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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永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永合管办发〔2008〕11号
永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昭通市卫生局印发《昭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机构,乡镇合管站:
现将昭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昭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成立永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质评审组,对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质进行评定。
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向乡镇合管站提出申请,合管站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主要科室和诊疗说明、三年内医院财务报表、新建医院固定资产及注册资金、执业人员资质复印件、村卫生所村医名单)收集齐备并初审后,于11月30日前报县合管办审查。
二、县级医疗机构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评审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资质评定后,确定其是否达到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在11月30日前报市合管办备案,未经市合管办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无效。
三、各乡镇合管站要认真履职,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监管,严防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永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质评审组:
组长:
谢玖林(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
朱前余(县卫生局副局长)
越世群(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
谢迁勇(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郑先涛(县新合办常务副主任)
罗继银(卫生监督所所长)
刘春仁(卫生局医政法监股股长)
朱昌弘(县新合办副主任)
李猛(卫生监督所医疗市场管理科长)
缪世波(县新合办审核人员)
张怡(县新合办工作人员)
评审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由张怡、缪世波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
昭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昭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二:
永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通知
抄送:
县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陈副县长。
(共印60份)
永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1月5日
校对:
张怡
附件一:
昭通市卫生局文件
昭卫发[2008]161号
昭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昭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卫生单位:
现将《昭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昭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二○○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
昭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县两级合管办审查认定,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县两级合管办审查确定。
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
1、方便就医的原则。
布局合理,优先考虑在群众居住集中、交通便捷、就近就地的村、乡、县选择医疗机构。
2、结构合理原则。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包括能为群众小伤小病提供便捷服务的村卫生室和能为群众提供一般常见病诊治的乡镇卫生院或者一级医院,能为群众提供重大疾病诊治的二级医疗机构和能为群众提供疑难病诊治的三级医院。
私立医院必须为50张病床以上的综合医院。
3、属性平等原则。
要体现医疗机构一律平等的原则。
不分国有医院、私立医院,都享有参加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平等资格。
4、动态管理原则。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重新确定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依据。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2、严格执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和用药目录。
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
3、严格执行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认真履行与合管办签订的协议。
4、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责。
5、建立健全与新农合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管理人员。
6、乡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
7、村级卫生所实行一体化管理。
(四)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
1、自愿申报。
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向乡合管办提出申请,乡合管办根据相关要求初审后报县合管办审核确定。
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向县区合管办提出申请,县区合管办根据相关要求审核确定,但必须报市合管办备案,未经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无效。
2、审查评估。
对已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合管办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对该医疗机构进行审查评估,做出评估结论。
3、文件确定。
合管办对专家的评估结论逐一讨论,确定入围的医疗机构,行文确定,并与入围的医疗机构以年度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工作关系和工作责任。
经文件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合管办统一制发标志牌。
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到期前3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4、近三年的医院统计表和医院财务报表;新建医院报固定资产及注册资金情况。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服务合同管理:
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签订服务合同,将参合农民的医疗服务交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医疗服务的提供、费用控制、药品的提供、不予支付的项目、医疗费用给付办法、违约责任、争议处理以及有效期限等。
(二)诊疗行为管理:
严格执行《医院管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细化了的各个诊疗领域的标准和必须遵守的准则。
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三)药品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定有效措施,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避免大处方、乱开药等现象。
(四)费用补偿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属于合作医疗资金补偿范围的病人和病种进行把关,对医疗费用中可补助与不可补助的费用进行甄别;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为参合农民提供补助,向合管办报账,保管相关资料,对减免结果进行公示等。
(五)医疗服务的选择:
参合农民群众可以在县区范围内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当执行转诊制度,不得为增加单位收入而不转诊造成不良后果。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志牌,设置新农合投诉箱,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农合的基本政策、基本药品目录和药价、基本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管办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
县区合管办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病人的医疗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及时、方便的原则,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合理补偿报销医药费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偿费用。
(九)严禁定点医疗机构以各种借口保管参合农民群众的合作医疗证,以此虚开处方、虚报住院套取新农合资金。
(十)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门诊处方值,原则上村级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25元,乡级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
不得以重复挂号、分解处方等手段增加挂号数、降低处方值。
(十一)各级合管办对管理和监督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和满意度测评。
(十二)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合管办在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的举报、投诉和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涉嫌违反规定的应当开展现场监督审查。
(十三)县、乡两级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中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每笔资金真实性的检查和审核,杜绝错报、虚报和套骗资金行为。
(十四)县区合管办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县级和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人的病历和补偿情况进行入户核实,每月抽查的机构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20%,每个机构抽查的出院病人资料不少于上月出院病人总数的5%。
乡镇合管办也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村级和乡级门诊病人的处方和减免情况进行入户核实,每月抽查的村级和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20%,每个机构抽查的门诊病人资料不少于上月门诊病人总数的1%。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奖励和违规处理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高于95%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表彰;对连续两次测评满意度均低于70%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批评教育,甚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对日常检查、动态考核和评估成绩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表彰;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重复补偿或错报、虚报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所损失的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同时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合作医疗规定公示要求,限期不整改的;
2、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经入户调查核实的;
3、诊治费用结算时不校验参合农民的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非新农合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新农合资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4、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挂床的;
5、违反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服务规定的;
6、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用与病情不符的;
7、接诊时不审阅参合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审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8、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新农合资金损失的;
9、不按处方计量规定,超量给药的;
10、将新农合资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的;
11、将自费药品与列入新农合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12、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13、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进行报批。
(六)被取消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认真整改,整改结束后可重新申请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整改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主题词:
卫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通知
报:
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
送:
各县区合管办
(共印32份)
昭通市卫生局2008年7月7日印发
校对:
李青松
附件二:
永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人证号码:
□□□□□□□□□□□□□□□
永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制
年月日
一、医疗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所有制形式
机构代码
医疗机构类别
机构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职务
职称
专业
学历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机:
负责人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职务
职称
专业
学历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机:
职工情况
职工总数
卫生技术人员
医师数
行政管理人员
护士数
药剂人员数
检验人员数
放射人员数
占地面积(m²)
业务用房面积(m²)
建筑面积(m²)
床位数
资金总计(万元)
固定资金(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流动资金(万元)
医院等级
二、医疗机构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
服务量
门诊人次
急诊人次
入院人次
床位周转次数
平均住院日
床位使用率
出诊人次
家庭病床
收入来源
国家拨款
经常性拨款
专项拨款
贷款
其他
业务收入分类(万元)
总收入
医疗收入
药品收入
其他收入
体检收入
门诊收入
支出情况
总支出(万元)
人员工资
药品支出
医疗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
其他支出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药费
计算机运用
□门诊病人管理;□住院病人管理;□病案首页管理;
□医疗统计;□病房医嘱管理;□药品管理;
□营养膳食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后勤管理;
□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其他
新农合计算机专用计划: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批情况
申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理由
(印鉴)
法人签字:
年月日
现场评审意见
(印鉴)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乡镇合管站审核意见
(印鉴)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县新合办审核意见
(印鉴)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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