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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工作规则
村级组织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村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组两级事务议事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村级对事项进行商议决策,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议事机构及其职责和职权
第四条村级和组级议事决策机构包含党员大会、村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程序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议事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村党总支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贯彻执行总支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
三、对本总支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六、认真开展党组织、党员目标管理和创先争优活动。
七、讨论全村重大事项。
发挥党总支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村委会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社会事务和公益事业。
八、组织党员大力发展生产,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
第六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
二、支持和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规划搞好乡村建设,改善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特困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五、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六、办好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
七、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水电费收费;计生指标分配;土地征用费补偿;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对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督促执行村级财务“五项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
三、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包括村组集体土地占批,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村集体资产处置、村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等。
四、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执行情况,收集整理村民对村委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五、引导村民代表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调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之间的关系。
六、对村干部廉洁自律遵守作风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完成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
第八条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
二、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的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的各种会议和组织各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对村的经济发展、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参加村民议事或村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
第九条村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大会工作职责
一、每年对村委会成员的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修改本村的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指标、涉及村民福利的有关事项;
四、审查批准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投资、集体资产的产权处置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五、审议修改本村各项制度;
六、推选产生本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七、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
一、村党总支是全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总支书记对村里的工作负总责。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责和开展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事项的监督机构,对村党总支、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村党总支书记主持,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主要讨论研究村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四、参会人员一般不能请假。
参会人员达不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联席会议应当更改时间或取消。
五、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的同意,方可提交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村级组织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议事决策包含以下基本程序:
一、提议。
提议应当包括:
提议事项的基本情况、调研情况、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的利弊。
二、商议。
商议应当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在提交会议商议前,可通过听证、发放征求意见表、公示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党员、村民代表和群众意见。
三、决议。
可以根据事项的性质采取举手表决或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
四、公示公告。
对决议的结果和执行结果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决策事项分类及决策机构
一、本规则将村级事项分类为普通事项、三重一大事项。
二、普通事项包括:
日常管理事务和三资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限额以下开支事项。
普通事项由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洛河乡村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进行决策,并严格作好记录和填报表格。
四、涉及集体资金资源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洛河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办法》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提议与建议
一、各机构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事项进行提议。
村党总支书记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等工作。
二、在机构内部,必须明确分工和职责。
各人根据各自分工对事项进行提议,在机构内部讨论通过后,以机构名义提交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三、党总支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需决策的事项以外,可以对其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其它机构必须按照村党总支的建议对事项进行商议并启动议事决策程序。
四、村委会除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提议外,对各村民小组的事项进行建议和指导,村民小组必须依据村委会的建议进行商议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五、十人以上的党员或村民联名或是五人以下村民代表联名,可提交建议案,交村党总支或是村委会启动议事决策程序。
第四章各机构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总支议事决策程序
一、村党总支议事形式为党员大会和党总支委员会,凡属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总支委员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党总支大会、支委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主持。
三、党总支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总支部委员会由党总支委员参加。
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它村级组织的负责人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乡党委领导参加会议进行指导。
四、党总支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五、参加会议人员都可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对议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应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乡党委。
六、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首先应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并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七、党总支大会和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原始记录。
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开。
八、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决定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定执行。
九、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党总支的工作,接受党总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党总支委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十、党总支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党员大会和党总支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十一、党总支书记在参加总支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和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上,不得对所研究讨论的事情先行定调,应当在充分听取各位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一位发言。
第十五条村“两委”联席会议决策程序
一、全体村“两委”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乡联系村的领导或干部;涉及重要、重大的事项要邀请上级纪检部门,乡相关领导参加。
二、会议由村党总支书记主持。
三、会议程序:
介绍议题情况由主持人或议题提出人介绍、——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做好记录。
特别重要、重大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上报审批或报上级备案——相关材料归档。
涉及“三重一大”议题的总支会议、村委会议议程按此程序召开。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程序
一、参加会议人员:
全村村民代表、村“两委”委员;乡联系村领导和干部;涉及重要、重大的事项要邀请上级纪检部门,乡相关领导参加。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
三、会议程序:
介绍议题情况由主持人介绍、——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做好记录。
特别重要、重大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上报审批或报上级备案——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村民大会决策程序
一、制定会议方案。
二、除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外,无特殊情况,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
三、参加会议人员:
全体村民,村“两委”成员,乡联系村领导和干部,涉及重要、重大的事项要邀请上级纪检部门,乡相关领导参。
四、村民大会由村民小组长或由村委会派人主持。
五、村民大会议程:
介绍议题情况由主持人介绍、——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做好记录。
特别重要、重大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上报审批或报上级备案——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决策会议纪律
一、所有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
二、会议涉及本人和亲属相关的事项,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或由主持人提示回避。
三、在书记主任或是其它委员参加的决策会议,书记或主任不得先行发言,不得给决策会议预先定调。
其它委员参会的,参会人员中职务最高者最后发言。
四、专门设置集体决策记录本,指定专人进行记录;
五、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的,需要改变原来集体的决定,必须经相应的会议进行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定,按新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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