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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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京环办〔2010〕6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工作人员
请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人事管理,严格请假制度,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人事管理,严格请假制度,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探亲、休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假期的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因私事必需占用工作时间由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探亲假
1.国内探亲
(1)工作人员与配偶居住不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且配偶未享受探亲假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均居住不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20天。
因故当年不能探望的,可两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20天。
(4)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转正的工作人员,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2.出国(境)探亲
(1)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探望配偶的,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2)未婚工作人员出国(境)探望父母的,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4个月;3年1次的,给假70天;2年1次的,给假45天;1年1次的,给假20天。
(3)已婚工作人员出国(境)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
3.探亲假期是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路程假另计。
(四)婚假
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超过7天。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增加奖励假7天。
(五)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六)生育假
1.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工作人员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3.本人申请增加产假时间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奖励费。
4.其它生育假按国务院和本市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七)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脱产1年以上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享受机关休假待遇。
毕业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休假待遇。
5.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年休假时间。
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入事假。
6.参加了有组织的疗养或休养的,其疗养或休养的时间应计算在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内。
参加有组织的疗养或休养的时间少于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可安排其休满年休假天数;如果疗养或休养的天数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超过的天数计入下一年度的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了疗养或休养的,疗养或休养的时间计入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八)公假
1.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住院陪床的,经单位批准可请公假;住院陪床的须提交医院证明。
2.学校通知召开学生家长会的,可请半天公假。
3.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可请半天公假。
4.女工作人员哺乳1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1-2小时喂奶时间,可请公假。
5.工作人员义务献血,一般可享受7天公假。
以上各项公假,经领导批准,可以不计算为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第3、4项不适用非计划生育者。
(九)路程假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探亲、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十)工伤假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确定)。
(十一)上述未列出的假期,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假期时间的计算办法
(一)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至办理销假手续止。
(二)病假、探亲假、生育假、义务献血假、工伤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
(三)事假、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
第四条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
1.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第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常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工资的80%。
4.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生活福利待遇。
(二)事假
全年累计15天以内的工资照常发放,超过15天的可酌情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
(三)当月病、事假相加超过3天的,每超过1天扣减1天的绩效奖金。
当月病、事假相加满1个月的,不发给当月绩效奖金。
(四)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公假、路程假和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生育假按国务院和本市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请销假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生效。
请假3天以上的要填写《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请假表》)。
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请病假、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的,须提交单位合同医院病休证明或非合同医院(三级以上)证明。
(三)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需续假的,要提前2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请销假批准权限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前2天向主管领导请假,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假满到岗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销假。
1.局级干部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办理。
2.局副总工程师、处室负责人请假,须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3.其他处级干部请假,3天以下的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经本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4.其他工作人员请假,5天以下的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的经本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二)工作人员休产假、计划生育假,经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本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工作人员出国(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国(境),按因私出国(境)有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四)上述请假审批手续须送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局机关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4年9月13日印发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人字〔2004〕4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请假类别:
□病假□事假 □探亲假 □婚假□丧假
□生育假 □年休假 □公假□公伤假□其它
(上次探亲时间:
探亲地址:
)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实际天数
联系电话
手机
宅电
工作、文件交存情况
签收人(签字)
处室负责人意见
主管局领导意见
局长意见
销假记录
年月日
销假人(签字)
主题词:
环保工作人员请假 办法 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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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环境保护 局机关 工作人员 请假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