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非招标采购选择社会资本方与项目承包方招标选择合并的效力分析推荐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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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非招标采购选择社会资本方与项目承包方招标选择合并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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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三)项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上述规定,推广运用到具有工程承包内容的PPP项目中,如果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本身具备工程承包资质,承接PPP项目的工程则不需要再进行招标。
根据本条,PPP项目不需要再进行招标的情形包括:
第一,如果社会投资人中标后不设立项目公司(SPV),社会投资人作为采购人,本身具备工程承包资质的;
第二,如果社会投资人中标后设立项目公司(SPV),PPP项目是具备工程承包内容的特许经营项目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资人具备工程承包资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下称《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据此,在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可以选择的采购方式至少有前述五种。
综合《实施条例》及《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且符合《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选择了具备承包资质的社会资本方后就无须再招标。
但实践中运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选择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可能出现的困局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选择非招标方式选定了社会资本方,即使社会资本方具备工程承包资质,但在承接工程的时候按照相关规定又不得不面临重新招标选择工程承包方的困境。
具体的对项目的影响可以以施工许可证办理为例来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PPP项目以非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即使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绝大部分的PPP项目都符合应当招标的条件,因此,最终社会资本方(建设方)也会因为不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而面临没有办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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