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硕士开题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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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硕士开题报告
收件编号
备案时间
20年月日
硕士研究生选题报告书
题目:
长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姓名学号
学生类别
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法学
研究方向
选题来源
校内导师校外导师无
培养单位
入学日期开题日期: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制
填写说明
1、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学校《武汉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开题实施办法》,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封面及导师意见以前的全部内容。
2、硕士研究生学生类别分为: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非全日制学术型硕士、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四类。
请按招生录取时的类别准确填写。
3、选题来源请按照所列类别对应勾选,表内所列栏目均可另加附页。
4、校内导师栏请将主导师填在第一,其他副导师填在其后;无校外导师的填写“无”。
5、选题报告所列各栏内容要详细填写,要求文句通顺,表达明确、严谨,重点突出。
选题报告所列各栏内容要详细填写,要求语句通顺,表达明确、严谨,重点突出。
6、本表一式一份,采取双面打印,纸张限用A4(页边距为上、下:
2.5cm,左为2.6cm,右为2.1cm;字体为宋体小四,行间距为18磅),所列栏目需保持原格式不变,装订整齐。
7、考评结束,由答辩秘书汇总、登记选题报告成绩,经评委审核签字后,将本表集中移交学院研工办归档。
选题报告答辩通过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后1周内按答辩小组意见完成修改,将修订后的《选题报告书》1-4部分重新打印纸质版,到学院研工办进行替换,并将《选题报告书》电子版以pdf格式,在1周内上传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文件名:
学号+表格名称)。
硕士研究生选题报告书
选题题目
长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校内导师(组)
校外导师
无
职称
工作单位
选题分类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综合研究□其他
选题来源
□973、863项目□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中央、国家各部门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国防项目
□与港、澳、台合作研究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外资项目自选项目□非立项□其他
选题依托科研项目名称
一、文献综述:
1、主要文献资料(学科领域综述性、动态性、经典文献史料﹑资料)查阅情况:
文献数量≥40篇,其中国外文献不少于三分之一;专著按作者、专著名称、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等顺序列出;期刊论文按作者、论文名称、期刊名称、年卷期、起止页码等顺序列出。
2、对所阅读文献资料的综述【对文献资料理念、思路、技术路线、创新点的分析归纳;对研究工作的启迪及思考。
字数≥5千字。
】
文献来源于:
(1)中国知网和万方资源库;
(2)图书馆及院资料室;(3)北大法宝。
为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障了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形势的稳定。
然而,我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法规建设仍相对滞后,所以有必要对现有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管制度现状进行归纳。
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危险货物运输制度”这一关键词,中国知网一共搜索出125篇文献,万方数据库一共搜索出69篇文献,在北大法宝的法规分类中,交通运输法规的分类下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共有28部,其中5部已经失效。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相关概念
(1)危险货物
对危险货物的内涵和外延一直都有许多不同的理解。
彭万林在《民法学》中指出危险货物是指货物本身的化学或物理性质不稳定,容易产生危险因素的货物。
而在《海运危货法律关系论纲》中则认为不论其本质如何,被主管机关列入危险品目录的货物即属于危险货物,即使其危险性并不太大,或包装处理可将其危险性减为零。
张建新在《美国危险货物运输体系及其管理的探讨》指出除狭义的危险货物外,还包括在特定条件下或在特定环境中可能产生危险的货物以及由于可能导致法律或国家政策干预而给船、货、人身造成损害的货物,即泛指所有能给运输中的船舶、船上货物以及人身带来危险的货物。
“会对船舶、船员、其他货物造成危险的货品就是危险品”,“危险品的定义可以是很广泛的,除了规则外,还有其他条例或法规将种类繁多的物品规定为危险品。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1965年IMO制定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该规则将危险货物分为九大类,包括①爆炸品②气体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或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⑤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有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⑦放射性物质⑧腐蚀性物质⑨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并对各类危险货物详细列明。
从上述学者对危险货物的认识和国际公约关于危险货物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理论界或是航运界,对危险货物的不同界定,多是为了调整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而做出的选择。
(二)危险货物运输
朱冉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危险货物的概念探析》中指出危险货物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交通工具进行的运输。
一般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
尤申娟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技术及对策研究》一文中认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水上交通工具,通过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这个运输过程涉及托运方、承运方和接收方等三方面当事人,整个作业过程包括托运、受理、装载、承运、卸载和接收等环节,但不包括道路、空中以及厂区和港区内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
(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林永革在《湄洲湾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研究》指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是指人们在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对人、船、物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安全管理的基本对象包括三个方面:
人、船、危险货物。
在安全管理中人具有两重性,一是对自身的管理,二是对船和危险货物的管理。
包括政府层面、企业层面和船上人员。
王超在《营口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研究》一文中认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是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管辖范围内,对运输企业的各种相关运输服务项目的各类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进行审核、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培训,防止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货物发生损坏、灭亡等安全事故。
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制度立法现状
高惠君,肖克平在《加强长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一文中指出在立法上,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齐全的法规体系,为进一步健全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层面,198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章专章规范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
在行政法规层面,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总要求和运输做出了专章规定。
在规章层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各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范。
在国家标准层面分别以国家标准GB6944和GB12268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编号逐一做出了规定。
何文彬在《内河水域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策研究》对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做出了归纳,该文认为在责任管理体系上,初步建立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基本形成了安全管理新格局。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和健全了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对作业单位、危险货物托运人、船公司、船舶、船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邸锦疆在《对我国水运危险货物管理现状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各部委出台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基本形成了内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障的法规体系。
刘昭青在《完善船载危险货物货箱监管的建议》从完善危险货物货箱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监管联动机制等方面对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提出了对策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海事法律法规来进行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王明志在<构筑危化品运输安全体系助力长江经济带建设———解读《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中提出了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推进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建立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监管合力是重点工作任务,也是建立完善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安全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
随着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更有效的对长江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管理,仍旧是一个难题。
根据上述学者的总结,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政府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保障公共安全、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宏观管理职能作用的突现,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逐步出台,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监督管理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体系,并发挥着强大的保障作用。
4、长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制度上的不足
(1)法规体系的不完善
彭建华在《中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法规现状及建议》一文中指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没有形成逻辑严密的衔接关系,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法规体系。
具体到部门规章层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乏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综合性规定目前已有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船舶载运方面的规章,缺乏一个综合性规定,衔接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规范和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
二是缺乏关于内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
孔祥盈在《我国水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问题研究》提出关于散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管理规定缺乏,《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目前只出台《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散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方面目前只有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管理规定尚处于空白。
(2)申报制度的不完善
刘凤鸣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问题探讨》中认为目前危险货物申报存在问题有:
①货主利益驱动;②承运方贪图省事;③承运方客观过失;④申办人员草率从事;⑤新品种层出不穷;⑥专业审核操作困难。
王霖在《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文中指出危险货物申报制度存在法规调整对象交叉重叠、许可事项表述不严谨、进港申报执行不便、瞒报谎报缺乏定义、开箱查验受申报时限制约、实施两员资质管理依据不足等问题。
黄霏茜在其文章《试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管理》里指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中的问题有:
①存在于承运方方面的问题;②存在于货主方面的问题;③危险货物品种日益增多;④申办人员对待申报工作缺乏认真的态度;⑤实行专业审核操作存在难度。
刘海燕在《液体散装危险货物海运申报现状及海事管理对策》一文中提出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申报存在申报信息填写不正确或者不完整、货物单证不统一、提供船舶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货品申报单证不全、过境运输货品不在拟靠泊码头《危险货物评估品种备案表》的范围内、配载图没有统一要求,有的船代用提单代替配载图等问题。
(3)应急救援制度的不完善
周韧、袁先平在《危险品水上运输安全监管模式及其效果评价标准探讨》一文中提出危险品水上运输应急能力不足,一是缺乏专业的危险品水上应急力量。
二是缺少相应的专业救助设施、设备。
三是相关从业人员应急知识缺乏,应急能力不高。
李丽霞,王明贤在《港口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研究》提出港口企业在应急救援方面存在如下两个突出问题:
①企业缺少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根本无应对突发性事故的能力;②企业虽然建立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预案,但预案可行性不强,救援能力、整体综合协调能力上仍存在许多问题。
(4)信息协调机制不完善
李辉在《对海事管理与信息化融合的几点思考》中提到海事系统做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也面临着很大的问题。
信息化对海事发展的推动作用还未充分发挥;信息化对海事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的牵动作用还不明显;对海事发展的倍增、催化和优化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突出表现在系统间关联性弱、基础数据不准确、数据资源共享程度低;系统应用程度不深,功能覆盖不足等方面。
沈轶军、厉斌斌在《船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研究》一文中写到根据部海事局信息化调研和评估,目前海事信息化建设在对海事业务办理支持程度、海事网络及硬件设施水平、行政效能提升程度、海事信息化意识和海事信息化规划等方面表现较好,而在对海事业务协同支持程度、公共服务提升程度和海事信息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其中以船舶信息资源的共享问题最为突出。
盛进路,杨富华在《长江干线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注意事项探究》中提出GPS监控平台工作状况尚不稳定,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存在漏洞和不足。
(5)事故事后无处理依据
桂艳春在《水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对策探讨》中指出在对事故的善后处置方面的研究仍然显得滞后。
主管机关重点关注危险品运输的源头管理,却没有考虑事故一旦发生,对其的处置问题。
范文在《浅谈长江水系内河危险品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一文中写到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善后处置无法律法规依据。
目前事故清污和污染损害赔偿无资金保障,尽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规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但相应的“国家规定”至今尚未出台,对于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性的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也无明确规定。
此外,邸锦疆在《对我国水运危险货物管理现状的思考》、胡玉昌,徐连胜,杨献朝在《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分析与对策探讨》等文中对长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也有相关论述。
5、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的方向
(1)健全法规体系
彭建华《中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法规现状及建议》建议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法规建设和顶层设计,特别是针对修正后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新要求,加快相关法规的“立改废”工作。
张毅肄在《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中认为:
①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监管制度,确保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基本保证②对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立法和监督管理适度分开,有利于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划分和彼此制衡。
徐梁益在《对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措施分析》提出健全危险品水路运输法律,健全相应的危险品水路运输法律,加强对基础的危险品水路运输法律法规的建设,同时也要结合实际的危险品水路运输发展情况及时的修改与更新相应的危险品水路运输法律,从而促进危险品水路运输的良好发展,相应地还要对一些特殊危险品进行特别的管理,要根据危险品的类别进行细致分类,并制定相应的运输法规及运输标准,同时要对危险品的基本性能、包装方法、运输要求等,进行详细规范,使危险品的水路运输能够合理、安全、高效地进行。
(2)完善申报制度
刘海燕在《液体散装危险货物海运申报现状及海事管理对策》里提到逐步改革当前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中的申报制度,实行备案制是我国适应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最终选择。
张云康,凌乐云《宁波港域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建议》认为以现行规定并未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申报作相关说明。
同时,随着港口管理部门管理力度的增强、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管理装备的改善,原规定中的一些内容有必要进行修改,如作业前报备制度应该逐步取消,实行全港区“一船一报”制度。
还需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建设。
王霖在《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文中提出其建议:
①建立协同机制,增强法规协调性。
首先,建议结合三个清单制定工作,对现行法律文件进行后评估,清理与法律法规要求不符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应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当上位法开展修订时,必须同时着手准备下位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修改,以避免发生冲突。
;②实行开门立法,提高法规实效性。
必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主管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③归并调整对象,重构监管思路。
建议在《海安法》中增加危险货物的定义,明确将污染危害性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均纳入危险货物的范畴,并在表述上注意与《港口法》《海环法》以及《危化条例》的对接,以便于管理和实际操作。
(3)优化应急救援制度
陈轩、曹巍在《船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中认为系统研究船载危化品事故的分类应急处置流程和成套的应急处置技术,出台一套相对科学的船载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手册,对于提高船载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保护水域环境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杨露萍、钱大琳《危险品运输应急救援体系协调的路径选择》认为应该将政府组织内部资源以及有选择性的将社会中的专业性资源重新整合,建立以相关政府机构、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托运人为主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体系,关键在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体系协调机理的建立。
周韧、袁先平《危险品水上运输安全监管模式及其效果评价标准探讨》指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服务能力,把握“人、船、环境、管理”四个关键因素,完善危险品水上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服务能力、把握“人、船、环境、管理”四个关键因素、完善危险品水上应急救援体系。
彭宇峰在《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措施》指出要规划完善应急指挥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指挥网络,以促进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的形成。
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落实应急会议制度、演习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权威和指挥效能。
(4)建立信息联动制度
周彪,周溪召在《上海市内河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瓶颈及对策》一文中提出建立危险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实现各部门信息动态共享。
建议通过市应急办的信息平台,汇集整合安监、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所掌握的危险品从业单位及潜在危险源等基本信息,形成内河危险品安全管理信息库,供各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和工作协调时参考,并供突发危险品事故时进行应急处置和实施救援使用。
张其兵在《基于集对分析的长江危险品水上运输安全评价研究》提出建立运管监督网络建议以船检发证系统、海事管理系统和运管信息系统为基点,以互联网为媒介,由交通运输部开发一套处罚专门软件来实现,并逐步与船检、海事管理系统和运管信息系统连接,使得处罚信息在第一时间各省都掌握的系统。
如让管理部门只要知道一艘合法营运的中国籍船舶船名,在最短时间内就能了解到他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航行状况、船上船员情况、运输单证电子版、在一段时间内船舶营运状况。
(5)构建事故清偿制度
郭峰在《长江流域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现状及管理对策》加紧研究建立内河危险品运输事故的清偿机制,以解决危险品泄漏后的清理和赔偿问题。
现阶段建议制定相关规定,采用财政补助的方式建造和配备危险品救助设备(专用船、专用泵、防污设备等),应急结束后由事故责任方按照应急实际消耗购买相当设备返还并承担相应费用。
康旸在《长江危险品运输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针对目前水上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善后处置无法律法规依据,事故清污和污染损害赔偿无资金保障等问题,现阶段建议制定相应的规定,采用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建造和配备危险品救助设备,在实施应急时由政府有偿征用,按照应急实际消耗由事故责任方在应急结束后购买相当设备返还并承担相应费用。
刘昭青在《完善船载危险货物货箱监管的建议》等文中对长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规范也做了相关叙述。
只有采取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措施,从船舶、船公司、港口、政府部门等多部门、多角度、多方面入手,才能有效解决现有问题,实现长江危险品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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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GemmaMolero,FranciscoEnriqueSan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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