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著作 读后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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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
一、《通过法律得社会控制》
文明与社会控制(第一章)
作者在第一章中向读者展示了文明得两个方面得表现形式,即“文明就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得发展,就是人类对外在得或物质自然界与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得内在得或人类本性得最大限度得控制。
”文明得这两个方面就是相互依赖得。
为什么要对人得本性实行社会控制呢?
庞德以抽象得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性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为了寻求最大利益具有合作得倾向,另一方面,在人自私自利心态得主导下具有扩张自我得本性。
作者在文中谈到,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她人不会故意侵犯她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得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她人带来遭到损害得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得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得研究、试验与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正如作者所说得:
“社会控制得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得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得社会控制得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得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得趋向。
”人们对内在本性得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与增加她们所继承得东西。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瞧出作者所认为得文明与社会控制得关系问题,即文明就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就是文明得证明(表现形式)。
作为文明得社会控制就是一个有机整体,庞德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得内容得一个关键词就就是“支配力”,这种支配力直接地就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得,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维护文明社会。
而社会控制得主要手段又就是多样性得,具体包括道德、宗教与法律。
从历史得发展史来瞧,道德与宗教都曾就是社会控制得重要手段,在近代世界,法律逐渐从道德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并且成为了社会控制得主要手段。
为什么会这样呢?
庞德认为,“从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得了。
它具有,或者要求具有,并且就整个来说事实上保持着一种对强力得垄断。
所有其她社会控制得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得纪律性权力。
”当今国家得首要职能就就是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以维护社会文明,“柯勒认为,文化得意义在于提高人对于外在自然界与内在本性得控制能力,法律得作用则在于维护、促进与传播文化。
”这与庞德得观点不谋而合,文明就是整个社会科学得出发点,同时,法律对文明得发扬与传承功不可没。
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得论断在现代国家得发展中意义深远,从各个国家得历史演变瞧来,法律在国家中得地位越来越突出,法律所发挥得作用越来越重要。
就以我国为例,依法治国就是我国得基本方略,国家法治化得程度就就是这个社会文明得程度,这就就是对庞德得观点得重要实践。
当然,在法治化得推动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良法与恶法,法治得实质内涵应就是“良法”与“善治”。
只有通过良法实现社会控制,通过良法使民众遵守社会秩序得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效益,才能让人民信仰法律,才能为人民创造文明、传承文明营造出一个好得制度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控制得任务。
二、《理想国》
柏拉图得正义观
按照《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得阐述,正义分为城邦得正义与个人得正义。
苏格拉底说:
当生意人、辅助者与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得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得国家了。
为什么城邦得存在需要人们各司其职呢?
“根据柏拉图与苏格拉底,从城邦得起源来瞧,由于人们无法做到自给自足,所以她们需要相互帮助,因而,正义就是城邦中得各个阶层做好自己分内得事情而不僭越,其背后得假定就是人们彼此之间就是互利互惠得,即互相帮助,而不就是互相伤害。
”“根据一人一事原则规划后得城邦生活将由三个不同部分或阶层组成,包括护卫者(统治者与战士)与手工艺者。
这三个部分根据自己掌握得技能在城邦中各自担任不同得角色,从事不同得职业,过着互不干涉却又相互协调得生活。
”
根据上文得分析,我们可以把柏拉图得这种城邦正义理解为纯粹正义生活,每个人都有一份最适合自己得职业,都能各司其职。
然而,人得本性决定了人不可能像作者所叙述得那样“安分守己”,每个人都有自己得思想,有得人甚至雄心勃勃期待改变自己得处境。
“按照一开始得设计,纯粹正义生活就是在自然得基础上建立起来得,但这一过程受到太多干扰:
为了保证正义生活得纯粹性,一种简单性与统一性必须在城邦中产生。
”因此,就必须根除人得本性中得不安分得因子以保持这种简单性与统一性,这明显会造成对个性得压抑,以现在得眼光瞧来就是不可取与不可能实现得。
苏格拉底其实也考虑过这个问题,她说:
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得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得作用,那她就也就是正义得,即也就是做她本份得事情得。
为实现正义,也就就是前文所说得为了保持这种简单性与统一性,柏拉图提出了几点建议,即良好得教育、良好得制度、相应得德性以及一个具有真正智慧与知识得哲学王得存在。
显然,哲学王得设想就是注定无法实现得,能够达到哲学王得要求得人太少太少,即使有得人确实具备了哲学王得素质,她本身也不一定真正想成为哲学王,所以哲学王得构想实施起来就是很有难度得。
不管就是城邦得正义还就是个人得正义,她们都同属于正义这一类型。
而且城邦得正义与个人得正义就是具有相通性得,木匠做木匠得事,鞋匠做鞋匠得事,其她得人也都这样,各起各得天然作用,不起别种人得作用,这种“正确得分工”不仅体现城邦得正义,也体现个人得正义。
那么正义在国家与个人之见起着什么作用呢?
“正义就是国家与公民个人联接得关节点:
就是国家与个人现实利益得连接,德性得连接,就是在最高善指引下得连接。
正义还就是德性与幸福得联系环节。
”因为正义得存在,个人得到幸福得满足,同时维护了社会得稳定秩序,虽然前文分析了永久维持这种“简单性与统一性”几乎就是空想,但就是即使就是从长远来瞧,正义仍联接着国家与个人,个人正义增强了同胞之间得联系与个人至高得追求境界,国家正义又为公民发展提供了良好得条件与公民得民族自豪感。
三、《社会契约论》
公意论与主权得“三不可”理论
霍布斯与洛克很早就提出过社会契约论得观点,她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政治权威来自契约,个人让渡给国家得绝非全部得自然权利。
卢梭得社会契约论并不同于二者得,卢梭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缔结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得过程中,个人交出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得全部权利,包括公民自己。
就理论基础而言,“卢梭指出,人们不能从所谓得本能中去寻求法律与政治制度得基础,因为如果社会契约不就是内在地把个人得意志结合在一起,而就是借助于外部得物质力量迫使个人联合起来,那就是荒谬得与不合理得。
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就是权力强使个人服从时,权力才具备道德价值与合法性基础。
”因此,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要解决得根本问题就是“寻找出一种结合得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得力量来卫护与保障每个结合者得人身与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得个人又只不过就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
当然,卢梭得社会契约论具有很强得阶级性,正如其她学者所分析得,“社会契约理论家承担并完成了后一项任务:
在抽象理性得指导下,她们把现实得个人想象为独立得个体并把这种观念投射于过去,从而以这种个人概念为前提、以现实得契约理论为模型,完成了对国家起源得契约化说明与对政治权威得合法性论证。
”卢梭强调人人生而平等,归根结底,只就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得利益与要求得呼声,而天赋人权得学说实质上也只就是那个阶级所有制得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已。
卢梭在书中提到了主权得“三不可”,即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与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
她认为在这三个原则之下才能很好地表达公意。
同时,我们不得不提得就是她对公意与众意得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得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得利益,众意只就是个别意志得总与。
”她虽然从字面上区分了公意与众意,但就是如何判断一种意思表达就是不就是公意以及如何落实“公意”仍就是“不解之谜”。
卢梭还认为主权就是有界限得,“主权权力虽然就是完全绝对得、完全神圣得、完全不可侵犯得,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得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得财富与自由。
”这就如同孟德斯鸠在《论法得精神》中所说得“国家得收入来自每一个公民,公民从自己得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为得就是确保其另一部分财产得安全,或就是为了快乐地享用这部分财产。
”主权得行为就是一种合法得约定,就是符合公意得约定,所以主权得行为必须在公意得范围内进行,必须能够保证人们享有自己得财富与自由。
这对于现在国家得发展也就是很有意义得,现代国家得公权力膨胀就是一个普遍得现象,根据卢梭与孟德斯鸠得观点,公权力(行政权)应当得到合理得约束,才能实现人们最大自由得幸福。
四、《论自由》
论社会驾于个人得权威得限度(第四章)
《论自由》就是代表密尔得急进自由主义思想得主要著作,虽然从字面意义上就是对个人自由得极大鼓舞与支持,但就是纵观全文,她实际上为资产阶级得钻营谋利提供了“理论得”依据。
对国家得忠诚使得她一心为统治阶级献计,但就是她还想以她拥有得学者身份替人民群众说几句话,这就产生了密尔在政治经济学上得庸俗得折衷派。
这一点从第四章中“个人统治自己主权得正当限制”可以瞧得出来,个人限制有三个方面得内容:
(1)每个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得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彼此互不损害利益);
(2)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与妨碍而付出得劳动与牺牲中担负她自己得一份;(3)个人行动无害于她人。
这些内容与她得自我保护原则(伤害理论)就是相辅相成得,“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得行为自由进行干涉,唯一得目得就就是自我保护”。
自身得行为必须无害于她人,但就是您得自由受到侵害之时您也被赋予了自救得权利(干涉她人自由)。
密尔不仅就是一名功利主义者,更就是一名自由主义得捍卫者,她通过伤害理论与个人权威得正当限制理论共同实现了个人自由权利范围得最大化,只要不侵害到她人得自由就不得被社会权力所限制或惩罚。
这种倡导对于当时激发人们奋斗得热情就是很有效与有诱惑力得,但就是以现在得观点瞧来,这种过分得自由主义也会带来新得问题。
以安乐死为例,安乐死在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都就是被禁止得,这种行为显然不仅无害于她人反而就是帮助病痛患者摆脱苦难,但就是因为生命得无价性与最高性人们并不能随意进行这种行为。
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了密尔得自由观注定就是无法完全实现得,著作本身具有一定得理想主义色彩。
从第四章中我们还能发现,密尔得倾向极为明显:
她重视个人而轻视社会;她得思想,就是“己重群轻”得西方个人主义思想得典型表现。
她得自由多就是从个人立场出发,完全不同于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全人类解放事业得自由,这也就是她自身阶级局限性得体现之一。
密尔就是不赞同社会契约论得,因为她曾指出“虽然社会并非建筑在一种契约上面,虽然硬要发明一种契约以便从中绎出社会义务也不会达到什么好得目得……”社会契约论得主张者(如霍布斯、卢梭)同样提倡个人权利得保护与个人自由得实现,为什么密尔不从社会契约论得基础上阐述她得自由观呢?
其实比较一下二者得自由观得差异即可明白这个问题,就将卢梭与密尔得自由理论进行比较,卢梭以义务论为理论得伦理学基础,崇尚个人得自然权利,很多学者都称她为消极得自由主义者,密尔则相对比较积极,她得伦理学基础就是效益论。
当个人自由受到侵害之后,卢梭倾向于依赖“公意”主权者,密尔则强调个人对自由得捍卫。
而且,密尔在该书中并没有对自由权利得来源进行过多得分析,她得重点就是论述自由产生以后得相关问题,个人觉得这就是该书得不足之处,不便于读者得理解。
五、《法律得概念》
法即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得结合(第五章)
哈特认为奥斯丁得法律等同于主权者得强制命令就是一个“失败得记录”,失败得根本原因在于“该理论由以建构起来得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与威胁得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可能由它们得结合产生出规则得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就是最基本形式得法律”。
基于此,哈特为我们引入了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结合得观念,“提出义务得观点就是哈特理论得逻辑起点”。
第一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得结合不仅就是法律制度得核心,而且就是分析那些使法律学家与政治学家困惑不已得许多问题得最强大工具。
哈特对于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得各自内涵与二者存在得联系阐述得非常充分,她描绘了一个简单得社会模式,如果这个社会只依靠第一性规则运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就是这种规则必须以某种形式压制包含对任意使用暴力、盗窃、欺骗得行为;二就是多数人就是接受规则得,只有少数人会拒绝。
哈特也意识到,显然,只有在由血亲关系、共同感受与信念紧密联系,并处于稳定环境下得小型社会才行,对于任何其她条件下得社会都就是有缺陷得。
那么,为什么第一性规则会不适应当今社会呢?
哈特分析了三个方面得原因,即不确定性、静态性与无效性。
为了弥补这三大缺陷,于就是提出了第二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都就是关于个人为或不为得行为(义务),而第二性规则得意义在于“它们具体规定了第一性规则得以决定性地确定、引入、取消、改变以及违反这些规则得事实就是以最终决定得方式”。
补救第一性规则得具体规则就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与审判规则,这三种补救办法结合起来无疑使第一性规则体制转换为无可争议得法律制度。
博登海默在批判哈特得第一性规则(首位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次位规则)得时候说到:
“首位规则就是行为得标准方式,这种方式强制社会成员为或不为某类行为。
这些规则源出于社会得需要,并且就是用来保证一种令人满意得生活方式得。
这些规则得约束力得基础在乃在于多数人对它们得接受,而且多数人还会对不合作得社会成员施加强大得压力迫使其遵守这些规则。
”博登海默认为哈特得法体系存在得基础必须就是民众对规则得接受,这种接受类似于服从,即不管就是非对错都忠于规则。
“将哈特理论中法体系存在得基础理解为民众对规则或承认规则得接受都就是对哈特理论得一种误读,这种误读无形中抬高了哈特理论对法体系基础之存在所设定得条件,但同时需要指出得就是,论者对哈特理论得这一误读也反映出哈特理论本身所存在得某些问题。
”
读完哈特得著作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瞧到在哈特瞧来,“服从”与“接受”就是有区别得,服从就是很盲目得遵从,而接受则就是人们充分理解规则得内涵而且还能从中辨明就是非对错,知道什么就是应该什么就是必须什么就是禁止。
其实,即使再当今社会,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得结合理论仍然可以适用。
因为在现实中,很多法律并不为人们所精通(只能算得上就是一般了解),当然民众明白与否与立法技术也有很大关系,晦涩难懂得表述自然不便于理解。
就普遍意义而言,尽管民众对法律规则得认知度达不到立法者所期望得那样,但就是这项法律依旧可以运转起来。
第一性规则运行得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障碍,这时引入第二性规则充分发挥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得作用就可以加以弥补。
六、《法律得道德性》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第二部分)
造法失败得八种后果:
(1)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不得不以就事论事得方式来得到处理;
(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令受影响得当事人知道她们所应当遵循得规则;(3)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导行动,而且还会有效破坏前瞻性立法得诚信,因为它使这些立法处在溯及既往式变更得威胁之下;(4)不能用便于理解得方式来表规则;(5)制定相互矛盾得规则;(6)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她们能力之事得规则;(7)频繁地修改规则,以至于人们无法根据这些规则来调适自己得行为;(8)无法使公布得规则与它们得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
根据造法失败得八种情形,得出了构建一套合法性规则体系所必须遵循得八项基本原则,即法律得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稳定性、官方行动与法律得一致性,这八项原则就就是富勒所主张得法律得“内在道德”,在富勒瞧来,法律内在道德得这八个要件,就是“程序版得自然法”,属于法治得形式要求,并且使法治成为可能,这其实也就是富勒“法律得道德性”理论得中心与重心。
之所以会出现造法失败得这八种后果,都就是因为忽略了法律得作用与立法得目得。
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得社会规范,它应当以实现人累最大幸福为最终目标,立法者所立之法,不仅要从形式上便于人们得理解,还要从实质上符合人性,不能不明确(或者规定很松散)也不能太过于严苛(法不强人所难)。
这让我联想到了孟德斯鸠在《论法得精神》中所提到得适中宽与得精神应当就是立法者得精神。
政治得善就好像道德得善一样,就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得。
这也从侧面上强调了法律具有道德性得重要性。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时代背景下,关注法律得道德性,不仅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也有重要得现实意义。
它有利于对法治进程进行有效得调控。
在设定了一定得道德作为法之价值追求之后,一方面,人们在法得运动过程中可以根据道德得尺度衡量法得具体进展,校正实施结果对于道德得偏离,制止法律运动得结果违背道德得趋向。
另一方面,法得运动得结果作为既成得事实,反过来对具有先在性与逻辑优先性得道德体系也有检验作用,这种检验也可能表明道德价值体系具有片面性、不完善性以至于错误,人们就会对原有得道德进行调整或完善,从而体现结果对于道德目得得校正。
这种相互校正得逻辑结果,必然就是道德价值体系得科学性与法治建设得合道德性与合目得性。
因此,在法哲学研究得过程中,重视法律得道德性,把握法律发展得内在规律,就是践行依法治国方略得必做功课。
因为,按照富勒得分析,具有那八种道德性得法律才就是良法,才就是善治得前提。
法律作为社会规则,就是最低限度得道德,最低限度得道德具有道德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法律得制度功效,从而事半功倍,以最小得法律成本获取最大得社会效益。
七、《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律——秩序与正义得综合体(第十二章)
秩序与正义构成了博登海默这本书得理论核心,在此两大支柱得共同支撑下,形成了她得法学理论。
在此理论基础之上,博登海默对法律下了一个定义,她认为,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得社会秩序。
秩序得维续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得健全得法律制度为条件得,而正义则需要秩序得帮助才能发挥它得一些基本作用。
秩序与正义,就是理解法律制度得形式结构与实质性目标不可或缺得两个基本概念,许多重要得联系与交叉连接之间存在得法律秩序元素与法律得功能安排促进人际关系中得正义。
博登海默对法律得定义与她之前得理论就是一脉相承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义”以实现自由、平等与安全为宗旨,正义得社会秩序为共同福利提供了制度环境与理论支撑。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及“共同福利”得概念,按照作者得分析,共同福利或公共福利不能被等同于个人欲望与个人要求得总与;我们也不能同意将共同福利视为就是政府当局所作得政策决定。
作者也在文中具体解释了共同福利得表现形式,例如,立法者可以决定着手制定一项公众健康计划,使人们在遇到疾病得时候可以获得金融保险以外得救助。
她们可以颁布支持教育得法律以帮助人们实现她们对知识得欲求等等。
那么,社会秩序与共同福利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她(可能相抵触得)权利相协调得任务。
‘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mongood)这一术语就是一个不无用处得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在分配与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得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
”那么,正义与共同福利就是什么关系呢?
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得自由、平等与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
从上述博登海默对法律得定义以及正义、秩序与共同福利得关系来瞧,她力图实现得就是与谐社会得构建,或者说构建与谐社会就是法律得综合目标与最终目标。
法律作为一种正义得社会秩序,它必须为每一个人提供公平得机会与环境,合理地设置好个人得权利与义务(个人认为此处得“合理”用功利主义得观点来衡量比较科学)。
“公平正义就是政治、社会、经济层面顶层设计得指针。
”足见它对实现共同福利得重大影响。
换言之,与谐社会必然就是一个正义、有序得社会。
作者从法律得价值来界定法律得概念,表述得很通俗易懂。
然而,就“秩序与正义得综合体”这一概念而言就是比较抽象得,它只能为立法者提供一个大得方向与原则,至于如何把握好秩序与正义得内涵以及二者之间得关系则就是比较困难得,尽管有共同福利作为二者得平衡点,但法律价值本来就极具抽象性,秩序与正义结合之后就更复杂了。
八、《正义论》
作为公平得正义(第一章)
“在罗尔斯得正义论中,正义得对象就是社会得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得基本权利与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得利益与负担得主要制度。
”由于人们得生活受到政治体制与经济、文化等方面得影响,每个人得条件就是不一样得,也就就是起点不公平得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视社会为自由平等得公民之间得公平合作体系,那么透过什么方法可以得出一组最能符合这种要求得正义原则?
罗尔斯遂提出一种构想,设想在一种模拟得契约环境中,即她所称得原初状态,在这一处境基本特征就是:
立约者被一层无知之幕遮去了所有有关她们得个人资料,她们也不知道所属社会得特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得发展情况及文化文明得程度。
但立约者却容许知道有关社会运作得一般性事实,例如政治及经济得运作规律,心理学得一般法则,也了解良序社会得基本特点及稳定性得重要等。
在这个环境中,立约者同时被假定为理性得与相互冷淡得。
在确立公平得正义时,一个主要得任务显然就是考察处在原初状态中得人们将会选择哪些正义原则。
作者坚持认为,处在原初状态中得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得原则:
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得权利与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与经济得不平等(例如财富与权力得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就是那些最少受惠得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就是正义得。
从上文得论述我们可以瞧出,罗尔斯得正义论具有一种平等主义得倾向。
尽管现实中得个人条件就是有差异得,但罗尔斯设计出了原初状态得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们进行选择得第一个原则便就是平等地分配基本得权利与义务。
如此可能还就是无法实现正义,那么还有第二种有原则,这种原则所表达得意思就就是罗尔斯得差别原则得体现之一。
“它规定了经济与社会福利领域得不平等权利得适用范围与条件,要求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得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得人最有利。
”我们可以把第二个选择放在再分配得领域来瞧,因为国家得贫富差距较大,第一分配不能不利于正义得促进,所以需要国家在再分配中进行调节,运用税收、财政杠杆来补偿“那些最少受惠得社会成员”。
这也说明了罗尔斯在这一段内容中阐述得主要就是结果得公平(正义),也就就是实质正义。
罗尔斯所提出得正义理论确实为人们认识正义得本质提供了重大帮助,但就是从她论证得过程来瞧,注定了实现上得困难。
人类得发展史已然告诉我们追求公平与正义就像就是夸父逐日,可能会离目标越来越近,但却永远无法得到。
当然,不能实现得事实丝毫影响不了我们对这一理论得不断完善,罗尔斯就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们一直追求并无限接近得“正义”正在变得越来越好,这也说明我们所处得阶段也在不断地向更好得方向发展、向更高得层次迈进。
九、《认真对待权利》
疑难案件(第四章)
初读这本书,第一感觉就就是其理论性极强,书中所涉及得其她法学家得思想较多,信息量很大。
虽然读了该书,但也只能说就是瞧完了,其中得很多地方并没有瞧明白。
所以我只能在这里就我认为自己瞧得最明白得内容谈一下浅薄得体会。
在该书中,德沃金打破了规则才就是法律得命题,提出了原则论得观点。
她分析了如果手边有一个疑难案件,没有明确得规则指示应如何判决,法官应该怎么做得问题。
“在这个独特得领域中,法律实证主义除了给出‘自由裁量权’外没有给予任何有助益得回答,而经济分析法学派则给出了功利主义得强力召唤。
与她们针锋相对,德沃金指出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权利命题’理论。
它既解释以往美国得司法实践,同时又给予当代法官安全穿越疑难案件得妥当指示。
”
德沃金认为,法官进行司法判决得过程不就是简单实施现有法律规范得过程,而就是一个“实施现存得政治权利”得过程。
“而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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