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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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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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知识
【邮政储蓄是指】
1、邮政机构办理的各项储蓄业务,即邮政机构在办理信函、电报、电汇。
款等传统邮政业务的同时办理以个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项储蓄存款业务。
邮政储蓄一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储蓄的政策、法规,
2、严格履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国家储蓄原则,
3、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并本着“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竭诚为广大群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储蓄服务。
【储蓄品种】
1、活期储蓄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5、定活两便储蓄
【服务举措】
1、全国联网:
邮政储蓄已全国实现31个省、市、区范围实时联网,可持邮政储蓄活期存折或绿卡在联网网点办理异地存取。
2、绿卡:
凡在联网网点开立的活期帐户,均可按有关规定申领绿卡储蓄卡,凭卡在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取款,安全保密。
3、还可代收水电、煤气费等
【存款计息】
1、各种储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本金以元为计息单位,元以下不计息。
利息计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计算存期每月一律按30天计算,从存入日起息,算到支取日的前一日止。
2、定期存款按存单开户日相应存期的利率计付定期息,逾期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持牌活期利率计息。
3、活期存款每三个月结息一次(3月、6月、9月、12月),利息并入本金。
清户时按清户日持牌活期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实名储蓄】
请您在初次开立帐户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办理实名登记手续;在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时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全国联网】
邮政储蓄机构凭借强大的全国联网网络基础,为开立邮政储蓄活期帐户的客户提供异地存取业务。
目前,邮政储蓄全国联网网点覆盖全国31个省(市、区)、1900个县市,联网网点逾万个,联网ATM3000多台。
您可以持邮政储蓄活期存折或绿卡在任一全国联网网点或ATM上办理存取款业务。
【异地服务】
到邮政储蓄全国联网网点凭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开立活期储蓄帐户(设置密码)即可。
可在全国联网网点办理异地存取、查询、挂失、变更密码等业务。
在营业窗口异地取款5000元以上(含5000元)时需要出示身份证件,且当日取款上限为20万元。
【密码管理】
办理开户时,您预留的密码要选择好记但又不容易被他人知悉的数字(不要以您的生日、门牌、电话号码等易被他人知晓的数字为密码)。
密码是帐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若您泄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负。
1、如密码不慎泄漏,请速到联网网点办理变更。
2、密码遗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局办理密码遗忘变更手续。
【异地存取手续费】
邮政储蓄异地存取的手续费基本标准为存取款额的0.5%(100元收取5毛钱),每笔存款的手续费最高为20元,每笔取款的手续费最高为50元。
挂失
当您在异地不慎将存折或储蓄卡丢失,可就近到联网网点办理临时挂失手续,异地临时挂失须交纳手续费10元。
临时挂失有效天数为20天,有效期内您须回开户局办理正式挂失,否则有效期满后时时挂失自动失效。
全国邮政储蓄异地联网交易的时间是每日8:
00-17:
00
【邮政储蓄特点:
】
1.服务面广:
邮政储蓄具有点多、面广、营业时间长(早开晚关,节假日不休息)、贴近居民生活(网点设在居民区、市场、商厦等地)的特点。
2.品种多样:
北京邮政储蓄的服务宗旨是“服务第一,用户至上”。
除了经办正常储蓄业务外,还开办了代发工资、代售代兑国债、代办保险、代收长、市话费等多种多样的代办业务。
3.方便快捷:
邮政储蓄绿卡网络是目前全国最大的实时处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计算机网络,凭邮政储蓄活期储蓄存折可在全国联网城市的邮政储蓄联网点办理异地存取款业务,用储蓄卡则可在ATM上取款。
4.保密可靠:
邮政储蓄异地存取必须使用密码。
用户可根据需要随时在任意一台ATM机上更改储卡密码,存折和储蓄卡可以分别使用不同的密码,如果用户不慎丢失存折或储蓄卡,可以就近在联网点办理临时挂失,从而保证用户资金的安全。
中国邮政储蓄由开办时单一的储蓄业务到全面发展——绿卡、国际业务、代理保险、汇兑及众多代收代付业务,让人目不暇接。
每一项业务的拓展,每一笔业务的办理,无不蕴涵着邮政人辛勤的汗水。
目前,存款余额攀上一个又一个台阶,异地通存通取成为知名品牌,绿卡消费吸引千家万户,国际业务同比增长幅度每年达80%,代理保险在业界名列前茅,资金运用初试锋芒,汇兑网络甚至排名全国个人汇兑网络之首……不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正式成立,届时邮政储汇业务必将迈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四十一条 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第四十三条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
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八章 法律责任(邮政企业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10000----5000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2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20000---10000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第七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注释
1、邮政企业: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2、寄递:
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3、快递:
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4、邮件:
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5、快件:
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6、信件:
是指信函、明信片。
7、信函:
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8、包裹:
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1米5),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3米)。
9、邮政设施:
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10、邮件处理场所:
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11、国际邮递物品: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12、邮政专用品:
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13、平常邮件:
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14、给据邮件:
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
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
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条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第六条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七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八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
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第九条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
第十条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居民楼房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
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经营国内、国际邮件的寄递业务和邮件的特快专递业务。
国内邮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互寄的邮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称港澳台地区邮件;国际邮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互寄的邮件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中国境内经转的邮件。
第二十条国内报刊发行业务是指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杂志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应当根据报刊发行的范围向指定的邮政企业或者邮政报刊发行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和领有报纸、期刊登记证的证明。
邮政企业有接办发行能力的,应当与报刊社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报刊发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国家积聚资金、沟通经济往来所经办的金融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
各相关银行应当为邮政企业办理的储蓄、汇兑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各项邮政业务的具体种类和邮件分类,由邮电部规定。
第四章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是指邮政专营的国内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以外的邮政业务资费。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制定和调整邮政业务资费的依据是:
(一)以保证邮政通信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原则,适应社会需要;
(二)国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支出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
(三)国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和国际、国内成本费用以及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第二十七条“万国邮政联盟”发行的国际回信券,可以根据国际统一规定,兑换成等于特定重量级别的特定类别资费的邮票,但是不得兑换现金。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二十九条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
第三十条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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