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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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关于烟台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发展绿色建筑、建设低碳城市,是推进节能减排、提升城乡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和安全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质量;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着力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坚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要素参与绿色建筑发展,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质量第一,集约高效。
坚持把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不断提升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坚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与烟台实际相适应,充分利用各地气候条件和自然资源,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以点带面、积极有序地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依法推进,规范管理。
坚持以法制规范作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三)工作目标。
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范畴,对新出让地块提前设定绿色建筑发展要求,作为土地公开出让前置条件,自2012年开始政府投资城建重点项目、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市中心区8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县市区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年内,全市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年度新建建筑总量的30%以上,全市不少于10个项目取得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到2015年年底,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量的60%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2个项目(长岛县至少1个)取得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三、工作重点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关于积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11〕19号)、《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着力推进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一)深入推进建筑节地。
一是建设项目应符合全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是通过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
三是在符合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结合广场、大型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四是鼓励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结合的绿化体系,并合理配置绿色植物,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
(二)继续加强建筑节能。
一是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进一步强化全过程、闭合式管理模式,突出抓好工程现场和施工环节监管,认真落实节能信息公示、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施工资质等制度,积极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节能效果。
二是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全面推行墙体保温、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安装采暖循环泵、空调循环泵变频控制及节能控制器等综合节能改造技术措施,进一步降低既有建筑能耗。
三是加快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地下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在加强中心城市和海阳市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建设的基础上,组织招远、莱州等7个县市整体打包申请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连片示范区,并积极开展低碳生态示范城市、县和低碳社区(小区)建设试点。
四是加快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节能监测系统建设,探索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认真组织好节能校园建设。
五是积极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建筑外遮阳等节能技术和高效建筑用能设备;加强城市照明用电管理,探索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城市、景观照明中的使用,加快推进城市照明动态智能化。
(三)不断深化建筑节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积极推进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积极推广耐旱性树种、节水型植物群落和微灌、滴灌、渗灌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
加快废水综合利用,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为城市景观、绿化灌溉提供水源。
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四)大力推动建筑节材。
在巩固扩大城镇“禁实”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大力推广结构保温一体化技术和新型结构体系,积极应用外墙外保温、节能门窗、供热采暖系统等新型技术和产品,并鼓励以工业废渣、建筑渣土、煤矸石、粉煤灰等为原料,研发集结构承重和节能保温于一体、与建筑同寿命的复合型墙体材料,降低建筑材料消耗。
推行复合墙体和屋面技术,改善墙体保温和屋面保温的防水技术性能。
推行住宅的标准化、模数化和通用化装修,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资源浪费和噪音扰民等现象,政府主导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要积极引入精装修理念,在不同区域、不同地段选址建设一批精装房,以供拆迁群众和保障家庭选择。
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
(五)全面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
以争创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为契机,全力推进住宅设计标准化、建筑工业化和生产经营社会化,推动住宅产业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服务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
积极筛选、优化、集成成熟的、成套的、适用的技术和产品,大力推广应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新型建筑体系,加快推进建筑业从半手工半机械化模式向现代化工业化模式转变,彻底改变住宅建设粗放、资源能源浪费的问题。
以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加快住宅产业化模式、技术产品的推广和普及,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十二五”期间,创建2个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2个以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8个以上国家级住宅性能认定项目。
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从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服务创新型转变,着力构建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六)加强绿色施工和环境安全管理。
以创建绿色工地为目标,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和标准化工地建设,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粉尘和光污染、水污染控制,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建立民用建筑场地安全勘察机制,凡放射性指标等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危害性指标未达到标准的建设用地,必须经工程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民用建筑开发建设。
加强建筑工地材料进场检验,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进场使用。
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积极推广应用建筑热环境和通风环境模拟评估技术,提高建筑群体特别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墙改办。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配套联动、形成合力;要充分调动开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扶持引导其积极设计、开发绿色建筑项目。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约束机制和激励政策,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目标责任。
建设开发单位要积极贯彻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严格按照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委托设计和咨询单位,并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将绿色建筑标准、技术和要求落实到规划设计上,并负责向甲方建议和解释;要积极采用先进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在保证建筑物功能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注重对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等关键环节的应用设计。
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按要求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大力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影响。
监理单位要根据项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质量。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建筑运行管理,强化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制定绿色建筑管理规程,保障绿色建筑的健康、持续运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
将绿色建筑监管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把节能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过程监管和节能认定评审等关口。
凡是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不予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能效测评的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将绿色建筑纳入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综合执法检查范畴,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责令限期停工整改。
在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对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或者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强化技术支撑。
充分发挥太阳能推广、地源热泵应用、绿色建筑发展等3个课题组作用,同时组建烟台市绿色建筑专业化研究机构,聘请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建设企业等不同领域和层面的专家、学者,引导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和示范活动,着力形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并进一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各项工作推进提供技术支撑。
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技术研讨和现场观摩等活动,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开发理念和技术,大力推广符合烟台实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着力提高烟台绿色建筑技术含量和工作水平。
加强对主管部门监管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整个行业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着力加强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程勘察设计队伍。
(五)强化政策激励。
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节作用,并整合涉及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相关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
定期公布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推广和淘汰目录,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优先选用推广目录产品。
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建筑行业评先树优范畴,凡是获得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住宅性能认定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项目,直接获评市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并在鲁班奖、广厦奖和泰山杯、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上报。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绿色建筑发展基金,对于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二、三星级建筑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获得绿色施工星级认定的施工单位给予不同档次奖励。
(六)强化宣传引导。
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
积极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绿色商场等绿色系列工程,深入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加快培育一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引领全社会绿色建筑发展。
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交流,并筹备设立烟台市绿色建筑创新奖,大力表彰在绿色建筑发展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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