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病原微生物行政处罚共32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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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病原微生物行政处罚共32项
第七局部:
病原微生物行政处分〔共32项〕
一、##行为名称:
三、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书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分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书。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视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书的,应当撤消其##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行为名称:
三、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书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分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书。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视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书的,应当撤消其##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行为名称:
三、四级已经取得相关##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分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实验活动结果以与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视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书的,应当撤消其##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行为名称:
三、四级已经取得相关##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分种类:
警告、撤消##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实验活动结果以与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视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书的,应当撤消其##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行为名称: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平安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处分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验室申报或者承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平安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平安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平安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视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行为名称: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平安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无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平安实验室级别标志。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平安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七、##行为名称: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平安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有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平安实验室级别标志。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平安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八、##行为名称:
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与工作情况的
处分种类:
警告、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实验活动结果以与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与工作情况的;〞
九、##行为名称: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无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二款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平安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
十、##行为名称: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有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二款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平安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十一、##行为名称: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无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二、##行为名称: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有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三、##行为名称: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展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无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展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X、操作规程、生物平安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展考核。
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展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十四、##行为名称: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展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有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展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X、操作规程、生物平安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展考核。
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展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十五、##行为名称: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平安技术规X和操作规程,实验室无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X、操作规程。
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视检查实验室技术规X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平安技术规X和操作规程的;〞
十六、##行为名称: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平安技术规X和操作规程,实验室有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X、操作规程。
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视检查实验室技术规X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平安技术规X和操作规程的;〞
十七、##行为名称: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实验室无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平安监视情况。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十八、##行为名称: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实验室有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平安监视情况。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十九、##行为名称: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实验室无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二十、##行为名称: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实验室有许可证件的
处分种类:
警告、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实验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许可证件: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二十一、##行为名称: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平安保卫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的
处分种类:
撤消##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保卫制度,采取平安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丧失、泄漏,保障实验室与其病原微生物的平安。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丧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展报告。
〞
处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平安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平安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书;造成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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