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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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
创新项目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A一般项目B重点项目
研究性质
()A基础研究B应用研究C工程应用D其他
基金编号
项目完成时间
计划资助金额(元)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指导老师
所在学院
签订日期
重庆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
2010年9月15日制定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
创新项目协议书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设立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托“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为我校研究生自主选题的科研活动提供的经费支持。
基金的管理方为重庆大学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甲方),重庆大学研究生院授权重庆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项目受理、资格审查、一次立项、二次立项、综合评审、协议签署、过程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结题、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工作。
重庆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以自愿组合,先按照创新实践基地要求注册创新团队,取得注册号后,再申请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负责人同时为创新团队负责人。
在项目负责人及其导师自愿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的导师(以下简称丙方)监控项目的进展和财务管理,实行导师监控制。
为了基金项目的顺利进行,明确三方的责任与权利,重庆大学研究生院(甲方)与项目负责人(乙方)及项目负责人导师(丙方)经过协商共同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必须亲笔签名或盖章,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乙方:
丙方:
一、三方责任
1、甲方责任:
第一条甲方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监督、控制和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验收项目成果。
2、乙方责任:
第一条乙方负责依照协议要求,按时完成项目预期成果,接受甲方和丙方在经费使用范围和额度上的监控和检查,并通过实施资助项目,培养创新人才,形成人才梯队。
3、丙方责任:
第一条丙方负责监控项目的进展,监控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额度,严禁经费超范围超额度使用,协助做好项目的考核、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条开展调研工作之前乙方应向丙方提交调研申请,调研工作结束后七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应向丙方提交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经丙方验收合格后才能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要求报销调研工作所产生的车费(不含其他差旅费)。
二、经费支出范围及要求
各学院须建立专项账号,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专项经费的具体开支管理。
本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校财务处制定的《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
三、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要求
第一条甲方对乙方计划资助金额上限为:
人民币元整(大写),¥元(小写)。
第二条甲方对项目资助经费采用一次性拨款的方式,丙方负责监控乙方的经费使用范围和进展,经丙方签字同意后,乙方方能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项目实施注意事项
第一条乙方的创新项目如果需要与病毒或有毒、有害物质接触,或是涉及到有危险的操作、试验等,乙方必须能够严格杜绝病毒或是有害物质的传播并确保操作的安全性;乙方如果违规操作或不能保证安全性,后果由乙方负责。
乙方的项目研究如果涉及保密事项,需在项目申请时同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条甲方实行项目阶段性过程跟踪问效,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进展进行不定期抽查,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甲方如发现乙方项目进展与计划严重不符,将有权对乙方项目进行终止。
第三条如果乙方存在以申请创新基金的名义,将甲方资助资金挪作他用,甲方将有权终止乙方项目,并停止对其资助,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既定研究方案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的资助,乙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前不能进入毕业答辩环节。
第五条如果甲方终止对乙方的资助,甲方有权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取消乙方今后继续申请创新基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据重庆大学及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做出处理,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如果乙方在本项目研究期间违反本协议或重庆大学及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的资助,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或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乙方如在正当理由下不能按时完成既定研究任务,有权向甲方申请项目延期,但项目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乙方如按既定研究方案完成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可以申请结题,参加结题答辩。
甲方收到乙方项目结题申请后应组织项目结题答辩,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并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第九条甲方会不定期安排创新项目结题汇报暨学术交流会,乙方有责任参加项目结题汇报暨学术交流会。
第十条甲乙双方如果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乙方如在项目研究期间因本项目研究工作以外的原因需要长期到外地出差或出国,时间超过一个月,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二个月提交更换负责人的书面申请。
五、项目成果规定
第一条本项目研究成果归甲乙双方共有。
第二条乙方应在乙方负责人实际毕业时间之前两个月并在年月
日之前完成项目申请书拟订的研究任务,并完成以下研究成果:
上述学术论文类别请参考附件二:
《重庆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办法》(重大校【2008】379号)
第三条乙方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与本项目研究内容相关,否则不能作为本项目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第四条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须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基金编号:
”字样(英文:
ProjectNo.***SupportedbytheFundamentalResearchFundsfortheCentralUniversities),否则该论文不能作为本项目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第五条在项目研究期间,乙方研究成果以学术论文形式发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项目成员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项目成员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重庆大学。
第六条乙方应按既定研究方案完成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的资助,并依据重庆大学及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重庆大学研究生院负责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甲方: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乙方:
丙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2010年9月20日
附件一: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重庆大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国家核拨我校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的专项科研经费。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二)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控制。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及批复。
建立自主科研项目库,预算批复的课题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实行按总预算控制、分年度滚动拨款的方式管理,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获资助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对各项目的预算编制与执行、课题研究进度负责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科技处牵头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等。
第六条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分别组织自然科学项目、社科项目、新进优秀青年教师基金、优秀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遴选、评审,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的审核及批复工作,并对已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设备购置进行审核、审查;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已购设备的验收、建账、建卡及日常管理。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查专项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度使用专项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二条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大宗材料发票后须附清单。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助研)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课题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按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
项目预算分为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分年度预算各支出范围之和等于相应的总预算。
研究项目经费3万元以内的研究项目劳务费按不超过项目经费20%预算,项目经费5万元-20万元的项目劳务费按不超过项目经费15%预算,项目经费30-50万元的项目劳务费按不超过项目经费10%预算;项目研究需要问卷调查的,涉及劳务费可另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据实预算。
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可编制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因项目研究需要自制设备,可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自制设备需要外协的测试加工费、专用材料等须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
外协单位不得为本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企业,本办法所指关联企业是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开办或控股的企业。
第十七条专家咨询费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计算。
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召开次数、理由及依据。
项目组要严格控制专家咨询会议次数和规模。
第五章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八条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其中: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予向上调整。
第十九条按项目批复年度预算和总预算,计财处按批复的项目总预算的支出范围进行控制,执行期内(2-3年)按年度预算滚动下达拨款额度。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算有计划的用款,学校定期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对使用进度较差的,学校将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到期后项目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有权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庆大学自制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重庆大学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审计处、计财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社科处、科技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自主课题立项审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重庆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是培养质量的直观反映,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是提升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
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培养创新性人才的需要,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1.我校研究生(含博士、硕士)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者研究生为第一作者1、导师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按以下等级对研究生单独予以奖励,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奖励办法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保持不变。
2.研究生论文奖励分为4类:
一类:
在SCI(全文收录)、SSCI、A&HCI收录的境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6000元。
二类:
在满足重庆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篇数外,在SCI境内期刊(全文收录)、EI境外核心期刊、SSCI、A&HCI境内期刊、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人文社科类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类:
在满足重庆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篇数外,EI境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500元。
四类:
在满足重庆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篇数外,在CSCD、CSSCI、SCD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500元。
3.以上奖励不重复获奖,由研究生院负责认定及发放。
其奖金全额直接发至研究生本人,研究生可凭正式发表在规定期刊上的论文原文或录用通知等先领取奖金金额的1/2,其余金额在正式检索之后再发放。
若研究生毕业离校,可于离校前到研究生院登记备案以便发放。
4.凡在SCI、EI、SSCI、A&HCI境外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根据重大校〔2007〕223号文件精神,申请学校研究生论文发表基金资助论文版面费。
5.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个别特殊学科研究生高水平论文发表奖励事宜参照此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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