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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广东广州
签订日期:
2019年月日
注:
鉴于项目建设由招标人下属企业管理,故供货合同由下属企业与中标人签署。
目 录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采购方(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供货方(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定义
2.1“合同”是指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的所有部分。
2.2“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合同金额。
2.3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及其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相关的以及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用于正确制造、运行和维护等所需的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说明书和手册、各种软件等)。
2.4“合同设备”是指乙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示和规定。
2.5“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甲方自行委派(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正在制造过程中的合同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乙方对合同设备所负的质量责任。
2.6“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合同设备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一或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2.7“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设备己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甲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2.8“最终验收”是指甲方对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的验收。
2.9“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2.10“技术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设备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的服务。
2.11“现场”是指位于项目建设现场内,为合同设备安装所在地。
2.12“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设备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合同设备在验收通过后3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具体数量见附件一:
技术协议)。
备品备件属甲方所有,保修期内乙方履行保修义务需要使用备品备件时,由乙方自行提供。
特殊情况下,乙方因应急维修需要使用甲方的备品备件的,应当经甲方同意并且应当在使用后15日内向甲方补足,否则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的违约金。
2.13“试运行”和“调试”是指甲方按前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及其修改所进行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和试生产。
2.14“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纸质或/和电子文件。
2.15分供货商:
指乙方将本合同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当事人及其合法承继人,但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2.16“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乙方已交付的合同设备总价值达到合同约定设备价格100%。
2.17“设备缺陷”是指合同设备(包括组成合同设备的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性能、质量标准。
第三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3.1合同标的
3.1.1供货及服务范围:
项目所需相应的随机备品备件、随机专用工具、随机消耗材料、技术资料、技术服务以及质量保证及维修服务等。
具体供货范围清单详见合同附件一:
技术协议。
3.1.2乙方负责所供货物的设计、制造、供货,并提供工程设计服务,乙方负责现场安装、协助调试、人员培训以及质保期内的技术服务。
甲方提供设计、制造所需的参数,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3.2合同价格
设备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易损易耗件
其他费用(含安装费、调试费、安措费、风险费及满足正常运行要求的其他一切费用)
本合同总额共计¥万元(大写:
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含邮递费)、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本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设备费与安装等其他费用按相对应的费率分别开票。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合同总价(价税合计)应根据原不含税价和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相应未结算发票按调整后价格开具。
)、所有设备包装费、运输费、装车费、保险费等及乙方履行本合同下的其他义务所应收取的全部费用。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非乙方原因需变更技术需求书《4.1项目参考清单》中的相关设备品牌,需报送甲方审批同意,如涉及性能和品牌档次下降,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差额费用。
3.4上述货物适用下列第(D)种技术和质量标准:
(A)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
(B)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
(C)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
(D)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一技术协议所约定标准执行;
(E)按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标准执行。
第四条 履约担保
4.1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百分之五(5%),计¥万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的履约担保。
首次提交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一年。
在银行保函退还前,如果银行保函有效期即将届满,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续期并且向甲方提交。
保函续保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4.2履约担保采用下述方式提交:
1)银行保函
由甲方可以接受的国境内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甲方可接受的格式;
4.3履约担保用以担保乙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提供服务及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补偿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致使甲方蒙受的损失。
4.4甲方可用该履约担保抵扣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甲方从履约担保中支付或抵扣相应金额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另行补充相应资金或开具银行保函,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为本合同总价5%的履约担保。
如果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另行补充相应资金或开具银行保函,甲方可以向银行申请支付或支付全部的履约担保,并可以解除本合同。
若乙方未全面、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要求从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要求支付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
履约担保不足支付部分,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
4.5在乙方将合同设备全部交货到甲方工地现场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到货检验合格后三十(30)天内,甲方将把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如履约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合同设备还没交付完毕,乙方应重新办理一份新的保函替代旧保函。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
5.1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1)预付款:
合同总价的__30_%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本合同生效并且乙方向甲方交付下列请款材料,甲方审核无误后___20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A.开具等额合法合规发票(乙方按合同总价3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履约担保证明材料。
C.请款函。
2)到货款:
合同总价的__35___%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乙方交付全部设备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资料、随机工具、零配件,经甲方到货检验合格并且乙方向甲方交付下列请款材料,甲方审核无误后__20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A.开具等额合法合规发票(乙方按合同总价3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设备的完整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三份)。
C.该设备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三份)。
D.设备明细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三份)。
E.设备的开箱检验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三份)。
F.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G.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图纸等资料。
H.工艺生产过程台账(如有)。
I.请款函。
J.有效的履约担保证明资料(若担保方式为银行保函并且根据本条第1款的约定保函应当续期的,应提交续期银行保函)。
乙方一次性交付全部设备确实有困难的,到货款可按分批到货价值分次支付,每次到货价值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并且不多于4批次。
且每批次付款均按上述清单备齐请款材料。
4)进度款
①安措费:
乙方依据国家相关的安健环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开展安健环工作,安措费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具体的要求及支付进度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②其他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设备安装调试前,乙方向甲方交付下列请款材料,甲方审核无误后___20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扣除安措费)的20%:
A.开具等额合法合规发票(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经甲方审核通过的安装调试方案及计划。
C.请款函。
单条生化处理线调试完成后,乙方向甲方交付下列请款材料,甲方审核无误后___20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扣除安措费)的20%:
A.开具等额合法合规发票(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经甲方审核通过的安装调试方案及计划。
C.请款函。
如因乙方的不平衡报价导致安装调试费不能满足现场的实际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投入的安装调试费,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预埋件安装乙方需派人现场指导直至满足设备安装要求。
③结算:
设备通过调试和试运行证明性能参数达到技术需求书及技术协议要求,并且提供的图纸与资料及所有货物也全部满足技术需求书及技术协议要求后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完成且乙方向甲方交付下列请款材料,甲方审核无误后___20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并且乙方向甲方交付下列请款材料,甲方审核无误后___20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A.开具剩余金额合法合规发票(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C.请款函。
D.若担保方式为银行保函并且根据本条第1款的约定保函应当续期的,应同时提交续期银行保函。
5)质量保证期押金:
结算总价的__5__%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按技术需求书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设备无任何质量问题,由甲方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并且乙方向甲方交付下列请款材料,甲方审核无误后__20___个工作日内根据技术需求书及技术协议约定的不同质量保证期分批向乙方支付:
3、每次付款前,甲方有权先行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维修费、赔偿金等款项。
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交的请款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4、乙方确认其收款银行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5、乙方若变更收款账户的,应当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此导致甲方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5.3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按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要求的票据。
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4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的部分。
5.5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交的请款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5.6双方结算银行帐号如下:
1)履约担保及货款支付,甲方账户信息及开票资料:
公司名称:
公司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本户银行名称:
基本户银行账号:
2)乙方确认其收款银行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于改变账户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7、甲方设立合同款项专用监管账户,乙方开设专用于合同款项收支的监管账户,甲方、乙方、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运输与包装
6.1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为该货物运输购买相应的保险,乙方对整个交货过程负全责,包括从制造地点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装等过程。
6.2乙方交付的产品包装、运输应符合GB191及技术需求书的有关规定,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长途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
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对于裸装的货物应做好防护,底部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垫枕。
6.3乙方对包装箱内和捆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加标签,并注明主机名称;原则上货物应进行外包装,对确可以裸装的货物应以明显的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垫枕;乙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毛/净重等内容。
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
6.4随箱文件:
1)每个包装箱内的外部应有一套详细的装箱清单。
2)每个包装箱附有下列文件:
货物名称、编号、数量的装箱清单、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工艺生产过程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开始到设备成套装箱全过程记录及相关凭证,如有)。
3)乙方向甲方提供关于合同设备运输、仓储及吊装的技术要求。
6.5所有包装箱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起吊位置,以及根据设备特点标注“轻放”、“勿倒置”、“防雨”等。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6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7货物在到达工地开箱清点时,如发现在装车和运输过程中损坏、遗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以最快的速度将缺失货物补齐;
6.8未按合同要求发货、少发、错发等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无偿调换或补发;
6.9接甲方通知发货,货物到达现场通过到货验收并移交甲方后,由于非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补发,费用由甲方负责。
6.10对乙方需要回收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在合同设备安装后2日内由乙方自费到现场取回。
乙方未事先告知或逾期未取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6.11如技术需求书及技术协议有额外约定,以技术需求书及技术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七条 设备交货、安装、验收及保管
7.1设备交货时间:
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交货进度应能满足工程项目进度要求。
如甲方需要更改具体交货日期,应另行与乙方进行商议,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按双方确认交货时间交货。
甲方有权要求提前十天通知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推迟。
7.2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项目工程建设现场内。
7.3甲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十(10)天书面通知乙方。
7.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包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进度计划、安装和调试的技术服务计划时间表,对甲方人员的培训计划等,30天内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设备的详细交货清单。
7.5乙方在交付合同设备同时应向甲方提供满足合同设备及项目设计、安装、调试、试验、检验、运行、维修和培训所需的技术资料以及技术资料清单。
7.6乙方交货后应立即与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并开箱检验货物的品牌、数量、型号是否与本合同约定一致,到货检验完成后,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到货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约定有不符之处。
对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约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
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有权拒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五(5)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
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乙方承担。
如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13.2款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7.7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签署上述到货签收报告的日期视为乙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等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甲方。
7.8到货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乙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检验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甲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乙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7.9乙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将整套设备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安装调试阶段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合同附件的约定:
(1).附件四:
安健环管理协议;
(2).附件五: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附件六:
综合治理;
7.10设备所在项目试运行完成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货物运行状况进行试运行验收。
试运行验收合格的,甲方签署试运行验收合格证书,试运行验收不合格的,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且属于乙方制造责任的,乙方应在十(10)日内及时予以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达到合格标准并再次验收,逾期应按合同第13.2条规定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试运行验收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
7.11机组交货出厂前按照技术需求书及技术协议相关标准对各设备进行整体验收试验合格并经甲方单位确认后八个月内甲方未按计划发出提货单,乙方须免费对成套设备进行出厂前的保管及保护,确保成套设备在甲方发出提货通知单前达到出厂合格条件,如八个月后甲方仍未发出提货通知,所发生的保管及保护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技术文件交付和服务要求
8.1一般要求
8.1.1乙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进口部件的外文图纸及文件应由乙方无偿翻译成中文,并提供外文原件和中文译本。
乙方应根据技术规范提出技术要求、供货范围、保证条件等要求提供完整的图纸资料。
8.1.2乙方提供的图纸应清晰,且是原件,资料内容要正确、一致,满足工程要求。
8.1.3交付时间:
1)乙方在供货合同签订后15天内给出满足设计院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它资料交付进度计划,并经甲方确认,具体时间节点详见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
2)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阶段。
乙方须满足甲方及设计院在各具体阶段的要求。
3)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量以甲方要求为准(包括电子文件)。
资料数量不少于:
完整电子版本2份,完整纸质版本12份。
乙方必须确保提供的图纸与现场情况一致。
8.1.4对于其他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但属工程所必需的文件,一经发现,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提供。
8.1.5在设备有改进时,乙方应及时免费提供新的技术资料。
8.1.6乙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8.1.7交付地点:
甲方工地现场或指定地点。
8.2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供设备的全部安装图纸、技术资料、维护使用说明书等,具体为:
8.2.1乙方提供的图纸应使用乙方自身相关管理规定,乙方交付设计资料给甲方时,应同时交付蓝图及.PDF电子版文档。
8.2.2说明书、计算书、资料清单等资料应使用PDF文档;乙方应提供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出厂检测报告);
2)产品安装使用及维修说明书,每台设备12套,电子版2套(用不小于8G的U盘提供);
3)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含设备结构图、总装图),每台设备12套,电子版2套(用不小于8G的U盘提供);
4)产品装箱清单;
5)备品备件,易损件清单;
6)其他有关的资料;
7)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如有);
8)其他服务规范。
8.3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包含安装、协助调试、技术培训等服务,特殊设备或系统则要求提供设计、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服务。
在设备的安装前一周,乙方应派具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调试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8.3.1所供设备的现场开箱清点;
8.3.2所供设备质量问题处理;
8.3.3全面负责安装;
8.3.4负责所供设备的协助调试、试运行,配合甲方对所供设备性能达标与否的验收;
8.3.5技术交底,现场培训甲方的有关技术、操作人员,使甲方人员能够了解系统原理、熟悉系统工艺流程、维护要领及提醒有关注意事项,能够熟练按规范操作设备的运行;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有关设备的疑难问题;
8.3.6调试过程中乙方人员应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调试过程中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3.7设备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乙方应对检验结果负责;
8.3.8在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期间(包括合同设备投入运行及质量保证期届满前),乙方就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应即刻予以响应,服务人员在8小时内响应,并于24小时内到达现场。
对于甲方检修急需的备件,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供应。
质保期满后,甲方需乙方对产品排除故障或检修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费用和具体服务内容。
8.3.9乙方的分供货商(如果存在)需要到现场工作的,应由乙方统一组织并征得甲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3.10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为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该等人员的名单应于交货之日前提交甲方确认。
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现场人员,乙方应重新选派甲方认可的人员。
如果乙方在甲方书面提出该项要求二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则按乙方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8.3.11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乙方有提供接口技术配合的义务,且并不由此而使甲方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3.12乙方应为派驻到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购买足够的人身保险,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工作前应提供保险证明,并接受安全培训,在项目现场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项目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8.3.13技术培训技能须达到甲方相关技术人员完全胜任该项工作为准。
第九条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有权派出代表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以了解设备制造、组装、检验、试验和包装质量等情况并签署监造/检验报告。
监造标准应符合本合同附件约定的相应标准。
乙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并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供甲方进行查阅,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合同价格。
9.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9.3甲方有权针对本合同项下设备制造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9.4乙方须在双方认可的范围内为监造代表提供:
9.4.1对每台套设备建立工艺生产过程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开始到设备成套装箱全过程记录及相关凭证),并随发货清单一并装箱作为开箱检查资料;
9.4.2合同设备的生产计划、检验计划及每一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4.3检验/监造前七天书面提供设备监造的停点内容和检验/监造时间;
9.4.4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9.4.5工作、生活方便。
9.5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乙方的工作可正常进行,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检查相关报告和结果。
9.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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