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合同37 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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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合同37 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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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合同3711
D5消防控制机房至D1、D2、D3、D4、D5#楼及室外消防管线
消
防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2014年03月7日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授权代表: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详见合同附件图)
1.2工程地点:
1.3建设规模:
m2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
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B.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招标书、答疑文件及其附件;
D.投标书及其附件;
E.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F.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
G.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3.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3.4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承包范围
4.1承包范围
4.1.1D5消防控制机房至D1、D2、D3、D4、D5#楼室外消防及井管线沟槽、D4楼顶消防水箱、配套稳压水泵、稳压罐、控制箱和相关消防供水连接设备材料等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
包括①D5#楼消防控制室内所有主机报警系统设备:
(主机采购时考虑预留1万个点左右)主机连接D1#~D5#楼各报警设备的室外连接线(主机控制中心至个单元连接箱)及其穿线套管、弱电井基坑及走线沟槽,各栋至控制室中心报警线路、(含电梯五方通话线管)其他所有的弱电管道。
②D4#楼顶消防水箱及相关配管件、设备。
③消防系统施工图报建费、消电检测费、安装费、调试费、各项税金、运输保险、现场保管费、维护保修费、特殊工具费、安装辅助材料费、售后服务费、总包配合费、协调费和培训费等以及可能未提及的全部费用。
包括技术条款及图纸上标明的,还应达到单体消防验收标准,全套系统安装后保证正常安全运行所不可缺少的配件及附件的全部费用。
4.2所有价差不进行调整。
4.3工作内容:
按甲方提供的控制室、消防水箱和室外管网所附涉及的全部内容。
4.4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
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及技术参数:
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第五条工期及质量
5.1施工工期:
开竣工日期以总包方的施工总进度同步;
本期工程设备、材料按甲方限定品牌施工。
要求在2014年3月20日前消防控制室、室外管线、楼顶水箱联网全部完工,并组织验收。
以上工期均为日历天数,其中包括所有法定节假日。
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工期天数不作调整;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5.2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提出额外要求。
5.3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4工期延误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A.不可抗力;
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5.5工作时间
乙方已全面了解国家、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保证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相关文件中对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规定制订合理的施工方案。
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的夜间施工,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
5.6质量标准:
优良。
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之要求。
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要求严格的为准。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6.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33万元整(大写:
叁拾叁万元整)。
6.2本合同采取图纸包干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本工程消防安装部分结算方式:
A、工程竣工后乙方按招标施工图纸施工无任何变更,则结算价格按照甲方确认的乙方投标清单中包干总价进行结算;乙方的投标报价清单应充分考虑各项费用,若漏报或少报,将被视为对甲方的优惠,结算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追加任何费用。
B、如因甲方原因变更的项目按投标综合单价的执行综合单价及相应的让利标准。
C、如甲方为赶工期自己组织施工的工程费用将在乙方结算费用中扣除。
6.3计时工工日单价按100元/工日计算。
6.4本合同工程包干总价,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以下费用均已在包干总价中综合计取,乙方不得要求办理签证):
A、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间接费、材料运输至工地现场、材料检测费、材料二次搬运、综合管理费、利润、各种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合同工期内赶工措施、工地保安、临时停水停电措施、施工场地清理、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以及其他确保工程质量、工期、现场文明施工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办理消防设备、消防电气检测、验收备案而发生一切费用;
B、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等的全部费用;
C、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
D、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E、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F、详细的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措施费用等;
G、检验检测、保险、冬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的费用;
H、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
I、对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管理、配合、协调的费用;
J、甲方指定价格的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费;
K、甲方供应材料的保管费;
L、协助业主进行中间验收所需费用;
M、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6.5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
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6.6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场地的围护、施工道路、工人宿舍、临建搭建、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方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
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自来水不能及时接通所造成的增加费。
6.7工程结算
6.7.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6.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有效的结算文件,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价机构在接收到前述文件资料后90天内出具审计文件,双方的结算按6.2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第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7.1工程价款的支付;
A.本工程在乙方材料进场经甲方验收后,支付10%的材料款。
B.工程竣工后,支付到工程总款的40%
C.进度款支付:
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经消防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减工程量计算书及证明工程量的相关资料,甲方在收到前述资料后60天内完成初审,初审完成后30天内支付至初步核定工程总价的80%;待交房后付至工程款的90%,待D3/D4竣工后付至工程款的95%,留5%质保金,质保期壹年。
D.保修期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相关单位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余款。
E.甲方扣留的工程余款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7.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7.2.1乙方在工程完工后经消防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后,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书,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7.2.2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工程进度款审批表有异议的,收到该工程进度款审批表时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
经确定异议成立,由此导致甲方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2.3若乙方未及时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
若乙方不提供上述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
7.4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在甲方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60日内,乙方保证工程施工正常。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甲方责任
8.1.1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进度款
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8.1.2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协调各方面工作。
提供本承包工程消防给排水、控制室设计等本施工范围内的平面图两套。
8.1.3开工前,甲方负责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接口,使其具备施工条件,施工所需用水、电装表计量,费用由乙方负责。
8.1.4组织乙方、监理单位、设计院参加图纸会审,由设计院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2乙方责任
8.2.1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确保施工所用材料为国家合格产品,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产品质量保证期,自投入使用起不得少于二年。
8.2.2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即确定为现场施工及管理人员,若有变更须经甲方认可,否则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每人次500元。
8.2.3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监理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次。
8.2.4乙方收到施工图后,应在十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总监审批。
8.2.5消防工程检测及验收由乙方办理,甲方协助,检测费用乙方负责。
8.2.6每月二十五日向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8.2.7在将消防工程系统移交给甲方前,乙方负责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保管。
8.2.8乙方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管理部门的要求或标准。
8.2.9该工程不准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2.10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8.2.11乙方对所有安全事故(包括第三者伤亡事故)负全部责任。
施工中,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如造成人、财、物或附近建筑物损失的,乙方须负全部责任。
8.2.12、乙方配合D3/D4标段的安装施工,直至D3/D4标段竣工验收完。
8.2.13、乙方要对前期消防遗留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九条保修服务
9.1保修期:
从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书后24个月。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交房后的第一天计算)
9.2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如果因乙方原因在竣工验收后30日之内仍未与甲方(或物业公司)签订保修合同,甲方有权停止结算工作。
9.3甲方将委托物业公司,实施工程保修管理。
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止,物业公司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A.代表甲方通知乙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
B.代表甲方检查、跟踪、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
C.代表甲方签发工程保修施工验收单。
同时,甲乙双方结算质量保证金时,由物业公司出具的乙方履行本合同情况之书面文件,双方均同意以此书面文件作为结算质量保证金的依据。
9.4缺陷的修补:
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包括收取管理费的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单位承建的工程)的缺陷或损坏。
9.5由于其他承包商原因,造成乙方进行返工和维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费用经甲方协调由责任方支付。
乙方对甲方进行保修服务,应执行如下条款:
9.5.1本工程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的更换、维修、保养等,并且在保修期间发生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及运行问题,均由乙方免费进行材料/设备的更换和维修。
9.5.2在保修期内,如因甲方或用户人为造成损坏的,经甲、乙双方人员检查认可后由乙方按材料成本费收取费用。
9.5.3乙方对甲方的服务,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乙方确保在保修期间接报24小时内到达现场,作出故障诊断,在保证维修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当日维修完毕,如需返厂维修,则在七日内修复完毕。
对因特殊原因(如气候、材料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的,应采取保证业主工作、生活正常进行的措施,并在具备条件后立即组织抢修。
乙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按保修合同的要求进行维修,甲方可另请第三方负责维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在付给第三方费用的基础上向乙方加收20%作为违约金,甲方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经甲方签字即可,无须乙方认可。
9.5.4工程交工验收后,负责免费为甲方培训消防设备维护人员,保证甲方消防设备维护人员能独立工作。
负责竣工图纸的绘制,竣工资料的整理。
9.5.5保修期满后服务
9.5.5.1保修期满后,如需要服务,仅收取成本费维修。
9.5.5.2在质量保证期之后,即自行进入质量维护期。
提供终身维护工作,对所有设备和系统定期检查和保养,尽全力满足业主对本工程设备的技术咨询,在质量维护期内进行以维修服务将免费提供“备品备件清单”中的备件。
第十条工程保险
10.1本合同中的总价已经包括了相关的工程保险费,乙方负责为其承建的工程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10.2乙方应当为从事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乙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
甲方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乙方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甲方引致的,乙方须保障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及其他费用和支出。
如因上述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1.1合同的解除
11.1.1乙方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A.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
B.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的施工;
C.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D.未经甲方许可,转让或分包本工程;
E.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F.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即生效。
11.1.2如果发现乙方可能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转产、停产等已不能实际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足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如乙方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1.1.3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甲方、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2合同终止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上述合同终止解除发生(除了本合同履行完毕和不可抗力的原因自动终止外),且只要本合同的承包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甲方和乙方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1.2.1甲方可委托他人并支付相应费用来进行并完成本工程,免费使用乙方已运抵、安放在现场的或邻近的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其它物品。
11.2.2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的将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交给甲方。
11.2.3当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乙方的,或由乙方租赁的任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乙方应按照要求执行。
如乙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甲方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出售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乙方的财产。
甲方在扣除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工程受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乙方。
11.2.4乙方向甲方赔偿因其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直至工程竣工,甲方无义务依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向乙方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
一旦工程竣工并在甲方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甲方应确认因乙方违约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而给整个工程带来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费用金额。
如果此金额超过在本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负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果此金额未超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甲方按本合同支付款条件支付给乙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2.2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
因甲方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移交甲方。
12.3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12.4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约定的进度计划实施,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累计逾期超过3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12.5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12.6乙方进场材料不能满足合同文件及有关部门法规要求,甲方有权退货,重新订货所增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因甲方使用时间的迫切,不能重新订货时,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该批材料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违约金。
12.7本工程设计图及相关设备配置为甲方所有,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除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使用外,不得另作其他用途。
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违约金。
12.8乙方如不服从甲方和监理/或总承包商的管理、不积极配合甲方、总承包商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乙方一千元到一万元作为违约金。
12.9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更换,同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扣除乙方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12.10由于乙方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甲方有权停止和乙方的一切费用结算工作,直到乙方能保证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
12.11如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制作及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将停止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12.1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相应责任的,甲方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据,乙方对此应予以认可。
甲方有权在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
如乙方合同保留金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12.13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
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13.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
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C.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
D.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四条完整合同
14.1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第十五条修改
15.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16.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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