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与农产品供需及出口展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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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与农产品供需及出口展望
中国加入WTO与农产品供需及出口展望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程漱兰
1中国加入WTO的农业承诺及其影响的总体判断
1.1中国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程度基本判断
1.1.1中国农产品生产和贸易实质上已经基本自由化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从农村开始的市场化改革以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被控制在人民公社集体为工业化起步提供原始积累的农业,产品和要素都获得了越来越大的自由发展空间。
就国内生产流通而言,除了烟叶、蚕茧、糖料和部分地区的粮食、棉花外,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按《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中国代表的介绍,在农产品中,政府定价比重为9.1%,政府指导价比重为7.1%。
就农产品进出口而言,近年,国家及国营贸易实体的控制也开始放松。
除了粮棉油糖和化肥等农产品及投入物外,越来越多的非国有贸易企业获得了外贸的自营或代理权。
需要说明的是,粮食等农产品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等国营贸易实体控制进口经营权,并不等于对粮食等农产品进行了保护。
最能够说明问题的是,尽管中国一直规定粮食进口配额外最惠国税率100%、普通税率180%,但是实际上,从来没有一颗粮食不是按配额内1%~10%不等(基本按1%)的关税进口的。
致于配额,也从来没有公布过,从来是根据国内市场需要自主进口的。
正如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专家对中国“与其他国家有着显著不同”的进口配额和许可制度的评价:
“知道配额数量只有等到一年结束之后,看实际进口数量是多少”。
与一般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一样,在总体上,中国从来没有设立公共基金对农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实施有利于直接生产者的干预——如同所有的高收入发达国家那样,相应的,所有经营农产品及其投入物的国内流通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国内购销和进出口主观上都是“贱买贵卖”,而不是“贱卖贵买”。
发生“贱卖贵买”的不多的场合,是它们在市场行情大起大落时作出错误判断,被迫在低落时出售高涨时大量购进的积压库存以免更大损失的无奈举动,与通常的“贱买贵卖”一样,同样是商业行为。
即使在粮食过剩年份,中央政府要求国有粮食系统“以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不少地方实际操作(多扣水份杂质,压级压价,有行无市,公开拒收)的结果,理论上应该高于市场价格的“保护价”,反而低于市场价,以致于粮食主产区的农民自愿将粮食卖给国家明令禁止的“私商”。
1.1.2存在贸易管制,但不是保护农民,而是损害了农民
可见,还存在贸易管制。
但是,与一般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一样——与高收入发达国家相反,在总体上,管制的方向是歧视、而不是保护农民;管制的结果,农民不但没有受益,而且往往受损——不管在名义上,这种政策是否叫做农业保护政策。
以至于中国加入WTO工作组的一些成员注意到,中国国内支持表显示,中国的基期综合支持总量(AMS)为零,特定产品支持为负数。
1.2中国加入WTO的农业承诺
1.2.1市场准入承诺
1.2.1.1关税削减与约束
⑴关税减让总水平
谈判基点的2000年,中国关税总水平15.6%,工业品平均14.7%,农产品平均21.3%(1992年46.6%)。
承诺到2008年分别为10%、9.2%和15.1%。
⑵单一关税管理产品的关税约束
大豆:
现行实施税率3%,承诺关税约束在3%;
油菜籽:
承诺关税约束在9%;
大麦:
承诺关税约束在3%;
肉类产品:
牛肉,现行实施税率20%,2004年降至12%;猪肉,现行实施税率20%,2002年加入时降至18.4%,2004年降至12%;禽肉,2000年实施税率20%,2001年采取从量税管理,2002年加入时降至18.4%,2004年降至10%;同意美国农业部批准的工厂向中国出口肉类,同时中方保留对美工厂抽查的权利。
柑橘:
现行实施税率40%,2004年降至12%;同意解除对美加州等四州柑橘输华的禁令。
1.2.1.2.关税配额管理
中国承诺取消小麦、大米、玉米、棉花、豆油、食糖等重要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小麦:
2002年关税配额量为846.8万吨,2004年增长至963.6万吨,配额内税率1%,配额外税率由2002年的71%降至2004年的65%,国营贸易比例90%。
同意解除美国西北七州小麦输华的禁令。
玉米:
2002年配额量为585万吨,2004年增长至720万吨,配额内税率1%,配额外税率由2002年的71%降至2004年的65%,国营贸易比例由2002年75%降至2004年的60%。
大米:
2002年配额量为399万吨,2004年增长至532万吨,配额内税率1%~9%,配额外税率由2002年的71%降至2004年的65%,国营贸易比例50%。
植物油:
豆油:
2002年配额量为251.8万吨,2005年增长到358.7万吨;棕榈油:
配额量为240万吨,2005年增长到316.8万吨;菜籽油:
配额量为87.89万吨,2005年增长到124.3万吨。
三种植物油配额内税率9%,配额外税率由2002年的52.4%降至2005年的19.9%,国营贸易比例由2002年34%降至2005年的10%。
2006年取消关税配额管理。
食糖:
2002年配额量为176万吨,2005年增长至194万吨,配额内税率20%,配额外税率50%。
国营贸易比例70%。
棉花:
2002年加入时配额量为81.5万吨,2004年增长至89.4万吨,配额内税率1%,配额外税率由2002年的54.4%降至2004年的40%,国营贸易比例33%。
羊毛:
2002年配额量为26万吨,2004年增长至28.7万吨,配额内税率1%,配额外税率38%,实行指定经营;加入三年后取消关税配额与指定经营。
毛条:
2002年配额量为7万吨,2004年增长至8万吨。
配额年增长率5%,配额内税率3%,配额外税率38%,实行指定经营;加入三年后取消关税配额与指定经营。
1.2.2国内支持承诺
中国承诺国内农业政策全面执行WTO《农业协定》。
同意将《农业协定》第6.2条下的价格补贴、投资补贴和投入品补贴,计入“黄箱政策”补贴“综合支持量”(AMS)的计算;同意第6.4条关于特定产品和非特定产品综合支持量的“微量允许”水平分别为相应年份农业产值的8.5%。
1.2.3出口补贴承诺
中国承诺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发展中国家可以享有的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
1.2.4与农业相关的其他重要承诺
1.2.4.1改善动植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标准
公布相关法规、标准。
使所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只有合同各方授权,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检验不影响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加入之日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上述授权;由申请人决定选择评定这些机构或部门;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颁发相同标志,收取相同费用,提供相同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
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
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具体的,中国在中美农业协议中承诺解除美国西北七州小麦输华的禁令,允许TCK(矮腥黑穗病)疫区小麦,在每50克不超过3万个TCK孢子的标准可以进入中国市场;解除美国加州等4州柑桔输华禁令;同意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和检疫服务机构批准的加工厂向我国出口肉类,同时保留对美工厂抽查的权利。
1.2.4.2.允许WTO成员防范从中国进口产品激增的特殊保障措施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规定,在加入WTO的12年内,允许其他国家在面临从中国进口产品激增,从而实际或可能造成对其本国市场的冲击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这一限制措施的条件和方法相当于一般保障措施,但是有两点重要区别:
第一,如果限制措施实施不超过2—3年,则不需要像一般保障措施要求的那样对中国进行补偿;第二,可以专门针对中国,而不是像一般保障措施一样不分产品的来源地。
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取消与WTO规则不相一致的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加入15年内,如果中国生产者不能证明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可不采信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用第三国价格作标准。
1.2.4.3对化肥的关税配额管理
⑴磷酸氢二铵。
配额从2001年的540万吨至2006年增加到690万吨;配额内关税4%、配额外关税50%;国营贸易比例由90%,8年内降至51%,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
⑵尿素。
配额从2001年的130万吨至2005年逐年增加到330万吨;配额内关税4%、配额外关税50%;国营贸易比例90%。
⑶氮磷钾三元复合肥。
配额从2001年的270万吨至2005年年递增5%;配额内关税4%、配额外关税50%;国营贸易比例由90%,8年内降至51%。
配额申请期为10月15日至30日。
分配条件在申请期前1月在官方刊物公布。
全部配额量应在每年1月1日前分配给最终用户。
应公平分配,以保证配额的完全使用,并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公平、反映市场条件、及时、对贸易的负担最小及反映用户喜好的关税配额制度。
未用完配额的配额持有者应在9月15日前交还配额,否则削减下年配额量;虽按时交还但连续两年未用完配额的,下年配额按最近1年足额使用率分配,且不能获得再分配。
配额再分配申请期为9月1日至15日,分配条件在申请期前1月在官方刊物公布。
再分配在10月1日前完成。
按先来先领分配给新的申请者。
2006年实施期结束后的配额量有待进一步磋商。
除非议定新的配额量,否则实施期末数量继续适用。
1.2.4.4开放农业服务贸易
专业服务:
开放与农业、林业、狩猎和渔业有关的服务,相关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但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分销服务: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入世后1年内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除盐和烟草的所有进口和国产品的佣金代理和批发业务。
2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
但农药和农膜的过渡期为3年;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过渡期为5年。
3年内取消除烟草外的零售服务的地域、股权和数量限制。
但化肥的过渡期为5年。
超过30家分店的销售多种产品、品牌的连锁店,及销售粮棉油糖、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书报杂志、药品的,不允许外资控股。
1.2.4.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承诺,从加入WTO时开始,将立即全面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按照国际规范建立起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包括农业高技术及其产品。
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对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新品种享有专有权,未经新品种权利所有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获授权新品种的繁育材料,或为商业目的在生产另一新品种的繁育材料中反复使用获授权新品种的繁育材料。
保护期限,木本20年,其他15年。
完全遵守关于地理标识的有关条款,防止在一货物的标志或说明中使用任何手段标明或暗示所涉及货物来源于真实原产地之外的一地理区域——该地理区域的特定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而使公众对该货物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解。
1.2.4.6其他
⑴贸易制度
①统一实施:
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
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②特殊经济区:
须向WTO通知经济特区特殊的法律法规,区内亦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③透明度:
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所有这些在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
紧急情况下,最迟至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一般在公布后至实施前提供一段可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
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提供上述信息。
④司法审查:
应设立或指定或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相关行政行为。
审查庭应是公正、独立,无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审查程序应包括相关个人和企业上诉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处罚。
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
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⑵非歧视,即国民待遇
⑶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与第三国或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特殊贸易安排
⑷贸易权
加入后3年内,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除了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化肥、棉花、原油、成品油等8种产品的进口(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等),茶、大米、玉米、大豆、棉花、丝、煤、油等农矿产品的出口的国营贸易权。
天然橡胶、木材、羊毛、胶合板、晴纶和钢材等指定经营产品在加入后3年内放开。
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⑸国营贸易
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避免对其购销施加影响;还应提供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的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
加入时(而不是TRIMs协定规定的5年内)即取消并停止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业绩要求。
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是否有国内竞争者、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为条件。
⑺海关关税及其他税费
关税总水平将从2001年加入时的14%降到2005年的10.1%、2008年的10%。
2005年前逐步取消所有ITA产品的关税。
⑻非关税措施及进出口许可程序
最迟于2005年1月1日取消现行的400多个税号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措施;过渡期配额有一定增长率;过渡期内配额的分配标准、时间,许可证的获得和展期,严格执行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
定期在官方刊物公布,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面产品清单和相关信息;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及其变更,并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⑼价格控制
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多重定价做法。
因粮食安全和粮食援助等,可对烟草、食盐、天然气、药品等4类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对粮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蚕茧、棉花等6种产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灌溉用水价格等5种公共事业实行政府定价,对邮电服务、教育、受保护的旅游景点门票等3种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对运输、专业服务、服务代理、银行结算、住宅租售、医疗服务等6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上述清单及其变更信息。
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SCM)
取消根据出口实绩和国产化率给予的补贴,逐步取消中央预算给予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保留的与规则相符的20余个补贴项目清单中,有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其中,贷款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的能源、运输、电信和水利、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一些企业的技术革新的国家开发银行,有补贴的贷款总额2000亿元,主要保证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和直接出口信贷的中国进出口银行210亿元出口信贷总额;主要用于购买和储存农副产品、林业建设和水利开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补贴贷款总额5000亿元;用于扶贫的财政补贴,中央预算直接拨款1991—2000年共1036亿元,农发行扶贫贷款300亿元。
用于水利和防洪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
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
等等。
尚未通知的补贴项目,改进通知工作。
⑾保留出口关税
对鳗鱼苗(20%)、骨粉(40%)等84种资源产品保留出口关税。
⑿纺织品条款
对中国延长纺织品贸易与关贸总协定规则一体化的过渡期4年,2005年初到2008年底,中国某一纺织品出口激增,造成市场“扰乱,进口方可临时实行限制。
但4年内对一种产品只能使用一次,期限1年,不能对相同产品重复使用。
⒀服务贸易
自加入时起,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保证不构成市场准入壁垒,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过必要限度。
逐步放开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医疗和牙医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通信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仓储运输服务等领域。
⒁过渡性审议机制
加入后8年内接受每年一次的兑现承诺审议,最迟在第10年进行最终审议。
1.3判断中国加入WTO对农产品供需及出口影响的三种依据
可以从⑴中国农民所拥有的、农业密集利用的要素的相对稀缺—充裕程度,⑵原有的生产—贸易格局的自由化程度和农民的损益格局,⑶中国农民的应变能力,这三个方面判断中国入世对农产品供需和出口的影响
按照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贸易自由化实际上改变了各国的资源充裕或稀缺程度,打破了稀缺要素拥有者的国内垄断地位,扩展了充裕要素拥有者的国际空间,促使产品价格在各国之间趋于均等,并进而促使要素收益率在各国之间,在一国内不同产业、集团之间的均等化。
中国的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制造业,相对于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是中国最充裕的劳动力要素密集的产业;中国的农民,相对于拥有资本技术稀缺要素的阶层,最多拥有的,是中国最便宜的劳动力要素,相对于长期受到非市场力量保护的城市和发达国家的农民,是从来受尽歧视的集团。
这样,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对于中国农产品、尤其是其中的劳动密集型鲜活农产品和相应的加工制成品,将意味着突破国内市场容量的限制,进入容量更大、更稳定的国际市场,这将有力地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农民所拥有最多的劳动力要素的国内充裕程度将随之下降、价格上升(收入上升);并能以更低的价格得到质量更好种类更多的生产、消费物品和服务。
应何况,中国的农民基本有文化,有传统技术,学习进取和应变能力极强,只要有市场需求,他们能够非常有效率地提供哪怕以往从未见过的农产品。
1.4按自由贸易原则区分两种类型的WTO农业条款和中国入世农业承诺及其对农产品供需和贸易的不同影响
WTO农业条款和中国入世农业承诺,从基本面看,顺应了自由贸易的潮流;但作为妥协,同时存在大量的抵消自由化的内容。
凡是符合自由化原则的,无论是促进有优势农产品的出口,还是促进没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的进口,都对中国农民有利;反之,凡是阻碍自由化、实行贸易保护的,都将阻碍中国真正有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并阻碍价廉物美的农业投入物,消费品及服务的利用,提高农产品成本从而阻碍优势农产品出口。
所以,就WTO规则的本原意义而言,中国农民不仅从中国入世享有的权利获益,也从中国承担的义务获益。
无论是WTO协定,还是中国入世承诺,与其说是中国被迫接受的,还不如说正是中国所努力争取的;做到这些,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谋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真正建立起来了。
1.5中国加入WTO不会对中国农产品供需和贸易的现有格局和趋势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的农产品并未受到政府的优惠或曰保护,这意味着,中国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现有供需和贸易格局是由市场力量自发形成的。
那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让国内、国际市场更充分发挥作用,这种格局不会有突发性的变动。
2中国农产品供需现状与变动趋势
2.1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供需形势从全面短缺走向总量基本平衡的结构性、地区性相对过剩
1996—2000年中国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是中国农产品供需发生特别重要变化的时期。
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稳定地达到了5亿吨的生产能力。
1998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三中全会决议,对中国农产品供需形势,给出了一个重大判断:
农产品供求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由过去长期的供不应求转变为总量平衡丰年有余;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面临新问题,由供应数量不足和生产资源约束,到并存产品质量品种不适和市场需求约束;相应的,必须进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这种调整的目标是提高农民收入。
回顾“九五”计划制定的时候,中央还非常担心,粮食能不能从90年代前半期的4.5亿吨年产量,到2000年达到5亿吨。
1994年美国的未来学家布朗刮起旋风:
“谁能养活中国”,普遍认为中国粮食要出大问题。
谁知,“九五”开局第一年,1996年当年就超过了5亿吨。
目前人们甚至认为,这是自16世纪末17世纪初的400年以来从未有过的农产品供应形势。
当时中国人口1亿,耕地10亿亩。
现在,中国人口12亿,增加了10倍,而耕地19.5亿亩,仅增加1倍。
粮食一直紧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始终保持了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超过20%人口的记录。
在实行了30年的计划经济让位于市场经济以来的20余年来,主要由于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农产品供应越来越充裕,1992年,实行了40年的粮食供应票证在最后一个大城市取消,成为供需形势转折的标志,直至1998年的正式结论。
2.21980—2000年中国主要农产品供需变动趋势
2.2.1粮食
图2.1给出了近20年中国粮食播种面积变动情况。
在农作物播种总面积有所上升的同时,粮食播种面积有所下降。
下降的是通常用作口粮的稻米和小麦,上升的是通常用作饲料的玉米。
在集约化程度已经非常高的中国,农作物播种总面积仍然有所上升,甚至在90年代后期,市场供应十分充裕时仍然上升,说明现阶段中国农业发展的良好势头。
口粮面积下降而饲料粮面积上升,说明中国居民正在从“温饱”型的生活,走向“小康”型的生活。
可以认为,农产品供需两旺。
图2.11980—2000年中国农作物和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千公顷)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2001》12章。
至图2.3同。
图2.2给出了近20年中国粮食总产量的变动趋势。
20年间,中国的粮食总产量从3亿
吨上升到5亿吨。
尽管稻谷和小麦播种面积有所下降,然而,稻谷、小麦、玉米三种主要品种的产量均呈上升趋势。
图2.21980—2000年中国稻谷、玉米和小麦总产量变动趋势(万吨)
图2.3给出了上面两个图的原因:
单位面积产量显著提高。
近20年单产提高了50%。
这说明了近20年来中国农业的质量效率型增长方式。
图2.31980—2000年中国三大主要粮食品种每公顷产量变动趋势(公斤)
图2.4—图2.6给出了上面三个图的结果:
近20年间,中国粮食从大量进口到基本平衡,尤其是进入90年代,多数年份有少量出口。
1995、1996两年的大量进口,与其说是客观缺粮,不如说是国有粮食部门对形势的错误判断;并成为持续至今的大量库存积压的原因。
稻米、小麦和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中,小麦始终净进口,20年间,净进口从从相当于国内产量的20%,逐渐下降到低于5%。
玉米和稻米基本净出口。
稻米是中国传统出口产品,而玉米后来居上。
一些年份甚至超过总生产量的10%。
图2.41980—2000年中国粮食净出口总量(万吨)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2001》12章;农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报告1997、2001》,附表14、15、16、18,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至图2.6同。
图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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