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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与社会控制(第一章)
作者在第一章中向读者展示了文明的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即“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①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
依赖的。
为什么要对人的本性实行社会控制呢?
庞德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性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为了寻求最大利益具有合作的倾向,另一方面,在人自私自利心态的主导下具有扩张自我的本性。
②作者在文中谈到,在文
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正如作者所说的:
“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的趋向。
”③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作者所认为的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问题,即文明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是文明的证明(表现形式)。
作为文明的社会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庞德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内容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支配力”,这种支配力直接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维护文明社会。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又是多样性的,具体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
从历史的发展史来看,道德与宗教都曾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在近代世界,法律逐渐从道德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并且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为什么会这样呢?
庞德认为,“从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了。
它具有,或者要求具有,并且就整个来说事实上保持着一种对强力的垄断。
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
1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法律的任务>》,《政治学研究》1988年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1页。
[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2王常松:
《社会法学的理论大纲一一读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6期。
3[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
”①当今国家的首要职能就是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以维护社会文明,“柯勒认为,文化的意义在于提高人对于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的控制能力,法律的作用则在于维护、促进和传播文化。
”②这与庞德
的观点不谋而合,文明是整个社会科学的出发点,同时,法律对文明的发扬与传承功不可没。
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的论断在现代国家的发展中意义深远,从各个国家的历史演变看来,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法律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就以我国为例,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国家法治化的程度就是这个社会文明的程度,这就是对庞德的观点的重要实践。
当然,在法治化的推动
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良法与恶法,法治的实质内涵应是“良法”与“善治”。
只
有通过良法实现社会控制,通过良法使民众遵守社会秩序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效益,才能让人民信仰法律,才能为人民创造文明、传承文明营造出一个好的制度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控制的任务。
二、《理想国》
柏拉图的正义观
按照《理想国》中苏格拉底的阐述,正义分为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
苏格拉底说:
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
为什么城邦的存
在需要人们各司其职呢?
“根据柏拉图和苏格拉底,从城邦的起源来看,由于
人们无法做到自给自足,所以他们需要相互帮助,因而,正义是城邦中的各个阶层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而不僭越,其背后的假定是人们彼此之间是互利互惠的,即互相帮助,而不是互相伤害。
”③“根据一人一事原则规划后的城邦生活将由三个不同部分或阶层组成,包括护卫者(统治者和战士)和手工艺者。
这三个部分根据自己掌握的技能在城邦中各自担任不同的角色,从事不同的职业,过着互不干涉却又相互协调的生活。
”④
《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读后》,《读书》1987年第7期《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辩证》,《哲学研究》2012年第8期。
《V理想国>正义生活的建构及内在缺陷》,《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5期。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把柏拉图的这种城邦正义理解为纯粹正义生活,
每个人都有一份最适合自己的职业,都能各司其职。
然而,人的本性决定了人不可能像作者所叙述的那样“安分守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有的人甚至雄心勃勃期待改变自己的处境。
“按照一开始的设计,纯粹正义生活是在自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这一过程受到太多干扰:
为了保证正义生活的纯粹性,一种简单性和统一性必须在城邦中产生。
”①因此,就必须根除人的本性中的不安分的因子以保持这种简单性和统一性,这明显会造成对个性的压抑,以现在的眼光看来是不可取和不可能实现的。
苏格拉底其实也考虑过这个问题,他说:
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也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
为实现正义,也就是前文所说的为了保持这种简单性和统一性,柏拉图提出了几点建议,即良好的教育、良好的制度、相应的德性以及一个具有真正智慧和知识的哲学王的存在。
显然,哲学王的设想是
注定无法实现的,能够达到哲学王的要求的人太少太少,即使有的人确实具备了哲学王的素质,他本身也不一定真正想成为哲学王,所以哲学王的构想实施起来是很有难度的。
不管是城邦的正义还是个人的正义,他们都同属于正义这一类型。
而且城
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是具有相通性的,木匠做木匠的事,鞋匠做鞋匠的事,其他的人也都这样,各起各的天然作用,不起别种人的作用,这种“正确的分工”不仅体现城邦的正义,也体现个人的正义。
那么正义在国家与个人之见起着什么作用呢?
“正义是国家与公民个人联接的关节点:
是国家与个人现实利益的连接,德性的连接,是在最高善指引下的连接。
正义还是德性和幸福的联系环节。
”②因为正义的存在,个人得到幸福的满足,同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秩序,虽然前文分析了永久维持这种“简单性和统一性”几乎是空想,但是即使
是从长远来看,正义仍联接着国家与个人,个人正义增强了同胞之间的联系和个人至高的追求境界,国家正义又为公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公民的民族自豪感。
1肖红春:
2郑辉、刘飞:
《柏拉图国家与公民合一的正义观一一对<理想国>的解读》,《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
三、《社会契约论》
公意论和主权的“三不可”理论
霍布斯和洛克很早就提出过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政治权威来自契约,个人让渡给国家的绝非全部的自然权利。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不同于二者的,卢梭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缔结契约进入政治社会的过程中,个人交出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公民自己。
就理论基础而言,“卢梭指出,人们不能从所谓的本能中去寻求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因为如果社会契约不是内在地把个人的意志结合在一起,而是借助于外部的物质力量迫使个人联合起来,那是荒谬的和不合理的。
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使个人服从时,权力才具备道德价值和合法性基础。
”②因此,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③
当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具有很强的阶级性,正如其他学者所分析的,“社
会契约理论家承担并完成了后一项任务:
在抽象理性的指导下,他们把现实的个人想象为独立的个体并把这种观念投射于过去,从而以这种个人概念为前提、以现实的契约理论为模型,完成了对国家起源的契约化说明和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论证。
”④卢梭强调人人生而平等,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阶级所有制的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已。
卢梭在书中提到了主权的“三不可”,即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
他认为在这三个原则之下才能很好地表达公意。
同时,我们不得不提的是他对公意和众意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⑤他虽然从字面上区分了公意
①
②
③
④
⑤
参见王元华、张铭:
《对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再思考》,《理论导刊》2005年第5期。
洪小兵:
《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法]卢梭著,何兆武译: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洪小兵: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1期2005年版,第19页。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1期
2005年版,第35页。
和众意,但是如何判断一种意思表达是不是公意以及如何落实“公意”仍是“不
解之谜”。
卢梭还认为主权是有界限的,“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
”①这就如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的“国家的收入来自每一个公民,公民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为的是确保其另一部分财产的安全,或是为了快乐地享用这部分财产。
”②主权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约定,是符合公意的约定,所以主权的行为必须在公意的范围内进行,必须能够保证人们享有自己的财富和自由。
这对于现在国家的发展也是很有意义的,现代国家的公权力膨胀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根据卢梭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公权力(行政权)应当得到合理的约束,才能实现人们最大自由的幸福。
四、《论自由》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四章)
《论自由》是代表密尔的急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虽然从字面意义上是对个人自由的极大鼓舞和支持,但是纵观全文,他实际上为资产阶级的钻营谋利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对国家的忠诚使得他一心为统治阶级献计,但是他还想以他拥有的学者身份替人民群众说几句话,这就产生了密尔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庸俗的折衷派。
这一点从第四章中“个人统治自己主权的正当限制”可以看得出来,个人限制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每个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
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彼此互不损害利益):
(2)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
(3)个人行动无害于他人。
这些内容与他的自我保护原则(伤害理论)是相辅相成的,“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为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保护”③。
自身的行
为必须无害于他人,但是你的自由受到侵害之时你也被赋予了自救的权利(干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1页。
[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
《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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