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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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关于单位犯罪的
司法认定规则
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
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
裁判摘要:
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1.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境外公司、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刑法》第三十条并没有限制公司、企业的性质,同时,《刑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可以成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因此,对于境外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或者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的犯罪,只要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的,应当按照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如何认定私营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周敏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6号)
裁判摘要:
一人公司实施犯罪情况下,应从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是否具有公司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等方面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5号)
裁判摘要:
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成立、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一人公司必须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五、企业犯罪后被合并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时,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六、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何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30日,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51号)
裁判摘要:
未参加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
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驶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七、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相同之罪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55号)
裁判摘要:
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时,应数罪并罚。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很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应当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的规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兼犯异种他罪。
如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单位构成受贿罪,个人又犯受贿罪,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法定刑也不同,应当数罪并罚。
二是兼犯同种异罚罪。
如单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虽然犯的是同种罪,但从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设置来看,都有区别,个人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这种情况实质上与异种数罪没有区别,法院判决应当数罪并罚。
在判决时主文可在作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罪名前加(单位),但在个人所犯罪明前不用加(个人)。
从理论上讲,同种数罪是不并罚的,但也有例外,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尽管漏罪和新罪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罪名,依法也应当数罪并罚。
三是兼犯同种同罚罪。
如单位构成仿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由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罪采取同等处罚原则,没有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实质上是同种数罪,一般不数罪并罚,可以一罪定罪,犯罪数额可以相加,或者把其中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情节考虑。
八、在仅能单位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徐国祯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39号)
裁判摘要:
特定的主体要素作为违法要素并不是成立共犯不可欠缺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特定的主体不能单独成为特定主体的正犯,但若是和特定的主体一起,就可共同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
因而,非特定的主体可以成立特定主体所犯之罪的共犯。
但当特定主体要素是作为责任要素时,则不可缺失。
因特定的主体要素所致使的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对其科处通常刑罚。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且违法所得收益归单位所有的类型犯罪。
单位类型主要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此类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我国立法上对单位犯罪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在《刑法》第30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谈会纪要》中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因此,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1、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等。
但是,公司、企业要使其犯罪意志得以实现,必须通过相关责任人员来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单位要实施犯罪行为,必须要通过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具体行为实施表现出来。
那么,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为有时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有时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在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如何确认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区分是否为单位犯罪非常重要。
另外,公司、企业的不同组成形式也对是否构成单位单位的认定有一定影响。
(1)子公司与分公司是否单位犯罪的主体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子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且能母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
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明确提到: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部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所以即使这些分支机构没有可供执行的罚金财产,也要把其认定为单位犯罪。
但是,若分公司听从总公司的命令实施犯罪行为,其职能认定为总公司的犯罪工具,分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2)私营企业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私营企业包括私人投资经营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等。
笔者认为,因私营企业有一定独立的人格,独立于企业的投资人,有自己的首脑机关和执行机构,能够独立作出决策、从事经营动作,以自己的财产独立行使并承担义务。
而投资人在出资以后,仅能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和股权参与公司管理,获得公司的分红,而不再能随意支配其投资。
因此,从本质上说,这些企业是独立于其投资人的,是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有犯罪的能力并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当私有企业的一切活动是个人行为而未经企业的相关决策、执行程序时,不应将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居民自治组织
这类组织的特征是一般不具有营利性,主要注重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类组织只要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都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罪名设置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2、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7、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8、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部分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9、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
骗购外汇罪;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0、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犯罪中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外,单位均可成为主体。
11、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2、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3、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一般主体的有: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4、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雇用童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5、倒卖文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生动物罪;非法狞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16、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
17、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立法上容易相互区分,但由于我国存在多种经济体制形式,单位的客观表现形态也不尽相同,有名为单位实为个人,有名为个人实为单位,还有单位和个人均难以区分的混合体。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对该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认识区分上分歧较大,有时甚至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犯罪主体的准确确认和区分是单位犯罪能否成立的核心和关键。
(一)区分原则
1、单位的组成形式是否合法。
单位是依照有关法律设立,具备财产、名称、场所、组织机构等承担法律责任所需条件的组织。
对于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由于不符合单位设立的宗旨,且通常具有借此规避法律制裁的非法目的,故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2、犯罪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单位能否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且单位只对其在业务范围内或与业务相关的活动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如果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应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单位的行为不拘于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也可以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或者说与单位的人格相关,也可以视为是单位的行为。
但如果与单位的业务活动并无实质的关联,则一般不应视为单位行为。
3、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否经过了单位既定的或法定的决策程序。
即是否能够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
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4、违法行为系为单位谋取利益,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
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
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
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二)例举罪名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区分是单位还是个人行贿罪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所得收益是否归单位所有。
2、同样,在走私罪中,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所有的,即属单位行为,相反,即便以单位名义走私,但违法所得由参与人个人私分的,则一般应认为是自然人共同犯罪。
三、单位犯罪立法、司法现状
我国目前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主体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刑法分则在罪名设置中也将单位犯罪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用以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且《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谈会纪要》、《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和文件也对部分单位犯罪审理做了明确指导,但还不够完善,没有对单位是如何实施犯罪、如何准确认定单位犯罪以及对单位犯罪如何准确处罚作出规定。
随着社会企事业的不断增加和发展,社会新情况的不断发生,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被进一步模糊化,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未对此类单位犯罪的概念作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刑法、纪要、和意见仅是对部分典型单位犯罪特征作笼统归纳总结,导致对单位犯罪的理解有不同意见,控辩双方对此往往有较大分歧,或因是否是单位犯罪导致量刑结果完全不同,造成了一些裁判上的不同。
司法实践中,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导致许多个人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难以区分,具体案件中有些名为单位犯罪实为个人犯罪,有些名为个人犯罪实为单位犯罪,再加上司法检察人员与司法审判人员对法律文件的解读有时会在具体案件中有所差异,会因理解差异降低司法效率。
再加上单位犯罪的刑罚是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和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但罚金的设置没有具体化,导致司法实践难有确定标准、难以执行。
四、建议
1、建议针对单位犯罪进行详细具体的立法,首先,最高法检部门可对已经出现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不清晰的相关审理实践分类总结归纳,出具有针对性的审理单位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司法实践中有统一标准,审理相关案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对单位犯罪的罚金设置具体的数额犯罪,以及对单位犯罪的代罚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的单位犯罪作出相应的处罚。
2、在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影响之下,各种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作为社会的一种经济形态,企业同企业之间的法律行为或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也越来越多。
在发生纠纷后如何区分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判定是单位犯罪行为还是个人犯罪行为的最后审判结果,对规范市场和社会公平秩序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司法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强化对司法审判人员的培训,在相关涉及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中总结典型案例重点讲解和培训,明确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构成要件,统一审判思想和标准,确保相同情形有相同的审判,十分必要。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既是对罪刑法定刑法原则的遵守,也利于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认定的同时,实现刑法的保护惩戒价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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