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督基础知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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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督基础知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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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督基础知识1
特种设备监督基础知识
王昕
一:
概念
1.特种设备概念:
是涉及生命安全、危及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此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条。
这7种设备是“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这两个基本特征,不包括厂内机动车辆。
2.监察的目的
(1)七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2)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
(3)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基本常识
二、锅炉
(一)锅炉的基本知识
1.锅炉定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锅炉的构成
主要由锅和炉两部分组成。
锅,指锅炉中盛装液体的密闭受压部分;炉,指燃料燃烧产生热源的部分。
3.锅炉分类
锅炉通常分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这么三类。
蒸汽锅炉就是用于加热水使之转变为蒸汽的锅炉;热水锅炉就是加热水使之提高温度转变为热水的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就是用于加热有机热载体的锅炉。
有机热载体实际上是一种油,因为我们知道油的沸点要比水高,有些油可以达到300℃还不会沸腾产生,而水在常压下100℃就要沸腾了。
如果水要达到300℃需要很高的压力,而油在常压下就可以达到这么高的温度。
这可以说是有机热载体炉的优点之一吧。
这些加热过的油和水就可以供生产生活上使用了。
4.三大安全附件
锅炉一般有三大安全附件:
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
锅炉主要是通过这三大安全附件来保证安全运行的。
安全阀的作用非常重要,打个比方,就相当于汽车的刹车。
一旦锅炉超过规定压力,安全阀启动泄压。
每台锅炉都有一个额定压力,超过这个压力锅炉就有可能发生爆炸事故。
所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安全阀每年至少效验一次。
压力表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大安全附件,因为锅炉是承受压力的密闭设备,一台锅炉在运行的时候究竟承受了多大的压力,这主要通过压力表反映出来,所以,它使操作工人的眼睛。
压力表也要定期校验,压力表由计量部门校验,效验期半年一次。
第三大安全附件是水位表了,水位表一般用在蒸汽锅炉上,通过观察水位表的水位,我们就可以知道锅炉的水位在什么地方了。
锅炉有一个正常的水位范围,超过这个范围锅炉都不能正常工作,甚至酿成严重事故。
确保水位表正常工作主要是通过司炉工每班的水位表冲洗来保证。
5锅炉的三大参数
出力、压力和温度。
这好比是一个人的身高、体重和腰围,虽然我们没见过这个人,但通过这三个参数的了解,这个人在我们头脑中一定会有一个大致的印象。
锅炉也一样。
1.锅炉出力有两个单位,如果是蒸汽锅炉的话,单位是吨/小时,它是表示锅炉每小时所产生的蒸汽数量。
如果不是从事我们这一行的同志这里可能会有一些误解,我们平时经常说这锅炉是多少吨,这里多少吨不是指锅炉有多重,而是指锅炉每小时所能产生的蒸汽数量。
另一个单位是兆瓦,主要用在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上面,因为这两种锅炉不产生蒸汽。
2.第二个参数是压力,单位是兆帕。
还一个口语叫公斤。
1兆帕近似等于10公斤。
一般情况下,只要锅炉不超过它的额定压力都能保证安全。
3.第三个是温度,温度主要用于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上面。
蒸汽锅炉不要标明温度主要是因为在饱和状态下蒸汽的温度和压力是一一对应的,知道了压力就知道了温度。
温度一般用摄氏度来表示。
因为这三大参数非常重要,所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每台锅炉的铭牌上必须标明这三大参数。
(二)锅炉的检验工作
锅炉的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水处理检验这三个方面。
检验的依据是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条例、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
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
1.锅炉的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包括制造厂锅炉产品出厂的监督检验和锅炉现场安装的监督检验。
监检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及设计文件。
制造监检,目前,渭南有三个锅炉制造厂,我们派人驻厂监督检验,渭南锅炉锅炉厂、秦牛锅炉厂、桥上桥锅炉厂。
我们的监督检验是对制造证范围内的锅炉实施逐台监检。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工作包括两个方面:
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检项目共40项,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监检,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40个监检项目里有6个A类项目,分别是设计图样审批手续、原材料入库、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水压试验、出厂技术资料和铭牌;其余是34个B类监检项目。
锅炉厂都有监检联络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会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监检。
安装监检,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检验所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安装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内容跟锅炉产品出厂监检一样,包括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规定的A类和B类项目以及安装过程中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装监检的程序是这样的,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到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然后再向我们检验所申请检验,并附告知书等资料。
检验所接到申请后,制定监检方案,安排监检员并告知安装单位。
监检员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之后由检验所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2.锅炉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定期检验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的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内部检验,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条例是规定使用单位在使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因为定期检验是停炉状态下的检验,对使用单位的生产会有影响,所以需要检验所和使用单位双方约定好检验时间。
约定好了时间之后,使用单位到时候做好检验准备工作,检验所派检验员到现场检验。
内部检验主要包括对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的检查,对锅炉承压部件的水垢、腐蚀、泄漏、变形、裂纹及过热等缺陷的检查。
因为是内部检验,所以我们检验员还要穿工作服钻到锅炉内部去检验,工作是相当辛苦的。
检验好了之后,合格的我们出具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不合格的我们出具意见书上交监察。
2.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外部检验一般一年一次。
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以宏观检验为主,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检验报告。
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检验。
锅炉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完成后,由检验员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检验报告。
锅炉只有在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才能投入运行。
3.锅炉的水处理检验
水处理检验工作的依据是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及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
水处理对于蒸汽锅炉和热水来说非常重要,水处理工作如果没做好会引起锅炉结垢、腐蚀,从而影响锅炉的使用寿命甚至引发锅炉事故。
用一句话来概括水处理检验工作就是,督促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水处理措施,使锅炉用水符合GB1576-2001的要求,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三、压力容器
(一)压力容器的基础知识
压力容器既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设备,同时也是一种比较容易发生事故的特殊设备。
特别是石油化工行业的压力容器,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较强的介质,一旦发生事故,将直接威胁到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因此,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必须强化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作为具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特殊的承压设备,需要专业的安全技术和专业的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包括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包括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制定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规程、条例和安全管理的制度。
1压力容器的特点
压力容器与一般设备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量大面广。
压力容器不仅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机械、商场、采矿、电力、航天航空、交通运输、军事等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日益广泛的使用,尤其在石油化学工业和化学制药中应用最为普遍。
压力容器可以是简单盛装容器,用于储存工作介质。
也可以作为化工生产的设备,特别是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化学制药中,大多数的化工生产的过程是在容器设备中进行物理反应或化学反应的。
随着我国工业的飞速发展,压力容器的数量还在不断的增加,要保证安全运行,必须要有一整套严格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制度。
2.操作条件复杂
压力容器不但使用的范围量大面广,且使用操作条件十分复杂,特别是石油化工和化学制药生产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大多是盛装易然,易爆、有毒或剧毒、腐蚀性强等危险性较大的介质。
同时,压力容器还要承受各种苛刻的压力载荷和温度环境。
压力容器在承受各种静载荷、动载荷或交变载荷,还有附加的机械或温度载荷和腐蚀介质的作用,有些反应过程要求的工艺条件很苛刻,控制上稍有偏差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
3安全要求高
压力容器不但数量巨大,使用范围极广,而且使用操作条件又十分复杂,一旦使用操作失误容器发生爆炸破裂,容器内易爆、易燃、有毒的介质将向外泄漏,势必造成极具灾难性的后果。
根据有关的统计,因违章作业和误操作等使用管理不善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对国内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分析表明:
因违章作业和误操作等使用管理不善(含安全附件失灵,维修不当)为58.1%,制造质量不良(焊接缺陷)、设计用材不合理占29.6%。
为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压力容器泄漏、爆炸等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确保人身安全与健康,为此对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
即一方面对压力容器的设计、选材,制造,检验和使用维护等各个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技术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我国和许多主要的工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对压力容器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制度,有了比较健全的压力容器法规体系;健全了安全管理体制;对压力容器实施了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七个环节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即通过实行对压力容器设计的监督管理,保证了设计的压力容器产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通过对压力容器实施驻厂监督检验制度、做到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通过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使不符合安全质量的压力容器不能投入使用;通过定期检验制度,有效地发现和消除在用压力容器存在的事故隐患,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持久、可靠地运行。
(二)、压力容器的分类。
压力容器的型式很多,按不同的需要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但是,从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的角度,我国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将压力容器按下面几种方法进行分类:
按使用的位置分类。
按压力容器的位置分类,〈容规〉将压力容器分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两大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固定安装在使用单位地点不能移动使用的压力容器。
其特点是有固定的使用和安装地点,工艺操作条件和操作人员比较固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无固定的安装和使用地点,可以移动使用的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气瓶、罐车(汽车罐车、铁路)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是无固定的使用地点,流动范围大,环境变化大,往往没有固定操作人员,管理比较复杂,容易发生碰撞和火灾危险等事故,事故的危害性也较严重。
按安全监察管理分类。
我国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按压力容器工作的介质、压力大小、介质危害程度、容器的容积、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的严重性进行分类。
将其监察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分为三类,即一类容器、二类容器和三类容器。
其中三类容器为最重要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规依据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性依据,确定了我国安全监察工作的性质、内容、方针、方法,明确了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逐步正规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2003年,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替代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目前,我过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在国务院的安全法令下,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资格考核规则、监督管理规定组成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章、规范大致按其性质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压力容器法规性的规定,另一类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标准。
1.压力容器的法规性规定
压力容器的法规性规定是政府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强制性规范,包括安全监察、定期检验、使用登记、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资格考核和事故处理等各个方面。
这些规范和法规是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必须遵循的,也是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人员从事检验检查的法律依据。
该类压力容器法规性的规范主要是有: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发,2003年6月1日实施。
代替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1982年2也6日颁发,198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3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
(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004年1月实施,国家质检总局;
(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6月 国家质检总局 ;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01.10,国家质检总局;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10,国家质检总局;
(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0)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第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12;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标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标准是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质量控制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标准,是衡量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的一个尺度。
这类标准是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特性中的一系列技术参数和产品质量要求的技术文件。
国外相应的压力容器技术标准:
美国-----ASME,日本-----JIS,英国------BS,德国------AD等。
3.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我国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是由国务院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各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实施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
我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行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实施监察,设立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
主管全国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均设立特种设备监察处。
各地、市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业发达的县级市设安全监察股。
(四)压力容器定义,从广义上定义,凡承受压力的密闭容器都属于压力容器的范围。
但实际上只有其中的一部分相对比较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事故的危害性较大容器,作为一种特殊设备,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并按规定的技术管理法规进行设计、制造、和使用管理。
习惯上我们所说的压力容器,就是指这些作为特殊设备的容器。
目前,按照国务院在2003年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3)氧舱等。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颁布,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的监察范围,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才属于压力容器的监察范围: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内直径大于等于150mm,且容器大于等于0.025M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五)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压力容器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每台压力容器在投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监督制度和检查方法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所有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取得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和由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持证检验员对压力容器的各个承压部件和安全附件进行检验。
我国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范进行。
现有的在用压力容器,均应按照国家安全监察机构颁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后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验后的在用容器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对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
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1)年度检验。
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内容。
年度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年度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并做出以下结论;允许运行、监督运行、暂停运行、停止运行。
(2)全面检验。
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采用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涡流检测、声发射检测、硬度检测、金相检验、化学成分或光谱分析、强度校核或应力测定、气密性试或其他方法。
(3)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七)事故处理
发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事故之后,应立即按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1.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4)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5)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事故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然后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3.事故调查:
如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检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则由国家质监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监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监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监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监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监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八)、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1.意义及任务
压力容器使用广泛,同时具有爆炸危险的一种特种设备,只有强化管理,对延常寿命、确保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任务:
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树立法治观念。
(1).首先选购、安装、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2).定检、维护、保养、安全附件校验、维修、改造、报废等综合管理。
(3).教育、培训,提高管理者水平。
(4).操作人员熟悉基本常识,保证正常运行。
2.建立管理机构
组织是安全的保证,压力容器安全可靠的使用,从广义上讲,是一种有组织的技术活动,必须在使用单位内部形成一个体系
或系统,将其纳入组织滚道,按照管理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程序开展工作。
专职管理机构
兼职管理机构
形成网络
技术负责人----处(部)---厂----科室----车间----班组----岗位
建立岗位责任制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程序化管理
一台压力容器从设计、制造、使用直到服役期满后报废的全过程,虽然使用是主要环节,为了有效的开展使用管理,则应纵观容器的一生,从纵向的全过程出发,制定全过程管理程序。
审图会签----加工订货----质量复验----资料收集和建档---登记发证----日常管理----报废更换
(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持证上岗:
1.使用压力的控制要点
主要控制容器不超过最高工作压力,因为最高工作压力一般均低于设计压力。
2.使用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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