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由来和现状中国南海问题论文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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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由来和现状-中国南海问题论文-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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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蔚蓝色的大海,是生命的起源之地,其蕴含着难以想象的海量资源。
大自然的积累在人类无休止的望面前显得无比单薄。
于是,人类把注意力的焦点转移到了海洋这片未知而又神秘的领域。
南海自古以来是一片宁静的海域。
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地区两件事情的发生才打破了其原有的宁静态势,其一是南海海域大量的油气资源被探明促使南海周边国家开始纷纷抢占岛礁;其二是1982年《海洋法公约》通过,各利益相关方纷纷提出了涉及岛礁和相关海域的划界案。
南海的地理位置具有较为封闭的特性,总面积352万平方公里。
南海上分布着数量众多的岛屿、岩礁、沙洲、珊瑚礁及礁石。
晚近以来,南海岛屿问题的愈发凸显,一方面,缘于南海周边某些国家的单方行为,包括大肆开发资源、非法侵占岛屿及相关海域、撤除我国在南海区域南部部分岛屿的界牌以及妄图用武力来实现其完全没有法理依据的相关利益等;另一方面,区域外大国如美国坚持其谓的航行自由与安全,不断举行联合军事演习,表明其参与该争端的立场等,也是导致南海问题进一步升级的原因。
为此,如何进一步合理处理南海问题特别是南海岛屿主权归属问题,确保南海群岛周边海域的航行安全与自由,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
应该说,在应对南海问题上,南海周边各国都应该尊重《宪章》的宗旨和基本原则,遵守《海洋法公约》
的基本内容、信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的承诺,践行通过谈判等非武力手段解决争议的原则来解决南海问题争议。
南海问题涉及到广泛的国家和巨大的海洋利益,解决好南海岛屿主权问题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岛屿主权,保护南海及其周边海域的和平与稳定。
我们有必要去须分析南海岛屿主权问题日益紧张并升级的背景和原因,各方僵持不下的焦点矛盾,同时应当提出解决南海问题的有效对策。
为此,本文特别探讨了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现状、原因以及南海各方权利争端的焦点问题,并对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以期为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的合理解决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综合国内外对南海问题的研究现状来看,文献和资料是相当丰富可观的。
傅崐成的《海洋法专题研究》依据国际法的相关内容和发展趋势陈述了海洋争端和解决海洋边界争议的法理依据,从法理依据的角度出发,有力地证明了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李金明的《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全面系统的介绍了南海争端的历史及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以《海洋法公约》为依据,研究南海周边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问题,对南中国海主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了有力的论证。
吴士存的《南沙争端的起源与发展》从历史、法理以及国际、经济、外交、军事等多个视角来论述南沙群岛的岛屿争端,不但证明中国对南沙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而且研究分析影响和制约南沙争端的相关因素,揭示南沙争端复杂化、长期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致力于和平解决南沙争端的立场。
高之国的《论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地位和作用》通过分析翔实的史料和国家实践,阐明了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和法律依据,对九段线所代表的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权利做了细致的阐释,并且对南海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在论证中国享有南海主权以及对争端方的主张提出驳斥的文献中,张卫彬、金永明、贾宇等学者的相关文章分析了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属性,为我国与南海划界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依据。
赵理海、曾令良、余敏友、韩永利、谭卫元等学者的相关文章根据时际法规则,从时际法角度论证了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的主权。
黄德林根据国际法、《海洋法公约》和大量史实,指出越南、菲律宾等国单纯依靠国际法领域有争议的邻近原则、有效原则支持其主张,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
黄瑶、凌嘉铭分析了大量的国际法案例,指出越南、菲律宾等国以有效控制原则侵犯我国领土主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赵建文在国际法法理基础上对关键日期、发现、先占及有效控制等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驳斥了他国所提出的主权要求,强调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面对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策略,张海文认为《公约》并不能被用来证明领土归属或解决领土主权争端问题,而需要多方面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蔡高强、高阳主张以历史性水域法则为突破口,寻求国际海洋法的承认与支持,进而用国际法路径解决南海争端。
另外,前述吴士存以及高之国法官的著作中也提出了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建议。
由于上述的文献和资料大多都是从某个角度对南海问题进行的分析,笔者在现有学者的基础之上较为全面的分析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的,并在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本文的论证逻辑大致如下:
第一章,文章全面地分析了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现状、缘由以及南海各利益相关方的主张,对南海问题的整个发展状况有了比较系统的介绍,并且为后文论证过程作了铺垫。
第二章,文章从历史角度、国际法理、国际法的司法实践去证明我国享有南海岛屿的主权,并驳斥了南海周边声索国的无理主张。
在本章的论证过程中,首先,引用了大量的历史史料,证明我国最早发现、命名、经营、管辖南海诸岛;其次,从时际法、禁止反言、有效原则系统地分析了我国享有南海岛屿主权的法理依据,其中参考了诸多的国际案例以资佐证;再次,对南海周边国家的权利主张从历史、法理和实践的角度进行了一一反驳。
第三章,文章立足于前两章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解决对策,以期为解决南海争端贡献一己之力。
一、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现状和由来
(一)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由来。
1.南海占据着优越的地理战略位置。
南海,亦称为南中国海,是由中国大陆、中南半岛、台湾岛、菲律宾群岛等包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
南海优越的地理位置体现其处于太平洋和印度洋航线的核心地带,联系着亚洲、非洲和欧洲的航运往来。
目前,西方国家的各种物质运输,尤其是石油及战略物质的输送都离不开南海这条航线。
连接到中国大陆的约40条航线中,有六成左右将南中国海海域作为运输枢纽。
根据相关机构给出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每年来往经过南海海域的船只的计量单位一般为十万,以战略角度而言,南海海域堪称中国的海上经济主动脉,从周边局势来看,周边国家也大多仰赖南海的军事、经济用途。
如上述,南海因其至关重要的战略地位,而成为周边各国对中国的南海主权始终存在觊觎心态的原因。
2.南海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
南海区域面积广阔,岛礁众多,堪称天然聚宝盆.从积累时间以百万年记、矿层厚度数米、蕴含着丰富的磷、钾元素以致可直接作为天然肥料的鸟粪磷矿,到岛屿周边盛产的海鲜水产,无不是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自然资源。
更为令人惊叹的是造物主对这片美丽富饶海域的偏爱,南海海盆富集了异常丰富的油气资源。
目前仅在南沙群岛海域,便探明了近八十个极具开采价值的海底油田和海底天然气田,探明的石油蕴藏量有350亿吨,而天然气更是有约20万亿立方米。
可以预期的是,一旦南海油气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其必将成为中国最大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基地。
3.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生效。
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牙买加蒙特哥湾正式召开。
这次会议通过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海洋法公约》,同时决定,《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1995年,中国签署了《海洋法公约》,成为正式缔约国之一。
时至今日,《海洋法公约》已在152个国家获得批准。
《海洋法公约》对领海主权争端、海洋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主要意义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概念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对解决岛屿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等问题具有极强的指导性意义,并将起到裁决的作用,因而具有海洋法宪法之称。
以2009年5月为节点,《海洋法公约》规定主张外大陆架的国家,应于该时间节点前,递交其主张的大陆架划界案。
正是这一规定促使南海周边国家向中国南海海域拓展自身海洋权益的原因,其表现集中体现在所谓两百海里专属经济区.
如2009年5月,越南和马来西亚提出照会;2011年4月,菲律宾加入了南海岛屿主权争端,表明其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享有主权。
(二)南海岛屿主权争议的现状。
1.岛礁被占领,海域被瓜分。
南海问题,是指南中国海各利益相关方,以南海岛屿及相关海域的主权归属为核心的争议。
南海区域岛礁众多,仅中国地名委员会公布的岛屿名称就有189个,而目前已确定的岛礁更是多达230个,该区域更是涵盖了约82万平方公里的海域。
在属于我国的南沙岛礁之中,其中越南的野心最大,侵占了包括南威岛、景宏岛和南子岛在内的29个岛礁;菲律宾侵占了九个岛屿,其中最主要的是中业岛、马欢岛等;马来西亚非法侵占的岛礁多达十个,更是以此为基础,牟图侵占2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除此之外,文莱也对中国领海分别侵占或试图侵占5万、3万平方公里。
与之形成反差的是,中队在南海岛礁中,仅驻扎在其中的八个岛礁,其中包括了目前在台湾当局控制下的太平岛。
2.菲律宾在南海岛礁争端问题上单方面强制进行国际仲裁菲律宾当局于2013年1月将南海岛屿的所谓争议诉诸《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2013年3月30日,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诉状,这种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受到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专家的一致和批评。
进入到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海域一呈现出不稳定态势,表现之一乃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了中国南沙群岛8个岛礁。
这一侵占行为可以说是菲律宾妄图在中国南海非法扩张其利益的根源。
早在2006年中国政府就已经发布了正式声明,该声明明确表示《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2节所述的强制程序管辖对涉及领土主权问题并没有管辖权,而菲律宾当前提出的仲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南中国海部分岛礁主权争端及在南中国海部分海域的海洋边界界定问题。
2014年12月7日,针对菲律宾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的请求,我国政府坚定地表达了中国将不会接受、不会参与此次仲裁的态度,并分析了仲裁涉及的是中国领海及岛礁主权问题,《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性程序对其并无管辖权。
菲律宾单方坚持将南海岛屿主权争端问题诉诸国际仲裁程序,一方面是妄想借助国际社会舆论给中国带来压力;另一方面是想挑起并炒热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3.美国和日本等非南海周边国家的介入。
晚至1951年《旧金山和平条约》临近敲定之时,美国便介入到南海争端之中。
美国和英国在条约的草拟阶段就涉及到了如何处理南沙群岛的问题,更有甚者,美国和英国邀请了越南、老挝和柬埔寨参与会议,而作为南沙群岛主权国的中国却被排除之外。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益升温,美国加强对亚太地区控制,实现其重返亚太地区的战略,再度介入南海岛屿主权之争。
2010年9月,美国和南海周边在纽约发表声明,呼吁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来解决南海地区岛屿主权争端问题。
2014年12月5日美国更是公开发表官方研究报告《海洋界限:
中国的南海主张》,支持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的仲裁请求。
美国对南海岛礁、领海归属问题的介入,得到了菲律宾、越南等国的支持,造成南海岛屿主权争议涉及到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并趋于复杂化。
日本对于南海问题的立场是,以利益惑或迫使东南亚国家联合起来遏制中国,以谋求对西太平洋各方的影响力,排他性地获取该区域的经济利益和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排他性的目标正是在南海区域拥有合法权益的中国。
2014年5月14日,日本外相岸田文雄公开质疑中国南海九段线,并要求中国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印度为了实现其在亚太地区霸权的战略目标,自进入21世纪年以来,加强了同东盟国家的合作关系,试图在提高其在南海争端问题中的话语权。
与此同时,澳大利亚指出南海问题事关其本国和自由航行问题,表达了参与南海问题的立场。
南海海域内外国家纷纷涉足南海事务,其企图不言而喻。
(三)南海争端各方的主张及依据。
1.越南的权利主张和依据。
越南政府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身份的政府人员为媒介,宣称其拥有对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
其理由为:
第一,越南最早占有南海南部和西部海域的临近岛礁。
我们有充分的资料显示,最晚至汉代,我国劳动人民便已占据南海群岛。
越南向中国政府发出照会声称其对长沙和黄沙群岛是越南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在南海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
这一主张不具有法理、历史与事实基础,是无效的。
第二,越南以继承为由宣扬对南海部分岛礁的权利。
1933年法国以无主地为理由占领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该占领行为无效,无法产生所有权,因为法国占领的岛屿并非无主之地。
同时,中国政府也及时针对侵占岛礁的行为主体法国的侵略行为进行了,其行为因其非法性而属无效。
无论是以占领为由,还是以继承为由,越南对南沙群岛的权利主张都是无法成立的。
2.菲律宾的权利主张和依据。
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的野心是以其1596号总统令为依据的。
该法令指出,第一,南沙群岛事关菲律宾经济和安全问题;第二,菲律宾与部分东沙、南沙岛屿相邻近;第三,南沙群岛是无主地。
菲律宾以邻近原则为理由表示其对东沙及南沙的部分岛屿及至相关海域拥有权利。
但是,该主张在法学层面和实践角度是站不住脚的。
领土的取得在国际法上有传统和现代两种方式,而无论是传统方式还是现代方式,邻近原则从来就不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
著名法学研究者奥本海对邻近原则也加以了,他主张对特定领土的有效占有,应当满足占有国的权利范围能够扩张至维持区域的完整、控制所必须的区域。
1此外,邻近原则在法学实践和研究中也有通论可供采纳。
Palmas岛仲裁案中,仲裁员MaxHuber认为,以区域位置邻近为由认定或宣称权利并无国际法依据。
在1969年荷兰、丹麦诉德国的大陆架边界案件中,对邻近原则进一步做出了,该判决中认定仅依据地理邻近是不能够赋予陆地领土以所有权的,某特定海底区域即使相较任意他国的领土更接近沿海国,该海域也不归属此国.
再次,南沙群岛不是无主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政府已从日本收回了南沙群岛,并对其实行管辖,中国政府从未放弃南沙群岛的主权。
故而,菲律宾对于南沙部分岛屿的权利宣示是没有理由的。
3.马来西亚的权利主张和依据。
《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家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做了比较全面的规范与界定,马来西亚通过其国内法划定专属经济区范围以及大陆架延伸范围,并以其划定的海洋权利范围来主张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
这一主张与国际法上陆地支配海洋的原则背道相驰,也与《海洋法公约》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主权的归属和变动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在主权并未确定的情况下,利用海洋法上单方的划界是没有法律意义的,专属经济区对岛礁的主权认定并没有决定性。
相反,主权是的界定是决定专属经济区范围的根本性前提,专属经济区的范围确定离不开岛屿主权的确定,不能以个别国家单方主张的专属经济区排除它国的领土主权,这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精神和内涵。
而且该原则在在1969年丹麦讼德国、荷兰讼德国的大陆架界定案中得到了重申。
根据《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计算应从领海基线开始,向外延伸小于等于200海里,任何加入该公约的国家都要受到此规范的约束,依照《海洋法公约》的有关内容和基本精神去主张属于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国权利。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方案达成之前,争端各方应当秉承合作关系和谅解精神,妥善做出临时性安排,不能单方行动妨碍协议达成。
4.文莱的权利主张和依据。
文莱主张权利的方式和马来西亚有所相同,也主要是通过宣布其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这种行为来主张对南海部分水域和岛礁的主权。
文莱是以发表专属经济区声明的形式来宣示对南海岛屿的领土及领海要求。
1984年,文莱获得,在制定国内法的过程中以法律条文表示其将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所涵盖的权利,并以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延伸等相关的条款为依据,声称其在南通礁(LouisaReef)享有主权,并且对该岛礁周边三千多平方公里的区域提出权利主张。
几年之后,文莱提出了对南沙群岛上的南薇滩享有主权权利,其依据是大陆架延伸原则,即南薇滩位于文莱的大陆架上。
文莱的主张并不能构成其享有岛屿主权的理由,自然延伸的原则不能够用来决定领土主权的归属,而相反是领土主权决定着大陆架的划界。
文莱对国际法的陆地支配海洋的准则的理解是错误的,其行为也是无国际法依据的,无法获得国际法支持和国际社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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