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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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南宁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指南仅适用于个人单独办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3、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彩照两张
4、参保申请表
参保流程;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申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以及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制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等。
所需资料: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领取:
1.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1份
2.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3份
3.以个人身份办理的需填报《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2份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1份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份
6.申请退休职工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1份
7.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填报《新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2份),并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2份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领取: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减员申报表2份
2.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火化证明或火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供养直系亲属材料(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生存状况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居住外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核定名册》(2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份)
3.申领人相关材料(身份证、与参保人关系的证明、开户银行信息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出国定居材料(定居国绿卡、本人护照及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1份,验原件)
5.在职死亡的,提供死亡通知书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农民合同制工人提供户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清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养老保险关系所在机构材料原件(2份)
8.参保人员本人或法定受益人申领待遇的报告(1份)
领取流程;
基本养老金审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3.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承办人审核(3个工作日)
4.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承办人核定养老保险待遇(3个工作日)
5.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负责人审批(3个工作日)
6.制作决定文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7.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转出规则
1.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2.已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且无欠缴年社会保险费。
转入规则
1.已在南宁市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
2.非广西户籍的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所需资料:
转出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入办理材料
1、依转入险种由参保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参保(合)凭证》。
4、委托他人代办人的,出具的参保人的委托书1份(委托书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及按手印,并注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办理事由);受托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转移流程;
转出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提交按上述规定的材料,我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划转转移基金。
2、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转入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提交按上述规定的材料,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我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邮寄至我局并划转转移基金。
3、我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转入基金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4、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一)城镇居民
1.未成年居民:
包括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非在校人员。
2.成年居民:
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在校学生。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二)城镇职工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需资料:
(一)在校学生
1.《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花名册》。
2.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
3.一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在校学生提供)。
4.特殊补助待遇的在校学生,除需向学校、托幼机构提供参保基本信息外,还需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1)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低保对象:
当期低保审批表、低保证明或当期低保金发放记录。
(3)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5.错过学校统一办理整体参保缴费手续的在校学生,可自行填写《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花名册》(下载网址:
),一式二份(盖学校公章),到学校所对应城区管理部办理。
(二)城镇居民
1.《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2.城镇居民需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一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4.享受特殊补助待遇的城镇居民,除需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1)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低保对象:
当期低保审批表、低保证明或当期低保金发放记录。
(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城乡居民
1.在校学生:
本人学籍证明、1吋彩色证件照片1张、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
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3.享受特殊人员补助标准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在异地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户籍迁入南宁市的退休人员需提供基本养老金发放地经办机构开具的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学生申报参保资料的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并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对其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职工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所需资料:
住院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出院小结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5、住院费用清单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10、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保险科审核
2、审核通过后,到医疗费用核定科办理费用结算,
3、结算完成后,到基金结算科办理领款手续;
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所需资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明;
(三)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五)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六)相关病历及医学检查结论;
(七)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跨统筹地区调查核实的,可委托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必须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不受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限制,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参保指南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关系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1、《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
2、《失业人员介绍信》
3、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5张
5、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合同书》
6、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下列事项:
(一)求职登记;
(二)失业登记;(三)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员工在进行工作岗位变更后,企业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经地税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失业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所需资料:
1、办理增员手续需带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社保增员名单原件;
(3)缴费第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
(4)税务部门缴费第一个月的缴费凭证;
(5)已录入人员资料的U盘;
(6)个人免冠1寸近照1张。
2、办理减员手续需带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失业保险人个缴费凭证》;
(3)社保减员名单原件;
(4)缴费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
(5)税务部门缴费最后一个月的缴费凭证;
(6)已录入人员资料的U盘。
转移流程;
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险关系。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险费
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
2.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在计划内的(顺产、难产、流产、引产、放环术、取环术、复通术、绝育术)
3.企业男职工配偶属农村或待业或所在单位没有享受产假工资和报销生育期间的费用的
4.企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所需资料:
南宁市职工生育费用报销材料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3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准生证(计划生育手册)(复印件)1份
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6.门诊或出院病历(复印件)1份
7.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原件)1份
报销流程;
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申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职工本人6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
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流产报销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在男职工的配偶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职工本人6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
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流程
1、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审核
2、审核通过后,到医疗费用核定科办理费用结算(城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在城区办理)
3结算完成后,到基金结算科办理领款手续。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4.租赁住房
非房屋类:
1.离、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6.缴存人死亡的
7.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一下材料:
房屋类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购房合同(原件);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4.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1.基本资料;2.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3.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4.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开具的购房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5.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
1.基本资料;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3.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4.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
(1)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
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2)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
①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②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5.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
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提供原件、复印件)。
(九)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1.基本资料;2.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十)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所租赁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4.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大修认定:
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非房屋类
(一)离、退休的,提供:
1.基本资料;2.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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