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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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治理制度
瓦
斯
治
理
措
施
煤矿
2010年12月
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矿长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对矿“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总经理:
在进行矿重大经营决策和审定矿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时,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和瓦斯煤尘治理资金的投入;监督矿长“一通三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条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和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工作全面负责。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并保证解决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负责督促检查各分管副矿长、矿总工程师,采、掘、机、通、运等队长关于“一通三防”和防止事故发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矿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治理。
第三条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的方案、设计和措施;组织制定掘、抽、采平衡计划;组织编制安技措工程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措施,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负责“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计划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质量检查等;检查、督促“一通三防”技术措施的贯彻实施和对重大隐患实施控制;负责组织有关安全技术的科研,适用新技术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矿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技术业务范围内有关的“一通三防”工作,并承担具体的技术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组织“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和掘、抽、采计划的实施,以及有关技术措施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矿安监站长负责监督、检查所驻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对“一通三防”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整改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
第七条矿通风科长(通风主管,以下同)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保质保量完成公司、矿下达的“一通三防”工程施工计划;负责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措施计划的专业技术管理与现场贯彻实施;负责对通风瓦斯专业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技术业务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矿安全科长负责监督、检查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对“一通三防”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整改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负责全矿安全瓦斯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条矿生产科长、机运科长对分管技术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十条通风队长在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下达的“一通三防”工程施工计划,并对通风各工种工作质量负责;负责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措施计划的现场贯彻实施;负责对全队“一通三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通风瓦斯专业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技术业力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采、掘、机、运队长负责辖区内或作业场所“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管理。
对辖区内“一通三防”设施、装备的保管和正确使用负具体管理责任;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本辖区作业的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并按规定组织生产或作业。
瓦斯治理措施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煤矿矿长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安全副矿长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生产副矿长(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值班领导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当班下井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三条矿总工程师必须把住环节关,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严格按审定的通风能力进行部署,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一)采掘部署和采掘设点,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采区投产时和生产中,采煤工作面对应的边界回风巷应通到水平回风巷。
1.上山采区应完成准备巷道施工;
2.下山采区准备(开拓)巷道必须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回采巷道应超前一条中巷。
(三)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不得采用制作假风巷等变通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1个独头巷道内布置2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施工。
(四)原则上不采用串联通风,要实行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采、掘作业点,必须报公司通风部备案。
(五)采煤工作面开切眼掘进施工,应由掘进队完成。
开切眼的断面必须满足通风安全和畅通的要求,施工中φ50mm消防水管必须延到掘进工作面。
采煤队补掘切割眼必须由矿长批准安全技术措施。
(六)下列情况采、掘工作面不得开班作业:
风量未配足,未进行瓦斯抽放和瓦斯监测,供电上未进行风电、瓦斯电闭锁,φ50mm消防水管未到工作面。
第四条矿总工程师必须把住工艺关。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长壁式、明穿口布置,原则上不采用放炮落煤工艺。
(一)采煤工作面不能采用明穿口布置的,应先掘出超前巷道才能进行回采工作;否则,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积聚和爆炸的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采煤工作面确要采用放炮落煤工艺的,须经矿长批准。
放炮工序必须进行单工序作业,放炮工序中采场内不得安排其它平行作业的工序;必须采用毫秒微差爆破技术,必须制定可靠的防止风流堵塞和瓦斯积聚的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必须有解决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爆炸的专门措施。
初采位置和停采位置必须按矿总工程师签署的通知书划定。
(四)放炮时出现瓦斯超限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前要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在全风压的区域内。
第五条矿总工程师必须把住瓦斯检查设点关和瓦斯处理关。
(一)各基层队、安全科的通风瓦斯业务工作,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统一管理。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矿井必须制定瓦斯超限的处理预案。
(三)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应作为事故严肃追查处理。
第六条矿总工程师必须把住地质关。
(一)必须进行瓦斯地质预测,要对石油、瓦斯动力影响进行评估。
(二)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进行采掘作业、石门揭煤,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瓦斯治理措施预案,防止意外事故。
对孤岛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应制定防冲击地压和老空区有害气体涌出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各单位必须避开杉木炭层位布置巷道,并采取措施防止误穿。
(四)各单位应配备地质构造探测装备。
第七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把住设备防爆关,严禁采区电气失爆,严禁非煤矿安全标志产品入井。
第八条安全副矿长必须把住监督执行关。
(一)井下开展工作,必须有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严禁作业。
(二)外单位在本矿井下开展工作,必须与本矿一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按审批规定经本矿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三)所有采掘工作面投产前,须经现场验收。
“一通三防”问题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加强调度监控。
(一)各矿要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的连续准确运行、瓦斯检测不失控,瓦斯监控系统接入公司局域网。
(二)严格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矿值班负责人汇报,值班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处理。
(三)矿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
公司调度室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矿处理。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通风系统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一)矿负责以下通风系统管理工作:
1.组织编制矿井通风系统设计、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设计和矿井主要通风系统调整技术方案;
2.编制和修订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3.审批矿井主要通风系统施工组织设计、采区通风设计、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调整方案;
4.组织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及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
5.负责解决矿井主要通风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业务问题,并协助各矿处理采区通风中的重大技术业务问题;
6.组织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的竣工验收和月检。
(二)矿安全科负责以下通风系统管理工作:
1.负责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现场管理,实施矿井主要通风系统调整工作;
2.编制矿井主要通风系统施工组织设计、采区通风设计和采区调风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矿井反风演习,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局部通风机性能测定;
4.优化确定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按规定配备矿井各风点风量;
5.参加矿组织的矿井主要通风系统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矿井通风业务检查;
6.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现场技术业务管理,保证采区及其它用风地点通风系统合理,风流稳定,风量符合要求。
第二条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的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季度必须检修一次。
主要通风机检修时,矿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行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贯彻,并分别报告矿通风管理部门和公司调度室。
(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前,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主要通风机参数调整方案,其内容应包括:
矿井用风量及风量分配方案、矿井通风阻力计算、实测的主要通风机性能曲线、主要通风机参数调整方案方法及实施程序、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等。
(三)矿井主要进、回风井巷必须畅通,支护完整、无积水,严禁堆放杂物和各种器材。
矿通风队必须每半月对矿井主要进、回风井巷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矿总工程师。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矿总工程师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其中:
对于漏风严重的矿井主要进、回风井巷,还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报告公司通风管理部门。
(四)矿井主要进、回风井巷间的联络巷道,应根据其用途,设置永久挡风墙或具有闭锁功能的两组正反向风门,其施工质量必须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要求。
(五)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必须分别引入矿井主要回风巷和矿井回风系统。
其它机电硐室的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之规定。
(六)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不大于5%。
第三条采区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区设计时,除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至少设置一条采区专用回风巷外,还应在采区两翼边界设置采区边界回风巷。
采区专用回风巷和边界回风巷的布置形式、位置、断面及其支护形式都必须满足采区持续生产和正常通风的要求。
(二)采区准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采区设计的有关要求,在构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对于上山采区,采区进、回风上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并在各小阶段平巷开口处预先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对于下山采区,采区进、风回下山贯通位置必须超前于投产工作面两个小阶段;采区边界回风巷除与矿井或水平回风巷构通外,应超前于投产工作面一个小阶段的位置,并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三)在采区通风系统中,严禁将一条上山(下山)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采区进风上山也不得从上、下水平同时进风。
(四)采区、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不得存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若存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系统中必须按规定安设安全监测装置,并利用其交叉断电功能,在被串工作面进风瓦斯浓度达到0.5%时,有效地切断被串工作面电源。
(五)采区正常生产期间,采区内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保证合理的接续关系,准备工作面至少应超前于生产工作面一个小阶段。
(六)采区和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巷道开口前,矿通风管理部门和通风队都必须严格按采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要求,分配风量,构筑通风设施,检查采区内所有配风点的风流变化情况。
当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符合要求,风流稳定,并经矿组织验收合格后,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才能投产或作业。
(七)采区生产结束前,矿通风管理部门必须编制采区封闭方案及相关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采区生产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按要求封闭整个采区。
(八)凡采用沿空留巷无煤柱开采方式的采区,都必须采取防止巷道有效通风断面减小和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沿空留巷有效通风断面不小于原断面70%,高度不低于1.6m。
第四条采区边界回风巷作为采区瓦斯排放巷道使用时,其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区风流控制可靠。
(二)采区边界回风巷至少超前生产工作面一个小阶段,并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三)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四)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2.5%;进行巷道维修作业时,瓦斯浓度不超过1.5%。
(五)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六)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防止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产生的安全措施。
(七)巷内设点检查瓦斯。
第五条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必须符合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规定。
(二)采区巷道开口位置应位于全风压风流中,不得出现除《煤矿安全规程》允许以外的任何串联通风方式。
其它回风流经过巷道开口处时,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并必须安装安全监测装置、使用交叉断电功能和配备自救装备。
(三)掘进工作面在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停风形成盲巷。
(四)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进行封闭。
第六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矿井风量计算,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矿井风量计算实施细则”的要求,“由里往外”计算矿井所需风量,以此确定矿井实际通风能力所能满足的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数量。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K值应根据公司的统一规定进行实际测定,其中,炮采工作面必在实施爆破工序测定。
无实测资料时,K值可视回采工艺不同,分别取K机=1.4,K炮=1.7。
同时,还应视采区瓦斯来源情况,测定邻近层瓦斯涌出量。
(三)局部通风机的选择应以掘进工作面稀释瓦斯和一次起爆炸药所需要风量的最大值为基础,同时考虑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及其安装地点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井巷最低风速要求所需的风量。
除此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基础工作:
1.矿每三年必须对在籍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进行一次测试,以此作为确定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的依据。
2.新采区开拓初期,矿应测定采区主采煤层瓦斯涌出量及其涌出不均衡系数K掘。
尚未测试确定之前,可采用相邻采区同一煤层的瓦斯涌出量及其涌出不均衡系数,或取K掘≥1.8。
(四)按矿井有效风量率85%计算主要通风机风量。
(五)根据矿井实际通风能力核定的各采煤工作面单产之和,即为矿井核定通风能力。
第七条矿每年初必须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核定,核定结果报矿务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矿安全科必须如实填报矿井需要风量及其计算基础资料、矿井通风系统图及通风网路图、矿井生产部署及采煤工作面计划单产等资料,以便于审查。
新增采掘工作面,各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矿通风管理部门进行矿井通风能力计算,在此基础上,报经公司通风管理部门批准。
矿每季度,分别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通风、生产和安监部门,根据矿井生产实际对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能力进行一次复查和调整。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第一条采煤工作面所需要的风量分别按瓦斯涌出量、气候条件、一次起爆炸药量和同时工作人数计算,取其最大值,再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采煤工作面允许风速验算。
(一)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采=Q采瓦•K采瓦/Cm3/min
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所需要的风量,m3/min;
Q采瓦——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C——《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允许的最高瓦斯浓度,C≤1%;
K采煤——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
机采时,K采瓦=1.3~1.7;炮采时,K采瓦=1.5~2.0。
(二)按气候条件计算
Q采=60•L控•H•V/K减m3/min
式中:
L控——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控顶距,m;
H——采高,m;
V——风速,m/s,一般取1~2m/s;
K减——采煤工作面断面减小系数。
(三)按一次起爆炸药量计算
Q采=25×Am3/min
式中:
25——每公斤炸药爆破后,需要供给的风量,m3/min;
A——采煤工作面一次起爆的最大炸药量,kg。
(四)按人数计算
Q采=4×Nm3/min
式中:
N——采煤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五)按风速进行验算
1.按《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采煤工作面最低风速验算:
Q采小≥15×S采m3/min
式中:
S采——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2.按《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采煤工作面最高风速验算:
Q采大≤240×S采m3/min
第二条掘进巷道所需要的风量分别按瓦斯涌出量、一次起爆炸量、局部通风机实际吸入风量和同时工作人数计算,取其最大值,再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掘进巷道允许风速验算。
(一)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掘=Q掘•K掘瓦/Cm3/min
式中: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掘瓦——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C——《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允许的最高瓦斯浓度,C≤1%;
K掘瓦——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应实际测确定。
无实际测资料时,一般可取K掘瓦=1.5~2.0。
(二)按一次起爆炸药量计算
Q掘=25×Am3/min
式中:
25——每公斤炸药爆破后,需要供给的风量,m3/min;
A——掘进工作面一次起爆的最大炸药量,kg
(三)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入风量计算
Q掘=Q吸+9×S净m3/min
式中:
Q吸——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际吸入风量,m3/min;
S净——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距回风口之间巷道净断面积,m2。
局部通风机风量按实际测定值计算,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以下经验数据选取:
JBT—42局部通风机:
Q吸=90m3/min;
JBT—52局部通风机:
Q吸=130m3/min;
JBT—62局部通风机:
Q吸=320m3/min;
FD-1型(2×7.5kW)局部通风机:
Q吸=230m3/min。
(四)按人数计算
Q掘=4×Nm3/min
式中:
N——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五)按风速进行验算
1.按《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掘进巷道最低风速验算:
Q岩掘小≥9×S掘m3/min
Q煤掘小≥15×S掘m3/min
式中:
S掘——掘进巷道断面积,m2。
2.按《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掘进巷道最高风速验算:
Q岩大≤240×S掘m3/min
第三条井下硐室需要的风量计算
(一)机电设备发热量大的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等机电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可根据机电设备运转产生的热量计算。
Q机=3600•ΣW•θ/(1.2×1.005×60•△t)m3/min
式中:
Q机——机电硐室需要的风量,m3/min
ΣW——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总功率,kW;
——机电硐室进、回风气差,0C;
1.2——空气密度,kg/m3;
1.005——空气定压比热容,kJ/kg·ko;
θ——机电硐室发热系数,应根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或按表1选取。
表1机电硐室发热系数表
机电硐室
发热系数
空气压缩机房
0.20—0.23
水泵房
0.2—0.04
(二)井下爆破材料库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每小时4次换气量计算,或按经验值选取。
Q爆=0.07×Vm3/min
式中:
V——包括联络巷在内的爆破材料库的空间总体积,m3;或按经验值(60~100m3/min)给定风量。
(三)采区绞车房或变电硐室需要的风量经验值:
60~80m3/min。
(四)充电硐室应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但不得小于100m3/min。
第四条在计算或分配矿井风量时,对于第三条以外的其它硐室、净断面大于10m2的大断面巷道、井巷局部起高处、风门截断风流的巷道和其它放安全的巷道,当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小于20%,以及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时,其风速视为符合规定。
除此之外的其宽井巷中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
第五条矿井有效风量率(η)是矿井有效风量(Q有效)与各台主要通机风量总和(ΣQ通)之比,即按下式计算:
η=100Q有效/ΣQ通%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实际,按照风门的用途及使用地点的不同,矿井风门可分为大、中、小三种标准类型(见表2),使用除此之外的其它非标准风门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表2矿井标准风门特征表
类型
结构
规格(mm)
高度
宽度
厚度
大号
单层
1600
1500
40
双层
1600
1500
30
中号
单层
1500
1400
40
双层
1500
1400
30
小号
1300
700
20
第二条永久风门安装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门墙垛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四周掏槽,其掏槽深度为:
煤层中不小于0.5m,岩层中不小于0.2m,且应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
墙面及巷道周边要分别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二)墙垛可用砖或条石构筑。
视巷道断面大小和构筑材料的不同,墙垛厚度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墙垛厚度表表3
单位:
mm
巷道断面积≤4.5m2
巷道断面积>4.5m2
砖结构
条石结构
砖结构
条石结构
240
600
380
600
(三)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的1.2倍,当风门间距无法满足此条件时,必须改变列车长度或运输方式;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四)永久风门均必须安装闭锁装置。
(五)风门水沟须设反水池,严禁管线从风门门框穿过。
(六)采用机车运输的巷道,必须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或设专人负责开关风门。
(七)其它项目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规定。
第三条密闭墙构筑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永久密闭墙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墙体四周掏槽,其掏槽深度为:
煤层中不小于0.3m,岩层中不小于0.2m(砌碹巷道要破碹掏槽,掏槽深度与永久风门墙深度相同),掏槽须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墙面和巷道周边各抹不少于0.1m的裙边。
(二)密闭墙设置位置应距巷道交岔口4~6m,否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墙体两侧5m范围内巷道支护必须完好。
(三)密闭前无瓦斯积聚,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四)墙外导电体(如管线、轨道等)距墙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m;墙内导电物体应全部撤除,特殊情况下,必须掩埋,且覆盖厚度不小于0.2m,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密闭墙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六)其它项目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规定。
第四条风桥构筑及其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风桥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其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不大于30度,且风桥上不准设风门。
(二)风桥帮、底应掏槽,接顶密实,掏槽深度与永久风门墙垛相同。
(三)风桥墙面平整不漏风。
(四)其它项目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永久调节风窗构筑及其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墙体用不燃性建筑材料构筑,四周须掏槽,掏槽深度为:
煤层中不少于0.2m,岩层中不少于0.1m,且见硬帮硬底。
(二)调节风窗应尽可能设置在墙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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