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对自主创新的现实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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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对自主创新的现实意义
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对自主创新的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在进行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必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
文章指出,技术进步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内生要素,知识产权能够有力的促进技术创新;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资本,同时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知识产权成为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自主创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能力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将我国建设成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这标志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应当尽快从资源消耗型向知识创新型转变。
自主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和指导方针,而作为一种权利平衡和利益分配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有效激励、促进和保障创新。
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提出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将其作为长期发展战略之一;日本在2002年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制定了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
我国于2008年6月也正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在进行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必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
知识产权能力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综合能力。
创造是知识产权的来源,管理贯穿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各个环节,保护是知识产权的护身符,运用是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只是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力建设的其他各个重要环节都要加强、提高。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
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中心内容,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经济增长既依赖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也依赖于生产要素使用效率的提高。
一系列经济学的研究充分表明,现在社会技术进步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内生要素。
在经济学诞生之时,经济学家即对经济增长的原因开始了研究。
亚当•斯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尽管没有提出一个模型化的经济增产理论,但明确了经济增产最终取决于投入要素的质量和数量。
在资本、劳动力和土地这三种要素中,尽管资本特别是其中人均资本效率的提高与技术进步有密切联系,但受限于工业化早期的生长方式,技术进步的作用并没有其他要素突出。
那时的经济增长要么是依赖于机械制造、铁路等新兴工业部门吸纳大量剩余农业人口而实现的“劳动力投入驱动型”,要么是依赖于工业部门的资本积累而获得的“资本投入驱动型”。
20世纪中期,英国经济学家哈罗德与美国经济学家多马一起提出了现代主流经济学中的第一个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哈罗德-多马模型。
该模型可表示为G=S/V,其中,G为产出增长率,S为储蓄率,V为资本产出比。
在该模型中,技术进步成为经济增长的第四个外生给定参数,哈罗德1948年将技术进步精确地定义为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这样的技术进步称为哈罗德中性技术进步。
1956年,索洛发表了《关于经济增长理论的一篇论文》,提出了经济增长的新古典主义增长模型。
该模型可以表示为Y=A(t)F(K,L),其中Y为产出,K为资本,L为劳动力,t为时间,A为技术。
该模型将给定一定技术条件下总量成长函数中资本、劳动和总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变成了经济增长模型的内生变量,与哈罗德-多马模型中技术进步仅表现为劳动生产率相比,技术成为影响产出的一个自变量,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开始得到真正体现。
在索洛模型的基础上,经济学家们继续沿着将生产率的变化内生化方向发展,讨论专门的模型以解释古典增长模型中的“技术”因素如何发生变化。
20世纪80年代,罗默建立了一个知识内生生产的模型,该模型关键在于,知识积累对于知识生产的正的外在性产生了知识的内生增长,促进了经济的长期增长。
罗默认为,知识溢出对于解释经济增长是不可缺少的,知识溢出可以提高投资的边际收益,而不像新古典经济模型所预测的那样出现投资边际收益递减的情况,因而能够长期恒定地提高经济增长率。
技术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激发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协调发展。
发明创造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与获得利益上的非独占性,因而具有明显的公共商品属性和外部性特征。
这种外部性特征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有利于创新技术的溢出和扩散,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但就创新者本人而言,其创新投入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模仿者反而仅以微小的代价就可以获得利益,必将挫伤其创新的积极性。
同时,对既有发明创造缺乏足够的保护,还可能使得潜在的发明者对其创造活动缺乏足够的预期,这些都将使得社会的创新活动得不到足够的激励,从而阻碍创新的发展。
为了提高人们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确保创新者能够获得足够的私人收益率,将技术创新的外部性内部化,国家创设了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激励技术创新,根本在于国家授予权利人以合法垄断,垄断能够确保创新者获得足够的创新回报和排除他人的模仿。
一般而言,垄断比自由竞争要缺乏效益,但通过权利人的垄断,能够有效减少发明创造过程中的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知识产权成了鼓励创新的重要工具,使得创新者能够放心的进行R&D活动。
另外,国家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减少垄断可能带来的危害,又规定了权利人必须公开其技术内容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
二战以后,随着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技术、新材料技术的兴起,人类社会的发展正从工业时代迈向知识经济时代。
在这一时代,知识取代资本和自然资源成为推动人类发展的第一要素,可持续竞争优势成为学习和知识的功能,而不再是市场份额的占有。
知识经济是知识充分社会化了的经济,“知识驱动”成为社会创新和发动的动力源,知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和生产要素。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运用形式日益多样化,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不再仅仅是获得垄断,更在于将这种法定权利充分的商品化和资本化。
知识产权商品化,是指以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市场运用价值为出发点,将知识产权及其附属物作为商品,在不同的企业主体之间进行权利转移或许可,以期获得相关利益。
典型的如美国的数字设备公司、IBM,这些公司成立专利许可证交易部门,他们通常能成功地与较小的竞争对手达成专利许可证协议或约定专利使用费。
知识产权资本化。
随着知识经济的带动,知识产权资产属性所蕴含的资产价值在市场中日益变现为资本或在资本市场中运作。
一方面,知识产权可以在市场运作中直接体现为资本。
例如,2005年我国《公司法》提高了知识产权最高的出资比例,规定股东可以运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最高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进入到资本运作市场,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不断创新。
美国RoyaltyPharma司从1996年以来一直从非职务发明人、大学、制药公司、生物技术公司等处购买药品专利许可费收益权,并将这种收益权作为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担保。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也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用于质押。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需要
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制度最初建立的目的是通过授予企业合法垄断以实现技术进步。
但对于专利制度所带来的垄断,长期以来人们怀着怀疑的态度。
十九世纪初,在重商主义影响下专利被认为是自由贸易的障碍,当时的普鲁士政府在废除境内关税的同时,意图在德国全境废除专利法。
1869年,同样的运动导致了荷兰专利法的废除。
但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危机的发生,贸易自由主义转向保护主义,反对专利的浪潮开始平息。
在讨论专利制度存废时,人们对于专利制度的意义已经达成了一定共识,即通过专利的合法垄断,能够有利于保护创新,减少外部性问题,从而促进企业专利活动。
但在实际的司法判决中,法官们对专利的垄断一直保持谨慎的态度。
典型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CunoEng.Corp.v.TheAutomaticDevicesCorp案判决中所认为的,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必须是“创造天才灵感闪现”的结果。
普遍认为该标准提高了专利的门槛,有法官甚至认为,这个时期唯一有效的专利是法院未曾涉及的专利。
1930-1940年,通用电器的一个子公司曾经多次起诉竞争对手侵犯其碳钨化合物方面的专利,但法院最终于1940年宣告其专利无效。
20世纪80年代,美国国会对专利系统的运作方式作了调整。
1982年美国国会修改了联邦法院的专利案件司法上诉程序,以使这类案件的上诉自此全部由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而不向先前那样,由12个地区上诉法院审理。
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费用结构和资金供应进行了改革,尝试将美国专利商标局转变成一个服务代理机构,运营支出由其客户支付的费用提供。
与之相适应的是美国法院对专利从“反专利”到“亲专利”态度的转变。
1982年,CAFC引入“教导——启示——动机”作为判定专利创造性的标准,根据TSM标准,法官被要求在确认显而易见性时应首先检索出相关技术文献证据,再指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从这些技术文献中得到明确教导和启示并产生动机,将这些文献相结合得到专利技术,否则就不能认为具有显而易见性。
CAFC还增强了专利持有人获得最高赔偿金的能力以及向潜在侵权人索要更巨额赔偿金的能力。
典型的案例是1986年宝丽莱诉柯达“一次成像”技术专利侵权纠纷,尽管柯达公司事先已经聘请专利律师,试图开发出不侵犯宝丽莱专利的技术,但由于专利律师忽略了美国法官“亲专利”态度的转变,导致柯达研发出来的技术仍然被法院认定为侵犯宝丽莱公司的专利。
CAFC的建立以及法官“亲专利”态度的形成,美国许多公司开始利用专利诉讼去赢得他们长期持有但并未积极实施的专利使用费,导致的直接结果是美国企业的专利申请热情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高涨,出现了所谓的“专利爆炸”现象。
根据统计,美国授予的专利数量1930-1982年期间,每年增长率低于1%,而在1983-2002年间,专利数量大约增长了2倍,从每年62000件增长到每年177000件,年增长率大约为%。
与之相适应,专利申请数量也急剧增长,2002年达到350000件。
经济学家对美国专利的迅速增长进行了实证分析。
格拉兹尔指出,专利并不都是技术驱动的结果。
莱文和科恩等人认为,尽管制药工业企业专利活动和R&D不存在相应的比例,但纸、化学品、金属制品、机械、电脑、电器设备、医疗器材、汽车等行业R&D和专利活动存在正相关关系。
霍尔和齐多尼斯研究表明,美国半导体工业平均每个R&D单位所产生的专利是以前的2倍,其目的是通过构筑半导体晶片的专利池形成技术垄断,以有效阻止新企业的进入。
科恩、纳尔逊、沃尔什指出企业申请专利的原因包括:
防止拷贝;防止其他企业专利拦截;获得专利许可收益;加强自己谈判中的筹码;防止侵权案件发生;作为内部研发业绩的衡量指标;提高公司声誉等。
霍尔进一步分析了1983年、1984年美国专利变化的“结构断点”,认为专利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R&D的结果,也是企业应对市场日益激烈竞争的产物。
上述理论和实证充分表明,知识产权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反映,但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加强,企业为了获得市场垄断地位,企业知识产权活动日益频繁,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已经成为企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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