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收入与销售收入.docx
- 文档编号:8425684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5.10KB
合同收入与销售收入.docx
《合同收入与销售收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收入与销售收入.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收入与销售收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合同收入与销售收入
篇一:
销售合同-收入类_20XX0314
销售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汉王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产品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产品交付及运费负担
1.产品交付时间:
。
乙方未按照双方约定时间交货的,每逾
期一日应按照未交付产品所对应价款的千分之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未交付产品所对应的价款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
2.产品交付地点:
3.甲方应指定收货人接收上述产品。
若收货人发生变化的,甲方应提前方。
因甲方怠于通知而导致乙方产品交付迟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指定收货人信息如下:
收货人:
联系电话:
4.运费负担: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适合
运输。
三、验收
1.验收标准:
2.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退换或维修。
由于退换或维修而导致交付迟延的,乙方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四、付款
1.付款时间:
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作为预付款。
其余货款发货前日内支付。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未付款项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
2.付款方式:
甲方可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付款。
3.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五、质保期
1.本合同项下产品质保期为产品出厂日期为准。
2.质保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维修,但人为或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除外。
六、不可抗力
1.如因下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延误,则遭受不可抗力应向的一方免责。
但是,该方应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减少由于上述失败或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双方协商确定是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任何政府行为、战争、国内暴乱、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或者其他灾难或类似事件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未及时通知或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对于扩大部分
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赔偿。
七、保密条款
1.本合同的签署及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未公开资料都将被认为是
保密信息,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上述资料内容保守秘密,任何一方违反此保密条款,须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本条款独立且持续有效,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失效,也不因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而失效。
八、争议解决条款
1.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本合同的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九、其他
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重要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均应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篇二:
销售收入的确认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
浅析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作者:
宋晓敏上传时间:
20XX-12-40:
0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和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库税收入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
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相关的税法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特别对于企业收入确认差异较大,由于会计与税收目的不同,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根据有关规定。
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高速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反做纳税高速处理。
现就企业收入确认过程中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如下:
一、商品销售收入差异分析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上确认收入注重的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而赞成的损失。
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
应当指出提,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对商品影响较小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二)差异分析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盘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给买方的当天;[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赊销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成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7]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由上可知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
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且由于激烈的竞争,企业注重谨慎性是理所当然的。
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个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
税法通常将计税收入确认
为“有偿”或“视同有偿”。
税法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的,因为这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库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库不对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负责。
至于收入和成本可靠计量问题,税法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税法利用国库权力可以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样可以保证公正性和降低征税成本。
正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出发点不同,目的和角度不同,法成了两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了较大差异。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提供劳务输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是否跨年度分别进行规定。
1、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
对于劳务的开始和完成量属同一会计年度时,按照完成合同法,即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2、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
对于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劳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如下: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估计。
(2)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1]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可以得到补偿,企业应从稳健性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预期或已经获得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不产生利润。
[2]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按已发生的实际劳务成本结转成本。
[3]如果预期劳务成本全部得不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差异分析
与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相比,税法对劳务的规范比较简单。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件》规定,纳税人个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机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知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而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
其区别在于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因为企业之所以采用谨慎性原则是因为存在经营风险,而这种经营风险与国家无关,国家不可能替企业来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因此,税法规范劳务收入确认是没有考虑谨慎性原则的,只要是企业从事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
三、利息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利息收入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差异分析
税法对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
企业贷款利息和国俩利息三种,对前两种均征收所得税,对国债利息免征所得税。
四、使用费收入差异分析
(一)使用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使用费收入应该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的方法和时间不同。
如果合同规定使用费一次性支付。
而且无须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规定使用费分期支付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者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计算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二)差异分析
税法对使用费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参考有关租赁收入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使用费收入税法要求按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这基本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税法不区分是否提供后续服务,
一律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这是和会计规定不一样的。
五、特殊销售业务差异分析
(一)代销收入的差异分析。
1、代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1)视同买断。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贷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由决定,实际售价与俩介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上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法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它的主要特点是:
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就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2、差异分析;
税法对代销这种销售形式有严格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应视同销售”,同时规定:
“委托其他内税人代销贷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税法法定承认上述第一种形式,对第二种收取手续费的形式,税法是不予确认的,仍然按照销售货物征收税款。
(二)售后回购业务差异分析
1、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购买回这批商品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即“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不符。
因此,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一般情况下不应确认收入。
按照实质属于形式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处理。
2、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处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事实上,企业在销售时还需按规定工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本身就已购成计税收入的实现。
(三)折扣方式销售分析
1、折扣方式销售的会计处理;
折扣方式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以及销售折让。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常用字促销主段。
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数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做账上反映。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它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期限内付款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主上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其处理相当于商业折扣,即在销售商品时直接给予客户价格的减让,对子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在获得税务部门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减当销售收入。
2、差异分析
税法对采取折扣方式销售的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同处理,均不得销售额中扣除扣除。
销售折扣姓在销售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理财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折让的规定则与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一致,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四)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差异分析;
1、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下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非货币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2)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
合同收入与销售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或减去损失)和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2、差异分析。
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双方均要作
篇三:
销售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
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15e.o.m。
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30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60,如果b公司在10日内付款,只须付29400元,如果在60天内付款,则须付全额30000。
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在有现金折扣的条件下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须采用总价法入帐,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单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防止企业因采用净价法入帐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
看以下例子:
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不含税)1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收帐款11700元;
贷:
产品销售收入1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其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11466元(11700x98%),
财务费用234元(11700x2%);
贷:
应收帐款11700元。
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其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11700元,
贷:
应收帐款11700元。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
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
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
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商业报价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成交价格才是应收帐款的入账价值,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
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
(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比如,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
应收账款等105.3
贷:
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
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
应收账款等105.3
经营费用1.7
贷:
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另外,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和发票的开具密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
存货等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
贷:
应付账款等105.3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
折让就是冲减已有的金额,既增值税发票已开且不能作废,这样的话,由购货方出具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折让冲销。
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或订单的金额大,去掉零头(如:
1000023.00Rmb买家要求23元去掉)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实际发生销售折让时,冲减企业的销售收入。
折让和折扣的最好区别就是是否开票!
比如:
A向b出售1000元的商品,开出发票是1000+17%*1000=1170元,17%*1000=170元
b认为A的商品不满意,提出折让10%,那么开出的红字发票就是折让发票,包
括100+17%*100=117元,17%*100=17元!
A就少收b117元,并17元是增值税收!
上面第一种情况,如果未开票,完全就是折扣处理!
第二种情况,其实就是隔月做折扣处理,还有就是,如果此企业不和我们做生意,怎么会有未来发生业务发生呢?
编辑本段销售折让的核算
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货款/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货款*0.17/1.17
贷:
银行存款货款
编辑本段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
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
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
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
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
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收入 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