场出险等。
三、核实出险车辆
查明出险车辆的情况,首先是查明车型、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码/车架号码、行驶证,详细记录事故车辆已行驶公里数、车身颜色,并与保险单或批单核对是否相符。
同时,要查实车辆出险时的使用性质是否与保险单记载的一致,以及是否运载危险品,车辆结构有无改装或加装。
如果是与第三方车辆发生事故,还应查明第三方车辆的基本情况。
1、查验保险标的
(1)车架号(码)、发动机号
现代汽车大多数车架号与码相同,现场查勘往往采取拓印的方法将车架号取下,与保单对比检查是否是标的车,这项工作必不可少,是现场查勘的一项重要工作。
不要用核对码的方法来替代车架号,因为码相对于车架号容易仿造。
发动机号码现场查勘经常无法看到,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58-2004)对发动机号码已作修改,取消了原国标(7258-1997)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一般说来,现代车险查勘对发动机号码不作要求。
(2)行驶证的查验
《机动车行驶证》是由公安车辆管理机关依法对汽车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的证件,它是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证是汽车上路行驶必须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证是旧汽车过户、转籍必不可少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件》(37-92)规定,为了防止伪造,行驶证塑封套上有不规则的与行驶证卡片上图形相同的暗记,暗记可用紫光灯识别,并且行驶证上按要求粘贴了车辆的彩色照片,因此机动车行驶证识伪办法有:
一是查看识伪标记;二是查看汽车彩照与实物是否相符;三是查看行驶证纸质、印刷质量、字体、字号与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进行对比,对有疑问的行驶证可去发证的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实。
最常见的伪造是行驶证副页上的检验合格章,车辆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车辆管理机关去办理检验手续,却私刻公章私自加盖检验合格章。
现在许多地方采用电脑打印检验合格至××年×月并加盖检验合格章的办法来增加防伪能力。
车辆管理机关规定超过两年未检验的汽车按报废处理。
汽车保险从业人员要对副页上的检验合格章即行驶证的有效期特别重视。
(3)核对号牌
如果保单有号牌,核对号牌与保险单是否相符,是否是标的车。
(4)核对车辆类型
这里指的是行驶证正本右侧上部的车辆类型,是否是保险公司允许承保的车辆类型,其目的主要核实行驶证车辆类型是否与保单车辆类型一致,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费率选择是否正确,是否比例赔付。
(5)核对车辆型号
核实车辆型号的主要目的是该型号的车是否是委托公司愿意承保的车辆型号;确认保险单新车购置价选择是否正确,是否如实告知,费率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比例赔付。
(6)核实使用性质
车辆使用性质与其使用风险直接相关,当使用性质改变,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后出险的,保险人一般是不予赔偿的。
因此,现场查勘时,务必查清出险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
目前存在两种常见的使用性质与保单不符的情况:
营运货车按非营运货车投保;非营运乘用车从事营业性客运。
这里所述的汽车使用性质(属保险用语)与行驶证和机动车辆登记证的使用性质有差异,《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使用性质分类如下:
1)营运:
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①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②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③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④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⑤货运:
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
⑥租赁: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2)非营运:
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3)特种:
具有专用标志、灯具,用于完成特殊任务的机动车:
①警用: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②消防: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③救护: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④工程抢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保险人通常将汽车分为家庭用车、非营业用汽车、营业用汽车和特种车,各保险公司在使用性质上的划分不尽相同。
保险人按确定使用性质的目的确定风险大小,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保、费率选择是否l昏确、出险后是否比例赔付。
被保险人对使用性质有异议时,可以通过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进行相关信息确认。
(7)检验合格期限
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是否拥有有效行驶证的重要依据,现场查勘中一般采用现场照相、复印的方法取证。
(8)核定载荷
查验车辆装载与核定载荷是否一致,可通过货物每件重量、运单、货单等方式确定。
装载是否符合《道交法实施条例》中的装载规定。
(9)其它车型
其他冷僻车型款式、车辆内外颜色、转向盘左右形式、燃料的种类、变速器形式、后视镜及门窗运动方式、驱动方式、冷媒的品种等,这些都是为一些冷僻车型车辆定型作准备。
2、查验标的是否有改装、加装情况
随着车辆走向家庭,对私家车的改装也越来越多,现场查勘时,查清车辆结构有元改变是非常重要的。
保险车辆改装、加装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因为对汽车的自行改装,有可能破坏了原有的性能,影响了行车的安全,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改装几乎都是不合法,加装情况分为两种。
一种是合法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晌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
散热器、工具箱、备胎架等;
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除了以上情形,其它都是不合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可见非法改装会造成合法保险利益的散失。
常见的汽车改装主要表现在载货汽车上,主要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
1)改变车厢的尺寸:
①增加栏板高度:
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1589—2004)中,有明确的规定:
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厢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二轴自卸事、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厢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厢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
对于栏板高度超过标准的汽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上登记的参数进行核对,对于超过《机动车登记证》上登记数值的,可作为私自改装依据。
②增加车厢长度:
单车增加车厢长度造成车的总长加长,经常超载的可能性加大,安全性能下降;造成重心后移,制动力分配变化,安全性能下降;后悬变大,外摆值加大,通过性下降,安全性能变差。
挂车增加车厢长度的方法常为变更挂车的方法,由于政府管理力度的加大,这种现象较过去有所减少。
③增加车厢宽度:
单车增加车厢长度造成车的通过性下降,横向稳定性下降,倾覆风险加大。
2)加大轮胎:
负荷能力加大,经常超载的可能性加大,安全性能下降。
车厢变高,载物时通过性下降,造成安全性能下降。
3)增加钢板弹簧的片数或厚度:
增加钢板弹簧的片数或厚度即加大了车载负荷能力,经常超载的可能性加大,安全性能下降。
车厢变高,载物时通过性下降,造成安全性能下降。
加大轮胎、增加钢板弹簧的片数或厚度是造成集装箱车超高的根本原因之一。
乘用车开天窗,安装行李架,仿古婚车等都属于私自改装。
四、核实驾驶员情况
查勘时要查清驾驶员(包括多方肇事者)的姓名、驾驶证号码、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时间、职业类型等。
注意检查:
1)驾驶证的有效性及真伪;
2)是否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
3)是否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驾驶员;
4)查验驾驶员的准驾车型与实际是否相符;
5)查勘高速公路车险事故,务必注意查验驾驶员初次领证时间,确定是否在实习期内;
6)特种车辆出险要查验驾驶员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7)对驾驶营运性客车的驾驶员要查验是否具有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五、出险原因与事故经过
出险原因必须是近因,近因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如果近因是保险责任,则是保险事故,反之,则不是保险事故。
所以,查明事故原因是现场查勘的重点,要深入调查,利用现场查勘技术进行现场查勘,并采取多听、多问、多看、多想、多分析的办法,索取证明,收集证据,凡是与事故有关的重要情节,都要尽量收集以反映事故全貌,进而全面分析事故出险原因是否是保险条款列明责任。
对驾驶人员有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或无照驾驶、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超载等嫌疑时,应立即协同公安交管部门获取相应证人证言和检验证明。
对于所查明的事故原因,应说明是客观因素还是人为因素,是车辆自身因素还是车辆以外因素,是违章行驶还是故意违法行为。
对于复杂或有疑问的理赔案件,要走访有关现场见证人或知情人,了解事故真相,做出询问记录,载明询问日期和被询问人地址并由被询问人确认签字。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保险事故,如果事故原因存在疑点难以断定的,应要求被保险人、造成事故的驾驶员、受损方对现场查勘记录内容确认并签字。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原则上要求当事驾驶员自己填写,如驾驶员不能填写,要求被保险人或相关当事人填写,将出险经过、原因与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事故证明(如责任认定书)作比对,内容表达的应基本一致,或与保险责任相关的主要关键内容一致,否则,应找当事人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重新核实不一致的原因。
如果当事人所述的出险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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