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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豫医专〔2013〕30号
关于印发《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6日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促进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获得的各级各类教科研成果。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部门两级管理。
第四条 科研工作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科研外事处是负责全校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及成果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单位(部门)是学校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及成果管理的基层单位。
第五条 科研外事处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申报,校级科研成果评审,成果登记、奖励及推广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科研成果的初审、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 成果登记
第七条登记范围
(一)获得国家发明奖(包括专利)、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厅(市)级相应奖项的项目(以申报材料、证书或成果公报为准);
(二)获得国家、省(部)级、厅(市)级及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
(四)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学术论文,在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全国或地方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参加各级组织、有关学术团体评审的获奖论文;
(六)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
(七)经出版社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演出会或电视台上正式展出、演出或播出的美术、音乐创作作品;
(八)其他获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登记程序
各级各类科研成果由各单位(部门)统计后报科研外事处复审、登记。
科研外事处将成果记入教职工科研档案,作为教职工业绩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受理时间
每年12月1日-12月15日为当年度科研成果登记受理时间。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科研成果登记表》;
(二)论文、著作原件和复印件;
(三)课题申请书、立项任务书及结项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成果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美术、音乐创作作品的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播出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成果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须按要求统一组织本单位(部门)的成果登记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外事处受理成果登记后方可办理和申请年度奖励。
第四章成果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原则
(一)由科技行政管理机关或校学术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或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测试、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二)成果鉴定的目的是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鉴定范围
(一)列入国家、省(部)、厅(市)有关部门、校内科技计划项目及自主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对医学教育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
凡通过国家、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和测试的科技成果,其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由检测鉴定机构出具质量和技术水平的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
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7至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
(三)函审鉴定。
组织鉴定单位聘请5至9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鉴定结论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以上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成果鉴定的申报程序
(一)撰写结题报告
1.课题名称、任务来源及起止时间;
2.完成单位及研制人员;
3.本研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4.研究的结果与结论;
5.成果的社会、经济意义和推广价值;
6.应用证明。
(二)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三)课题负责人持结题报告、实验记录、成果鉴定申请表到科研外事处办理申请鉴定的有关手续。
第五章 成果评审
第十九条 校内成果。
科研外事处汇总各单位(部门)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后,申请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校外有关专家参加),根据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确定校级成果等级。
第二十条校外成果。
科研外事处对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成果申报的可行性,报学校审批后,由科研外事处负责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 成果奖申报
第二十一条校内成果奖申报由申报人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奖申报书》,经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外事处。
第二十二条校外成果奖的申报由申报人按有关文件要求准备材料,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外事处,由科研外事处汇总报学校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章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成果奖励对象
(一)凡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在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任务后取得的科研成果;
(二)凡受聘于党政管理岗位的教职工,在完成岗位职责规定任务后,兼做的科研工作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四条 成果奖励获取时间原则上为当年的成果。
第二十五条成果奖励的要求
(一)著作类奖励的要求
1.学术著作必须是已经正式出版的作品;
2.学术著作的作者必须是我校教职工且署名单位必须是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3.教材必须为教育部统一评审的国家级规划教材。
(二)论文类奖励的要求
1.学术论文必须是已经正式刊登出版(公开出版发行的CN级及以上学术刊物)的论文(具备完整的论文结构或字数在1500字以上);
2.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的作者应为第1作者或并列第1作者(通讯作者等同第1作者)或独著的作者(每篇论文只奖励1名作者),且第1署名单位必须是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3.被收录的学术论文必须出具相关的收录证明材料;
4.各种正常发行期数之外的增刊、专刊、特刊,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各类征文、科普文章、新闻报导、广告文章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科研成果奖奖励的要求
1.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党政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第1承担人应是学校教职工且第1承担单位必须是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科研成果奖的认定,应以相关证书的签章为准;
3.科研成果奖奖励的所有项目,必须是通过学校科研外事处组织申报的项目(不含论文奖及其他单项奖等)。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奖奖励标准
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部级、厅(市)级、校级科研成果奖和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和通报表扬,已获上级部门奖金奖励的,学校按1:
1标准配比奖励,未获上级部门奖金奖励的,按科研成果奖励标准(见表1)进行奖励。
表1 科研成果奖奖励标准
等级
级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国家
100000元
50000元
30000元
省、部
3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厅、市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校级
1000元
500元
300元
(国家发明专利按国家级三等标准奖励)
第二十六条论文发表费报销标准(见表2),论文类奖励标准(见表3)
表2论文发表费报销标准
发表期刊类型
SCI、EI等
收录
中文核
心期刊
科技核
心期刊
其它CN
期刊
金额(元)
5000
1000
800
300
(报销金额以发票和期刊为依据,但不能超过报销标准)
表3论文类奖励标准
发表期刊类型
SCI、EI等收录
中文核心期刊
影响因子0.5(含0.5)以上
影响因子0.5以下
金额(元)
8000
2000
1000
(注:
ISTP、A&HCT、SCIE收录按SCI奖励标准50%执行)
第二十七条著作类奖励标准(见表4)
表4著作类奖励标准
发表著作类型
国家级规划教材
学术专著
译著
金额(元∕千字)
50
30
20
(主编另加500元,副主编另加300元)
第八章 成果归属
第二十八条 在职人员在学校提供工作条件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章成果推广
第二十九条 对有推广价值的成果,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计划,科研外事处组织向校外推广。
第三十条 重大的科技成果展览会、发明展览会、综合性大规模交易会,由科研外事处统一组织参展。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职工医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豫职医〔2008〕1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外事处。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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