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专业经济法经济法知识要点.docx
- 文档编号:8481506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9.12KB
思想政治专业经济法经济法知识要点.docx
《思想政治专业经济法经济法知识要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思想政治专业经济法经济法知识要点.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思想政治专业经济法经济法知识要点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主要有四种观点
1.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20世纪初)
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
3.经济法随着国家与法的产生而产生
4.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国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四阶段说
﹙1﹚经济法的出现阶段(从19世纪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2﹚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3﹚经济法趋于完备的阶段(20世纪50~80年代)
﹙4﹚经济法体系完善和科学化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立法与与前两个阶段明显不同:
前两个阶段国家干预集中表现为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管制,二战后国家干预集中表现为通过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适度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阶段说
£经济法的萌芽时期
£经济法的发展时期
£经济法的成熟时期
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学术界认为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1979~92年,经济法的产生时期
(二)1992年至今,经济法的发展时期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
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的制定。
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
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国家协调论的观点(北京大学杨紫煊)
(二)国家调节论的观点(武大漆多俊)
(三)管理协调论或称为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论(人大)
(四)法和经济学的观点(中山大学周林彬)
经济法形成的原因
(1)市场缺陷的存在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3)国家的能动反应
现代经济法形成的原因和规律
1.“两种失灵”和“两只手”
2.国家以第三重身份“经济国家”介入经济生活
3.冲破法律“二元论”的绝对鸿沟,第三法域出现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摩莱里在1755年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
&徳萨米在1842—1843年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经济法
&徳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1933年《法律大辞典》
&1979年以来官方文件以及法学教材、专著中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一词
二、经济法的概念
&众说纷纭,尚无定论共识:
1.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
2.经济法是矫正市场失灵、与民商法一起调整市场经济
的法律
3.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欧洲“倒奶运动”愈演愈烈
欧洲各国爆发此起彼伏的倒奶活动。
18日,法国各地奶农共倾倒了约420万升的
牛奶。
12万升牛奶被荷兰奶农们倒在阿姆斯
特丹北部一块农田里。
德国奶农在政府门前
示威游行,在大街上倾倒了数千升牛奶。
比利
时奶农此前抗议要求欧盟减少牛奶生产配额
以缓解奶价继续下跌。
欧洲各国忙应对
法国政府日前宣布向畜牧业追加拨款3000万欧元,以帮助奶农应对危机。
欧盟对农业实施了大规模补贴。
不过,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奶价暴跌,牛奶产量一直居高不下,全欧洲奶农们都抱怨,如今的牛奶售价只有从前的一半。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调整国家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
₤调整资源配置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稳定调控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地位
1,肯定说﹙第三法域说、部门法交叉说、公法说﹚
2,否定说﹙法经济说、经济法规说、民事特别法说﹚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律部门的重要性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作用:
1.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
2.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3.保障和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
的发展。
4.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Ø经济法与民法
Ø经济法与行政法
Ø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区别:
(1)性质不同
(2)主体不同
(3)调整对象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
(5)责任方式不同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的方法不同
(三)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
(2)渊源不同
(3)主体不同
(4)作用不同
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2规制性3社会性4综合性
1、从调整对象的层面考察,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
尽管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均涉及经济关系,但经济法与经济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它不仅具体规制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可以直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把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的内容与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从调整方法的层面考察,经济法具有规制性特征
尽管经济法介入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在理论归纳方面存在诸如干预、调节、管理、协调等分歧,但经济法通过限制垄断、促进竞争的手段来规制社会经济的特性,是毋庸置疑的。
限制与促进、惩罚与奖励的有机结合是经济法规制性特征的直接体现。
3、从价值范畴的层面考察,经济法具有社会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法是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诉求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而产生的,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4、从组成内容的层面考察,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特征
经济法由一系列单行法律规范所组成,是一个包含法律、条例、细则和办法等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工商、财政、税收、金融和会计等各个方面,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第四节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市场主体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
&宏观调控法(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
&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
法的渊源:
1形式渊源2实质渊源
经济法形式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二)非制定法
(一)制定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非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第五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即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任何利益都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主体地位平等
交易机会均等
权利义务对等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六节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三、经济法是“公私结合、以公为主”的法
四、经济法是系统调整法
规导为主
内部监管
未来之法
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
即应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
社会责任是社会法和经济法中规定的个体对社会整体承担的责任,是由角色义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
第一种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
第二种是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义务而应承担一定形式的不利后果,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特定经济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
●主体广泛而不平等
●内容与客体均具有经济属性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
1主体2客体3内容
2010年5月12日,甲建材公司与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地砖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甲向乙供应地砖等共计价值12万余元,货到付款,运费由甲负担,合同自2010年5月12日至货款付清后自动解除。
合同签订后,甲于同年5月14日依约向乙供应共计价值13万余元的地砖等建材,乙收货后支付甲货款3万元。
同年8月6日,甲又向乙补送了价值6900元地砖,乙公司工作人员向甲出具了入库单,乙尚欠甲货款10万余元,该款甲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地砖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验收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06900元未付,其逾期付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货款利息损失,其标准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事实指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2法律行为(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的主体种类
主体:
1国家机关2经济组织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经济组织内部机构6个体户承包户7公民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
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3经营管理权4经济请求权
﹙二﹚经济义务:
1遵守经济法律法规2合理行使经济权利3服从国家正当干预4依法缴纳税费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
1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护:
1奖励2制裁
甲、乙、丙、丁四人合开百乐餐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一直不好,而同一条街对面众乐餐馆效益很好,几个投资者认为是对面餐馆抢了他们的生意,于是晚上派人在众乐未用完的材料上喷泻药,之后雇人在街上大喊“要吃饭千万别到众乐,他们哪儿的饭有毒!
”并以“一元一只鸡”的优惠方式吸引顾客,果然生意大为好转。
问题:
①百乐餐馆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②对该案中的行为人可以实施什么处罚?
①抵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低价倾销行为。
②要求赔礼道歉,赔偿对方损失,并对其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第一节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的概述
(一)市场准入的定义
市场准入是国家通过对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能力的审批、审核和确认,允许、限制或禁止其产品或服务进入某行业或地域的制度。
是一种政府许可制度
涵盖多项准入要素
涵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完整流程
(二)市场准入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专业性
3,否定性
(三)市场准入的主体
市场主体(自然人、企业)
监管主体(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四)市场准入的方式
1,审批或许可(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资格许可与行为许可)
2,标准
3,特许立法
4,行业管理
二、相关行业准入的规定
(一)金融业的市场准入
(二)建筑业的市场准入
(三)新闻传媒业的市场准入
第二节市场退出制度
一、市场退出的定义
二、市场主体退出的方式
(一)吊销资格证照
1、吊销营业执照
2、吊销执业资格
(二)解散(自动解散;强制解散)
(三)破产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企业、法人、公司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二、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的学理分类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
(二)公司的法律分类
1.大陆法国家的公司分类: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1一般有限公司2一人有限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上市公司2非上市公司)
三、公司法
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
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上—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
&体例上—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规范性质上—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特征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的简便性
(二)设立程序
&订立公司章程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缴纳出资并验资
&申请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案例——首次出资应缴额的计算
£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
20%为2万元,低于3万元,则为3万元。
£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20%为20万元,高于3万元,则为20万元。
案例.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06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
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并说明理由。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单一性
★责任有限性
★转投资的限定性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投资单一
&范围限定
&不设股东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特征:
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2.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位发起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
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三)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
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
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股份—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五)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组织机构
z股东和发起人
z股东会﹙股东大会﹚
z董事会
z监事会
z经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王某为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2007年11月,王某以某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价值80多万元。
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销售给五金交化公司。
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将该批家电由电器商场买下。
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
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
至于王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王某曾于2006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07年5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问:
(1)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
为什么?
(3)对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王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1)不合法。
因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于法无据。
王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应将王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可作以下处理:
①责令取消该担保;②由王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③王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④由电器商场给予王某处分。
(5)无效。
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第四节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合并﹙吸收合并;分设合并﹚
•分立﹙分支分立;分解分立﹚
•解散
•公司清算
第五节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的含义
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
特征:
&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对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
&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
&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
(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权利证券
(2)有价证券
(3)证权证券
(4)要式证券
(5)风险证券
(三)股份的分类
₤普通股和特别股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A股、B股、H股
二、股份发行
发行原则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
新股发行的条件﹙04年公司法﹚
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能向股东交付股利;
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股份转让
(一)自由转让原则
(二)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
背书转让
无记名股票:
交付转让
四、上市公司
指该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可向社会性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④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发行股本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
⑤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概念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六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
凡是持有公司资本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思想政治 专业 经济法 知识 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