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之有保证人的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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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之有保证人的借款合同
有保证人的借款合同
【篇一:
个人借款合同(有担保)】
个人借款合同
贷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
借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2、借款用途:
。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方式
贷款以现金和银行转帐的方式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内。
第四条还款方式
1、
2、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其他还款方式:
。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挪用他用,不得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按时足额归还本金。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有义务向贷款人出具借款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支出情况。
4、借款人、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罚息、履约金或费用。
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6、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还给抵/质押人。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有以下情况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提供虚假的借款资料。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未按贷款人要求办妥。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破产、解散或发生其他影响其偿还能力的状况的。
(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影响贷款人的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其他情况: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抵/质押担保的:
(1)借款人或担保人同意以下列财产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
(2)上述抵押物/质物作价人民币(大写),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
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
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权利凭证),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交贷款人保管。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违约罚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收取与乙方约定的1%履约金。
逾期每天收取_______滞纳金,甲方及甲方委托人上门办理借款追收手续的,每次收取_______元手续费。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
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并按借款金额的10%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6、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
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
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三条三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篇二:
2013年民间个人借款协议(有担保人版本)】
借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担保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及金额
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将该借款资金挪作它用。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且协议期限内不调整。
第五条划款方式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甲方在行开立的账户,户名:
,账号/银行卡号为:
___________。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每月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日,如结息日为周末,应在周五12:
00时以前还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如最后一次偿还不在结息日,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一个月按30天换算),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如有复利,依据甲、乙、丙三方约定的月利率按月结算。
三、还本
借款期限届满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归还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
第七条、借款担保
一、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二、担保范围包括:
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评估费、诉讼(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及乙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五、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债务的,丙方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丙方在任何账户中划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二)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
(三)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七、丙方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有义务对丙方进行偿还。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乙方、丙方的监督和检查。
三、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四、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住所、通讯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向乙方出具借据。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二、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本协议第七条所有款项执行。
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贷款。
四、乙方认为贷款有风险时或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使用贷款,乙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甲方进行监督。
二、按按本协议第七条所有款项向乙方方履行义务。
三、在甲方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字证明。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违约,逾期部分按照协议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
二、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甲方同意,利息按协议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甲方不同意,则本协议继续履行。
但第九条第四款的情形发生时,不构成乙方违约。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一、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二、本协议经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三、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四、本协议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协议双方共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主体内容全部为打印件,涂改无效。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向乙方出具的经丙方签字证明的借据,与主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篇三: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个人担保借字()年第号
借款人(全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全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具体事项见借条)。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由双方协定,先期支付。
到期未归还本金的按贷款方规定的利息收取,自借款本金到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
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及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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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书 保证人 借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