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漏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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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漏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
3、合同
4、公司
5、表见代理
6、民事权利能力
二、不定项选择(每题3分,共15分)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BCD)
A.甲对乙说:
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
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3、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
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
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
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3、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形式
四、论述题(25分)
展开论述民法的性质和你对私权的认识。
客观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将货物托运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又与丙、丁两家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将该批货物运交乙公司。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购销合同发生变化,甲公司拟向承运人丙、丁提出变更运输合同。
甲公司有权提出下列变更合同的请求的有()。
A、甲公司要求丙、丁运输公司中止运输
B、甲公司要求承运人将货物到达地由乙公司所在地变更为另一城市
C、甲公司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另一收货人戊,而非乙公司
D、甲公司有权要求承运人将货物运回
答案:
ABCD
解析: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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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有()。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已运达交货地,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答案:
AC
解析: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标的物虽以代办托运方式运输,但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交付地点,在到达交付地点之前标的物尚未交付。
A当选。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B错误。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标的物毁损、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C正确。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D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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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于9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
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9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9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洪水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
A、9月10日
B、9月20日
C、9月25日
D、9月30日
答案:
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的,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到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本题乙公司自身的原因在约定之日(9月20日)没有提取标的物,根据该规定,自9月20日起,乙公司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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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向甲购买一台新型车辆检测设备,双方订立了合同。
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设备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设备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设备的所有权自甲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设备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设备,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间,其所有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
答案:
BD
解析: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即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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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内容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
A、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开出销售发票时转移
B、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
C、借款合同中,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答案:
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以A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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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有()。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
CD
解析: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贺明华(408433130)21:
56:
44
2006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
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
A、8月10日
B、8月20日
C、8月25日
D、8月30日
答案:
B
解析: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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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甲厂为购买商品而与天津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北京市为交货地
B、天津市为交货地
C、北京市为付款地
D、天津市为付款地
答案:
BD
解析:
根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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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
答案:
√
解析: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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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办公用楼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告知乙公司:
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
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
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本题中乙公司仅仅是听信了甲公司竞争对手的片面之词。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其履行义务的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3)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4)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当货物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发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的泥石流灾害属于不可抗力。
乙公司可以请求返还运费。
根据合同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
根据合同法,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本小问超纲,了解即可)
(7)丙银行不可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的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法,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所以,本题应先用甲的办公用楼清偿,而不得直接要求丁承担200万的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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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的甲公司与广州的乙公司在2008年1月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该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
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丙银行与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
2008年1月18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
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告知乙公司:
本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
2月1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即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货物在运输途中,遇五十年不遇的雪灾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
为什么?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为什么?
(6)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为什么?
(7)如果甲公司不是用自己的房产而是用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第三人或丁公司为甲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能不能互相追偿?
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的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是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货物的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担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因此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物——办公用房,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7)如果甲公司不是用自己的房产而是用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的,第三人或丁公司为甲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不能互相追偿。
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贺明华(408433130)21:
57:
04
你慢慢看吧
贺明华(408433130)21:
57:
06
呵呵
郭丹(1140831081)21:
57:
20
哦好的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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