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汇和议付的区别是什么 出口押汇怎么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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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汇和议付的区别是什么出口押汇怎么申报
出口押汇和议付的区别是什么出口押汇怎么申报
【议付与出口押汇三大区别】
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
议付必须是在议付信用证项下方可操作,而且是由被指定的议付行来办理。
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byxxxbank”,即限制性议付信用证,则该xxxbank为被指定议付行,议付只能由该行办理。
其他银行即使给付了对价,因未经开证行授权,无法取得议付行的地位,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
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byanybank”,即自由议付信用证,则理论上任何银行均可办理议付,实务中多由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办理。
出口押汇的适用范围比议付更广泛。
基本上可以说,适于办理议付的都适于办理出口押汇,但适于办理出口押汇的,很多时候却并不适于办理议付。
出口押汇的定义中也提到了,出口押汇不一定是针对信用证的,托收项下亦可。
即使是在信用证项下,也可不论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议付或承兑信用证,而且不需要有开证行授权。
第二,从对单据的要求来看:
议付必须凭合格单据办理,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
这是因为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授权是在单据表面相符前提下的。
Bynominatinganotherbank,orbyallowingfornegotiationbyanybank,orbyauthorizingorrequestinganotherbanktoadditsconfirmation,theIssuingBankauthorizessuchbanktopay,acceptDraft(s)ornegotiateasthecasemaybe,againstdocumentswhichappearontheirfacetobeincompliancewiththetermsandconditionsoftheCreditandundertakestoreimbursesuchbank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heseArticles.
(UCP500,Article10,D)
实务中有时议付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凭受益人保证书议付,则一旦开证行拒付,只能向受益人追索,此非严格意义上的议付。
出口押汇则不一定必须凭合格单据办理。
对有不符点的单据银行也可酌情办理,通常在出口押汇合同中都有明确条款规定,如因单据有不符点等原因导致被拒付,甚至遇到开证行无理拒付等情况时,押汇行可立即向押汇申请人追索,包括保留选择自行处理出口押汇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以从中受偿,不足部分再向押汇申请人追索的权利。
第三,从议付行、押汇行所取得的地位来看:
议付行办理议付后,一般会在出口寄单索汇面函上注明“wehavenegotiatedthedocumentsasperyourinstructions”等字样。
议付行议付后享有正当持票人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为:
一是取得了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二是议付行有权对付出的对价连同利息向受益人进行追索。
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如果不是信用证项下的指定银行,那么,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付出了对价,但因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议付,无法取得议付行的地位,不能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
押汇行可凭借押汇合同中的相关追索约定条款及押汇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向押汇申请人进行追索。
【出口押汇申报条件和方法】
申请条件:
I、企业如需向银行申请叙作出口押汇,须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国际结算部门或总行国际业务部贸易科提交以下资料,包括:
1、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借款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3、公司近期财务
报表
4、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II、企业应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及《出口押汇质押书》各一式二份,加具公司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出口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银行办理进行审核;III、银行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和出口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出口押汇。
1、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2、信用证项下单据收款有保障。
3、已办妥相关手续。
4、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将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
(2)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3)运输单据为非物权
凭证
(4)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
(5)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6)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7)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8)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9)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
(10)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无把握的。
(11)其他银行认为不宜提供押汇的情况。
具体办法:
交单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由于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为条件,所以,交付单据应严格做到完整、明确、及时。
在中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
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
“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
1、“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偿,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出口银行后,该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
2、“定期结汇”是指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在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
此项期限视不同国家地区,根据银行索汇邮程的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的。
3、“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人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议付行买人汇票和/或单据后,就成为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凭汇票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索取票款。
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
如前所述,“买单结汇”是议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了资金融通,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发生单、证不符的情形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倘若有较充足的时间改单或改证,做到单证相符,可以确保安全收汇。
倘若因时间关系,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做到单证相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例如,不符点并不严重,则可在征得信用证的开证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证书请求议付行“凭保议付”声明如国外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负责,同时电请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迅即授权开证行付款。
如单证不符情况较为复杂,可请议付行电告开证行单据中的不符点,征得开证行同意后议付,然后,对外寄单。
这种方式在银行业务中习称“电提”。
倘若议付行对不符单据不办理议付或经电提开证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证托收”。
值得注意的是,“凭保议付”与“跟证证托收”已失去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保证,对出口商十分不利,即使出口商事先取得进口商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轻易使用。
而“信用证项下的托收业务”已完全改为“托收方式”,除已无银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可能风险还要大。
因为,“跟证托收”通常是在开证行拒绝接受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后办理的,开证行不接受单据的实质是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
所以,等到开证行向开证人提示汇票与单据时,大都可能会遭到进口商的拒付。
因此,除非确有把握或万不得已,决不能轻易采用这种方式。
此外,在单据经开证行审核被发现有不符点,并确属开证方责任时,除需抓紧时间与进口商联系商榷处理办法外,还需作必要的准备,采取补救措施(如将货物转卖、运回国内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虽然出口押汇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我们知道实际的操作中并非是一点风险都没有,首先我们要确保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受益人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的基本原则。
但是主要注意的是是,作为出口商需要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出口商在履行合同时,除了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外,还必须确保货物一致货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后期的追偿。
出口押汇和议付有什么区别呢?
出口押汇申报的条件和方法是什么呢?
很多会计都不清楚。
会计网小编将这些信息整理成一篇文章,大家请看看哈~【议付与出口押汇三大区别】
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
议付必须是在议付信用证项下方可操作,而且是由被指定的议付行来办理。
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byxxxbank”,即限制性议付信用证,则该xxxbank为被指定议付行,议付只能由该行办理。
其他银行即使给付了对价,因未经开证行授权,无法取得议付行的地位,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
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byanybank”,即自由议付信用证,则理论上任何银行均可办理议付,实务中多由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办理。
出口押汇的适用范围比议付更广泛。
基本上可以说,适于办理议付的都适于办理出口押汇,但适于办理出口押汇的,很多时候却并不适于办理议付。
出口押汇的定义中也提到了,出口押汇不一定是针对信用证的,托收项下亦可。
即使是在信用证项下,也可不论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议付或承兑信用证,而且不需要有开证行授权。
第二,从对单据的要求来看:
议付必须凭合格单据办理,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
这是因为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授权是在单据表面相符前提下的。
Bynominatinganotherbank,orbyallowingfornegotiationbyanybank,orbyauthorizingorrequestinganotherbanktoadditsconfirmation,theIssuingBankauthorizessuchbanktopay,acceptDraft(s)ornegotiateasthecasemaybe,againstdocumentswhichappearontheirfacetobeincompliancewiththetermsandconditionsoftheCreditandundertakestoreimbursesuchbank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heseArticles.
(UCP500,Article10,D)
实务中有时议付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凭受益人保证书议付,则一旦开证行拒付,只能向受益人追索,此非严格意义上的议付。
出口押汇则不一定必须凭合格单据办理。
对有不符点的单据银行也可酌情办理,通常在出口押汇合同中都有明确条款规定,如因单据有不符点等原因导致被拒付,甚至遇到开证行无理拒付等情况时,押汇行可立即向押汇申请人追索,包括保留选择自行处理出口押汇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以从中受偿,不足部分再向押汇申请人追索的权利。
第三,从议付行、押汇行所取得的地位来看:
议付行办理议付后,一般会在出口寄单索汇面函上注明“wehavenegotiatedthedocumentsasperyourinstructions”等字样。
议付行议付后享有正当持票人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为:
一是取得了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二是议付行有权对付出的对价连同利息向受益人进行追索。
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如果不是信用证项下的指定银行,那么,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付出了对价,但因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议付,无法取得议付行的地位,不能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
押汇行可凭借押汇合同中的相关追索约定条款及押汇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向押汇申请人进行追索。
【出口押汇申报条件和方法】
申请条件:
I、企业如需向银行申请叙作出口押汇,须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国际结算部门或总行国际业务部贸易科提交以下资料,包括:
1、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借款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3、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4、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II、企业应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及《出口押汇质押书》各一式二份,加具公司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出口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银行办理进行审核III、银行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和出口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出口押汇。
1、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2、信用证项下单据收款有保障。
3、已办妥相关手续。
4、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将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
(2)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3)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
(4)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
(5)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6)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7)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8)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9)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
(10)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无把握的。
(11)其他银行认为不宜提供押汇的情况。
具体办法:
交单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由于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为条件,所以,交付单据应严格做到完整、明确、及时。
在中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
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
“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
1、“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偿,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出口银行后,该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
2、“定期结汇”是指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在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
此项期限视不同国家地区,根据银行索汇邮程的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的。
3、“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人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议付行买人汇票和/或单据后,就成为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凭汇票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索取票款。
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
如前所述,“买单结汇”是议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了资金融通,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发生单、证不符的情形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倘若有较充足的时间改单或改证,做到单证相符,可以确保安全收汇。
倘若因时间关系,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做到单证相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例如,不符点并不严重,则可在征得信用证的开证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证书请求议付行“凭保议付”声明如国外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负责,同时电请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迅即授权开证行付款。
如单证不符情况较为复杂,可请议付行电告开证行单据中的不符点,征得开证行同意后议付,然后,对外寄单。
这种方式在银行业务中习称“电提”。
倘若议付行对不符单据不办理议付或经电提开证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证托收”。
值得注意的是,“凭保议付”与“跟证证托收”已失去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保证,对出口商十分不利,即使出口商事先取得进口商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轻易使用。
而“信用证项下的托收业务”已完全改为“托收方式”,除已无银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可能风险还要大。
因为,“跟证托收”通常是在开证行拒绝接受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后办理的,开证行不接受单据的实质是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
所以,等到开证行向开证人提示汇票与单据时,大都可能会遭到进口商的拒付。
因此,除非确有把握或万不得已,决不能轻易采用这种方式。
此外,在单据经开证行审核被发现有不符点,并确属开证方责任时,除需抓紧时间与进口商联系商榷处理办法外,还需作必要的准备,采取补救措施(如将货物转卖、运回国内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虽然出口押汇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我们知道实际的操作中并非是一点风险都没有,首先我们要确保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受益人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的基本原则。
但是主要注意的是是,作为出口商需要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出口商在履行合同时,除了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外,还必须确保货物一致货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后期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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