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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我院依法治校,加强我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依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院教职工,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院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除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可根据学院的特点,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条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学院教职工监督。
第七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遇特殊情况,经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章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院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
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院内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可以向学院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处分等建议。
(五)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院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大会的筹备
第十条教代会换届,须成立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党、政、工、有关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
筹备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办公室,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小组组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由院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向院党委提出召开教代会的请示,经院党委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由院党委签署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学院党政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三条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第十四条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七条届期内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代表的产生
第十八条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本院在职在聘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院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会员代表。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代表的产生。
筹备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工会小组。
各工会小组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筹备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教代会代表。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投票选举时,参加投票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
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院党、政、工、团领导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所在工会小组选举产生(不占各选举小组名额)。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
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四条各基层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学院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我院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聘教职工和工会会员,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工会选举产生的代表经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确认后即可建立代表小组,由代表选出组长、副组长。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党、政、工、团领导和院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特邀代表一般是原院党政领导、民主党派、退休教职工代表以及上级党政机关、工会的负责人等。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院教代会委员会提名,筹备领导小组批准。
但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五章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二)对学院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工会的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九条代表在本院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十条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情况,被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受处分之日起即行停止;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大会活动的教代会代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代表小组向院工会(教代会)委员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部门进行重新选举。
第三十一条工会委员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提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审理工作小组负责。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四条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超出学院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三十五条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
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
第三十六条提案的审核、立案。
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
审核提案是否属学院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
审核合格的提案,学院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
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立案。
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
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院工会存档备查。
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三十九条院工会委员会也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条院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院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主任)1人,副主席(副主任)2人(专职副主席1人,副主席兼女工委员会主任1人),由新产生的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暂设组宣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劳动保障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和财务、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等。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的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组成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提交大会通过后聘任。
第四十四条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
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八章预备会议
第四十五条教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院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九章主席团
第四十七条教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
主席团主持教代会换届会议。
第四十八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
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第四十九条届期内各次大会由院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持。
会议期间,院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第十章正式会议
第五十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院长作学院工作报告。
(三)主管领导作财务工作报告。
(四)主管领导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五)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六)院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
各代表小组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八)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小组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九)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十一章决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十二条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并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院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
教代会对院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如意见不集中时,可以采取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
院党政工领导、院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教代会代表小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学院应为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编制、活动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以利正常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院工会,修改权归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条本细则经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生效。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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