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维修施工总合同及分项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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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维修施工总合同及分项施工合同
2012年度维修施工总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全称):
时间:
承包方(全称):
地点: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本合同文件及先后解释顺序
1.1本合同书
1.2分项合同书
1.3中标通知书
1.4投标书及其附件
1.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6图纸
1.7工程量清单
1.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9招标文件
1.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发包方《客户信誉评价办法》、《公司委外施工控制办法》、《厂区设备计划检修作业安全、环保管理细则》、《建设工程及维修管理办法》及公司内保卫部、安环部、财务部等其它部门的相关施工管理规定。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汉语为唯一解释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3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最新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操作规程。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约定的按图纸设计要求及发包方提供的技术交底执行。
3.图纸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合同签订后根据施工需要为承包方提供2份完整图纸(含竣工图一套)(备注:
部分零星维修可不提供图纸,由承包方自行根据施工需要及发包方要求进行设计,承包方需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及实用性并承担相应设计责任。
如车间内水、气、液压管道的铺设,平台、爬梯的制安等零星维修)
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绝密。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工期:
三、质量标准等级为:
。
质保期详见分项合同,质保条款详见附件1。
四、合同价款或结算执行依据:
五、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
职权:
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
2.承包方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3.发包方工作:
3.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3.2施工前要求施工现场场地基本达到平整,地上障碍物拆除完毕。
3.3施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等接至施工场地;水、电全天供应。
水、电费用的记取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水、电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水、电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水、电费用按照定额的相关规定从决算中扣除。
(3)水、电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根据实际发生的水、电用量向发包方缴纳费用或从决算中扣除费用,由承包方自行安装计量设施,并接受发包方相关部门的检验及使用监督,水、电费用遵循发包方企业内定价。
3.4协调全天开通厂内公共道路,但承包方车辆行驶应按发包方相关规定执行,并保持路面清洁。
3.5根据具体施工需要,施工前发包方有必要时提供1份施工现场的工程地下管线平面布置图。
3.6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3.7发包方在开工前应根据施工内容向承包方进行书面的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具体格式见附件)
3.8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
双方协商。
4.承包方工作:
4.1本合同生效前,承包方必须出具安全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出具的独立承担事故处理的承诺书。
4.2承包方在开工前接受发包方书面的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并根据交底内容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方案应包含施工内容、技术要点、施工总工期、节点工期、施工人员数量及工种,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等内容),需确保施工方案与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内容相吻合并严格按照交底内容、施工方案执行。
4.3承包方在施工前根据发包方要求对施工所需备件、材料进行上线及使用前的检验,并向发包方提供书面的检验报告,由发包方确认后方可上线及使用。
未按照该检验程序进行备件、材料的上线及使用,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相应考核并责令其重新检验,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4.4当发生施工所需备件、材料领用的情况,由发包方开具领料单,承包方负责施工所需备件、材料的领用工作,领用后承包方负责对备件、材料的保管工作。
4.5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具、机械设备、安全器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标准。
4.6根据工程需要,承包方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杜绝施工现场的常明灯,常流水现象,违者按发包方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需费用由承包方自负。
4.7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办理施工用车辆的一切合法手续,垃圾外运交纳管理费,特殊作业(禁火区动火、爆破施工、铁路周围)必须到发包方安环部、保卫部、运输部办理审批手续,在安环部、保卫部、运输部的监督下施工,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发包方建(构)筑物及财产损坏、人身伤害的,由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4.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通讯电缆等设施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得破坏,破坏由承包方赔偿一切费用。
4.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发包方安全环保要求堆放材料、布置设备;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倒运到发包方指定的地点,出现乱倒垃圾按发包方相关规定执行。
4.10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1)搞好施工管理,进场人员全部到发包方保卫部登记备案,领取暂住证。
教育员工遵守厂规厂纪,违者双方协商处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2)合同以外工作另行约定。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3日内签订分项合同(见附件2)并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发包方编制的技术、安全交底。
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2.1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分项合同中约定。
2.2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3开工及延期开工:
3.1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分项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
工程师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12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分项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4.暂停施工: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12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方实施发包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12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12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期延误
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遭遇不可抗力;合同中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2其他原因均由承包方自行处理,工期不再顺延。
如遇发包方资金不到位时,承包方须按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不得提出停工或顺延工期的要求。
6.终止合同:
出现以下情况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1)承包方在施工过程存在较大施工质量问题。
(2)承包人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施工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承包方施工节点工期或总工期拖期严重。
(4)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7.安全施工
7.1工程合同签订后到发包方安环部签订安全协议,交纳相应保证金,出现一次伤亡事故取消下次在发包方的投标、施工资格。
承包方必须有取得社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需经发包方安环部认可,否则取消其参加中标和施工资格。
7.2发包方应提供在发包方施工、维修所使用的雇员与其有隶属关系的证明(或加盖承包方公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承包方在发包方公司施工、维修的人员变动时,须事先告知发包方,待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工作现场。
7.3由于承包方原因,致使其雇用人员在其承揽的工作范围内、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7.4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设备及其它意外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年度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死亡事故或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对事故处理不及时给发包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强制辞退其在发包方的施工、维修。
7.5.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处理。
对事故处理不积极执行裁决的,有权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支付受害者。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发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声誉。
7.6工程施工安全交底:
(以下为通用安全交底内容,具体施工承包方还应遵循发包方根据施工内容编制的具体安全交底内容)
7.6.1各施工单位必须与发包方装备部、安环部签订《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合同书》及《煤气区域施工安全协议》,并根据期限及时续签,否则不允许在发包方公司施工。
7.6.2进入施工现场,各施工人员必须配带齐全、合格的劳保用品。
所有施工工具、设备必须按要求摆放、使用,氧气、乙炔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使用各种吊索具之前一定要检查确认,确保安全使用。
7.6.3施工期间严禁酒后上岗。
7.6.4预防机械伤害:
在有电机、减速机、电动滚筒、风机等旋转传动设备,有台车、液压缸、电液推杆等直线传动设备及各类连杆机构等传动设备区域施工,要注意防止机械铰伤、挤伤、碰伤、轧伤。
7.6.5预防触电:
在所有用电设备区域施工,注意防触电;施工电源接取,必须由施工所在车间电工实施,不得私自接电、停电。
7.6.6预防高空坠落:
高炉、热风炉、煤气除尘、喷煤、烧结机、堆取料机、卸车机、余热锅炉、静电除尘、桥吊、管道(水、风、空气、煤气)等区域的高空维修施工,施工时防止高空坠落事故发生。
地面施工时,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7.6.7预防煤气、氮气中毒:
在高炉本体、高炉炉前、热风炉、蒸汽锅炉、汽鼓风机房、喷煤烟气炉、烧结机点火器、球团回转窑、烘干机、各助燃风机房、转炉气化烟道区域、加热炉、烘烤器、各煤气输送管网等煤气区域施工时,要注意预防煤气中毒,施工时佩戴氧气、煤气报警仪。
发包方公司范围内其它与煤气管道等相交错区域,施工时也应有相应的煤气预警措施,以防煤气泄漏等意外发生中毒事件。
在高炉炉顶、喷煤中速磨、煤粉仓、受粉器、各除尘器等区域施工时注意预防氮气中毒;施工时佩戴氧气、煤气报警仪。
7.6.8预防高温烧伤、高压介质伤人:
在高炉本体(炉顶设备、炉体)、高炉炉前(进风装置、热风围管、喷煤装置、泥炮、开铁口机、铁水包烘烤器、铁口渣沟等)、热风炉、喷煤、烧结机本体、带冷机、单辊破碎机、振动筛、烧结球团成品皮带机、锅炉、鼓风机房、球团烘干机、链蓖机、回转窑、环冷机、转炉本体、连铸机出坯、蒸汽锅炉、轧钢加热炉、汽轮机等区域施工时,要注意预防设备局部高温烧伤、烫伤、高压蒸汽烫伤等伤害事故。
在液压系统管路、水系统管路、蒸汽管路及压力容器维修施工时应注意预防各类高压介质泄漏伤人。
7.6.9防火:
在喷煤中速磨、煤粉仓、受粉器等区域施工作业、各液压站、冷却塔、各煤气区域、煤气管网(管道焊补、更换阀门、更换防爆膜等)应注意防火,避免发生煤粉、煤气燃烧伤人。
7.6.10地面施工时,防止坠物伤人、挤伤、碰伤、摔伤等事故发生。
7.6.11其它:
在软水站、换热器与过滤器清洗施工时,预防硫酸、盐酸等化学腐蚀介质伤害;在煤气除尘仓、回转窑等密闭容器或空间施工时注意预防缺氧窒息。
七、质量与验收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分项报验,分部认证。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验收。
2.验收和重新检验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八.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及费率方式确定。
1.2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详见附件3。
1.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详见附件3。
1.4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1.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采用定额:
2.1决算执行标准:
暂时执行工业安装工程执行1994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单位估价表》,工程类别执行五类工程丙级取费(有特殊说明的按说明),同时执行发包方下发的各种有关工程预(结)算的管理规定及财务部预算科下发的2011年清单结算价格(见附件4)。
待发包方新的定额标准及清单结算价格下发后按照新的决算执行标准执行。
2.2标准执行原则:
首先执行清单结算价格,其次执行定额价格,如两者均不包含施工内容,发包方财务部预算科、施工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承包方共同协商,根据施工内容套用近似定额或拟定价格补充到清单结算价格中,最终价格由发包方决定。
3.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每月5日、15日按当月实际结算量视发包方资金情况滚动支付工程款,至少留50万元作为维修风险抵押金,承包方不再与发包方发生业务往来时,无遗留问题,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施工过程中如发包方资金不到位,承包方不得停工,否则由此造成工程拖期按照工程拖期索赔。
付款以现汇或银行承兑形式支付。
九、材料设备供应
本合同无特殊说明采用发包方零价供料、承包方包工包辅料的方式,材料由发包方提供(钢材供应发包方按国家定尺供应,损耗系数按规定执行,结算重量按理论重量减负差率计算,除有特殊说明外负差率为5%)。
需承包方进行领料的由承包方凭领料单领料,发包方供应的材料由承包方到发包方仓库提取并承担费用,超领部分按照计划含税价格的3倍扣除。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采购材料,其质量、价格必须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用或因此引起的材料费不予承认。
主材余料全部退还发包方。
剩余材料的退库及回收:
施工剩余材料必须办理退库或退废手续,维修安装施工必须在结算书上附退废磅单,改造工程项目必须在结算书上附材料退废过磅单、材料计划表、领料明细及超领、欠领分析说明,上述资料附在结算后面,缺少资料的一律不予结算;钢材损耗率的20%为不可回收部分,其余80%为可回收部分,施工完毕后由承包方将边角余料按确定比例退给发包方。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发包方在施工完工后向施工分管人员提出工程量验收申请,确保施工完工后10日内完成工程量验收,验收后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现场收量与委外单施工内容必须一致,否则不予结算。
2.结算
工程完工后10天内,承包方必须提出完整的结算草案(附竣工验收证明、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送发包方审核,超出期限,每拖一天,按结算金额的千分之四扣取罚金;发包方10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返还承包方,承包方在3天内整理完毕交发包方。
超出规定时间30天不再结算。
审计费由发包方在承包方结算款项中代扣代付。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承包方不能按照分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每天按结算价值的2%扣减违约金;计划检修逾期每小时按扣减结算价值400元的违约金,造成事故的按照发包方《事故管理条例》处罚。
1.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承包方应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额的计算办法:
1.2.1造成生产中断的质量损失按下列办法计算:
索赔额=(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损失系数-报废件残值
1.2.2没有造成生产中断的质量损失按下列办法计算:
索赔额=直接损失×2
其中:
⑴直接损失为报废或损失物资的外购价格、检修费用及单位产品的固定费用。
⑵间接损失=机时产量×停机时间×单位产品停产损失。
质量损失由损失单位计算;机时产量、停机时间按同期平均产量计算,,停产损失按财务部出具的同期产品单位损失计算。
⑶损失系数=1-已使用时间(生产量)/应使用时间(生产量)
⑷残值按当期市场价计算。
1.3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索赔执行以下条款:
1.3.1凡违反“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验评标准”施工的,以当日返工处理为原则;对返工不及时、屡教不止的单位进行必要的经济索赔;对同一问题重复出现的加倍索赔,直至要求主管部门更换施工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
1.3.2对施工单位索赔细则
1.3.2.1凡违反工程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验评标准施工的,每项索赔100元~1000元。
1.3.2.2对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工程处以工程造价1%~3%的索赔,并返工处理,直至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为止。
1.3.2.3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构配件,发现有使用的每项处以500元~10000元的索赔,并返工处理。
1.3.2.4对不按规定进行材料试验的每项处以100元~2000元的索赔。
1.3.2.5保证资料和管理资料不齐全的,每缺一项索赔100元~300元。
提供假证明资料的,每出现一次索赔1000元~3000元;发生两次的该工程不予结算。
1.3.2.6接到停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一次索赔2000元~10000元。
1.3.2.7未进行检验批核验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以200元~1000元的索赔;未进行分项核验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以500元~2000元的索赔;未进行分部核验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以1000元~3000元的索赔。
2.索赔
支付违约金可从本次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本次结算工程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可从以往结算工程中扣除。
3.争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发包方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工程分包
1.1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允许承包方私自分包或转变工程项目。
1.2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无法保证节点进度,发包方有权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2.1五级以上的地震;
2.2八级以的持续5天的大风;
2.3一百毫米以上持续5天的大雨;
2.4五十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20天的高温天气;
2.5五十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20天的严寒天气;
2.6一百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3.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3.1发包方投保内容:
双方协商;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3.2承包方投保内容:
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4.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4.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保证金转为风险抵压金,年度内发包方财务部留有不低于50万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5.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
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
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6.合同解除
6.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6.4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6.5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7.总合同与分项合同的权利解释
7.1总合同:
总合同是年度维修合同的主体合同,主要约定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进行维修施工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事宜,并作为约束双方的依据,不论分项合同是否签订,只要双方在总合同签订后发生维修施工业务,都应具有以上方面的法律效力。
7.2分项合同:
分项合同作为总合同的附件,主要根据具体的施工项目约定工程名称、施工内容、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工期、质保期等内容,并作为施工决算的依据,只有在总合同签订后才具有以上方面的法律效力。
8.合同廉洁条款:
8.1承包方不准给发包方与公务有关人员及各级领导送礼。
8.2.承包方不准宴请发包方与公务有关人员及各级领导。
8.3.发包方与公务有关人员及各级领导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承包方要求请客送礼。
如有违犯,除对发包方的当事人按党纪、政纪、法律追究相关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对承包方处以1-10万元的罚款(罚款从决算中扣除),直至终止合同,不得再承包工程施工。
9.合同生效与终止:
9.1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双方法定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9.2合同有效期限2012年2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有关保修条款继续有效。
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双方单位名称(章):
发包方:
承包方:
单位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驻工地代表:
驻工地代表:
电话:
电话:
签字地点:
签字时间:
年月日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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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 施工 总合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