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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来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辖1区四县1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投放数量依照总体动态调控的原则有序发展,根据市民出行的需求科学调整网约车数量,解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约车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工信、商务、工商、发改委、质监、规划、税务、物价、劳动保障(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对网约车客运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拟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另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下安全经营生产管理等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习制度、信访及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等)、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三)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一致;
(四)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五)不应拒绝约车人提出的72小时之内的预约用车需求;
(六)应当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在订单分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七)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司乘端价格一致且公开透明,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四条拟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二)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1.6升;
(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四)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说明材料;
(五)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审核,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按程序转化为网约车。
第十七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及程序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亮证服务;
(二)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三)正确使用计价系统,按收费标准收费,给付乘客出租汽车发票;
(四)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五)按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同载他人;
(六)安全行车,规范服务,使用文明语言,保持车内整洁;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或交回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将网约车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提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以及网约车驾驶员相关的具体许可流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设置过渡期3个月,从2017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
附件: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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