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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基本知识宣知
3c认证基本知识宣知
1.什么叫认证
2.什么叫强制性认证
3.哪些技术机构可为企业和产品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服务
4.汽车行业产品认证工作介绍
5.3c标志图例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什么叫认证?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
ISO/IEC17000:
2004中对“认证”的定义是:
“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例如对第一方(供方或卖方)生产的产品甲,第二方(需方或买方)无法判定其品质是否合格,而由第三方来判定。
第三方既要对第一方负责,又要对第二方负责,不偏不倚,出具的证明要获得双方的信任,这样的活动就叫做“认证”。
认证通常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
大家较为熟悉的CCC认证就是强制性产品认证。
而体系认证包括:
以GB/T19001-ISO9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以GB/T24001-ISO14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以GB/T28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以GB/T22000标准为依据开展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还有以体育场所服务标志为依据开展的体育服务认证等。
2、什么叫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是“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
CCC标志分为不同认证种类,在CCC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进行区分,它是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其中“S”代表“安全认证”、“EMC”代表“电磁兼容认证”、“S&E”代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F”代表“消防产品认证”。
截至2008年6月30日,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26,815份。
3、哪些技术机构可为企业和产品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服务?
经国家认监委授权: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中汽认证中心、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产品认证中心、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等
认证机构承担上述产品的强制认证工作。
(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详见认监委网站)
4、汽车行业产品认证工作介绍
根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CCAP)成立于1992年8月。
这是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工作正式进入实施的标志。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CCAP)下设秘书处,是日常工作的机构。
1998年,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
国家机械工业局党组根据汽车工业的现状决定,在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使其成为担负汽车产品认证工作的实体机构。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挂靠机械科学研究院,运行的管理体制是在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所担任的汽车产品认证业务直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于1999年6月初向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申请。
经过现场评审,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为,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已按照CNACP-96《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准则》的要求建立了质量体系,其汽车制动软管总成、汽车安全带等产品已具备了按准则要求科学规范、有效公正地开展汽车产品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的条件。
1999年11月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向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产品质量认可机构国家认可证书》。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CCAP)实施国际通行的认可制度,且具有充分的能力代表国家独立地对汽车产品实施产品认证工作。
经批准,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CCAP)具有受理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的安全认证、合格认证资格。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CCAP)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和独立核算。
CCAP的全部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
我们的宗旨是:
努力促进汽车产品质量提高,确保用户和消费者利益;以保障人身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为己任,造福于社会。
我们始终坚持的工作方针是:
依法认证,一丝不苟;信誉至上,客观公正;确保质量,科学管理;发展合作,促进贸易。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CCAP)认证的技术领域为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
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全面推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66种汽车零部件认证项目。
其中包括18项安全认证产品(即:
汽车制动软管总成、
汽车后视镜、
汽车电喇叭、
汽车内饰材料、
汽车前照灯、
前雾灯、
信号灯、
倒车灯、
汽车门锁、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汽车安全带)
和48项合格认证产品(即:
汽车钢制车轮、
汽车交流发电机、
汽车分电器、
汽车机械式转向器、
汽车真空助力器、
汽车制动主缸、
汽车干摩擦离合器、
汽车传动轴、
汽车用普通气弹簧、
汽车燃油箱、
汽车信号闪光器、
汽车发动机、
汽车机械式变速器、
汽车车速里程表)。
以后,CCAP认证的技术领域和项目将进一步扩大。
到2001年上半年,经我中心认证并获得汽车产品认证的共有67家企业,颁发认证证书70张。
现在,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正在全力以赴地推进上述汽车产品的认证工作,促进汽车产品质量水平的迅速提高。
我们将努力为中国汽车工业的腾飞做出贡献。
5、3c标志图例
02版标准规格标志图例
05版标准规格标志图例
安全认证标志
安全认证标志8mm
安全认证标志15mm
安全认证标志30mm
消防认证标志
安全认证标志45mm
安全与电磁兼容标志
安全认证标志60mm
电磁兼容标志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NCA2001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
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三章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第十二条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
(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三)申请人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八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五章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国外检查机构对受委托的获得认证产品上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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