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办法同名1238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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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办法同名12388
山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晋发[2011]15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0]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认定的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要求,督促各县政府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努力缩小区域内城乡间、校际间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差距,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评估认定的工作目标
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要依法督促县级政府把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当作战略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把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体制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建立以及实现城乡间、校际间均衡纳入评估认定的重点内容,严格对比。
被评估认定的县要达到:
城乡学校间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办学条件统一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无明显差别的目标。
努力争取2012年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80%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择校问题基本解决,义务教育公平度和群众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三、评估认定的原则
(一)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
(二)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依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要求,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验收和省对各县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项目”资金顺序进行。
(三)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初评、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
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实行省内主流媒体公示公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估认定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依法履职情况
1、法律、政策落实
依据《办法》,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根据《规划纲要》,结合城乡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和变动趋势,适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根据《规划纲要》,结合城镇化进程,为新建居民住宅区及时配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均符合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
确保城镇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依据《办法》,制定对县城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教师在工资福利补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骨干教师培养遴选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并落实到位。
按照每人10平方米建设农村教师周转宿舍。
引导区域内优质师资向县城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流动。
依据《办法》,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校长聘任,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岗位设置、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流动调配和考核奖惩等。
确保统筹城乡师资配备,达到城乡中小学师资均衡。
依据《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教育经费。
确保在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拨付、监督下,有畅通的便于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城乡中小学经费安排、使用的、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渠道。
达到城乡中小学教育经费合理安排。
2、经费投入落实
近三年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达到“三个增长”。
严格执行《规划纲要》,分别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2%,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做到及时拨付教育使用,不得抵顶历年和新的债务。
县级政府足额预算安排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切实落实农村学校教师津补贴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中央、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公用经费,取暖费,农村税费改革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均达规定标准)。
中小学临时代课人员、校医、安保、后勤管理人员、寄宿制学校生活教师工资和学区(乡教办、联校、中心校)办公经费无挤占保障机制公用经费的现象。
县级政府足额预算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专项经费:
主要用于教师培训、校园设施配套、信息技术设备维护、大型设备购置、校舍修缮、医疗设备配置等。
教育经费投入向薄弱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边远山区学校、教学点倾斜的政策得到落实,执行效果明显。
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和专项经费无侵占、截留、挪用的现象。
3、人员编制落实
县级政府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核定的教师编制足额配备教师,且学科结构合理。
县级政府确定并落实教研室、进修校、电教馆、仪器站、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事业单位专用的编制和人员。
县级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寄宿制学校的专职生活教师、校医、后勤管理人员以及学校安保人员。
全县教师编制无有编不补和在编不在岗现象。
4、办学条件落实
按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通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验收,并达到《山西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
(二)校长、教师队伍建设
1、队伍建设
中小学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公开招聘,所招聘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城乡小学和初中学科教师配齐配足率均达到100%。
有完善的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实行对校长、教师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取消中小学临时代课人员。
2、队伍结构
城乡中小学师资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县级以上模范(优秀)教师等比例相当。
3、队伍交流
按照《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推行校级领导和教师区域内交流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教人[2010]138号)要求,实行校长、教师区域内定期交流制度。
(三)依法管理义务教育
1、常规管理
建立规范科学的现代中小学校制度,校长履职尽责。
严格执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划片就近入学政策。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少年均能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城乡中小学均无重点校、重点班或实验校、实验班等,严格实行“阳光编班”、均衡编班。
合理划分学区,确保班容量控制在小学45人、初中50人以内。
改进普通高中考试招生方式,优质普通高中每年招生计划按不少于6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
开全国家课程,开足课时。
无任意增减课时、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现象。
城乡学校按国家课程改革方案要求,开全地方和校本课程并特色显著。
严格执行规范的中小学作息制度。
城乡小学、初中巩固率分别达到99%、98%。
城乡中小学生无异常流动。
学校有规范、明确、完善的办学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严格执行。
学校有健全的教职工考核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和校本研训制度。
无以考试成绩公开排队、依据考试成绩对班级、教师进行奖惩的现象。
学校有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无违规乱收费行为。
校园文化建设氛围浓厚,有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校园环境干净、整洁、美观、有序,体现教育性。
2、资源配置均衡
城乡统一经费标准。
城乡统一师资配备标准。
城乡统一办学条件标准。
(四)教育教学质量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学校综合评价体系,定期对学校进行考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教学研究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通过省级教研室标准化验收。
城乡中小学教师基本素质满足教学需要,优质教师分配均衡。
城乡中小学各科学业质量均达到国家课程标准,学生学业水平发展均衡。
城乡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均达到国家标准。
(五)社会认可
城乡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
城乡薄弱学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
城乡薄弱学校新生入学报到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择校现象。
城乡中小学办学水平整体提高,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中,教育工作位居前列。
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取得实效,无重大问题,学生和家长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义务教育公平度和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城乡间、校际间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社会反响等方面的差别明显缩小。
五、评估认定方法及程序
(一)评估认定方法
1、听取县级政府关于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汇报。
2、查阅县级政府经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采取的措施、制定的政策。
3、查账。
深入财政、教育查实并衡量近三年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增长情况,衡量推进义务教育经费政策落实情况。
4、实地察看。
逐校对比城乡中小学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设标准、活动场地标准、教学设备配备、教学仪器装备类型、信息化设备配备类型、图书、资料建设等,判断办学条件均衡情况。
5、全面对比农村学校、县城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间教师学历结构比例、年龄结构比例、职称结构比例以及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县级以上模范(优秀)教师等比例,判断师资均衡情况。
6、质量抽测。
通过取样测评或随机抽样的方法,分析对比农村学校、县城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学生学业质量,判断教育教学质量均衡情况。
7、义务教育公平度和群众满意度测评。
通过走访、召开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核实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平度和群众满意度。
8、认定不打分,采取督导评估组逐项对比,集体评议。
(二)评估认定程序
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依据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按照省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办法及指标体系,于当年12月份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并向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初评申请。
2、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在次年的3月份组织初评,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3、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于次年5月份组织评估。
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省政府。
对评估达到基本均衡的县,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合格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4、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人民政府评估确认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对通过审核的县予以认定。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认定结果,每年公布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名单并授牌。
县级自评、市级初评、省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
1、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不达要求和在校学生巩固率不达要求的;
2、开不全国家、地方、校本课程,开不足课时的;
3、县级教研室建设不达标准的;
4、对于县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择校热、乱收费、补课严重以及存在不稳定因素的;
5、未按《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理顺教育管理体制,即:
教育行政部门未实现事权、人权、财权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权限没有统筹在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对义务教育实施有效管理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复查制度
省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定期监测和复查。
凡连续两年主要指标下滑的撤销其称号,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同时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备案。
六、奖励与惩处
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责任制。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结果将作为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经评估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西省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称号,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100万元。
对未按照评估认定规划时限完成任务的县,省级人民政府将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七、说明
(一)本督导评估认定办法中所指的小学、初中,包括县域内所有的公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本督导评估认定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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