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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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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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财政局
宁教财[2017]20号
宁财教[2017]409号
关于印发《2017年南京市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7号)规定,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对列入2017年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的主要项目共同制定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详见目录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2日
附件目录
附件:
1、2017年汉语推广和国际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2017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2017年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园林式校园建设专项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5、2017年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6、2017年中小学厕所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2017年中小学运动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017年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9、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德育示范基地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0、2017年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1、2017年小学教育优质均衡特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2、2017年“小班化”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3、2017年特殊教育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4、2017年少年宫优秀公益项目及特色课程(项目)创新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5、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后青奥学校体育特色和学生体育素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6、2017年校园足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7、2017年“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素养提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8、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南京市中小学生国防素养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9、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南京市中小学生才艺拓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中小学、幼儿园视频监控系统达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1、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学校安全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2、2017年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3、2017年市属高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4、2017年教师发展中心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5、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初中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6、2017年普通高中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7、2017年普通高中三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8、2017年中学课程实验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9、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教育信息化推进设备与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2017年汉语推广和国际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南京教育对外开放,提升南京作为教育名城在国际上的知名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7号秘密)、省市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国际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45号),结合我市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专项资金是指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工作、加大我市教育对外交流力度,在2017年度设立的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资金下设“外教进课堂”、“外教走校教学”、“加快推进对外教育交流”三个子项目。
三个子项目均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
“外教进课堂”项目资金用于继续支持我市30所中小学项目学校招聘专职外教。
“外教走校教学”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秦淮、建邺两区试点外教走校上课,在项目学校的六、七年级试行外教口语教学,开展国际理解教育。
“加快推进对外教育交流”项目资金用于加强各类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本专项资金旨在加快推进南京教育对外开放进程,提升南京作为教育名城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全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明显进展,与城市国际化相适应的教育国际化体系和运行机制初步形成,教育国际化主要指标全省领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南京市教育局负责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资金的宏观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资金的管理办法,制定流程,规范管理;负责资金申请、计划执行;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报批、筹集和拨付、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南京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资金绩效管理以及使用督查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分配方案
第七条本专项资金用于支持2017年度全市对外教育交流工作。
第八条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资金总额共500万元。
分配方案如下:
1、“外教进课堂”项目共计300万元,用于鼓励南京市公办中小学在2016—2017学年聘请外教,促进学校国际理解课程的开发。
我市30所公办中小学项目学校可以申请,所聘外教在普通班授课,学校不额外向学生或家长收费。
项目学校将获10万元奖补。
补助资金用于支付2017—2018学年聘专费用、外教国际旅费、租赁外教公寓等费用。
2、“外教走校教学”项目共计100万元,秦淮区和建邺区是我市“外教走校教学”首批试点区。
2017—2018学年,我局向两区各补助50万元,区教育局及其所属试点学校筹集150万元。
两区各聘请10名左右外籍教师在试点学校的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进行走校教学,每名外教在2至3所学校授课,各校指派专人负责外教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管理。
3、“加快推进对外教育交流”项目共计100万元,用于奖补汉语推广和国际交流先进学校。
本项目资金用于奖补承办我局重大对外交流任务的学校、主办重大对外交流活动的学校、外派汉语教师的学校和举办重大汉语推广活动的学校。
外派汉语教师的学校如未获汉办等部门的补助,可申请8—10万元的聘请代课教师费用补助。
举办重大对外交流活动或重大汉语推广活动的学校如未获省教育厅或国家汉办等部门的补助,可根据活动开支大小申请相应的补助。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南京市教育局根据批准的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资金项目和计划金额,有效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并控制好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条南京市教育局执行专项资金计划时,要经分管领导和财务领导共同批准专项资金使用报告,生成专项资金执行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南京市教育局要严格按照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资金的项目内容、用途和金额执行计划。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人员经费等,不得用作“三公经费”,不得将资金在不同项目间混用。
第十二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建设周期的政策支持项目,应按照“不重复”原则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照规定纳入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要厉行节约,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第五章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南京市教育局建立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对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在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资金计划执行时,南京市教育局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控制。
当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将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计划执行完毕后,南京市教育局、财政局将对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南京市教育局定期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资金收支管理活动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2017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项目概况
1、专项资金项目名称
南京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2、项目制定依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相关要求,制定本项目。
3、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具有合法办学资质,实施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不包括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4、专项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使用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原则,推动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鼓励特色创建,促进民办学校加强自身建设与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主要用于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民办学校教育装备水平,对民办学校教学设施设备进行扶持。
二、专项资金申报办法和标准
1、专项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依法依规办学,教育教学及管理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现象,民办学校年检合格;
(2)学校依法设立三年以上,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达到本市同级同类学校基本标准;
(3)学校相关证照齐全,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每年依法足额预留学校发展基金;
(4)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5)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关于人防、物防、技防等规范要求,近两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专项资金申报、补助标准及下达程序
⑴经常性教育技术装备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民办学校,于每年底前以学校名义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项目。
学校申请报所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民办学校教育装备补助经费到南京市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办公室,委托其根据项目需求分类进行政府采购,于每年年底前将采购项目装配到校,同时做到教育装备登记管理。
市教育局将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规定,对照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需求,制定专项资金补助方案,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做好资金下达与使用。
⑵发展性教育专项由各区和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财政、教育部门申请,市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申报情况,一事一议,安排和下达资金。
三、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要求
1、民办学校在收到专项资金采购的教育教学设备后,应在当年凭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专项验收表,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对补助经费总额做会计入账,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按规定登记造册。
由学校使用财政资金自行采购的设备类资产,也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登记造册。
2、由专项资金采购的教育教学设备归民办学校使用。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投入;在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由专项资金购买的教学设备应根据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妥善处理。
3、年度检查限期整改的民办学校,将于整改到位后缓拨教育装备补助。
年度检查不合格或因违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民办学校,将取消当年教育装备补助申报资格。
4、民办学校在申请教育装备补助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两年。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教育装备补助初审工作中,如有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学校所在区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5、各级教育装备补助管理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1、绩效评价目标
通过绩效评价,主要检查民办学校教育装备补助落实情况、具体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规范,促进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校园环境,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建立政府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长期有效帮扶机制。
2、绩效评价形式
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3、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时间
次年上半年。
五、本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2017年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项目概况
1、专项资金的项目名称
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补助资金。
2、项目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75号)以及《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中关于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相关规定。
3、计划投入资金
2017年计划投入1000万元,主要对全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外来工子弟学校实行补助。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学校校舍建设、添置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
二、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1、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补助经费对公办中小学按小学生100元/生·年、初中生130元/生·年的标准实行补助,对民办外来工子弟学校适当补助。
2、专项资金分配依据
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以各区本学年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人数作为分配依据。
三、专项资金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管
1、专项资金的申请方式
各区上报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人数。
2、专项资金的审批办法
市教育局对各区上报人数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进行经费测算,报局领导研究确认后送市财政局核拨。
3、专项资金的拨付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
4、专项资金的监管措施
南京市教育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补助资金收支管理活动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1、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目标
通过该资金的核拨与使用,改善我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缓解教育经费不足,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更好地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做好服务。
2、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形式
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3、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时间
次年上半年。
五、本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园林式校园建设专项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园林式校园建设专项工程资金应单独核算管理,不得克扣、挪用。
市级奖补资金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2、确保投入效益原则。
园林式校园建设专项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合理确定中标单位,避免恶意低价竞争中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以区镇(街)投入为主原则。
坚持区属园林式校园建设专项工程经费投入以区和镇(街)为主,市级继续对区和镇(街)园林式校园建设给予支持,进一步提高整体校园环境品质。
二、资金管理与使用
园林式校园建设项目资金应按照国家相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及现行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市教育局、绿委办将根据园林式校园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市级奖补资金在检查通过后一次性拨付到位,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克扣挪用奖补经费,市级奖补经费必须用于园林式校园建设及其附属工程,不得用于项目所在学校日常公用经费。
三、奖补标准
对正式申报并被市级认定为“南京市园林式校园”的学校,按每所学校5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项目申报及监督管理
1、申报园林式校园建设项目的区应在每年初上报年度建设计划。
市教育局和市绿委办逐一对申报学校进行调研、初查,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完善方案,并下达整改意见书。
下半年对完成建设工作的学校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于次年下拨奖补资金。
2017年对2016年度通过检查验收的学校进行奖补。
2、各项目基建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
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必要时拒绝支付。
3、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奖补经费申请与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以便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奖补资金以及资金使用效益不佳的区和项目,将取消其奖补资金并予以全市通报。
五、本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5
2017年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规范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市级奖补资金统筹、分配、使用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市级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校安工程所需资金由学校所在地政府负责筹措,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民办及其他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校安工程所需资金由举办方负责筹措,当地政府支持指导,安排奖补资金,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条为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尽早消除2010年鉴定出的存量应消险校舍,市级财政设立市级奖补资金,根据全市总量统筹、分年量化拨付的原则,采取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的区、工程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以及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条2017年市级奖补资金分为二类,第一类为校安工程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占年度市级奖补资金的60%,主要用于消除存量应消险校舍;第二类为校安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占年度市级奖补资金的40%,主要用于对全市校安工程有推动引领示范意义的项目进行补助。
第五条市级奖补资金用于经专门技术机构鉴定确认未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鉴定、拆除、抗震加固、拆除重建、结合布局调整的迁建以及与上述建设项目相关的附属工程。
市级奖补资金应优先用于D级校舍和有较大安全隐患校舍的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
第六条市级奖补资金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年度校舍修建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分批次安排。
各区教育局应在每年6月前填报校安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上项目的立项文件、校安办批文、校舍的鉴定报告关键页、施工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以区为单位上报市教育局。
第七条市级奖励资金(第一类)分配依据为当年已经开工的校安工程的实际消险面积数(即经鉴定不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并已在当年开工实施拆除、加固或重建迁建等消险措施的校舍面积数,下同)。
市教育局在6月对各区校安工程项目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并会商市财政局后将资金分配到各区。
第八条市级补助资金(第二类)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校安工程项目;
2、项目规模大,投资多,但启动资金到位,已经开工的项目;
3、克服学生过渡困难,校安工程实施期内科学、合理安排教学活动的项目;
4、消除校园内校舍及其他硬件设施的突发安全隐患;
5、其他示范引领性项目。
第九条已安排市级奖补资金的校安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条纳入年度市级奖补资金的校安工程项目,应及时在全市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月报数据,并确保完成市教育局布置的各项统计、检查和督察任务,并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申请与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
市级奖补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没有将市级奖补资金首先用于D级校舍和有较大安全隐患校舍的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或者筹资不到位,导致学校仍在D级校舍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市校安办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专项资金,或以扩大工程工作量、工程实施实绩等方法弄虚作假、套取市级奖补资金,或违规乱收费、减少本级政府投入、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同时,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核减下一年市级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地区市级奖补资金资格直至通过预算扣回已安排的市级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各区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6
2017年中小学厕所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中小学厕所提升工程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管理,不得克扣、挪用。
市级奖补资金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2、确保投入效益原则。
中小学厕所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合理确定中标单位,避免恶意低价竞争中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管理与使用
中小学厕所提升工程项目资金应按照国家相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及现行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各有关区在“提升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先组织进行验收,做好工程资料的准备,市教育局再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完成提升改造工作的学校进行验收,市级奖补资金根据开工情况实行预拨,在检查验收通过后结清拨付到位,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克扣挪用奖补经费,市级奖补经费必须用于校园厕所及其附属工程改造建设,不得用于项目所在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等其他支出。
三、奖补标准
对当年按照标准完成维修改造的厕所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当年按照标准完成新改扩建(含楼内增设)的厕所按照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监督管理
1、申报中小学厕所提升工程项目的区教育局应在每年初上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市教育局逐一对申报学校进行调研,现场提出意见、完善方案,最终确定项目实施学校的名单。
2、各区教育局应严格按照建设流程组织实施项目。
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发包;实施过程中应聘请监理人员进行全程监管,区教育局应派人跟踪、监督和指导,学校安排专人现场管理、协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建设要求;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决算应送审计部门审计。
3、各项目基建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
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必要时拒绝支付。
4、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奖补经费申请与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以便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奖补资金以及资金使用效益不佳的区和项目,将取消其奖补资金并予以全市通报。
五、本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7
2017年中小学运动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中小学运动场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市级奖补资金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2、确保投入效益原则。
场地建设必须将质量放在首位,优先使用绿色、环保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建设材料,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中小学运动场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合理确定中标单位,避免恶意低价竞争中标。
3、以区街(镇)投入为主原则。
坚持运动场地建设经费投入以区级财政为主,市级继续对各级学校运动场地建设给予支持,进一步提高标准运动场地在全市中小学普及率。
二、资金使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塑胶跑道运动场的新建和面层(含中间人造或天然草坪)更换整体出新项目。
其中:
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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