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税一的田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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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税一的田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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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税一的田租制度
篇一:
关于秦的赋税制度
关于秦的赋税制度,史书记载甚少。
云梦出土的秦简,对秦的赋税制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颇有疑难莫释之处。
兹就秦国及秦皇朝时期的税目及税率情况,分别述之。
田租和田亩附加税
田租和田亩附加税,是作为课税基础的赋税。
当春秋战国之际的中原地区诸侯国纷纷实行按私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税(如鲁宣公十五年之“初税亩”)或田赋(如鲁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赋”)的时候,僻处西陲的秦国,封建生产关系虽然出现较晚,但也逐渐出现了私有土地制度,因而到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也实行了“初租禾”制度。
这是秦国有按田亩课税制度的开始。
这时有无“田租”之名,尚无从肯定。
不过,到商鞅变法时,确已有“田租”的名称,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
云梦秦简中提到“租”的简文,只有《法律答问》中的一则。
简文提到要判断“部佐”是否“匿诸民田”时,必须区分“已租诸民”和“未租”两种情况,只有“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
因此,这里的“租”究为征收田租的“租”还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难判断。
不过,《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轨为籍,上内史”的规定,又有“入禾仓,万石一积”的律条,可见官仓里确有征收来的粮食。
这些官仓的粮食,除一部分来源于受出民缴纳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来的田租。
这说明秦的田租之制,在秦简中也有间接的反映,且知其为实物税,只是税率多少和征收办法不甚明白而已。
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时期,出现了“收泰半之赋”的情况。
这里的“赋”,应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
果如此,则秦的田租税率,有一个逐步加重的过程。
田亩附加税,秦有刍、稿税。
《史记》中讲到秦代刍、稿税征收之制者,仅有一处。
这便是《秦始皇本纪》所载秦二世时,因咸阳“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以充食。
如果各郡县无刍、稿税的征收,则调运之事就无法进行。
另外,《淮南子·氾论训》云:
“秦之时..发谪戍,入刍、稿。
”高诱注曰:
“入刍、稿之税,以供国用。
”这就确证秦有刍稿之税。
但刍、稿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均不明白。
云梦出土秦简的有关简文,不仅进一步证明秦有刍、稿税的征收,始于商鞅变法之后,而且其征收办法及税率也约略可寻。
前引《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辄为籍,上内史”的规定,《田律》还有“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等律条,这说明官府粮仓中,同时存在谷子和刍、稿的情况,早已有之,故刍、稿税的征收早在商鞅变法之后便已存在。
《田律》又规定:
“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
入刍、稿,相输度,可也。
”这说明刍、稿税的税率为每顷田地纳刍三石和稿二石;其征收办法是凡可以作为饲料的树叶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税,并由纳税者运送到官府过秤。
这同上引《史记·秦始皇本纪》及《淮南子·氾论训》注,正可以互相印证。
口赋
口赋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赋税。
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后,于十四年(公元前
348年)“初为赋”。
按“赋”,本为军役及同军役有关的军用品征发的专称,如《左传》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晋国的“城濮之赋”、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楚国的“量入修赋,赋车借马”、昭公十二年(公元前530年)楚国的“赋皆千乘”及哀公七年(公元前488年)的“鲁赋八百乘”、“邾赋六百乘”等语中之“赋”,都是这个意思。
在国有土地制度下,军赋同土地的授予联系在一起。
私有土地制出现后,军赋就逐渐转化成为对人口的课税名称。
尽管“赋”与“税’的区分日益显得不严格,但班固仍在《汉书·食货志》中称:
“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谓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赐予之用。
”颜师古在注中也说:
“赋,谓计钱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
”
秦时之“赋”,因为系以人口为课税对象,故其征收方式,谓之“头会”;其名称,又谓之“口赋”。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谓秦有“头会箕敛”之制;《淮南子·氾论训》有“头会箕敛,输于少府”的记载。
高诱注“头会箕敛”曰:
“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敛,似箕然,敛财多取意也。
”证以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的规定,则“箕敛”确有以课税之钱封藏于箕畚的意思。
又《汉书·食货志》载西汉董仲舒追述秦制时说: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
”一名“头会”,一称“口赋”,可证“赋”是按人口征收甚明。
故“赋”本质上是人口税或人头税。
据汉制,人口税又分为两种类型:
一为课取于十五岁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税,谓之“算赋”;二为课取于七岁以上和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税,谓之“口钱”。
秦之“赋”有无此类别区分,史无记载,但“算赋”之名,秦时确已有之。
故秦昭王与夷人约时规定:
“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
”汉人晁错,也谓“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
在这里,不仅可以看出秦时确已有“算赋”之名,而且每个成年男女缴纳算赋的量为“一算”。
这表明“算”已经是一个固定钱数的计量单位的名称,只是每算的定额不明而已。
秦时既已有课取于成年人的“算赋”的专称,则课之于未成年者的“口钱”之制,秦时也应当存在。
因为这时已存在“口赋”的名称,而“口赋”一词,在《汉书》及《后汉书》诸帝纪中凡单称时,均系合“口钱”与“算赋”二者之称;《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把“口钱”与“口赋”等同;《后汉书》诸帝纪,又往往“口、算”并称;《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条李贤注“口赋”时,也引《汉仪注》所载“口钱”与“算赋”二者为证。
以此言之,则董仲舒所说的秦之“口赋”之制,实包括“口钱”与“算赋”二者,只是“口钱”的征收量不明而已。
户赋
跟口赋有密切关系的,还有“户赋”。
据秦时史籍,无“户赋”这一税目。
但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简文,却提出了秦有“户赋”的问题。
简文问曰:
“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
”回答是:
“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
”意即被隐藏的户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纳户赋。
以此言之,秦时确有“户赋”的征收。
但是,在秦简的其他简文中,再无“户赋”的痕迹。
汉制大都本于秦制,在汉代史籍中也无户赋的迹象。
因此,秦时究竟有无“户赋”?
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关市之税和商品税
关市之税和商品税是以商贾和他们的货物为课税对象的税。
早在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表明私营商业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在城市中设置固定市场的需要。
及秦孝公徙都咸阳,同样在这里设置了固定市场,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
随着民营商业的发展,征收关津、市井之税就出现了。
故商鞅变法时,已有“重关、市之赋”的措施。
所谓“关”,即指关卡;所谓“市”,即指固定的贸易市场。
因此,“关、市之赋”应包括关卡税与市税,前者为商贾货物通行税,后者为商贾贸易税。
《商君书·垦令》还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
所谓“市利之租”,实可简称为“市租”。
到了汉代,果然出现了“市租”之名。
这可见“市租”之制实始于秦国商鞅变法之时。
结合秦时存在严格的市场管理以及商贾另立“市籍”等措施来看,秦时确有“市租”的征收④,而且是课之于商贾的贸易税。
商品税,包括盐、铁、酒、肉之税。
据现在的史料考察,秦时确已有商品税存在,只是未及于所有商品,只限于盐、铁、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
早在秦穆公时期,对盐商的课税就开始了,故《说苑·臣术》载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
商鞅变法之时,商品税的征收,已扩大到了酒、肉、铁等商品。
《商君书·垦令》云:
“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
”这不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十倍于其成本。
其目的在于减少商贾从事酒、肉贸易的量和使农民不事饮酒作乐,借以发展农业。
这同云梦秦简《田律》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的精神是一致的。
除酒、肉外,还有对铁的课税。
故董仲舒说:
商鞅之时,“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秦惠王时,命张若于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
司马迁之祖司马昌,曾为秦铁官。
这些事实,说明秦已有官营盐、铁之制,不仅课取盐、铁的商品税而已。
山海池泽之税
《盐铁论·非鞅》云:
“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而师以赡。
”《汉书·百官公卿表》也说: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
”所谓“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范围至广。
由于奴隶社会普遍实行国有土地制,到秦、汉时期国有土地制虽在逐步崩溃之中,但还有相当残留。
因此,“山海池泽”,一般被视为封建国家所有。
所谓山泽之利就其广义而言,凡名山大泽的土特产、木材、鱼类、飞禽走兽以及地下矿藏都包括在内,正如《盐铁论·复古》所云:
“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为下之专利也。
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
”这显然包括盐、铁等税在内。
但狭义而言,则仅指入山伐木、采薪、放牧及下水捕鱼、采珠之类而言。
可以简称为渔采畜牧税。
秦时史籍,没有说明“山海池泽之税”的具体内容及征收方法和税率等。
云梦出土秦简的《田律》,有禁止百姓伐材木山林”,“取生荔、麛卵豰”、“毒鱼鳖、置阱网”等法令,即不准砍伐山林,不许采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兽、幼鸟及毒杀鱼鳖、捕杀鸟兽,也许正是为了征收山海池泽之税的缘故。
如以西汉末期王莽时的规定准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
而以其一为贡。
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则山海池泽之税,确可概括为渔采畜牧税,且其税率为所采取之物的价值除去成本后的十分之一。
依上所说,秦的赋税制度,包括货物流通、商贾贸易、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渔采畜牧及每个人的人身,都在课税之列。
其课之于商贾者,又通过商品价格而转嫁于消费者。
故最终是劳动人民承担着沉重的赋税剥削。
这就无怪乎“赋税大”,为引起秦末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汉承秦制,在赋税制度方面,表现尤为明显。
凡秦已实行的税制,汉代均继续实行。
如果说有所变化和发展,主要表现在新的税目的增加和旧税税率的增减等方面。
今分别述之。
田租及其税率的下降和征收的办法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刘邦立即恢复了按民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租的制度,只是其税率从秦“收泰半之赋”减到了十五税一。
《汉书·食货志》所谓“汉兴,接秦之弊,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即指此而言。
但是,随后不久,田税税率又有所增加,是以到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又“减田租,复什五税一”的田租率,终惠帝、高后之世无变化。
到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诏:
“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虽然这次所减仅当年田租,但开了田租三十税一的先例。
及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一次“赐农民今年田租之半”;十三年,又下令“其除田之租税”,接连出现了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和无田租征收的状况。
不过,孝文帝十三年的“除田租”,恐仅限于十三年一年,并非自此年至景帝初年均无田租。
因为根本不征收田租的作法,既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又无以支付官府的廪食和官吏的俸禄,还与《史记·孝景本纪》所载景帝元年(公元前179年)“除田半租”之事矛盾。
据《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益知孝文十三年之“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等,乃是指废除秦时苛重的田租律而言,并非根本取消已经减了的田租。
因此之故,景帝元年,未云复田租,而可以有“除田半租”之事发生。
景帝的所谓“除田半租”,即在十五税一的田租基础上再减轻一半,这就变成了《汉书·食货志》所说的:
“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
”在这里,《史记》、《汉书》所载虽有景帝元年与二年的差别,但田租税率的变化,至此形成了定制,迄于东汉之末而无所改易。
需要说明的是:
东汉初年,曾因用兵之需而提高田租税率为什一征收制,但到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30年),“令郡国收见田税,三十税一如旧制”,又恢复了自景帝之初确立的三十税一的田租制,故田租税率的改变时间,仅仅是昙花一现而已。
其间虽有人主张增加田租率,也未被采纳。
是以西汉的田租,地主阶级政治家认为是“轻税”。
关于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首先,系以实物缴纳,属于实物税,与秦相同。
这从漕运、官吏俸禄开支与兵士廪食支出等可以获得证明。
其次,是按固定税率以田地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这是因为,如果按颜师古所说的“租税之法,皆依田亩”征收,则否定了定率三十分之一的作用;既按定率,则非以产量为基数计算不可。
因此,汉代田租的征收,必然是按定率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征收。
正如《盐铁论·未通》所说:
“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
”其三,田租征收时,还需要逐户估产:
正因为征收田租时要看产量高低,故仲长统有“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以征收田租的主张;东汉山阳太守秦彭,也有“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专立文簿,藏之乡县”以为征收田租依据的作法;就全国而言,则有各乡设“乡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
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的制度。
这就是说,田租的征收,还有一个按户估计田亩产量的过程。
田租的征收,既按定率又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进行,就给劳动人民带来了不利。
这是因为,按田亩多少课税,虽然田多者税多,田少者税少;但又按产量定率征收,因多施肥、勤用力以及精耕细作获得的高产,也同样按比例变成了田租而流入了官府的仓库。
贫苦农民田地虽少,但税率甚低,故田多的地主因轻税而获厚利;反之,贫苦农民却因定率而多输田租。
故两汉田租虽轻,获利者仍是地主而非贫苦农民。
刍、稿税的加重
除按私有土地的数量征收田租之外,整个西汉时期,也同秦一样还有田亩附加税--刍、稿税的征收之制。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就已有征收刍、稿税的制度,故萧何为民请求入田上林苑空弃地时,要求官府给予这些农民以“毋收稿为兽食”的优待。
元帝时,贡禹上书言及当时农民的痛苦之状时,也说农民“已奉谷租,又出稿税”。
东汉时期,不论是光武帝,还是和帝、殇帝和安帝,都有因自然灾害而“勿收田租、刍、稿”或“勿收租、更、刍、稿”的诏令,事详《后汉书》诸帝纪。
正因为刍、稿税存在于整个两汉时期,故王充在其著作中发出了“今量租、刍,何意?
”的疑问;《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汉官仪》,也有“田租、刍、稿,以给经用”之语。
汉代刍、稿税所不同于秦者有四:
一为刍税出现了田刍和户刍的区分,其征收方式也产生了按田亩与按户的差别;二为刍税重于稿税,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三为刍可以折稿充税和以钱折纳,刍一石当稿二石;四为刍、稿税税率的增加。
其主要证据,就是1973年9月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的第六号木牍。
据木牍内容,知为记录平里与稿上里的刍、稿税征收情况的牍文。
记录的格式二里完全相同,即先讲应征户刍若干,再讲应征田刍若干,总计应纳刍税额为若干;缴纳时规定以钱折纳者若干,以刍当稿者若干,然后才得出当纳刍税的定数。
接着才讲应纳稿税若干,缴纳时规定以刍当稿者若干,合计稿税若干。
以平里的情况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卅一石三斗七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输刍输总额廿四石六斗九升;其田稿原额为二石二斗四升半,加上以刍当稿者十二石,共计应纳稿税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以稿上里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十四石六斗六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纳刍税总额为十三石四斗六升;其田稿原额为八斗三升,加上以刍当稿者二石,则应纳稿税二石八斗三升。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与牍文中所列数字无不契合。
因此,以刍当稿的折合比例是:
刍一石折稿二石。
从上述平里、稿上里的刍、稿税缴纳实况来看,清楚地反映出如下几个特征:
(1)刍税,已区分为户刍与田刍两种类型。
这是在刍税的类别上不同于秦的第一个变化。
(2)刍税额重于稿税额,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
如平里,刍税总额为三十一石多,而稿税仅二石多;稿上里的刍税与稿税,则为十四石多与八斗多之比。
再以平里的刍税而言,其中户刍为二十七石,田刍仅四石多;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田刍仅一石六斗多。
这都反映出刍税重于稿税,户刍又重于田刍。
此不同于秦制之二。
(3)缴纳刍、稿税时,按里规定了以刍折钱和以刍当稿的完纳方式,刍一石当稿二石,刍税折钱缴纳的数量同应纳刍税的总额成正比。
如平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卅一石三斗七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为八斗;稿上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十四石六斗六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仅为二斗。
此不同于秦制之三。
(4)从征税对象来说,秦制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明
篇二:
中国古代的农业税收制度
中国的农业赋税制度起源于夏商周的贡赋制。
《孟子.滕文公》载: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即通常所说的“贡、助、彻”。
农业赋税始终是和国家的土地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我国古代曾进行过多次农业税收制度改革,具有代表性的有:
1、鲁国的初税亩。
春秋以前,土地实行井田制,归王室所有,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在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日益增多。
由于私田不属于王室所有,无须向王室交纳贡赋,全部收获都归私田的所有者支配。
这就冲击了“田里不鬻”的土地制度,动摇了助耕公田的井田做法,瓦解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改革。
据《公羊传》记载“初者何?
始也;税亩者何?
履亩而税也”,即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收税,税率为产量的十分之一。
初税亩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和地主经济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我国农业税赋制度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
2、汉朝的轻徭薄赋政策。
西汉初期实行休养生息政策,主要措施是降低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后又减至三十税一,并成为以后汉朝的定制。
汉代农民负担除田赋外,还有算赋、口赋两种人头税。
汉初规定:
民十五至五十六岁,人均出算赋钱,一百二十钱为一算,这就叫“算赋”;凡年满七至十四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二十钱,叫做“口赋”。
“三十税一”制度前后执行了353年之久,是我国封建社会推行时间最长的一种税收制度。
3、魏晋南北朝的租调制。
东汉末年,由于战争频繁,人们纷纷流亡,土地大量荒芜,使汉代以来按人口征收算赋和口赋的制度无法继续执行,而且使按土地征收田租也发生了很大的困难。
为了适应当时的政治、军事、经济形势的需要,改变国家财政日益困难的窘境,逐渐产生、发展和形成了“租调制”。
租指田租,调指户调,三国时期,曹操在建安元年(公元196年)实行大规模的屯田,出租并收取地租。
对不属于屯田的农户则建立了“租调制”,规定“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己”。
其主要特征是按亩和按户而非按产量和按人征收,税收为定额而非定率。
自此,把汉代以来以户征收的田租变为按亩征收,把按人头征收的口赋变为按户征收,确立了租调制度。
西晋时期,“租调制”规定“凡丁课田50亩,每亩收租四斛,户主为妇女和次丁男者半输。
调每户绢三匹、绵3斤”。
同时在户调征收时实行“九品相通”法,即预先把应纳租调的农户,按贫富分为九个等级,依等级征收,富户多交,贫户少交,做到了贫富有别,合理负担,比曹魏时期的“租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北魏时期,在实行“均田制”后也正式颁布了“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1匹,粟2石,年15以上未娶妻者,4人出一夫一妇的租调”,其特征是以“一夫一妻”为征收单位,减轻了税负,改变了以前以户征收容易出现的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起到了均衡税赋的目的。
4、唐朝的租庸调制和两税法。
安史之乱前,唐朝主要的税赋是“租庸调制”,租:
指田税,规定每丁每年纳粟2石;调:
指绢税,规定每丁每年缴绢二丈,或布二丈五尺,另加绵或麻若干;庸:
指以织或布代替力役,规定每丁每年要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丁可缴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代替徭役。
安史之乱爆发后,社会动荡,土地买卖和豪强兼并加剧,土地高度集中,出现了“致令百姓,无处安置”的局面,使“租调制”实行以来的税收基础--“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大量农民破产,逃户流民问题日趋严重,农村户籍管理十分混乱,租庸调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于是在公元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废除唐初的租庸调制度和各种杂税,统一改征地税、户税,实行两税法改革。
其主要内容是,归并税目,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合并统一起来,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集中征收时间,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费改税,将租庸调及各项杂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作为两税的有机组成部分。
“两税法”是封建社会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过渡的形态,是以地税和户税
为主,并容纳其它杂税为一体的复合税制,与以前的税制比较,具有税制简单、负担合理等优点,是我国农业税制发展历程中的又一次重大变革,自此,我国的农业税制开始进入复合税制的阶段。
5、宋代的方田均税制。
北宋初期,由于实行“不立田制”和“不抑兼并”政策,使土地的买卖受到保护,放任了官僚豪绅和大地主兼并土地的行为。
最高时期,地主占有全国耕地的70%以上,农民则有一半失去田产,沦为佃户。
因此,宋神宗即位后,于1069年任命王安石进行变法,推行“方田均税法”。
首先清丈全国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按土质肥瘠分为五等,登记上册,叫做“方田”,各县根据本县应承担的租税总额,按在册的土地等级予以分摊,叫做“均税”。
方田均税法的实施,丈量出大量隐漏的田产,宋王朝的税收也大大增加,同时抑制了兼并,减轻了农民负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田产不均、税赋不实的严重社会问题。
6、明代的“一条鞭法”。
公元1581年,明王朝接受内阁首辅张居正的建议,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实行一条鞭法改革。
所谓“一条鞭”,简言之,就是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归并为一,并规定不得再征收其他费用。
一条鞭法的历史背景:
第一,实行了八百余年的两税法,到明代已弊病丛生,难以继续执行下去。
第二,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迫使农民破产逃亡,使人户和田赋实征亩数大量减少,靠户税和田赋税为主的政府财政收入也因之锐减。
第三,财政危机日深。
首先是傣禄支出庞大,入不敷出。
其次是为了防御北方少数民族和东南沿海倭寇的侵犯,国防支出庞大。
第四,在财政体制被破坏,财政经费供应严重不足,各级机构难以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从中央到地方不得不在两税之处纷纷擅征各种杂费,以费度日,致使予取予求,中饱私囊,收费管理失控,百姓负担越来越重,民怨沸腾。
其主要内容:
一是化繁为简,统归为一。
即合并各项税赋项目为田赋一种,以田亩为对象,一次征收;各种名目的收费、摊派、额外附加等也合并成一条,归入田赋,税费合一,一次征收。
二是“役归于地,计亩征收”。
即将扰民最重的役并入田赋之中。
三是课征的田赋一律折合银两缴纳。
四是官收官解。
即税费统一缴银后,不再由地方的“里长”、“粮长”办理征收管理,而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后解缴国库。
“一条鞭法”的实施,完成了自“两税法”以来中国历史上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
7、清代的“摊丁入亩”。
清初的税赋制度,除免去明末的“三响”和杂派外,仍沿用了明代的一条鞭法,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
同时,顺治和康熙皇帝还命赋役簿籍,核实地亩、税额及荒芜、开垦之数,使钱粮征收数额比较符合实际,这些措施都相应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赋役制度混乱及负担不均的问题。
于是,在1712年,清廷宣布废除一条鞭法,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制度。
摊丁入亩的实行,是分两步进行的,首先以康熙五十年的全国丁税为准,以后额外增丁,不再多征,叫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其次是在全国逐渐推行摊丁入亩,也称地丁合一或丁随地起,即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税银,而是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分摊到地亩上,同时将其他的赋役也合并在田赋中征收。
摊丁入亩制度,是我国封建赋役史上又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它将历来实行的人口、土地并征的二元税制变成单一的土地税制。
从我国古代这几次大的税赋改革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农业税以土地为主要的征收对象,受土地制度变革的影响比较大;二是农业税税目呈现合而为一,化繁就简,官收官解的趋势;三是农业税征收由实物交纳向货币化交纳方向发展;四是每次的农业税制改革短期内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起到减轻农民税赋的作用,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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