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网络教育423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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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网络教育423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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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套山东大学继续(网络)教育民法总论
一、单选题
1.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
A.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B.是否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C.是否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D.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2.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C)。
A.财产权和人身权B.主权利和从权利C.绝对权和相对权D.原权利和救济权
3.民法调整(A)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B.法人之间
C.公民和法人之间
D.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4.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以行为作为其客体的是(B)。
A.物权B.债权C.人格权D.继承权
5.下列权利中,其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以是权利的是(B)
A.所有权B.抵押权C.地役权D.留置权
6.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C)。
A.父母B.成年子女C.监护人D.其他近亲属
7.张某是某市个体工商户,其妻和子女均无其他收入,依靠张某的经营收入生活。
张某的债务应该以谁的财产承担(C)
A.张某个人财产B.全家的财产
C.张某和妻子的财产D.经张某同意,可以全家财产承担
二、多选题
1.下列行为中,可适用代理的有(ABD)。
A.代理合同订立B.代理税款缴纳C.代理订立遗嘱D.代理专利申请
2.下列机构为法人机关的是(BC)。
A.某公司的销售科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
C.某公司董事会D.某企业的工会
3.乙到甲家玩,看到甲家有一幅山水画,甚为喜爱,甲知该画为伪作,故意称画乃某名画家遗迹。
乙遂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买下。
后经鉴定,此画并非名家遗迹,市值仅为1000元。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行为为受欺诈的民事行为B.甲乙之间的行为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C.甲乙之间的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甲乙之间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4.甲到西安旅游,在乙旅游商店见一兵马俑,讯问是否当地泥土烧制品,丙店员告知确为当地泥土烧制品,甲遂花费1000元价格购买之。
后经检验,乃为外地泥土烧制品。
对甲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丙的欺诈B.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乙的欺诈
C.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代理D.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处分
5.12岁的李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李某,但1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其三居室住房代偿,李某表示同意。
此行为属于()。
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D.有效的民事行为
6.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ABCD)。
A.自然人B.物C.智力成果D.行为
7.甲被依法宣告失踪,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
下列选项中,由乙从甲的财产中支付的有(ABCD)。
A.甲所欠税款B.甲所欠债务
C.甲应该支付的赡养费D.乙代管财产的管理费
8.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是(CD)。
A.大米B.外币C.黄金D.矿藏
三、判断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对)
2.对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须采意思主义的解释理论。
3.亲属法和继承法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4.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四、简答题
1.请简述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答: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五、论述题
1.试论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答: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ion)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首先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当一项已确立的制度适用结果违背了法律确立该项制度的本来意图,甚至完全走向反面,进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时,法律对正义的追求要求对其进行修改。
其次,这一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有力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趋于平衡,从而在新的条件下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维护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一致性。
从实质上分析,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例外,这种例外制度并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的、永久的否认,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对某种法律行为的否定,不象有些人认为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认,它恰恰是对独立法人人格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有效维护和合理补充。
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达到协调和互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第一,主体要件: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1、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
2、利用法人人格规避约定义务或侵权义务。
3、公司资本金不足,或虚假出资。
因而引起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合同之诉中与侵权之诉中有所不同。
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即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在债权人看来股东与公司混为一体,难以区分。
如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姊妹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公司集团内部各个公司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等。
所以,我国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来修订《公司法》亦非易事。
因而,在现时情形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应急之策。
这样做的意义不仅在于临时性地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它还能给当前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立法依据,从而有利于我国法院处理该类案件中的经验积累与总结,并为立法机关最终确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但必须清楚的是,司法解释毕竟不是万全之策,尽快在公司法上明确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才是最为可取的。
民法总论模拟卷A
一、判断:
1、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
2、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对)
3、监护人只能由一人充当,不能是数人。
(错)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约定排斥适用。
(对)
5、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
二、填空:
1、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撤销)时无效。
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三、简答:
1、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取得方式。
答: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意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为行,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之力。
取得方式有二种:
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
原始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某项民事权利第一次产生或不依原权利人的权利及其意志为前提而依法取得某项事事权利。
继受取得指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权利人处取得民事权利。
2、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及特征。
答:
民法上的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民事主体控制和支配,并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为有体物;
(3)物能够为人力支配;
(4)物能够独立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
3、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造成加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
2)、须有防卫的必要性。
3)、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
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5)、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本人进行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是一种人与人间的关系。
2、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3、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关系。
4、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四、论述:
1、简述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答: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都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责任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包括四种
(1)委托书授权不明产生的连带责任。
指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因滥用代理权(第三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导致的损失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无权代理中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在第三人知晓无权代理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4)违法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因代理违法事项,具体而言,在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代理或者在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简述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
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事种符合必要限度要求的强制措施。
构成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必须是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救济时实施。
第三,自助行为必须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不得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
第四,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总之,在严格掌握上述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承认自助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及时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民法总论》模拟卷B
一、判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
(对)
2、代理人、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终止。
(对)
3、法人的设立指的是法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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