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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劳动合同
澳门劳动合同
篇一:
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办理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司(以下简称雇主)应聘从事劳务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总则
一、甲方根据与雇主签订的《外地雇员输入/续期申请之提供劳务合同》,给予办理乙方
前往雇主劳务的有关手续。
乙方自愿以劳务方式接受雇主的聘用,自觉接受甲方
的管理、指导。
二、乙方与雇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建立雇佣关系。
乙方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
务并认真履行合约。
三、乙方必须具备受聘于雇主所要求的合格技术条件,身体健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
医院体检合格。
女性劳务人员临赴澳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四、甲方派遣乙方作为赴澳劳务,从事工作,工作期限
至年月日。
第二章工资标准、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一、乙方与澳门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
从事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薪金为:
每月
(澳门元)或每天(澳门元)、或件工(澳门元)。
二、乙方的工作报酬由雇主每月或每半月向乙方进行支付。
三、除上述薪酬外,乙方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它应有的
福利待遇。
四、乙方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超时工作,甲方须督促雇主按澳门现行劳
工法及当地同等人员标准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报酬。
五、乙方人员享有澳门法定的有薪节假日,节假日加班与当地雇员享受同等待遇。
六、乙方服务满一年,可享有最少六天有薪年假。
七、甲方与雇主协商负责为乙方提供适当的住宿,住宿条件须符合澳门特区政府有关
规定,或参照澳门的同业劳务人员的住宿条件。
八、甲方协商雇主为乙方提供职业意外和职业疾病的医疗保障。
九、甲方责成其在澳职业介绍所为乙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澳门分公司办理工作时
间之外的在澳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保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澳门元。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赴澳门手续,确保乙方如期抵澳工作。
(二)甲方为乙方赴澳应聘提供咨询、指导和必要的培训,接受乙方委托为其代理
相关事宜和提供服务。
(三)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收取不超过其合同工资总额12.5%的
服务费(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进行管理、服务,
不得以其它名义向劳务人员征收额外费用。
为保证乙方履约,甲方可要求乙
方购买履约保证保险。
(四)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发生纠纷时协助乙方根据合同
及澳门特区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因雇主原因,导致劳务
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方应负责依法妥善安置其在澳转工或返回内
地。
对返回内地的劳务人员,甲方应依据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
还服务费。
对劳务人员因此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交涉,并协助其获得
合法赔偿。
如属甲方原因导致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方应依据合同
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和按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各项
赴澳费用。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赴澳门手续,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必须无犯罪记录。
(二)乙方在澳期间,应遵守内地和澳门的法律,不得参与与劳务人员身份不符的
活动。
(三)乙方在澳门履约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务人员管理守则和涉外人员条例,遵守
雇主订立的制度及工作安排,自觉听从甲方驻澳职业介绍所管理人员的管
理。
(四)乙方应负担通行证办理费、签注费、体检费、培训费等赴澳费用
元人民币;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不超过其合同工资总额12.5%的服务费(一次
性交纳有困难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和有义务购买履约保证保险。
(五)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不能在澳结婚、怀孕。
(六)合同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内地,并将相关通行证交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不
得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
第四章合同的期限和续期
一、乙方在澳门工作期限至年月日,本合同期限视澳门特区政府
及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法令,可进行变更。
二、乙方与雇主的雇佣期满或提前解除合约,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回内地,逾期滞留不
归者,按违约处罚。
雇主或其他单位若继续聘用乙方,甲方将通过与雇主协商办
理续期或转厂手续。
三、由于雇主的原因,雇主公司暂停或完全停止运作,乙方必须无条件由甲方安排返
回原居住地。
。
四、由于本章第一、三条款所述原因导致劳务人员中途返回内地,甲方将依据合同实
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
第五章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在澳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者,按违约处理:
(一)违反澳门有关法律;
(二)违反内地劳务人员管理守则和涉外人员守则的,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者;
(三)违反雇主管理规定,如:
擅自离开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在管理人员通知
的期限内拒不返回工作地;
(四)劳务人员合同期未满自行要求返回内地;
(五)按本合同第四章第二条规定,应返回内地而擅自滞留者;
(六)由于劳务人员本身原因,经甲方与雇主双方协商后,被解雇者;
(七)合同期满后或不能继续在澳履约时,不及时将所持相关通行证交由甲方办理
注销手续者;
(八)在澳结婚、怀孕者。
二、如劳务人员有上述行者,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以下任一项或几项的处罚:
(一)取消免税购物资格;
(二)遣送回内地并通知有关部门,今后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劳务派出,遣送费由
乙方负担;
(三)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合同纠纷、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者,乙
方应向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反映或通过正当途径向内地有关部门投诉。
不得通过澳门其它组织或机构。
不得游行、示威、静坐。
二、乙方与雇主在执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异议或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或与甲方在澳
劳务管理机构协商解决。
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
会或澳门劳工局投诉。
如澳门劳工局调解、仲裁仍得不到解决,将由其提交澳门
法院裁决。
第七章其它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并待《提供劳务合同》
审定过后方可生效,有效期至缔约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权利义务为止。
合同未尽事宜,应以内地与澳门特区的有关法律规定为根据,以甲方与雇主所签合
同为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共同认可。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月日
年月日乙方签字盖章:
外地雇員輸入申請之勞動合同
(適用於由內地輸入之非技術性外地雇員)
編號
(第一條)
現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事務局於下列第一簽署人與澳門號外地雇員輸入申請之提
供勞務合同第一頁上方加簽蓋章所示編號之批示,澳門公司期限及特訂條款以上述批示爲依據。
1)獲批准人/2)獲批准公司代表,姓名,職位,持有編號爲並於年月日由1)身份證/2)護
照/3)其他1)居住地址/2)公司營運地址位於澳
門。
獲聘用的外地雇員,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並於年月由發出之中國公民身份證/前往港澳地區通行證,現居於
第二簽署人之聘用期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爲辦理非本地勞工身份咭申請收據之日起至第
一條所指批示規定之終止日。
第一簽署人與第二簽署應訂立一勞動合同,雙方並認真履
行之。
(第二條)
第一簽署人以雇主的名義聘用第二簽署人爲其服務,並在其領導下,在澳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工作地點擔任簽署人獲治安警察局發出爲辦理非本地勞工身份咭申請收據之日起至第一條所指批示
規定之終止日爲准。
所負責之職務範圍及工作特性包括:
篇二:
澳门建筑工合同
澳门建筑工合同
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书本着公正,平等原则,不得强制性签署。
二、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乙方不得虚报或隐瞒年龄。
三、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
严格履行。
四、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五、本合同中的空白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白栏,请打上“/”。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需要补充约定的事项,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合同第九条中补充约定。
七、本合同书用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八、甲方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澳门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工程项目班组从事工作。
乙方依约定按
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甲方按规定具体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制度。
1、技术工按日计薪:
300元/日;
2、无技术工按日计薪:
260元/日。
3、超出甲方规定的8小时/天以外,按加班1。
5倍计算。
4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食宿及医疗,工伤保险。
(二)甲方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提供的食宿福利,不得折算为乙方
工资。
(三)甲方采用按月计薪,每月必须全额支付乙方工资。
(四)甲方应当依照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提供劳动
防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先安全教育后安排上岗;特种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甲方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预防,避免和减少工伤、职业危害。
甲方应当公示参加工伤保险
的有关情况。
六、劳动纪律:
乙方要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并告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施工规范,服从甲方的调度、指挥。
乙方有权拒绝违章和冒险作业,对危害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七、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
甲方、乙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可终止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协商同
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
的,可以直接向澳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商部门或者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澳门特别行政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
规、规章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澳门劳动关系法(文本)
澳門勞動關係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
(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下列各詞的定義為:
(一)“僱主”是指透過合同,支配及領導僱員工作,並向僱員支付報酬的任何自然人、法人、無法律人格之社團或特別委員會;
(二)“僱員”是指透過合同,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並收取報酬的自然人;
(三)“工作條件”是指不論是在勞動關係或工作地點方面,與僱主及僱員的行為及表現有關的任何權利、義務或情況;
(四)“基本報酬”是指僱員因提供工作而應獲得的,由僱主與僱員協議或法律規定的所有定期金錢給付,而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式;
(五)“浮動報酬”是指由僱主酌情給予的所有非定期給付,尤指屬賞贈性質的津貼、獎金、佣金,以及僱主無法控制的小費等;
(六)“正常工作時間”是指僱員有義務在每日及每週提供工作的時間;
(七)“缺勤”是指僱員在正常工作時間未上班;
(八)“超時工作”是指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進行的工作;
(九)“季節性工作”是指基於工作的性質或情況,而須在一年中的某個季節或時期進行的工作;
(十)“家務工作”是指旨在滿足一家團或等同者及其成員本身及特別需要的工作;
(十一)“具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隨著具確定或不確定期限的期滿而終止的合同。
第三條
範圍
一、本法律適用於所有業務領域的一切勞動關係,但不影響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本法律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一)賦予公共行政當局
工作人員身份的公職僱傭法律關係;
(二)配偶或具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三)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的親屬關係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四)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的關係。
三、下列事宜由特別法例規範:
(一)與外地僱員之間的勞動關係;
(二)與海員之間的勞動關係;
(三)非全職工作。
第四條
工作條件
一、勞動關係中的工作條件由一般或有關行業特定的強制性法律規範、企業規章及勞動合同訂定。
二、本法律不得被解釋為用作降低或撤銷在本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對僱員較有利的工作條件。
第五條
僱主的權限
一、在勞動關係的範圍內,僱主有權根據相關法規訂定提供工作時所應依循的規定,並可為此制定載明工作安排及工作紀律的企業規章。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對僱員源於專業規章要求的技術自主權的尊重。
三、僱主須向其僱員公佈第一款所指的企業規章的內容,以便僱員可隨時獲悉及索取副本。
權利、義務及保障
第六條
平等原則
一、所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
二、任何僱員或求職者均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尤其因國籍、社會出身、血統、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年齡、婚姻狀況、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所屬組織、文化程度或經濟狀況而得到優惠、受到損害、被剝奪任何權利或獲得豁免任何義務。
三、凡因工作性質,或有關因素對提供的工作構成合理及決定性的要件,則基於上款因素而作出的行為不構成歧視。
四、上述各款的規定,不影響對需要特定保護的社群的優待,但該待遇必須正當及適度。
第七條
善意
一、在磋商及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應根據善意規則來進行。
二、僱主及僱員在履行其義務及行使其權利時,應遵循善意規則。
第八條
保護私人生活隱私
一、僱主及僱員均應尊重對方的人格權,尤其有責任不透露對方私人生活隱私範圍的事宜。
二、私人生活隱私權的保留包括限制取得及散佈與雙方隱私及個人有關的事宜,尤其是與家庭生活、感情生活及性生活、健康狀況,以及政治和宗教信仰有關的事宜。
第九條
僱主的義務
僱主須:
(一)尊重僱員及以禮相待;
(二)向僱員支付與其工作相符的合理報酬;
(三)向僱員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
(四)為提高僱員生產能力的水平採取適當措施;
(五)對僱員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蒙受的損失按有關法例給予賠償;
(六)保持更新每名僱員的資料記錄;
(七)遵守由規範勞動關係的規定所衍生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僱員的保障
禁止僱主:
(一)以任何方式阻礙僱員行使本身權利,以及因該等權利的行使而損害僱員;
(二)無理阻礙實際提供工作;
(三)未經僱員書面同意,將其讓與另一對其行使支配及領導權的僱主;
(四)無理降低僱員的職級;
(五)降低僱員的基本報酬,但屬本法律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六)強迫僱員取得或使用由僱主直接提供或其指定的人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
(七)扣留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僱員的義務
一、僱員須:
(一)尊重並有禮地對待僱主、上級、同事及與所屬企業有聯繫的其他人士;
(二)勤謹及守時;
(三)熱心及努力地工作;
(四)在工作的執行及紀律方面服從僱主,但僱主的命令及指示與僱員本身的權利及保障有抵觸者除外;
(五)忠於僱主,尤其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義與僱主競爭作業,亦不得將與企業的組織、生產方法或業務有關的資料外洩;
(七)配合旨在改善企業生產效率的一切行為;
(八)在工作衛生與安全方面,以適當方式與僱主合作;
(九)遵守由規範勞動關係的規定所衍生的其他義務。
二、上款(四)項所指的服從義務,包括服從由僱主直接作出的命令及指示,以及由僱員的上級在僱主賦予職權的範圍內所作出的命令及指示。
第十二條
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條件
一、工作須在良好的衛生及安全的條件下提供,且工作地點須符合法律或規章所定的條件。
二、僱主與僱員須恪守法律及規章的規定,以及遵守主管實體就工作衛生與安全所作的指示。
第十三條
資料記錄
一、僱主須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有關僱員的資料,當中須載明:
(一)僱員的個人資料,尤其是其姓名、性別、年齡及聯絡方法;
(二)錄用日期;
(三)職級或職務;
(四)按第六十三條第六款(四)項至(七)項規定,列明所收取的報酬;
(五)正常工作時間;
(六)已享受的年假;
(七)缺勤的總日數及獲支付報酬的因病或意外受傷的缺勤日數;
(八)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九)由僱員提供的有助於保障其利益的一切資料。
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且在該關係終止後三年內,僱主須保存上款所指的資料。
三、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僱員有權要求僱主發出載有第一款規定的資料的證明書。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的訂立
一、僱主與僱員可自由訂立規範工作條件的勞動合同,但不妨礙以下各款規定的適用。
二、僱主與僱員可協定與本法律的規定有異的合同條款,但其施行不可使僱員的工作條件低於本法律的規定。
三、如在合同中訂定的工作條件低於本法律對僱員的工作條件的規定,則該合同條款視為不存在,並以本法律的規定代替。
四、如僱主與僱員在合同中沒有對工作條件作出規定,則補充適用本法律的規定。
第十五條
能力
訂立勞動合同的能力受一般法規範,且訂立合同者須年滿十六歲。
第十六條
類型
勞動合同分為具確定或不確定期限的合同及不具期限的合同。
第十七條
形式
一、勞動合同不須遵守特定形式,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具期限的合同及未成年人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三、以書面方式訂立的合同或協議,其內應載有雙方的身份資料及簽名,且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第十八條
試用期
一、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以便雙方在該期間內考慮是否繼續維持有關的勞動關係。
推定為三十日。
三、如訂立上款所指的協議,得免除試用期或另訂試用期限;屬後者的情況,試用期應遵從下列規定:
(一)對一般僱員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對擔任涉及複雜技術或要求特別資格職位的僱員以及對領導人員及主管人員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三)對屬具期限合同的所有僱員不得超過三十日。
四、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終止合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
五、在試用期內,終止合同無須預先通知,除非:
(一)雙方有如此的書面協定,但協議中規定的預先通知期不得超過本法律為試用期以外的終止勞動合同而訂定的預先通知期間;
(二)試用期已持續超過九十日,則雙方須提前七日作出預先通知。
六、僱員的年資由試用期開始之日起計算。
第二節
具期限勞動合同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可接納的情況
一、在不妨礙就業政策特別法例訂定的情況下,僅在為了滿足企業的臨時需要,尤其屬季節性、過渡性或特殊性的臨時需要,且僅以滿足有關需要所需期間為限的情況下,方可訂立具期限合同。
二、視為企業臨時需要的情況尤其包括:
(一)開展期限不定的新工作;
(二)發展非僱主日常業務的計劃,包括創作、調查、領導及監察的相關工作;
(三)以承攬制度或以直接管理的方式執行、領導和監察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工業裝配及修理工作,包括有關計劃及其他管制和跟進的補充活動,以及其他性質及時間相近的工作;
(四)提供季節性工作;
(五)因企業業務的特別增長而執行的不可預計的工作;
(六)替代缺勤的僱員。
三、不容許以訂立具不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來提供季節性工作。
四、非在上述數款所指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均被視為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必須載明的事項
一、在不妨礙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下,具期限的勞動合同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立合同人雙方的住所;
(二)合同期限及理由說明;
(三)職級或所協議的職務及有關報酬;
(四)工作地點;
(五)上下班時間及正常工作時間;
(六)合同開始生效的日期;
(七)如屬替代缺勤僱員的情況,則需載明被替代僱員的姓名及職務;
(八)訂立合同的日期。
二、欠缺下列任一要件的合同,均視為不具期限的合同:
(一)書面形式;
(二)雙方的身份資料及簽名;
(三)所訂期限的理由說明。
三、所訂期限的理由說明須明確指出構成該理由的各種事實,所指出的理由與所訂的期限之間須有關聯性。
四、欠缺載明第一款(六)項規定的事項,視為合同自訂立日開始生效。
第二分節
具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期限
一、具確定期限的合同以所協議的期間為限,但該期間包括續期在內不得超過兩年。
二、屬第十九條第二款(四)項規定的情況,合同僅得以最長六個月的期限訂立,且不得續期。
三、屬第十九條第二款(五)項規定的情況,不論合同有否續期,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續期
一、如雙方沒有相反的書面聲明,合同於所訂期限屆滿時終止,不會自動續期。
二、合同的續期須符合訂立合同的實質性要件,如涉及更改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必須載明事項,則還須符合形式要件。
三、如屬需續期的合同,有關續期不得多於兩次。
四、以續期為標的的合同,視為同一份合同。
五、在具期限合同終止後三個月內,如雙方訂立新的合同,則視為合同的續期,僱員的年資由第一份合同開始生效之日起計算,但不包括合同間斷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轉換
一、如屬下列情況者,合同轉換成不具期限的合同:
(一)超出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訂定的限制;或
(二)協議的期間屆滿後,僱員在僱主的指示下繼續提供工作。
二、屬上款規定的情況,年資由第一份合同開始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分節
具不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期限
一、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以完成合同標的所需時間為期限,但不得超過兩年。
二、僱主在得知完成合同標的的預計日期的情況下,須按本法律為解除合同而規定的預先通知期,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僱員。
三、如僱主未按上款規定預先作出通知,須向僱員支付相應於所欠的預先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轉換
一、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轉換成不具期限的合同:
(一)超出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訂定的限制;
(二)預先通知期過後,僱員在僱主的指示下繼續提供工作;或
(三)如欠缺上項所指通知,在合同標的完成十五日後,僱員在僱主的指示下繼續提供工作。
二、屬上款規定的情況,年資由第一份合同開始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節
未成年人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一般原則
一、由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所提供的工作視為未成年僱員的工作,但不妨礙下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
二、僱主須向未成年僱員提供適合其年齡的工作條件,並須特別預防發生妨礙其接受教育及危害其安全、健康及身心發展的任何情況。
三、僱主須促進對未成年僱員的職業培訓,並在不具備實現此目的的資源時向主管當局要求協助。
第二十七條
例外情況
一、與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須經勞工事務局聽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後作出批准,方可例外地獲允許。
二、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暑假期間向公共或私人的實體提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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