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docx
- 文档编号:8319818
- 上传时间:2023-01-30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82.85KB
第一期.docx
《第一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一期.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期
金融财务顾问理财资讯
第一期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
目录
1、国办发[2013]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
2、2013年10月2日签发的国办发(2013)9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3、国能规划[2014]3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4、2014年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及预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
国办发[201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2年以来,受市场需求下降、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滞后以及税费负担与历史包袱较重等因素影响,煤炭行业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价格下跌、企业亏损等问题,运行困难加大。
为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总体要求,完善法规政策,科学调控煤炭总量。
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新建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
要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入手,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
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和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违规建设和超能力生产。
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提高超能力生产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公布处罚结果。
有效整合资源,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以大型企业为主体,在大型煤炭基地内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
(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
2013年年底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在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汇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
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要求,研究制订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
加强对进口煤炭商品的质量检验,将褐煤纳入法定检验目录。
研究完善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和进口。
进一步做好煤炭进出口总量、结构、趋势等的监测分析,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煤炭出口相关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
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加强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和资源储备,摸清老矿区外围资源储量,延长矿区服务年限。
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增加企业效益。
要保持矿区和谐稳定与煤矿安全运转,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统计监测、信息发布、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订标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着力解决老矿区、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原国有重点煤矿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中,已分离转移至地方的学校、公安等机构的运转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尚未分离的职能,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移交。
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原国有重点企业破产煤矿遗留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及社会化管理、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
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煤矿,要依法及时关闭破产。
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加快建设一批煤电一体化项目。
研究出台有效措施,推动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
加强煤炭行业与制造业规划及生产运行的配套衔接,促进煤炭供应侧与需求侧协调均衡发展。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煤炭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企业考核机制。
树立煤炭市场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不得出台限制煤炭正常流通的地方保护性措施。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任务紧迫,责任重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能定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煤矿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
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
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
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
修订煤炭产业政策,提高煤矿准入标准。
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
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要制定关闭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
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
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
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
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落实评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
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
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
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国家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
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
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
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
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
地方人民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
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在一定区域内,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
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保护煤矿工人权益。
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
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
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
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提高煤矿工人素质。
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
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
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十八)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
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
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加强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中央财政和所在地省级财政给予支持。
加强地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支持。
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
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
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
煤矿或煤矿集中的矿区,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
加快研制并配备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
支持重点开发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管监察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日
国能规划[2014]3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4年能源工作,推动能源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现将我局制定的《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月20日
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4年能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围绕确保国家能源战略安全、转变能源消费方式、优化能源布局结构、创新能源体制机制等四项基本任务,着力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强监管、保供给、惠民生,以改革红利激发市场动力活力,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能源效率。
2014年,单位GDP能耗0.71吨标准煤/万元,比2010年下降12%。
(二)优化能源结构。
2014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0.7%,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比重达到32.7%。
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6.5%,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
(三)增强能源生产能力。
2014年,能源生产总量35.4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4.3%。
其中,煤炭生产38亿吨,增长2.7%;原油生产2.08亿吨,增长0.5%;天然气生产(不含煤制气)1310亿立方米,增长12%;非化石能源发电1.3万亿千瓦时,增长11.8%。
(四)控制能源消费。
2014年,能源消费总量38.8亿吨标准煤左右,同比增长3.2%;用电量5.72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煤炭消费量38亿吨,增长1.6%;石油表观消费量5.1亿吨,增长1.8%;天然气表观消费量1930亿立方米,增长14.5%。
三、重点任务
(一)转变能源消费方式,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以提高能源效率为主线,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控制过度用能,限制粗放用能,以尽可能少的能源消费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2014年,单位GDP能耗比2013年下降3.9%左右。
1、推行“一挂双控”措施。
将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挂钩,对高耗能产业和过剩产业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强约束,能源消费总量只减不增。
对其他产业按平均先进能效标准实行能耗强度约束,现有产能能效限期达标,新增产能必须符合先进能效标准,促进优胜劣汰。
2、推行区域差别化能源政策。
在能源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根据水资源和生态承载能力,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条件下,合理增强能源开发力度,加大跨区调出能力。
合理控制中部地区能源开发强度。
大力优化东部地区能源开发利用结构,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3、实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
坚持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考核,指导各地编制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过快增长。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地区目标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促进能源结构优化
以大气污染防治为契机,加快淘汰能源行业落后产能,着力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和非化石能源比重。
2014年,京津冀鲁分别削减原煤消费300万吨、200万吨、800万吨和400万吨,合计1700万吨;全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30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200万千瓦;力争实现煤电脱硫比重接近100%,火电脱硝比重达到70%。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重点任务。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联防联控,制订出台重点省区能源保障方案,抓好增供外来电力、保障天然气供应、发展核电和可再生能源以及提前供应国五油品等5个方面127个重大项目落地,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2、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出台并组织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管理办法。
研究制订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发布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比例。
完善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限制高灰、高硫劣质煤炭进口。
转变农村用煤方式,逐步降低分散用煤比例。
3、严格控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煤电项目。
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改建为大容量机组。
4、有序实施“煤改气”。
在落实气源、签订供气合同的地区,有序推进“煤改气”,避免一哄而上和供需严重失衡。
5、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
出台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2014~2017),大力推进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和先进产能布局,确保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供应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6、提高天然气供气保障能力。
结合各省市天然气需求情况,制订天然气中长期供应计划。
增加常规天然气生产供应,加快开发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推进煤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
加快推进输气管道、储气设施和LNG接收站项目建设。
完善天然气利用政策,加强需求侧管理,制订有序用气方案和应急预案。
7、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加快关闭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继续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完善火电淘汰落后产能和“上大压小”后续政策,更多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落后火电机组自然淘汰。
科学安排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加大节能减排监管力度,确保相关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2015年前,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燃煤电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三)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促进能源绿色发展
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集中送出与就地消纳结合,稳步推进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2014年,新核准水电装机2000万千瓦,新增风电装机1800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0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新增核电装机864万千瓦。
1、积极开发水电。
加快推动重点流域规划制订。
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加快金沙江、澜沧江、大渡河、雅砻江等大型水电基地建设,抓紧外送输电工程建设。
研究制订抽水蓄能发展政策,完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
研究优化流域水电站运行管理,提高水能资源梯级利用效能。
推动完善水电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探索移民土地补偿费用入股和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制定龙头水库征地补偿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
2、有序发展风电。
制订、完善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全额保障性收购等管理办法,逐步降低风电成本,力争2020年前实现与火电平价。
下达“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
优化风电开发布局,加快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能资源开发。
修订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风电开发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有序推进酒泉、蒙西、蒙东、冀北、吉林、黑龙江、山东、哈密、江苏等9个大型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合理确定风电消纳范围,缓解弃风弃电问题。
稳步发展海上风电。
3、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光伏发电并网服务、保障性收购等全过程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重点抓好北京海淀区等18个分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