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公务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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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公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万源市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万源市委办公室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2日
万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支付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费支出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差旅费管理
第三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实行“分项计算、限额控制、凭据报销”的办法。
各单位应对出差人员定工作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差旅费控制标准。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员、超时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其超额费用,不予核销。
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核报标准。
1.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如下: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
交通工具
住宿费标准(元)
省外
省
内
达
州
市
内
市
到
乡
镇
乡
镇
到市
正(副)厅级或相当职务人员,正副县级或相当职务人员及被聘任或任命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档(含五档)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车
(动车一等舱)
二等
船位
普通
舱位
按实
报销
180
160
140
60
60
其余人员
硬席车
(动车二等舱)
三等
船位
普通
舱位
按实
报销
2.表内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3.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师、团职人员到地方后,现任职务是县(处)级或以下职务的,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按现任职务执行。
第五条住宿费管理办法。
1.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2.出差人员提倡到定点宾馆住宿,省内具体宾馆按市政府采购中心每年公布的定点宾馆为准。
第六条交通费管理办法
1.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凌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2.出差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不列入市内交通费,民航基础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可以凭据报销。
3.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不分职级每人每天按省外及成都地区60元、省内其他地区40元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到省内县以下的区、乡(镇)出差,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4.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在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2)在外地参加会议或各种训练班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第七条乘坐火车符合第六条第1款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下列比例发给一定补助:
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分别按慢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其硬席位票价的30%计发。
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成硬席座位,也按本条1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的票价比例发给补助;但改乘硬席卧铺或软座的,不执行该规定,也不发软卧与软座或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八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标准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及成都地区40元,省内其他地区30元,万源市内20元。
)。
第九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
1.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省外及成都地区40元,省内其他地区30元,万源市内20元。
2.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
3.市级机关选派离开原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锻炼的人员,在锻炼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距离10公里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3元;10公里以外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4.为节约开支,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鉴于途中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车船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5.以太平镇为中心,工作人员到白沙镇、青花镇、官渡镇范围以内,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给出差补助,但由于在外工作不能返城就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每误一餐补助5元,一天不得超过两餐。
第十条驾驶人员出差不报销出差补助和交通费,差旅费补助实行基数加出勤补助办法。
补助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出勤补助按当月驾驶里程计算,标准为0.10元/公里。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
但到外地参加订货、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等会议,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其余有关会议场租费、会议公杂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另行开具证明让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扣除标准:
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据实报销。
不发给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报销;
2.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3.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
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
行李、家俱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俱等。
但报销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限额,超过部分自理。
集装箱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4.工作人员调动时(包括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动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处理。
5.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后,可暂留原地,以后的迁移旅费,以及被调动工作人员非随同居住家属按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来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凡变通报销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仅限于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不作为财政资金安排依据。
第三章干部离职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在外省学习的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其伙食补助费,由学校开具证明,学员回原单位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在省内脱产学习的伙食补助标准为:
(1)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为3.00元;
(2)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的每人每天5.00元;(3)六个月及六个月以下的每人每天7.00元。
第十九条不在学校食宿的,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在职干部脱产进行学历教育深造的,一律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四章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余归遗属,超支由遗属负担,其开支标准为:
按本人逝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基本离退休金10个月计发;
第二十一条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包括: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
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离退休人员按基本离退休金计算。
第二十二条丧葬费开支范围包括悼念活动,遗体处理、骨灰安放等必需的殡葬费用以及亲朋好友奔丧的车船、食宿等一切费用,不得另行报销涉及有关丧葬的一切费用。
第五章干部培训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培训费核销对象:
市级党政群机关及财政拨款的行政干部,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在市委组织部报销培训费。
1.经市委组织部通知限在各级党校、行政学校、社会主义学院学习的调训人员;
2.中央、省委、达州市委组织部行文通知的调(培)训人员;
3.经市委组织部批准且履行手续后在各地院校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准予报销的项目
1.调(培)训期间的培训费;
2.参加外地高等院校学习培训期间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
第二十五条经单位批准同意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并获取学历证书的党政干部,其学习费用自理。
但单位可凭取得高于原学历文凭证书给予适当奖励,其奖励办法为:
学历与本单位专业对口的奖励2000元,不对口的奖励1000元,短期业务培训经费和上述一次性奖励经费在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六条列入报销范围的人员必须在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持入学通知书等有关手续由单位审核同意后到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结算。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楼已达到国家发改委规定标准的,不准再搞改扩建和装修,确需维修或购建办公楼的,应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管理
1.各单位车辆购置严格实行编制管理,没有车辆编制的单位一律不得购置公务用车,因职能变化或工作需要确需添购车辆,必须按程序申请编制后方可购买,严格控制公务购车经费支出。
2.严格按标准配置。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配置的规定,公务购车经费不得超出预算安排,严禁超标准购车,购车单位按程序批准后由市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不得自行购买。
3.车辆更新管理。
加强对现有车辆状况核查,对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延长使用期限,减少更新批次,降低公务购车支出。
确需更新的,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认定车辆报废后方可按程序提出申请。
没有安排公务购车经费预算的单位,不得动用其他项目经费用于公务购车支出。
4.车辆维修管理。
车辆日常保养及维修需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到指定地点维修。
需大修的由驾驶员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经市采购中心审批后定点维修。
市采购中心要建立单车维修台账,不允许现金结算(出差在外除外),统一由市财政直付。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等费用,市财政实行定额补助,各单位必须控制在年度预算额度内,不得超支。
5.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坚持按程序审批,严格实行派车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用车,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单位凡购置(建)其他固定资产如空调、计算机、办公室装修装饰及维修维护等,必须有足额资金来源,由单位报批、财政审核、政府批准、政府采购。
第七章报刊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党报、党刊的订阅由市委宣传部提出方案报市委、政府审批后统一征订,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订阅报刊的经费,由各单位在人均定额的公务费中列支。
第八章会议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奖励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奖励支出。
奖励提倡庄重、节俭的表彰形式,对于各种表彰,原则上不召开表彰会,确需单独召开的,按奖励项目的审批权限审批召开。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精简压缩会议,从严控制会议费支出。
1.实行分类管理。
会议分两类,一类是按相关法律规定召开的会议,即法定性会议,包括:
市党代会、市人代会、政协全委会、市委全委会、市委扩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体会、市政协常委会,以及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二类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工作会议,即工作性会议。
从严控制纪念会、研讨会、座谈会等非工作性会议。
2.严格会议审批。
法定性会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要乡镇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性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专题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法定性会议由办会单位将会议审批方案和会议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工作性会议所需经费由办会单位在本单位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3.控制会议时间。
大力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提倡多会并开,不开无意义和不解决问题的会议。
除法定性会议外,一般会议控制在120分钟内,原则上只安排一名领导主讲。
4.控制会议经费。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确需召开的会议一律从简,严格执行会议标准,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节约会议开支,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每年初由市采购中心会同市委市政府接待办确定定点办会宾馆。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8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60元,会议必需印制的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
除法定性会议外,其他会议原则上不悬挂会标、不摆放鲜花和绿色植物。
5.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安排食宿,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参会人员回原单位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对于来自乡镇的参会代表不能回家食宿确需安排的,由市采购中心按以下标准核报执行,参会人员不再回原单位报销食宿费。
会议总支出不得突破一类会议每人每天8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
各类会议费用具体核报标准为
会议类别
一类
二类
不脱产代表往返车费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不脱产代表误工补助
50元/人/天
30.00元/人/天
参会代表住宿费
60.00/人/天
60.00/人/天
参会代表生活费
70.00元/人/天
60.00元/人/天
文印费
20.00元/人
15.00元/人
公杂费
2.00元/人
1.00元/人
其他费用
据实
第九章接待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坚持按程序审批。
公务接待坚持单位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凡属市委市政府接待办接待范围内的一般来宾的接待,由市级相关部门将来宾情况及活动日程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按程序送审后实施。
重要来宾或大型活动的接待,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召开协调会,市委市政府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接待方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由部门为主的重要来宾接待,按领导批示可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协助做好接待,费用由部门承担。
特殊情况来不及制定接待方案的,必须按程序请示同意后可先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办按标准接待,但必须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接待方案。
对无领导审批的接待方案,市财政一律不予解决经费。
第三十五条坚持按标准接待。
1.住宿标准。
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安排套间或单人间,厅局级领导干部安排单人间,县处级以下的领导干部住标准间。
对来我市学习考察的来宾,原则上只负责帮助联系宾馆,住宿费用自理。
2.工作餐标准。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天标准为1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天标准为80元,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天标准为60元。
3.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原则上不安排宴请。
确需宴请的,标准为: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标准为7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标准为60元,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标准为50元。
4.所有工作餐和宴请餐一律使用接待专用酒,禁止饮用高档酒和高档饮料,工作日午间原则上不安排饮酒,接待费用中严格控制香烟报销支出。
5.接待经费由负责接待的单位从年度预算经费中解决,各单位必须量入为出,严格控制。
第三十六条坚持清简文明接待。
从严控制陪餐人数。
对同一事项的公务接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相关领导和对口部门原则上只安排一次陪餐,其余每次陪餐原则上只安排1名分管领导,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同志陪餐。
特殊情况按领导指示办理。
原则上,来宾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来宾人数的1/3,来宾在10人以上的不超过1/5。
公务接待原则上不赠送礼品、土特产品。
如确需赠送礼品的,须按程序请示同意后,按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严肃接待纪律。
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严禁利用其他名义用公款互相请客送礼,不得在营利性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公务接待规定。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内部通报、公开曝光、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标准
第三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津贴的生活补贴;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第三十九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万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制定和转发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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