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abeedbcfff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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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abeedbcfff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结构形式:
。
层数:
。
建筑面积: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天。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元,
(小写):
元。
(其中:
工程预留金元,
零星工作费元,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元,
总承包服务费元。
2、综合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生效:
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②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③其他条件。
发包人:
(印章)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经办人:
年月日
承包人:
(印章)。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按2007年陕西省建设厅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以及招标补遗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认质认价文件、工程签证文件、变更通知;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
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施工企业在技术监督局的备案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开工日期前提供图纸套,其中套用于竣工图,图纸所涉及的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不得外传、外借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图纸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施工中组织协调工作和全过程监理。
其他:
。
需要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任何付款凭证;3、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提出变更;4、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批及变化;5、签发完工证书、保修期终止证书;6、对项目经理的更换;7、其他: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职权详见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职权:
(1)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权;
(2)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有关配合单位的协调;(3)负责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确认工程结算价款;(4)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环节进行监督、检查;(5)其他:
。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7.1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职务:
;
7.2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天。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7.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7.1项约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7.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7.1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7.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其计量和计价采用下列方式:
承包人施工所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装表计量,按计量的实际数据和市场价格结算,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发包人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为:
开工前,发包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由承包人引入施工现场,待正式放线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采用下列方式:
进场之前日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至少每一个月,或按照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总进度计划的修订;每月日前提交下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包括施工进度安排、材料及劳动力安排等);每月日前申报截至当月日的月进度付款报表;开工后日内提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需求总计划;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到货日期前的日,且在每月日前申报月详细材料设备到货计划;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采用下列方式: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区域、生活区域的夜间与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04-93》组织施工;因承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规范组织施工,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发包人有关规章制度,在工程付款中扣除相关安全措施费用,并不予返还。
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全部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采用下列方式:
合同签订后15天之内,承包人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生产和施工噪音等相关手续。
如因承包人未按本规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所造成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采用下列方式:
已完工程验收、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予以修复。
已完工程验收、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保护。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由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完毕后日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保证按时结算民工工资,施工期间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克扣民工工资。
如收到此类投诉,承包人承担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代扣代发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民工劳务关系,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每出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向发包人赔偿。
承包人应保证按时结算供应商货款,若因承包人拖欠货款原因对发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进场后日内向工程师提交不低于中标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提交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资金需求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计划后日内确认或提出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承包人严格执行(省或市)文明工地检查(验收)标准,做到安全施工。
承包人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采取的任何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除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外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合同价款内(明确填写含或不含)(明确填写含或不含)水电费、(明确填写含或不含)养老统筹费。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第一种方式:
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主要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在±%以内(包含其本身)不做调整,即承包人承担±%以内的材料风险,发包人承担超出±%以外的材料风险。
发包人给定暂定单价的材料,价差调整基数以暂定价为准;发包人未给定暂定单价的材料,价差调整基数以招标控制价对应的材料单价为准。
主要材料包括:
土建材料:
;
安装材料:
;
除上述主要材料之外,其他材料价格不做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按下列公式计算材料价差并调整合同价款:
材料价差=材料消耗量×[确认单价-暂定单价]或材料价差=材料消耗量×[确认单价-招标控制价对应的材料单价×(1±%);
材料消耗量的确定方式:
以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消耗量定额为依据。
确认单价的确定方式:
以发包人认质认价为准。
其他相关约定:
。
第二种方式:
综合单价中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其他相关约定:
。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确认。
定额及配套取费文件相关计价依据执行。
合同价款以确认的工程量为基础,套用规定的计价依据按以下方式优惠后确定:
。
26.3合同价款应视为是建立在承包人已经充分熟悉、理解招标文件及现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承包人不得因对招标文件的错误理解或现场实际情况的不了解而提出增加合同价款及延长工期的要求。
26.4
(1)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相应金额税种为税率为的合法税务发票后,发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2)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项的,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合同全额税种为税率为的合法税务发票后,发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27、合同价款调整
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变动调整的约定:
。
除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变动调整外,在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完成期间,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规范性文件,结算时不予执行。
其他相关约定:
。
28、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为:
。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预付款扣回的时间和比例:
。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
。
29、工程量确认
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前申报上月日至当月日的已完合格工程量和月进度付款报表。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
。
发包人以本合同协议书确定的合同总价含/不含预留金为基数支付进度款,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含/不含预留金的%时,暂停支付。
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抵扣。
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竣工结算价款的%,尾留%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31.4第
(1)条。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31.4第
(2)条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31.4第(3)条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31.4第(4)条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31.4第(5)条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31.4第(6)条
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的约定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代表共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发生的当月工程款中,按当月的实际用量及招标暂定价扣除,认质认价所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差价进入工程结算且只计税金,在竣工结算时,从工程造价中扣除。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以上,并有出厂合格证及必要的复试证件。
采购前须将材料、设备样品报发包人确认签字并封样后方可订货,材料进场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货。
如因材料、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八、工程变更: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变更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按照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设计,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变更设计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属于合理化建议,发包人因此获得收益的,发包人应当给予承包人适当奖励。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套竣工资料
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如需要中间交工时,其范围由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同意后书面通知。
37、竣工结算
结算审查程序:
工程结算审查程序依据《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相关制度确定的审核程序执行。
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人已告知承包人上述制度内容,承包人已充分知悉、理解上述制度并认可按上述制度执行。
结算审查期限:
在工程预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准确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8个月内完成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完整性,如承包人未报送准确完整的竣工资料的,发包人有权退回书面要求补充完善,审查期限相应顺延。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日内仍未提供相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除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7款规定内容执行之外,每延迟1月,发包人有权从本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中扣除‰。
承包人应将其报送审查的工程结算价(以下称送审结算价)与最终审定造价的误差控制在10%的合理范围内。
若发包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的,承包人送审结算价与最终审定造价的误差超过最终审定造价的10%时,承包人应承担超出部分误差额5%的审计费,该审计费由发包人从最终审定造价中扣除;若发包人自行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的,承包人报送合同结算价与最终审定造价的误差超过最终审定造价的10%时,承包人应承担超出部分误差额%的审查费用,该审查费用由发包人从最终审定造价中扣除。
工程结算价款:
本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以发包人审计结果为准。
如承包人拒绝在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有权单方出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对本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他约定: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28.1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30.5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37.6条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工程总造价万分之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承包人应当无条件返工并实现其投标书中的质量标准,同时,返工费用自理,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40、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且承包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后,应被视为承包人已无权提出在此之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41、争议
4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解决。
(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43、不可抗力
4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造成灾害性影响的地震、风、雨、雪、洪水自等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44、保险
44.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的员工人身伤害及财产保险,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保险,自身员工的失业、工伤、医疗、残疾人就业四项保险;承包人必须办理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
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保险票据备案。
其他:
。
45、担保
45.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金额:
,担保有效期: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金额:
,担保有效期:
。
(3)发包人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应提供等额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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